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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基本知识技能

酒店保安员基本知识技能

一、保安员应知应会的消防常识培训教材

(一)什么是火灾?

着火具备哪些条件?

火灾就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所造成的灾害,燃烧通常叫着火。

着火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二)火场第一杀手:

有毒烟雾(一氧化碳)

1、由于缺氧燃烧会产生大量有毒烟雾,建筑物内的火灾往往空气不流通,因而出现缺氧.

2、火灾时,由于发现时间较迟,能见度低,人们不能及时逃出,极易吸入一氧化碳而缺氧和中毒,导致伤亡。

据统计,火灾时造成死亡的原因绝大部分是因为一氧化碳中毒,窒息而死。

(三)如何防止火灾?

消防法的指导方针“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1、电器防火

(1)超负荷用电,电气火灾之源。

家用电器总负荷不可超过电表、总开关或电线的额定负荷,不可使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超负荷用电会使电线绝缘层老化失效,使电线发生短路并引发火灾事故。

(2)善用电器是福,粗心大意是祸。

正确使用家用电器,人们可以享受幸福的家庭生活。

一旦粗心大意,这些电器设备就成为毁灭幸福家庭的罪魁祸首。

电视机、音响设备、洗衣机、电炉、电风扇、取暖设备、电熨斗、照明灯具等不使用时要随手关断电源。

(3)谨记电器防火措施。

A、不乱拉乱接电器线路,增加用电设备要考虑电线、电表的负荷。

B、不要在电器设备附近摆放、推积可燃物品。

C、不要使用伪劣电器产品。

D、经常检查电线,电器设备。

(老鼠咬,接口松等)

2、气体防火

(1)液化气瓶搬运要小心,防碰防爆措施须周全。

(2)不得自行充装、倒装液化气瓶。

(3)使用燃气守则:

“合格、安全、谨慎”

(4)燃气检漏,不用明火。

(5)室内燃气泄漏时,处置必须得当。

(消除火种,并关阀断气并开窗,不要开或关电器设备。

3、日常生活防火

(1)抽烟不要乱扔烟头。

(2)小孩子有好奇心,喜欢玩火。

(3)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专人保管.

(4)下班时要检查电器电源是否关闭。

(5)酒店有专人负责的消防培训,消防宣传工作,经常抓。

4、室内装修防火

(1)室内装修经常使用的天那水、油漆等易燃物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高温的灯泡要远离易燃和可燃物口,装修现场有专人监护。

(2)电气线路规范施工.

(3)可燃、易燃材料少用;非燃、难燃材料首选。

(4)天台是公用的逃生场所,不能封堵自用或上锁,防烟防火门要保持常闭。

(5)消防通道不能堆放任何杂物。

(四)灭火常识

1、火灾报警

(1)报警早,损失小。

(2)火警电话119,报警方法记心头。

A、起火地址、门牌号码;

B、燃烧物品、起火楼层,是否有人被困;

C、报警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D、报警后,要到路口迎候消防车,准备消防疏散图纸.

(3)不能谎报火警,此行为是违法的.

(4)小火可灭当自救,大火难救要报警.

2、灭火方法

(1)冷却法:

水是最常用,最廉价的灭火剂,有迅速冷却降温的作用,但水能导电或损坏仪器。

(2)窒息法:

用沙土、湿衣服、湿棉被等覆盖在燃烧物上,隔绝空气,使火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3)隔离法:

火灾时,紧急疏散物资,将燃烧物附近的可燃、易燃物品移往安全地带,使燃烧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4)抑制法:

将化学灭火剂喷射到燃烧物上,直接参与燃烧反应,使燃烧的链锁反应中止.

(五)逃生常识:

1、逃生预演,临危不乱

酒店员工对自已所在酒店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要熟悉,必要时可集中应急逃生预演;使大家掌握消防设施及自救逃生的方法。

这样火灾发生时,就不会慌不择路了。

2、明辩方向,迅速撤离。

突遇火灾,面对浓烟烈火,首先要强令自已保持镇静,迅速判断危险地带和安全地点,选择逃生的方法,按照方案预演有续组织撤离布险地.

3、不入险境,不贪财物。

在没有时间的情况下,不要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贵重物品上,已经逃离险境的人员,切莫重返险地,再进虎口。

4、简易防护,蒙鼻匍匐.

逃离火场要防止烟雾中毒窒息,烟雾比空气轻,站得越高烟气越浓,用湿毛巾、口罩蒙鼻贴近地面爬出去是避免吸入浓烟的最佳方法。

5、善用通道,莫入电梯。

电梯的供电系统在火灾时随时会断电而使人被困在电梯内,因此,千万不要乘普通的电梯逃生(消防专用电梯除外)

6、火已及身,切勿惊跑。

身上着火,千万不可惊跑或用手拍打,应赶紧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能及时跳进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喷灭火剂则更有效。

7、缓降逃生,滑绳自救.

如果建筑物内设有高空缓降器或救生绳,可以通过这些设施安全地离开危险的楼层。

也可利用身边的绳子、床单、窗帘等自制简易救生绳,从窗台或阳台滑降到地面逃生。

8、固守待援。

假如逃生通道被火势切断,应关紧迎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湿布塞堵门缝,不停用水淋透,防止烟火渗入房内,等待救援人员到达。

9、寻求援助。

被火围困暂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呆在阳台(家住防火)、窗口等容易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用手电筒、抛物品等发出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六)灭火器的使用

见酒店配置的消防灭火器瓶身上的说明及现场示范.

二、现场保护常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察。

”保安人员在自已执勤辖区内如果发现刑事案件,更应担负好保护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创造条件。

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

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由于行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变,以致留下痕迹物证.现场是破案人员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审判罪犯的重要实证依据。

(一)现场的分类

一般是根据现场的完损、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动次序划分的,在现场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现场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按现场的状态、状况及保护情况分

(1)原始现场:

即从案件发生后至勘察前,没有遭到任何改变和破坏,仍然处于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原始状态的现场.

(2)变动现场:

即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变,罪犯遗留的痕迹、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3)伪造现场:

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打击,有计划、有目的地将现场加以伪造,企图转移侦察视线,或者嫁祸于人,妄图陷害;也有的为了某种需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现场。

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实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其实施犯罪和掩盖犯罪的矛盾是无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动地点的主次分

(1)中心现场:

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

(2)外围现场:

即中心现场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关痕迹及物品的现场。

3、按犯罪分子作案活动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乃至第三、第四现场.

3、按犯罪案件的性质

可分为政治案件现场、刑事案件现场、治安案件现场。

(二)现场保护方法

1、露天现场的保护

对露天现场的保护,通常是划出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

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当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犯罪分子可能遗留痕迹的场所。

范围划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如对于不大的露天现场,条件又许可时,可以在现场周围绕以绳索,或撒以白灰作为标记,防止人们闯入。

对于现场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应当设网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

对于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指挥行人绕道而行.对于大院内空地上的现场,可以将大门关闭,如果院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进出通道。

有些露天现场虽位于偏僻处,但也应加以保护,防止破坏。

2、室内现场的保护

对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可将房门封闭,并在门窗和重点部位设岗看守,对房子周围和进出室内经过的场所,应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三)几类主要案件现场的保护

1、凶杀案现场的保护

凶杀犯罪对社会治安和人们的生命安全有严重危害,发生这类案件社会危害很大。

这类案件的现场有在室外、室内、荒野外、闹市、公共场所等。

对这类现场的维护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

一是以尸体为中心向周围广大现场范围。

凶杀案件侵犯的目的是人体,所以尸体躺卧的位置就是现场的重要位置.凶手杀人后为了消灭罪证,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发现尸体的现场不都是中心现场。

如果发现尸体的地点与尸体征象不符(例如被刀杀害的人,尸体周围应有大量血迹),就要考虑是否是第二现场.对这类现场的保护就要根据尸体有关的现象都要被保护起来,并做上记号,以免被破坏。

二是保护中心现场的同时,注意发现痕迹物证.在凶杀案件发生时,往往伴有被害者与罪犯搏斗的过程,因此现场周围遗留的痕迹、物证也较多,特别是一些细小物品。

如果能对现场周围的遗留物很好的保护,对侦察案件会起相当重要的作用.

2、强奸案现场的保护

强奸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其特点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现场上有挣扎、搏斗的痕迹,往往有犯罪的遗留物。

如果发生在室内的案件,应对室内留下的烟蒂等物品注意保护,并对床单、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迹、血等作出标出注意保护。

在保护这些物证中,注意不要用手触摸.对发生在野外、道旁的强奸案现场,要注意对现场周围的足迹、泥地、草地上发现的身体压痕、拖拉、抵抗的痕迹进行保护。

还要对现场附近的遗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纸片、口罩、纽扣、表带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口,都要加以保护。

3、毒害案现场的保护

毒害是一种较为隐蔽的杀人手段。

由于投毒暗害的手段比较隐蔽,使被害人不易察觉,有时使案件不易侦破。

特别是反革命投毒案,往往可使数十人甚至更多人死亡,危害极大。

对这类现场要特别注意保护。

发现中毒现场后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封锁中毒现场,防止因当事人死后亲属、朋友及周围人进出,破坏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并要防止因多人进出增加现场内的杂具要用洁净的(不含化学试剂)物品包装起来,对死者的呕吐物更要保护,不能让人随便收拾,须等现场勘查人员到后处理。

三是中毒现场一切物品,如纸袋、小瓶、注射器、药片、果品等均要在保护之内。

因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关。

4、纵火现场的保护

纵火犯罪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和生命危害极大。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种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给社会造成很大的灾难。

纵火案往往因群众在救火时使现场遭到严重破坏,使案件的侦破产生困难。

对纵火案现场的保护要注意:

火灾现场在起火时,如未成火灾,起火点一般比较明显,只要保护好起火点,使其免遭破坏,就可以达到保护好现场的目的;如已酿成火灾,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及有关单位抓紧灭火。

灭火后要及时土封锁现场,并配合消防部门及刑侦部门认真清理火场,查找起火点,发现后要注意保护。

在参加保护纵火案现场时,灭火中要注意听取周围群众的议论,往往在收集群众的反映中可以获得很有价值的线索,比如有关火势、风向、气味、异响、起火部位等方面的情况。

5、抢劫案现场的保护

抢劫案件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

对于这类犯罪现场保护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现场中罪犯潜伏、袭击被抢对象的路线、逃走时的痕迹、足迹,发现痕迹后要划出范围,避免破坏;二是如撕打中纽扣的脱落,出血后血滴的溅落,毛皮的脱落等;三是要及时询问被害人,如案件刚刚发生,估计罪犯潜逃不久,还要立即组织人力追捕,不能消极等待公安机关派人来处理。

注:

在各种现场维护过程中,还必须注意:

一是在人命案现场(如杀人、伤害、投毒、纵火等),要及时抢救受伤者,在给予适当的抢救的同时,还应注意向其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二是清理、排除还在扩散,继续造成危害的危险因素。

如火焰未熄、毒气蔓延,未爆炸物品时,以防案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

但是,在保护的同时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定的损害。

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滥用防卫权,无限扩大对对方的损害,不仅达不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还会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应有的损害,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不法侵害和防卫两个方面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条件

(1)必须有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所谓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行为主观想象和推测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个条件说的是正当防卫的时机问题.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发生并沿未结束。

此时,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实施阶段.譬如,杀人犯正举刀向被害人砍来,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

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都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防卫条件

防卫行为是由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它包括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两个条件。

(1)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这一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他人进行。

正当防卫目的在于排除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采取给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式进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及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情况紧迫的,可采取紧急避险。

(2)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是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能有效制止住不法侵害;二是要把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进行比较,凡是经综合分析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等方面大体相当,即可认定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否则,为了保护轻微的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能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就足以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采取激烈的,强度很大的手段的,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上述正当防卫的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这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正当防卫才能成立。

否则,就是非正当防卫。

(二)常见的非正当防卫

非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某个条件的“防卫”。

非正当防卫属于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的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要针对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想象或者推测存在着不法侵害,并对想象或推测中的侵害人实行侵害的行为。

2、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必须要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侵害人主动发起的,防卫人被迫进行防卫,以避免损害。

防卫挑拨,是指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以故意挑衅、引诱等到方法,促使对方先对自已实行袭击,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一种行为。

3、不适时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

不适时防卫,是指针对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进行的“防卫”行为。

它包括两种情况,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4、局外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实行的侵害行为.

5、抗拒防卫

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反击。

对实行合法行为的人,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抗拒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已的非法利益,而对执行职务或其他实行合法行为的人所进行的抗拒、侵害行为。

例如:

逃犯抗拒公安人员的追捕。

6、互殴行为

正当防卫的双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

如查双方都有互相侵害的故意,都实施了不法行为,这都属于不法侵害者,双方都无正当防卫的权力。

互殴行为,是指双方互相殴斗的行为.

7、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了限度,给对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在保卫工作中的意义

1、正当防卫可以保证我们有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既是我们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我们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光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我们在保安工作中,当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时,就可以正当防卫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确保我们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

2、正当防卫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作用。

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任何公民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就使那些图谋不轨或胆敢以身试法的分子,感到恐惧,有所震慑,使其不敢或轻易地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作用.

3、正当防卫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正当防卫,一方面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又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防止感情用事,滥用防卫权,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紧急危险的威胁。

这里说的危险,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三是动物的侵袭等。

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而不是危险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在这种迫在眉睫时刻,才可实行紧急避险。

3、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否则不成立,也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5、紧急避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断的。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损害他人的利益必须比保全的利益为轻,否则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三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已或者其他权利为由,而逃避自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为此造成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安保人员职责与权限

1、有权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和内部违规事件.

2、对酒店管辖区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等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护现场证据,维护秩序,提供情况有权抓获并扭送警方,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搜身、勘察。

没收财产和罚款的权力;

3、防范打击犯罪活动时,可使用非杀伤性器械。

在执勤中,如遇本人或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可采取正当防卫

4、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有权劝阻、制止、批评,但没有裁决的权力。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协助整改。

5、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及其它形迹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警方处理;

6、对酒店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有权保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以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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