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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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

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明确学校、用工部门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工部门依法用工,减少劳动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在学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工部门,是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所在的学校各二级单位。

学校的用工部门分为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和非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

第二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四条属于以下岗位的,可以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一)学校核定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

(二)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因暂时没有合适人选,出现人员空缺的岗位;

(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需增加人员的岗位;

(四)有创收性收入的二级单位自主支出人员经费并经人事处审核同意的岗位;

(五)经学校同意的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选录,遵循“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按照以下程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一)学校非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对实行或者增设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报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学校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数及岗位情况原则上由人事处每年年初核定一次;

(二)学校核定岗位后,人事处确定该岗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还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

(三)各二级单位向人事处申报聘用计划及招聘条件,招聘条件中应注明所需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身体素质、学历、职称条件及具体岗位要求等;

(四)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发布招聘信息;

(五)人事处和申请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二级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提出拟聘用人选,由人事处审核;

(六)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委托人事处或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七)人事处为新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来校手续。

第三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与学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后,根据学校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其到学校工作。

第八条用工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等依法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九条用工部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标准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一十一条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容。

变更劳动合同的,由人事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一十二条符合《劳动合同法》、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一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一十四条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予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为:

按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一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离校手续办理完毕,方可领取离职证明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四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

第一十六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非事业编制人员所在部门制定的部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日;

(二)提供与聘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学校或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的;

(三)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四)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情节者;

(五)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学校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六)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害学校财物,造成学校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七)违反学校制度,造成学校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九)学校规章制度和非事业编制人员所在部门的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一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费,但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一十九条用工部门应对本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做好考勤记录工作。

考勤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考勤表》。

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考勤表》一般应经被考勤人本人签名确认或者进行公示,如被考勤人拒绝签名,考勤员应记录在案并与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

用工部门应在每月的1日-3日及时向人事处提交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上月的考勤表,如遇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需提前报送。

第二十一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满20年者,年休假15天。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初婚属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以的丧假。

第二十四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中的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第二十五条除教师外,非事业编制人员一般不享受寒暑假。

学校寒暑假期间,非事业编制人员在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年休假和补休,休完后还有剩余假期的,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未能在此期间休假的,可安排在其他时间补休,但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十六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合同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应提交公立医院或学校门诊部开出的患病休假证明书。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学校工作年限,最长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学校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学校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一般每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5天,1年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请假、休假应填写《请假单》,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开。

第二十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请假、休假5天以的,由用工部门直接审批;请假、休假5天以上的,由用工部门加具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按旷工论处。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日,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根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技能、业绩等因素,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非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享受的福利待遇按照学校制定的标准执行。

学校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用工部门可以参照学校制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标准,也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单位的薪酬方案,但不得低于当年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加班费依据《省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加班加点报酬以其正常工作时间报酬作为计算基数;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正常日报酬=正常工作时间报酬÷20.92天,小时报酬=正常工作时间报酬÷167.4小时。

工作日加点,支付正常工作时间报酬的150%的加点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正常工作时间报酬的200%的加班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正常工作时间报酬的300%的加班报酬。

第三十四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请病假的,每月请病假时间超过5日的,从第6日起停发劳动报酬,改发疾病救济费。

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期的疾病救济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在校工作年限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

(二)在校工作年限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

(三)在校工作年限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

(四)在校工作年限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

(五)在校工作年限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

如果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当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因事假未提供劳动(劳务)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学校为非事业编制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单位缴纳部分。

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非事业编制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用工部门应及时就近抢救,将伤员送至省工伤定点治疗医院进行治疗,并在12小时以口头形式、10天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递交工伤报告,由人事处或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

第三十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休产假,应于产后一个月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的《》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出院诊断书》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或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的申报手续。

第三十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非事业编制人员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学校可以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予以聘用。

聘用后从受聘的下个月起兑现相关待遇。

第四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由本人自理;由学校根据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需要安排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报销培训费用。

制定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按照该用工部门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住房自行解决。

制定非事业编制人员住房问题实施办法的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按照该用工部门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

第四十二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试用期满、学年终(年终)和合同期满时,用工部门应当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不同岗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由用工部门根据《劳动合同》、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四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结果,用工部门应书面通知本人或者在三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十五条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报送人事处;学年终(年终)和合同期满的考核结果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报送人事处。

第四十六条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四十七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继续留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七章学校职能部门和用工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学校人事处是统一、规管理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职能部门,其职责围有:

(一)核定各二级单位申请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

各用工部门在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或人事处核准的岗位围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各二级单位如需增加非事业编制人员人数,须向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或人事处提交增人计划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后勤处属下的用工部门先经后勤处签署意见),可补充非事业编制人员。

(二)组织招聘录用。

根据申请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单位对用人的需求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的要求,组织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录用。

(三)劳动合同的管理。

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审核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决定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续订等;同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履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相关事宜的管理义务。

(四)日常考勤管理。

根据学校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加强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勤管理,定期搜集考勤信息、督促考勤的报送、统计考勤、完善请假休假程序等。

(五)工资的审核、转帐。

根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勤情况,审核劳务派遣单位报送的工资表及缴纳社保的情况;及时将相关经费转帐到劳务派遣单位;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将有关工资准时发放到职工中。

(六)职称的评审、聘用。

对于较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审和聘用管理。

(七)考核的组织工作。

组织各用工部门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试用期、合同期等的考核,作为试用期满是否留用或是否续订合同的依据。

(八)入校手续、离校手续的办理。

如组织填写《情况登记表》、开出来校、离校会知、审核相关证件、联系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落户、档案保管等事宜。

(九)组织制定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各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

(十)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名册、档案及工作档案的管理。

(十一)与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用工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十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解决劳动争议。

(十三)监督、检查用工部门依法、规用工。

不定期进行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用工检查,推广用工管理的成功经验,及时纠正非法用工的情况。

(十四)涉及依法规用工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用工部门是学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各二级单位,其职责围有:

(一)根据本部门的情况,拟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人员队伍结构,制定增减或更换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用工计划,向人事处提出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数量及素质要求,参与本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录用的面试、对招聘人选提出建议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特点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三)根据学校以及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非事业编制的岗位职责,依法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岗位调配。

(四)为非事业编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充分重视和保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服务岗位的设备维护,提供有关办公用品及特殊工种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学校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包括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中使用自主创收性收入支付非事业编制人员报酬的用工部门)按时足额向人事处划转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以及劳务管理费、用工调配费、应分摊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费用等。

(七)制定本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部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制度等,并及时向人事处反映实际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做好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准备工作。

(八)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试用期满、学年终(年终)和合同期满等种类的考核,及时向人事处提交考核结果。

(九)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日常考勤。

每月及时向人事处提交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勤表;经人事处审核汇总后,由学校或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考勤和考核发放工资。

(十)依法、及时处理工伤事故,及时向人事处反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突发事件。

(十一)配合人事处、劳务派遣单位、计生部门、工会等部门做好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用工部门在制定、修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动纪律考核、奖惩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时,应当经本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其平等协商后报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通过。

第五十一条学校各二级法人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并自行依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学校各二级法人单位应当及时将非事业编制人员总人数、人员的增减情况和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勤工助学学生、兼职人员、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与学校或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应由学校审核认定后,根据其用工性质由学校或劳务派遣单位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外语外贸大学短期合同制职工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3]50号)、《外语外贸大学短期合同制职工管理条例》(广外大校[2004]68号)、《外语外贸大学租赁人员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6]30号)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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