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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野猪养殖技术

特种野猪养殖技术

 

特种野猪养殖技术 1 引言  特种野猪是宁波南方野

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从 1989 年开始对野猪驯养并与家猪杂

交选育而成的,经 10 多年的研究与生产,已基本解决了野

猪的成活率低、饲养难、交配难、产仔胎次少、产仔数少

等难题,特种野猪成为举世无双的产品。

生产的特种野猪

肉无野猪的腥膻味,但且保持了野猪原有的肉质鲜嫩、野

味浓郁的风味,迎合了市场消费肉类多样化的需求。

特种

野猪肉还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的特点,其中人体必需脂肪

酸亚油酸的含量高于家猪的 1.5-2.5 倍。

此外,特种野猪

在饲养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畜产品生产要求,饲料和饲养

环境与特种野猪要求的环境相适应,生产的猪肉符合绿色

食品要求。

因此,特种野猪既是营养丰富的佳肴,又是理

想的药膳食品,深受消费者喜爱,投放市场后产品一直供

不应求。

至今,特种野猪群体数已达到 5 万余头,其中宁

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公司 1 万多头,年产值(包括加工、

种源供应)超亿元。

大目山”牌特种野猪已被评为浙江省、

宁波市名牌产品,浙江省、宁波市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和绿色农产品,在全国、全省的农博、农展会上多次被评

为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

 2 生产现状  2002 年,宁

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现有存栏纯种野猪 116 头,

特种野公猪 291 头,核心群母猪 4112 头,特种野猪 2.35

万头。

经营管理模式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

生产经营方式,为农户产前提供信息,签订合同,无偿提

供种苗,进行技术培训,产中进行养殖技术指导,产后按

订单回收产品,统一加工销售服务,解决农户后顾之忧,

切实保护养殖农户的切身利益。

至今已在全国各地建立了

2246 家特种野猪养殖基地及农户,其中本县建立了 876 户

养殖农户,共帮扶了残疾人、特困户、养殖农户 364 户,

以免费提供种苗、培训和传授技术知识等形式,为弱势群

体提供谋生手段,尽快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养殖农户平均

年收入可达 5 万元以上。

2002 年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

限公司出栏特种野猪种猪 3.5 万头,商品猪 0.63 万头,实

现销售收入 10549.02 万元,创利税 2586.17 万元。

 3 环

境质量标准  特种野猪饲养和加工的空气、水质、土壤

等环境质量指标必需符合绿色农产品生产标准。

特种野猪

放牧地和饲料(牧草)种植地土壤中的重金属、农药等残

留不得超出国定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GB15618-1995),

饲养环境空气要求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或一级标准,饲养和生产加

工场地用水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Ⅲ类以上,特种野猪饮用水达到Ⅱ类以上。

具体要求空气

中总悬浮颗粒物日平均不超过

0.30mg/m3、SO20.15mg/m3,氮氧化物 0.10mg/m3,氟化

物 7μg/m3;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的含量分别在

0.30、0.25、20、50、120、50mg/kg 以下;用水要求水中

不得含有异臭、异味和肉眼可见物,色度和混浊度在 15 度

和 3 度以下,PH 为 6.5-8.5,氟化物、氰化物、总砷、总

汞、总镉、六价铬、总铅的含量分别在

1.0、0.05、0.05、0.001、0.01、0.05、0.05mg/l 以下,细菌

总数在 100 个/ml 以下,大肠菌群在 3 个/l 以下。

  4 生

产技术准则  4.1 种猪  4.1.1 体型外貌 4.1.1.1 毛色 

初生时身上有纵向深棕褐色较宽的带状条纹,其余被毛为

黄褐色或浅灰黄色,35 日龄至 75 日龄,纵向条纹逐渐消失,

体重达到 40kg-50kg 时,被毛转为灰黄褐色或棕灰褐色的

成年毛色。

每年 6 月中下旬开始换毛,至 9 月份新毛长齐。

  4.1.1.2 体型  略呈正方形或稍偏长,体长略短。

部衔接良好,结构紧凑,肌肉发达,体质健壮。

  4.1.1.3

头 嘴脸尖长,头呈楔形,成年公猪獠牙粗壮。

  4.1.1.4

耳  耳小,向前上方直立。

 4.1.1.5 颈  颈短粗,与

头、肩衔接良好,鬃毛粗长且硬,母猪颈较公猪略细长。

  

4.1.1.6 肩  肩胛倾斜度适宜,肌肉发达。

公猪肩宽实,

富有悍威。

  4.1.1.7 胸  胸深,宽窄适中,结构坚实。

  4.1.1.8 腹 腹线平直,与胸部衔接良好。

  4.1.1.9

背腰  背腰平直,宽窄适中,腰背间衔接良好,与颈、

尻部过渡平顺。

 4.1.1.10 尻 尻部稍倾斜,后躯推进力强。

 4.1.1.11 尾  长短适中,尾端多数有上下分叉的尾毛。

  

4.1.1.12 四肢  粗壮坚实,系部倾斜度适宜,蹄壳坚硬,

呈黑色或灰黑色。

 4.1.1.13 体重  成年公猪

190kg-210kg,母猪 145kg-155kg。

 4.1.1.14 体尺  

特种野猪体尺见表 1。

  特种野猪体尺  表 1 单位:

cm 项目 性别  体高  体长   胸围  腹围  

肩宽  管围  尻长  成年公猪 70~75 130~135

122~127 120~125 37~40 16~18 28~30  成年母猪

68~72 128~132 118~122 125~130 35~37 14~18

28~29  4.1.2 习性  4.1.2.1 食性 对青粗块根饲料的

利用能力尤强。

采食行为表现为白天采食量少,午后夜间

采食量大。

  4.1.2.2 适应性  既适应圈养,也适应放

养,但放养的适应性比圈养更好,圈舍要有运动场。

能适

应我国南北方各地的气候环境,但相比之下,其耐热性比

耐寒性更好。

对潮湿环境的适应性和耐受力差。

  4.1.2.3

合群性 合群性好,喜群居和群体觅食。

 4.1.2.4 防御性  

防御反射强烈,表现胆小、机敏、易受惊,越障能力强。

  

4.1.2.5 生活有序性 生活有序性突出,条件反射较为巩固。

  4.1.2.6 抗病性  放养条件下,极少发病,圈养后猪

群免疫功能呈下降趋势。

  4.1.3 生产性能  4.1.3.1 繁

殖性能  母猪初情期约 4-5 月龄,初配适龄为 7 月龄。

发情周期 18d-23d,发情持续期 4d-7d。

年产 2 胎,初

产母猪每胎窝产仔数 6-8 头,经产母猪每胎窝产仔数 8 头

-12 头。

母猪产仔后护仔能力强。

 4.1.3.2 生长速度  

从保育期结束到屠宰的 110d 肥育期间,平均日增重为

450g 左右。

  4.1.3.3 饲料报酬  料肉比为

3-3.5:

1。

  4.1.3.4 屠宰率  屠宰率 75%以上,适宜

屠宰体重为 65kg-75kg。

   4.1.3.5 胴体瘦肉率  父

系 68%-72%,母系 65%-68%,商品猪 67%-70%。

  

4.1.3.6 肉质性状  肉质性状见表 2。

  肉质性状 表 2   

项 目     指 标  PH 值        >6.0  

嫩度(剪切力 N 计) ≦26 失水力(%)    

≤24.46  水分(%)      ≤45.36  肉色(比色)   

3 级鲜红  肌内脂肪中亚油酸(%) ≥18  4.1.4 遗传

性能 遗传性能稳定。

品系间配套生产,后代性状一致。

  

4.1.5 选种  4.1.5.1 选育方法  采用品系选育和同胞、

半同胞及后裔测定方法来评定种猪。

 4.1.5.2 选种步骤 

4.1.5.2.1 初选  根据毛色、外貌,发育及体质状况在断

奶时进行初选。

  4.1.5.2.2 二选  根据品种特征、品

种习性、生产性能、遗传性能 4 方面在 4 月龄进行二选。

  

4.1.5.2.3 三选  在 6 月龄进行三选,重点注意种猪生殖

器官发育情况。

  4.1.6 种猪出场  4.1.6.1 种猪出场必

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4.1.6.2 种猪出场必须附有《种畜

禽合格证》。

 4.1.6.3 种猪出场调运前,应按 GB 16567 和

GB 16549 中的规定进行检疫,办理《畜禽运输检疫证》、

《车辆消毒证》。

 4.2 饲养管理  4.2.1 饲养标准见表

1。

   饲 养 标 准  表 1  猪别 能量(消化能)

MJ/kg 粗蛋白%  种公猪 11.75 14.0  空怀母猪 11.30

12.0  妊娠母猪 11.75 12.5  哺乳母猪 12.13 12.5 哺

乳仔猪 12.55 16.0 断奶仔猪 12.55 15.0  小 猪 12.55

14.5  中 猪 12.13 14.0  大 猪 11.75 13.5  注:

奶仔猪指断奶后 15d 之内的仔猪。

  小猪指断奶 15d 以

上,体重 30kg 以下的仔猪。

  中猪指体重 30kg 至 50kg

之间的青年猪。

  大猪指体重 50kg 以上至屠宰前的育肥

猪。

  4.2.2 饲养规程  4.2.2.1 饲料按饲养标准编制配

制。

  4.2.2.2 饲料逐渐过渡,更换饲料在 15d-20d 内

完成。

  4.2.2.3 加喂青粗饲料或块根类饲料。

  

4.2.2.4 饲料要求新鲜、无毒、不变质、无污染。

  

4.2.2.5 饮用水符合 NY/T 5027 要求。

  4.2.2.6 保持饲喂

场地和饮水的清洁卫生。

  4.2.3 猪舍建筑  4.2.3.1 场

址选择   场址要求地势高燥、向阳,远离村庄和居民集

中地,环境安静,避开污染源。

交通方便,通电、通水。

  

4.2.3.2 猪场力求布局合理,设施完善 做到管理区、生活区、

生产区三分开。

搞好绿化工作。

设隔离舍、焚尸塔(窖)、

兽医室、配种舍和种猪测定舍等。

 4.2.3.3 猪舍要求  

猪舍座北朝南(运动场向南),采用半敞开单列式。

种公猪

舍、种母猪舍、产仔舍、保育舍面积每栏 6m2,室外运动

场 6m2。

后走道宽 1.2m。

猪舍隔墙高 1.2m-1.5m 为宜,

自动饮水器安装在运动场。

室栏舍和运动场地面坡度 2%。

地面扫毛防滑。

 4.2.4 管理规程  4.2.4.1 分群饲养,分

群管理。

  4.2.4.2 种猪场按流水线专业化作业,饲养人

员按流水线分工。

  4.2.4.3 建立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4.2.4.4 搞好冬季防寒保温、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4.2.4.5 做到每餐饲喂三检查:

查精神、查食欲、查粪便,

及时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减少损失。

  4.2.5 种猪的饲

养管理  4.2.5.1 种公猪的饲养管理  4.2.5.1.1 根据公

猪的膘情和使用情况投喂饲料,日投喂量一般为

1.4kg-1.6kg。

  4.2.5.1.2 专人饲养。

  4.2.5.1.3 每天

加喂青饲料,保持公猪旺盛的性欲和配种能力,每天喂量

下限为 1kg 为宜。

  4.2.5.1.4 投料量不宜过多,防止腹

围过大,降低配种能力。

  4.2.5.1.5 给予适当运动和光

照,每天强制运动 1h。

  4.2.5.1.6 公猪舍做到夏防暑,

冬防寒,室温保持在 10-28℃。

  4.2.5.1.7 栏墙高度在

1.4m-1.5m,栏舍门要牢固、关锁严密。

 4.2.5.1.8 进行

严格测定,选出最优秀的公猪。

 4.2.5.1.9 发现有遗传疾

病和发育不良以及丧失繁殖能力的后备公猪和基础公猪均

及时淘汰。

  4.2.5.1.10 配种频率一般每周 2 次-3 次。

使用年限一般为 4 年-6 年,特别优秀的个体可延长 1 年

-2 年。

   4.2.5.2 种母猪的饲养管理  4.2.5.2.1 因猪

施喂,保持八成膘,空怀和怀孕母猪日投喂量为

1.4kg-1.6kg,哺乳母猪基础日投喂量 1.2kg-1.5kg。

 

4.2.5.2.2 空怀和怀孕母猪每天饲喂青饲料下限量为 1.5kg,

哺乳母猪为 2kg。

  4.2.5.2.3 产前或产后 1d-3d 要减料,

保证饮水;80d 以后要适当加料;哺乳期根据仔猪的多少加

料,每哺乳 1 头仔猪加料 0.15kg,断奶前 3d 起要减料,把

哺乳期增喂的那部分饲料全减掉,膘情低于八成时不减。

 

4.2.5.2.4 饲料中适当加喂一些填充料(主要是廉价的粗饲

料)。

 4.2.5.2.5 适当运动和光照。

 4.2.5.2.6 怀孕母猪产

前 7d 进入产仔栏,临产前 1d-2d 在产仔栏内放入消毒后

的软垫草,并准备好接产用器械、药品和其他用具。

  

4.2.6 仔猪的饲养管理  4.2.6.1 哺乳仔猪的饲养管理  

4.2.6.1.1 仔猪出生后用经消毒的毛巾擦干口、鼻和体表的

粘液,然后在离脐部 4cm-5cm 处剪断脐带,断端涂上碘

酒。

编上耳号。

  4.2.6.1.2 仔猪出生后及早吃到初乳和

固定奶头。

 4.2.6.1.4 初生仔猪的护理 保温:

设置保温

箱,放置垫料,装好红外线保温灯(夏季可免),保证保温

箱内有 30℃左右的温度。

搞好猪舍和猪体卫生:

洗净母猪

乳房,及时清除舍内粪尿和污水。

定期消毒:

隔天对猪舍运

动场和猪体消毒 1 次,每 3d 对产仔舍周边环境消毒 1 次。

  

断奶日龄一般为 45d,断奶方法可采取一次性断奶或分次断

奶。

  4.2.6.1.6 供应充足的清洁饮水。

  4.2.6.1.7 控

制仔猪黄白痢:

做好母猪体的消毒,产仔舍的空栏消毒,

垫料垫草的消毒。

  4.2.6.2 保育仔猪的饲养管理  

4.2.6.2.1 保育仔猪是指断奶后至进入育肥期前的仔猪,保

育期为 30d-35d。

  4.2.6.2.2 饲料更换逐步过渡,少喂

多餐。

断奶后继续饲喂 7d 的乳猪料,在此期间逐渐增加小

猪料的比例,使饲料在 7d-10d 内逐渐转换过来。

  

4.2.6.2.3 保持猪舍清洁、干燥,冬季要保温,夏季要防暑

降温。

  4.2.6.2.4 供给充足清洁的饮水。

  4.2.6.2.5

栏舍每 15d 消毒 1 次。

 4.2.7 猪和肥育猪的饲养管理  

4.2.7.1 肥育猪的饲养管理  4.2.7.1.2 猪舍要求夏天能通

风降温,冬天能防寒保温。

做到清洁卫生,每 15d 消毒 1

次。

  4.2.7.1.3 供给充足清洁的饮水。

  4.2.7.1.4 群

体大小一致,强弱均衡,密度适当。

  4.2.7.2 培育种猪

的饲养管理  4.2.7.2.1 后备猪饲养标准,可参照中、大

猪的饲养标准执行。

  4.2.7.2.2 日饲喂量 1.2kg-1.4kg,

对生长过快的猪要实行限饲,使后备猪日增重保持在

400g-450g。

  4.2.7.2.3 严格测定。

根据种猪标准进行

定期测定,综合成绩测定合格的培育种猪,转为基础种猪。

 4.3 疫病防制 4.3.1 疫病防制操作规程  4.3.1.1 凡饲

养单位必须具有下列设施和设备  4.3.1.2 防疫设施设有

双重消毒门卫。

  4.3.1.3 大门设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消毒

药液池。

配消毒液洗手盆和擦手毛巾。

  4.3.1.4 生产区

设有消毒门卫室、装消毒紫外线灯 3 盏(室顶灯和左右壁

灯);设人员消毒药液池、配消毒药液洗手盆和擦手毛巾;

设专用更衣櫃和更鞋櫃。

  4.3.1.5 猪场内部分设互不交

叉的污道和净道。

  4.3.1.6 兽医室、解剖室、焚尸塔

(窖)、隔离舍设在饲养区的下风向或偏风向,与生产猪舍

保持一定距离。

  4.3.1.7 配备疫病防治的常用药品、疫

苗、诊疗器械和消毒用具。

  4.3.1.8 建立医疗档案,及

时填写医疗文书资料。

  4.3.1.9 定期进行猪群检疫和疫

情分析,随时掌握疫情动向。

  4.3.1.10 按 NY/T 5027

和 NY/T 5032 规定,对水源、饲料严密监控。

  4.3.1.11

对引进猪只进行隔离检疫,严格按照引种程序实施。

  

4.3.1.12 发生疫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

施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 GB/T

17823 规定上报疫情,组织扑疫,隔离病猪,全群检疫,严

密消毒,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3.1.13 预防、治疗、

诊断用药按 NY/T 5030 规定执行。

  4.3.2 猪场防疫  

4.3.2.1 引种  4.3.2.1.1 引种前对引种地区(购种地区)进行

疫情调查和主要疫病的监测,查实产地确为非疫区,方能

引种。

  4.3.2.1.2 疫情监测疫病种类按 NY 5031 执行。

  

4.3.2.1.3 对引入的猪群实行隔离观察,时间为 30d-45d。

  

4.3.2.1.4 隔离观察期间,对无异常表现的猪只按免疫程序

进行防疫接种(注射疫苗)。

  4.3.2.1.5 隔离观察期结束

前 7d 进行驱虫。

  4.3.2.1.6 隔离观察期间,每 3 天对猪

舍和运动场消毒 1 次,每 5 天对猪舍周边环境消毒 1 次。

  

4.3.2.2 免疫  4.3.2.2.1 根据本场实际及周围疫情选择免

疫。

免疫接种疫苗为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气喘病、

猪 5 号病、猪链球菌病、猪乙脑、猪细小病毒病、仔猪副

伤寒、猪大肠杆菌病、猪伪狂犬病、猪兰耳病、猪传染性

萎缩性鼻炎等。

  4.3.2.2.2 各病的疫苗接种程序按 GB/T

17823 执行。

  4.3.2.3 驱虫  4.3.2.3.1 每 2 个月进行

1 次全场性驱虫。

仔猪断奶后进行 1 次驱虫。

  4.3.2.3.2

寄生虫病高发地区,每月进行 1 次全场性驱虫。

仔猪断奶

前驱虫。

  4.3.2.4 消毒  4.3.2.4.1 对猪栏、运动场和

走廊每 7 天彻底消毒 1 次。

  4.3.2.4.2 对猪舍周边环境、

管理区环境及生活区环境每 14 天彻底消毒 1 次。

  

4.3.2.4.3 环境消毒药液和其他消毒程序按 NY/T 5033 执行。

5 产品质量标准 5.1 加工技术要求  5.1.1 屠宰加工要

求  屠宰加工和场地符合 GB 12694 的规定。

  5.1.2

屠宰加工的肉猪为按 DB33/T3761、2、3 要求所饲养的

180d-200d 的商品肉猪,并根据 GB 16549 规定检疫合格。

  5.1.3 屠宰加工用水要求符合 NY/T 5028 的规定。

  

5.2 产品质量要求  5.2.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

1。

其他感观指标符合 GB 2707、GB 2722 和 GB 9959.1 的

规定。

 感 官 指 标  表 1  指 标  项 目    

感 官 指 标  色 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脂

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

  气 味    有特种野猪肉固

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冷冻良好,肉质

紧密、有坚实感。

  煮沸后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

聚于表面,具特有香味和鲜味。

  5.2.2 肉质要求  肉

质要求见表 2。

  肉 质 要 求 表 2   项 目     

指 标  PH 值       >6.0  嫩度(剪切力 N

计) ≤26  肉色(比色)   3 级鲜红  水分 %      

≤45.36  粗蛋白(以肌肉计)% ≥20  肌内脂肪 %    

≤1.8  肌内脂肪中亚油酸 % ≥18  5.2.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3 规定。

  理 化 要 求  表 3   

项 目           指 标  解冻失水率,%      

≤    8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5  

汞(以 Hg 计),mg/kg   ≤    按 GB2707  铅

(以 Pb 计),mg/kg   ≤    0.50  砷(以 As 计),

mg/kg   ≤    0.50  镉(以 Cd 计),mg/kg  

≤    0.10  铬(以 Cr 计),mg/kg   ≤    

1.0  盐酸克伦特罗           不得检出    

5.2.4 卫生指标  5.2.4.1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

合表 4 规定。

  微 生 物 指标  表 4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106  大肠

菌群,MPN/100g ≤    1×104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5.2.4.2 其他卫生指标符合 GB 2707、GB 2722

和 GB 9959.1 规定。

  5.3 检测方法  5.3.1 感官检测  

5.3.1.1 外形和色泽:

用目测方法检测。

 5.3.1.2 组织状态:

用手触、目测方法检测。

  5.3.1.3 气味:

用嗅觉方法检

测。

  5.3.1.4 煮沸后肉汤:

按 GB 5009.44 中 1.2 条的规

定测定。

  5.3.2 肉质检测  5.3.2.1 嫩度测定:

C-LM 型肌肉嫩度计测定。

  5.3.2.2 肉色测定:

肉色测

定用标准比色板,按 1、2、3、4、5 级评分,1 级浅色,5

级暗红,2、3、4 级为正常肉色。

 5.3.2.3 水分:

按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测定。

  5.3.2.4 粗蛋白:

按 GB 5009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5 肌内脂肪:

按 GB

9695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6 肌内亚油酸测定:

采用

甲醇——氯仿浸提法。

脂肪酸的甲脂化采用甘油三脂与

0.4N 氢氧化钾甲醇溶液,在室温下直接脂化,然后用气相

色谱仪测定亚油酸含量。

  5.3.3 理化检测  5.3.3.1 挥

发性盐基氮:

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测定。

  5.3.3.2 失

水率:

按 NY/T 5029 规定方法测定。

  5.3.3.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测定。

  5.3.3.4 砷:

按 GB 5009.11 规

定方法测定。

  5.3.3.5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测定。

  5.3.3.6 铬:

按 GB 14962 规定方法测定。

  5.3.3.7

盐酸克伦特罗:

按 NY/T 468 规定方法测定。

  5.3.4 微

生物检验 5.3.4.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检验。

  

5.3.4.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检验。

  5.3.4.3 沙门氏

菌:

按 GB 4789.4 检验。

  5.4 检验规则  5.4.1 检验

类型  5.4.1.1 原料检验:

原料用待宰商品猪及胴体经持

证动检人员宰前宰后检疫检验合格。

  5.4.1.2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产品的净重和感官指标,每批产品经出厂检

验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证出厂。

   5.4.1.3 型式检验:

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每年进行 1-2 次,由上级技术监督

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检。

  v5.4.2 检测、检验抽

样  5.4.2.1 抽样比例:

以同一规格产品为 1 个批次,每

批抽样 100t 以下为 1%,100t 以上为 0.5%。

  5.4.2.2 抽

样方法:

在全批货物垛的不同部位,抽取所需检测、检验

量。

  5.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测、检验后,符合质量

标准的,按合格品出厂销售;如抽样检测、检验不合格时,

允许从原批量中按原抽样比例加倍重新抽样复检。

如仍不

合格,作不合格品处理。

  5.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5.1 标志  5.5.1.1 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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