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法程序及限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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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程序及限时管理规定

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及限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和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执法程序及限时管理,是对本局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必须遵行的工作步骤、操作规程、法定形式、期限等做出的规定,同时对审计项目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落实审计结论、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限时管理。

第三条本局履行审计法规定的职责,对法定审计监督对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本局履行地方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政府授权交办或指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不得超范围、超内容实施审计。

第四条本局及审计人员必须强化按程序办事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工作,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实施的全部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二章审计准备

第六条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一)本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编制依据、审计目标、承担科室和时间要求,每年一季度前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各承担科室执行。

(二)审计业务科室应当按照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

对年中上级通过非正常程序追加或调减的审计项目,应及时报告分管审计项目计划的局领导,相关调整依据送法制科备案。

(三)法制科应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结合实际按照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对追加或减少的部分审计项目进行调整,提出要求,并书面通知有关承办科室,每半年一次向全局通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具体按本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组成审计组。

(一)本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2人以上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并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具体按本局《审计组长任职资格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一般情况下本局领导不担任审计组组长,不提倡审计组长委托其他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并代行审计组长职责。

个别审计项目,为便于在更高更广层面上沟通协调,保证审计实施顺利进行,可由相关的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但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其分工,并指定一名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相关局领导分工之外的审计组长职责。

(三)经批准受聘的外部专业人员应当编入审计组,但不得安排其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

(四)确定审计组成员组成时,应执行本局《审计工作回避制度》的规定。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报回避,不得参与该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审计、讨论和决定等。

第八条开展审前调查。

(一)所有审计项目都应当进行审前调查。

(二)审计组应根据具体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以及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合理选择审前调查的方式和时间,确定审前调查涉及的范围和投入的力量。

审前调查的方式包括:

到被审计单位实地调查了解,电话调查,查阅以前年度审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走访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等。

(三)审前调查一般要求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

如发生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不配合,或遇其他难以开展审前调查等特殊情况,也可以先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当时审计组成员无法全部确定的,可只列明主要成员)。

(四)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账面数据;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以往接受审计和其他监督部门检查情况;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等。

(五)审前调查应当编制“审前调查记录”(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

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前调查记录”应反映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调查了解的有关情况。

审前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应附在“审前调查记录”之后。

“审前调查记录”是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六)审前调查时间一般应控制在5日内,大型项目和复杂程度高的项目控制在10日内,其中特别复杂的项目不超过20日。

第九条编制审计方案。

实施审计前应当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一)本局统一组织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共同参加的审计项目,或统一组织本局多个审计组共同参加的审计项目,牵头科室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工作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时间。

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以局机关名义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其中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等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二)具体承办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1.审计实施方案应当体现审计工作方案及审计机关的要求,体现审前调查的成果,体现每个审计项目的不同特点。

做到目标具体、风险合理、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步骤可行、方法科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效率提高、成本经济。

2.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编制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审计的范围和方式;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以及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编制日期;其他有关内容。

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应当具体细化,具有针对性;审计内容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突出审计重点;重要审计事项应当写明拟采取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审计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审计分工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到人,时间要求到位。

3.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和细化审计项目的时间进度,审计实施阶段起止时间的确定,不应超出本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现场审计时限范围。

4.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

为节约审计成本,最大限度减轻对被审计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除了重大审计事项以及审计核查取证或专项审计调查必须实地进行外,凡能实行送达审计的项目均应采取送达审计方式。

结合实际,也可采取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5.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时,鼓励审计人员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积极运用分析性复核、内控测评、审计抽样、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等审计技术方法,充分发挥职业判断能力,全面分析和评估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以保证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科学合理。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等拟实施详细审计的项目,可由审计人员按成本效益原则,利用职业判断决定是否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和是否进行审计风险评估,可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不必进一步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和进行符合性测试。

6.计算机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计算机审计的内容:

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业务的信息化组织情况及其信息化实现程度;拟使用的计算机审计软件、硬件配置及所需的技术条件;被审计单位相关数据的获取或转换方案;重要审计事项和关键环节的计算机审计步骤和方法;计算机审计的人员及分工等。

7.审计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政府交办的专题审计等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一般应由分管领导组织小型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并签批,必要时可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并签批。

8.审计组应当按照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

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及时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调整表”,说明需调整的事项及理由,按程序报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批后,与原审计实施方案一并存档,一般不再重新编制调整后的审计实施方案。

应当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的调整事项包括:

(1)需要改变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2)需要调整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3)需要调整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3)审计组成员发生变化或重要的审计分工需要调整的。

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批的调整事项包括:

(1)审计目标发生变化;

(2)审计组长发生变化;

(2)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发生变化(超出原预定时间1个月以上);(3)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分管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超出现场审计限时规定的期限2个月以上的,需报局主要领导签批。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办理调整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整并实施,过后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开展审前培训。

审计项目具体实施前,审计组长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进行审前培训,明确相关事项,为顺利实施审计做好充分准备。

审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传达上级机关与该项目有关的专题会议精神或相关领导做出的具体要求;讲解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确定必要的审计技术和方法;明确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制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含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下同)是审计机关通知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书面文件,是审计组执行审计任务、进行审计取证的依据。

(一)承办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必须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负责起草,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二)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标题,主送单位,审计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审计起始时间,提出配合审计的具体要求,审计组组长及成员,下达日期等。

(三)未经本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调整计划)正式立项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下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四)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五)遇有以下特殊情况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为书面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1.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

2.涉嫌严重违纪违规,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以及串通提供伪证的迹象,需要紧急采取审计手段突击检查的;

3.其他不宜提前3日下达审计通知书的情形。

(六)审计通知书应当下达给被审计或被调查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应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七)行业性系统性审计,原则上应对主管的一级部门或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下属二、三级单位名单附后;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按系统内的主要单位分别立项,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但必须写出综合审计报告。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一)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其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交接清单”应作为承诺书的附件存档。

(二)对系统性、集团性的被审计单位,应对涉及的系统内相关单位采取分层次、分单位承诺形式。

(三)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的要求,即随着审计的进展采取分期分批承诺,但最终或总的承诺不得迟于现场审计结束之日。

具体按照本局《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组长向局长作出书面承诺。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组长应按本局《审计组长承诺制度》的规定,就遵守审计纪律、保证审计质量、依法审计、文明审计等事项,向本局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长承诺书”由审计组长、局长分别签字,存入审计档案。

第二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进点会议。

对审计对象范围多、审计内容广、复杂程度高以及首次进行审计的重要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的首日,可由分管领导带领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召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讲明审计目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审计工作纪律等,听取有关情况介绍,提出需要配合和准备的具体要求,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审前公示。

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时,应按本局《审前公示制度》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公示书”,在被审计单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审计范围、内容、审计纪律等,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公示后,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结束前,向本局返回“审前公示回证”,该回证由被审计单位如实填写,并由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

“审前公示回证”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资料交接。

审计组接收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资料,双方认真查对,办理交接手续,填制“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交接清单”,交接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对审计期间分期分批提交的资料,应分别列出清单。

第十七条审计现场管理。

(一)现场审计限时。

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一般情况下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现场审计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等一般性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系统性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大中型企业审计、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或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及其他复杂程度高的特大型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跟踪审计或跟踪调查项目的实施进度,按照上级审计工作方案和本局领导的要求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现场审计时间的,应在审计实施方案或调整方案中详细说明原因,报分管领导签批,超过限时2个月以上的报主要领导签批。

(二)外聘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

在审计力量不足或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限制难以控制审计风险或者难以完成审计任务时,可按照本局《外聘审计工作管理意见》规定的程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长及承办科室应按规定对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

(三)重大审计事项请示报告。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阶段应按本局《重大审计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审计事项,审计组长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时,可直接向本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并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未经批准,审计组不得擅自表态和变通处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无正当理由干预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

(四)送审资料管理。

无论送达审计还是就地审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都应按照本局《规范审计方式和送审资料管理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的有关资料妥善保管并及时审查。

审计组长是送审资料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密义务和资料保全责任。

(五)利用外部检查结果。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并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但必须经过核实确认,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OA和AO信息交互管理。

本局审计管理系统(0A)与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实行信息交互管理,现场审计资料应于每周五,由审计组长汇总各审计组成员的现场审计资料打包后,一次性上传到OA系统中。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一)明确审计取证事项。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

主要包括: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拟作出处理、处罚的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需要审计认定的事项;审计评价所涉及的事项;被审计单位管理及内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或薄弱环节事项;查证人民来信、群众举报事项等。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次要的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也应当取得审计证据,包括审计调查记录及相关原始证据。

(二)明确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要求。

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任何主观想象、推测或臆造的情况,均不能成为审计证据。

2.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应有实质性联系。

审计人员应对与审计事项有联系的材料加以采证,对与所证明事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应予以摒弃。

3.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能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结论。

某一审计事项对审计证据的需要量,应视该审计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

4.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种类,并由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依法定程序获取、核实和认定。

(三)规范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

1.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2.通过监督盘点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进行盘点,并进行适当抽查,编制盘点表等材料,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签名。

3.通过向相关个人询问的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审计组应由2人参加,分别负责询问和记录,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审计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盖章),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询问结果通常不能作为审计结论,还需通过其他手续取得进一步的确证证据。

4.通过对往来款项进行函证收集审计证据的,对其中金额较大或业务异常的部分,提倡采取积极函证的方式,要求被函询单位对函询事项无论与事实是否相符都应给予复函,以保证取得书面证据。

5.通过计算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验算表或计算验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计算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由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6.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或趋势分析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如果分析性复核结果与预期差别不大,可直接作为证实账户余额和发生额的审计证据。

如果分析性复核结果显示有重要异常波动或者严重背离预期资料时,不应直接作为审计证据,而应以此为线索,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出解释和说明,进而获取更直接的审计证据。

(四)规范审计证据形式。

审计人员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的,可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应作为不作为事项,审计人员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观察取证、收集实物证据等,在搜集相关原始审计证据的同时,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方式整理编制审计证明材料(或审计调查记录)。

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向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当事人不代表单位,不能取得单位签章)时,应当制作审计询问笔录。

编制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调查记录),应以写实的方法,描述取证事项全貌,包括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事实和情节、证明事项出处、有关文件资料记载内容、计算分析过程和结果、截至审计时的状况等,原则上不要定性。

审计人员应重视收集原始证据,不得以编制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调查记录)完全取代原始证据及其复制件,能够取得原始证据的必须取得,并作为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调查记录)的附件。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在对有关审计事项归纳和对相关审计证据汇总后,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其编制方法同审计证明材料。

汇总的审计证据应当附有相关原始证据或其复印件。

原始证据对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调查记录)和汇总的审计证据进行支撑佐证,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调查记录)和汇总的审计证据对原始证据证实的事项作出归纳和简要说明。

(五)规范审计证据的签字盖章。

1.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调查记录)及所附带的分析计算表等,由负责取证的审计人员编制并负责签字。

对由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查证的事项,应由相关审计人员共同签字。

汇总的审计证据由编制人和参与收集相关证据的人员共同签字。

审计组长应当复核审计证据并签字。

发现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或补正后签字。

审计证据记载的数据、关键文字涂改后,应当由涂改者盖章(签字)校正。

2.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其附件,应当由有关单位盖章、有关人员签名,汇总的审计证据还可由有关人员签署意见。

原始证据的原件不必盖章,复制件应当盖章并加注“与原件一致”的说明。

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分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证据提供者对审计认定事实有异议,审计人员应当进行核实,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如果证据提供者承认事实存在,但对产生的后果有顾虑,审计人员应当在相应审计证据(或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该审计证据(一般指的是原始证据或其复印件,不包括审计人员自制书面证据)仍然有效。

(六)规范审计证据的分类和整理。

1.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

将缺乏联系、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填平补缺和相互印证,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和冗余的证据,按照重要性原则决定取舍,确定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要审计证据。

重要审计证据包括:

(1)涉及的违规事项金额较大、足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

(2)金额不大但违规情节和性质较为严重的证据;

(3)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重要证据。

对有些不是用于证明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以及分散的、个别的不足以证明一个大的事项但又不准备舍弃的审计证据,可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之后。

2.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分类和整理。

审计证据经过归纳、整理后,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审计证据应通过审计工作底稿对其进行综合、汇总,形成总体的审计结论。

应将审计证据按问题性质进行准确分类,按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顺序进行排序。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之后。

(七)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取证,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审计步骤和方法进行;实施了方案确定的审计步骤后不能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时,应当以专业判断来确定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但最终仍未收集到充分的审计证据时,应当向审计组长报告由审计组长予以确认。

同时,应将补充追加和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在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八)除后期补证事项外,审计取证和落实签字工作应当在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完成。

(九)审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交和反映审计或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隐匿和无故不取证,不得擅自篡改和毁弃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编写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审计工作记录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各种有价值的情况所做的事实记录,区别于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不必逐日记录,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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