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材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201890 上传时间:2023-01-2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5.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培训材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培训材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培训材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培训材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培训材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培训材料.docx

《培训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培训材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培训材料.docx

培训材料

教学常规安全

教师工作是一个特殊的事业。

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学生的职责,并且,教师自身的言行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

因此,在校园安全工作方面,

第一,教师要树立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二,努力增强安全责任感:

首先要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施教的意识,自觉杜绝体罚学生、辱骂学生等侵权行为。

其次,要参加各项安全制度的学习,知道学校事故出现的类型,结合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意外事故的防范对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要明确安全职责,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

一、当前教师在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教师安全意识淡漠

我们教师基本上都能注意到学生安全的重要性。

但也有个别教师安全意识淡漠,细分起来有如下几种:

1.“严师型”

小学生注意稳定性不高、易分散、自制力差,易调皮捣蛋。

于是有些教师就采用“严师出高徒”的教育方法对学生施行体罚。

细细分析起来,这些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因为法制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体罚学生的危害,自然更谈不上对学生安全的重视。

案例1

2009年11月1日下午语文课上,因一男生喊其他同学绰号,扰乱了课堂纪律,张老师对其进行了体罚,造成该生右下颌软组织轻度挫伤。

第二天,该生家长到学校交涉,张某当面向该生及其家长赔礼道歉,支付了医疗费,学校对张某进行了通报批评。

为“促使学生进步”,某小学一教师出“奇招”:

考试成绩90分以下的,都当众跪下,用双膝走上讲台领考卷。

某日下午6时许,该校一年级二班学生小B在语文单元测试时,由于成绩没有超过90分,这位教师责令其从座位处跪着上讲台领卷子。

当时,该教师站在讲台念姓名和成绩,被念到没上90分的,在一声“跪”的命令下,就当众跪下行走,其他人哄堂大笑。

2.粗心型

一些教师过于粗心,没有发现学生身体的异常现象,因而使危及学生安全的事件发生。

案例2

某高二学生,因逃课去网吧,被老师批评并停课一天后,从七楼跳下身亡。

回顾其出事前的一些状况,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深悔自己粗心,没能及时发现该生在精神状态上的异常。

据同学反映,这名同学由于父母离异,一直喜欢独自一人行动,被停课当天就曾对同学说自己不想活了。

还有一名教师上课时,因一男生傅某不遵守课堂纪律,对他进行教育拒不认错,教师十分气愤,先用右手推傅某的左肩膀一下,傅某仍不承认错误,该教师又用右手打傅某胸部和后腰各一拳。

傅某当日下午感到腹痛,晚九时送医院,诊断为脾破裂两处,并怀疑有白血病。

经急诊手术,将脾切除,并在手术中确定傅某因原患有白血病,引起脾肿大。

傅某做完脾摘除手术17天后已基本痊愈,由外科转内科治疗白血病,在内科住院24天后突然死亡。

分析出现上述两则案例的情况,造成两起学生死亡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不在教师,但如果我们的教师平时对学生细心一些,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3.南郭先生型

目前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南郭先生”。

他们专业知识不过硬,因而不能及时发现或避免不该发生的安全事故。

案例3

青海省湟源县小学生张某上体育课时,在吴老师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老师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发生变形。

由于该教师的专业知识不过硬,安全意识不强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个别教师缺乏爱心与耐心

1.急躁型

当前在学校的纠纷案件中,30%左右的是由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由此给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屡见不鲜。

而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教师由于工作压力过大造成的心理问题外,还有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与耐心。

案例4

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某校学习。

2002年9月的一天,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

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的脸上打了几耳光。

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大小便失禁、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试想,如果案例中的赵老师能耐下性子,多一些爱心、耐心,而不是盛怒之下的体罚,就不会有赵玲玲肉体上的痛苦和赵老师心灵上的折磨了。

2.粗暴型

案例5遭到当众受辱与体罚,花季少年自杀

2004年10月22日凌晨7点钟,姜祖斌的外婆走进房间叫外孙起床,连唤几声未见姜祖斌反应,她便走到床边,一边拍着外孙的脸一边叫喊。

这时,她看见姜祖斌的嘴角有一点点血,外婆慌了神。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得知姜祖斌的死因是自杀。

姜祖斌的母亲认为,导致儿子自杀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他曾多次被化学老师当众辱骂殴打、物理老师的多次变相体罚,儿子自尊心极大地受到伤害,导致他害怕上学,挨打后回家不敢告诉家长,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践踏。

由于自身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在不知道怎样面对的情况下选择了死亡,导致了一个悲剧的发生。

现在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心理承受力差,受到体罚后,很可能选择自杀。

对一个学习成绩差、性格内向的学生,教师在教育方法上应该多鼓励,多表扬,耐心细致开导,而不是轻则谩骂,重则拳脚相加。

所以,教师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修养,用文明的方式教育学生。

二、教师如何在工作中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其实,每天与孩子相处时间最长的是老师。

对于学生的安全,教师的责任之重大就毋庸置疑了。

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是每一位教师的职责。

面对学生的安全,教师们常常如履薄冰、战战兢兢。

但我们不能因为怕出现安全问题而因噎废食。

我们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学生一个安全的环境,成长的空间。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师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班主任

1.班主任的安全职责

(1)执行学校有关安全的制度和决定,具体负责本班的日常安全工作;

(2)经常宣传安全知识;

(3)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或向学校领导报告;

(4)经常巡查班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

(5)积极向学校领导提出安全建议。

2.班主任履行安全职责

保护学生在校园的安全,是班主任义不容辞的职责,是班主任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日常工作中,班主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保护学生安全:

(1)常宣传。

班主任要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经常宣传,具体落实。

要结合学生实际,使安全工作,天天讲,处处讲,时时讲,不厌其烦地讲,要时时向学生敲警钟。

利用班会、学科课程,集中、分散相结合等方式,把安全风吹进学生心里。

只有安全意识扎根于学生头脑之中,学生的安全工作才算做到家。

(2)多落实。

学校对班级安全、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管理均有一定的要求,班主任要不折不扣地完成。

安全工作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能投机取巧,而要脚踏实地、防患未然。

教室内应张贴安全标语,危险处应设置警示牌,班级办《安全专栏》,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法制知识,演唱安全歌等。

利用各种活动,让安全意识“随风潜入心,润人细无声”。

(3)细管理。

安全工作的细致教育管理是班主任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

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泰山。

虽然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中度过,但千万不要忘了那少部分时间(即课余时间)。

事实证明,我们很多的纠纷、安全事故,就是发生在这段时间内的。

(4)巧沟通。

班主任要注意观察学生,一旦发现有异常动向,要及时与学生沟通。

学生与学生有矛盾,班主任要沟通心灵,消除隔阂,消除隐患,化干戈为玉帛。

班级安全工作不是班主任一个人的事,班主任还要与其他教师以及学生沟通,形成合力抓好安全工作。

班主任还要沟通家长、社会等各个方面,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班级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任课教师

1.任课教师的安全职责

(1)遵守法律和学校有关安全的制度;

(2)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讽刺侮辱学生;

(3)提前三分钟进课堂,不得擅离职守;

(4)及时正确处理课内发生的伤害事故,课后及时告诉班主任;

2.任课教师如何履行安全职责

(1)体育教师。

利用体育课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加学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帮助他们学会各种逃生自救技巧和应急救人方法。

案例6

体育教师提出做游戏时,要谨记:

游戏安全意识到,规则步骤交待好,喊好“预备”眼睛“扫”,苗头不对不喊“跑”,哨音、手势全用上,紧急暂停必须要。

跑类游戏要注意,往返路线规定好,预备、起跑两条线,错肩交接方位清,先慢后快很重要。

跳类游戏要注意,屈膝缓冲先练练,先窄后宽试试好,跨跳高度要适中,练多赛少别急躁。

投掷游戏要注意,器材选择最重要,一软二轻三要圆,不准超线来“打头”,及时制止不可少。

室内游戏要注意,课桌板凳对齐了,学生手脚收进去,严禁追跑和跳跃,进出顺序调度好。

综合游戏要注意,距离拉开有余地,灵活躲闪免冲撞,“特殊学生”当“裁判”,教师参与来示范。

“健康第一”记心上,避免受伤第一项,措施到位有预见,早做预防保安全。

结合上述案例,体育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做到如下几点:

①体育教师养成定期检查体育器械的习惯,及时维修,每堂课之前也要重新检查一遍。

②教师充分备好教案,合理安排场地;课前认真检查学生的服装,禁止配带任何挂件上课。

③由于学生的能力有差异,教师对有的项目允许进行分层教学,降低难度;

④教师在课中动作示范要正确、合理、到位,让学生能够形成直观的动作概念,练习中教师保护。

⑤体育教师在上完课后及时总结,使教学得心应手,使学生安全意识更强。

(2)科学教师。

进行实验时,要按照安全程序进行,注意以下几点:

①课前做好实验准备,对所用药品、器材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

②认真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操作,先讲实验要点及安全注意事项,并对重要操作进行示范和演示;上课时认真指导,全面监控,确保安全。

③教育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到课前预习,课间认真实验,不懂就问,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汇报。

④实验室要加强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药品管理、储存、放置,教师要向学生讲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讲清楚药品(特别是危险药品)的正确使用和操作的注意事项,预防学生因操作不当而酿成危险和出现中毒等伤害事故。

(4)思想品德课教师。

《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课程标准和教材中,都提出了有关安全教育的要求。

如《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提出让小学生学会健康、安全地生活,愉快、积极地生活,使儿童从小懂得珍爱生命。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认识常见的安全和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了解卫生保健设施的作用,并能在成人指导下利用;知道基本的紧急求助和自救办法”。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进一步提出要求:

“了解有关安全的常识,有初步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爱护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并在教学活动中建议“从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溺水等方面,查找有关安全的小常识和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例,以知识竞赛、设置情境等方式,学习、演练自救自护方法”。

(5)其他学科教师。

学校安全教育内容丰富,情况复杂,各学科教师授课时,要善于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育教学活动中。

同时还要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多种形式地进行安全教育,要将安全教育作为一种意识,贯彻到学生的生活中。

总之,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每一堂课的教学,做到课前课后清人,课间有序,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学校,并做好记载和处理工作。

课间对学生的活动要加强教育和管理,看到学生追逐、打闹、爬窗、爬栏杆等有较大安全隐患的事件有责任及时制止,批评教育。

在教学中教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准学生随意私自离开教学场所,对学生生病、意外伤害等事件,要及时通知班主任教务处,妥善处理。

校园安全问题

第一部分:

校园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校园安全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敏感神经,作为教师职业,也逐渐成为高危职业,各种问责制、道义的拷问再加上高考的压力如三座大山让教师不堪重负。

目前,校园安全方面的问题比较多,但最突出的问题有如下两方面:

一是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食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教学设施安全事故以及打架斗殴、溺水死亡、校园暴力、自杀等。

二是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

安全事故的屡屡发生原因较多:

“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和重视;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较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较差;部分学生学习负担重、压力大,加上情感和人际关系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诱发自残、自杀、杀人或以其他方式危害社会等极端行为,酿成悲剧。

在这些因素中,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障碍和威胁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由于安全方面内容量大面广,今天学习内容是通过发生在校园的一些典型案例使大家清楚校园安全无处不在,其二是知道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办?

第二部分:

近年校园事件回放

一、安徽:

“杨不管”事件

2008年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课堂上,授课老师杨某某对学生打架不闻不问,甚至在被打学生口吐白沫被同学送医院抢救时,仍然“坚持”把课上完,使得这起事件引起轩然大波。

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

事后各种评论在此不一一赘述,听听教育界、法律界人士的说法:

安徽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齐建平表示,学生在课堂上打架,老师确实有责任制止,以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制止不了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就算制止不了,老师也应该及时向学校反映此事。

法律界人士指出,选择了教师职业,就是选择了一种责任担当,就要体现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

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体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当学生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老师无动于衷当冷漠的“看客”,这样的学校如何能让学生有安全感,这样的老师,又如何能让家长放心?

不过,也有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人表示,仅仅谴责杨老师是不够的,我们更应该思考教育的大环境和大背景。

据记者了解,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

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

老师最后被鉴定为轻伤害,手指虽被植上,但部分功能已经丧失。

该学生才15周岁,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这件事虽然过去了半年,但至今仍让老师们心悸。

究竟该不该管学生?

管到什么程度?

很多老师心中都没有一个标准。

据当地一些教师说,除了管不住、不爱管之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不敢管。

有老师认为,现在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边倒地保护学生,学生、家长可以侮辱侵犯老师,但老师却不敢惩戒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

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铜墙铁壁,老师却是一无所有,个别学生根本不把学校、老师放在眼里。

碰到极端恶劣的学生,老师不仅不能管,管了还要遭报复甚至危及生命。

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呼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教育惩戒法规,实施师生公平保护。

他们认为,“杨不管”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有其根源的。

如果不从制度上、从机制上加以改变,单纯靠对个体的谴责,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二、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课堂上砍死教授

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一名男学生从口袋中掏出一把菜刀,朝正在上课的程教授的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

随后,该男子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

当晚7点,程教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上海:

商学院失火,4名女生跳楼身亡

 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

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引发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所致。

四、吉林:

一所小学153名学生餐后出现中毒现象

  11月27日,上午9时左右,吉林市昌邑区第三实验小学的学生在校内饮用豆浆。

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

28日,一位家长告诉记者,孩子在27日晚回家后,脸色就不好。

晚饭过后便开始不断呕吐。

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才发现该校很多孩子也都出现了这种情况。

五、陕西:

定边县堆子梁11名小学生煤气中毒身亡

12月1日夜到2日晨,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中学(含小学和初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

同一宿舍的12名四年级女生煤气中毒,其中11人抢救无效遇难  各种各样看似“偶然”的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煤气中毒、食物中毒、消防事故……还有多少年轻的生命可以这样被剥夺、被戕害?

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的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同学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这样的悲剧应引起人们反思。

第三部分: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课堂安全

 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

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

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

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

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

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评析:

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

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案例二】课堂安全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评析:

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

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

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

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

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三】实验安全

某天,上课铃刚刚响过,初中二年级一班的同学们纷纷跑进实验楼,物理实验课是学生们普遍感兴趣的课。

这节课的实验内容是电能、磁能的转变,需要1号干电池。

当物理教师来到实验室才发现有5名同学(包括曹某)没有实验用的干电池。

于是,老师就让曹某去校门口的某商店购买了10节l号电池。

物理教师讲了实验内容以及具体的实验操作规程后,学生们便动起手来。

曹某和其他同学一样,认真地将刚刚买来的1号电池装在实验器材的电池仓里,并按照老师讲述的操作规程认真的检查了每一个元件及线路,当他认为整个实验装置已安装无误时,便轻轻地按下电源开关。

就在曹某按下电源开关的一瞬间,电池仓里的两个1号电池发生爆炸,一块电池碎片击中曹某的左眼。

经治疗,左眼只恢复到0.3的视力。

评析:

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

具体来说,“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

虽然,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而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四】运动会安全

某校举办春季运动会,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

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

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

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

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俞某称:

被告学校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

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

被告学校辩称:

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

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

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

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是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学校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对学校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1.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入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