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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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第一部分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其问答(2014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及其问答(2014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及其问答(修订版)
特殊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
部分食品执行标准,其中特别条款中有关于涉及到标签的规定,如:
橄榄油、葡萄酒等
第二部分术语和定义
(一)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包括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其中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包括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二)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三)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四)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五)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六)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七)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八)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九)特殊膳食用食品: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着不同。
第三部分标签基本要求
非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营养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关要求)。
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的相关要求。
保健食品标签应符合《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第8点“标签”的相关要求。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其中特别强调:
1.基本要求部分:
(1)食品标签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2)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食品标签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如下),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为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b)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为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c)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为: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d)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
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2. 标示内容方面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原产国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1)食品名称:
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配料表:
配料名称应标示能反映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a)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b)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c)关于复合配料: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d)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如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可标示为“柠檬黄”、“着色剂(柠檬黄)”或“着色剂(102)”。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上述形式中的一种形式标示全部食品添加剂。
(具体标注形式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B)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如下表述)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
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带入原则是指满足下列全部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e)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f)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g)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h)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i)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3)净含量:
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
(a)净含量(Q)字符的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Q≤50g(ml)时,字符高度≥2mm;50g(ml)1kg(L)时,字符高度≥6mm。
(b)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当质量<1000克时单位标示为克(g),当质量≥1000克时单位标示为千克(kg)。
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若选择体积单位,则当体积<1000毫升时,单位标示为毫升(mL)、(ml),当体积≥1000毫升时,单位标示为升(L)、(l);若选择质量单位,则当质量<1000克时单位标示为克(g),当质量≥1000克时单位标示为千克(kg)。
(c)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25 克沥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块):
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d)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
预包装内含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可为“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0克×5”、“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5件)”;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可为“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净含量/规格:
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
(更详细的标示方式可查阅《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2)
(4)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其中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
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其中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进口预包装食品若原标签中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如果不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如2010年3月20日、2010/03/20、20100320;(月/日/年):
03202010。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6)贮存条件: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温度:
≤××℃,湿度:
≤××%。
(7)原产国:
除台湾、香港、澳门标注为“原产地”外,其他必须标注为“原产国”。
特别强调,若原产地为台湾,应标示为“中国台湾”或者“台湾地区”。
(8)关于标示内容的豁免的规定: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参见(GB7718-2011)),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 允许标示内容
(1)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
符合《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脂肪的含量,固体食品:
不高于3g/100g或液体食品:
不高于1.5g/100ml可宣称“低脂肪”。
(2)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
符合:
a)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费者理解;b)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c)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3)营养素作用的声称
符合:
a)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b)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著;c)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已于2013年12月26日公布,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四)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要求
保健食品的标签应符合《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第8点“标签”的有关规定,标示内容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内容相一致。
其中特别强调:
1. 保健(功能)食品名称:
应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保健(功能)食品的准确名称。
(1)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同时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准确名称,或经批准认可、表明功能作用的名称,如延缓衰老食品、减肥食品、抗疲劳食品等。
(2)不得以药品名称或类似药品的名称命名产品,并不得只标注外文缩写名称、代号名称或汉语拼名称。
2. 配料表(配料)
应使用能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料。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规定,标明具体名称。
3. 功效成分和营养成分表
(1)列表标明每100g或100mL保健(功能)食品中起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功效成分含量(计量单位以mg、μg或国际单位表示)。
(2)含有活性生物体(如活性乳酸菌等)的保健(功能)食品,应标明每100g或100mL各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3)现代科学技术难以确定功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明起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原料名称及加入量。
(4)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如下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a)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
(b)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c)应标示每100g (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mg、μg或者国际单位IU)。
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 mg、μg表示。
(d)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
(5)片剂型或胶囊形的保健(功能)食品,可以标明每片或每粒(胶囊)中功效成分和营养成分(营养素)的含量。
4. 保健功能
标明的保健功能应与批准确认的功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绍或暗示产品的“治疗”疾病作用。
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净含量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a)净含量(Q)字符的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Q≤50g(ml)时,字符高度≥2mm;50g(ml)1kg(L)时,字符高度≥6mm。
(b)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当质量<1000克时单位标示为克(g),当质量≥1000克时单位标示为千克(kg)。
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若选择体积单位,则当体积<1000毫升时,单位标示为毫升(mL)、(ml),当体积≥1000毫升时,单位标示为升(L)、(l);若选择质量单位,则当质量<1000克时单位标示为克(g),当质量≥1000克时单位标示为千克(kg)。
(c)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6. 总经销或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标明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以及总经销或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除台湾、香港、澳门标注为“原产地”外,其他必须标注为“原产国”。
特别强调,若原产地为台湾,应标示为“中国台湾”或者“台湾地区”。
7. 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1)按年、月、日顺序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日期,同时须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8. 贮藏方法(条件)
如果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方法(条件)有关,必须标明贮藏要求。
9. 食用方法
(1)标明产品的食用对象,即适于的特定人群。
(2)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每日或每次的适宜食用量,应按产品适于的特定人群分别标注。
10. 审批文号
标明产品的审批文号。
11. 特殊标注内容
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的准确名称和含量。
(五)进口预包装食品除满足上述对应的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该产品在(我国)国家标准中要求标签强制性标示的内容的要求。
第四部分术语和定义“标签样张”要求
“标签样张”要求
一、进口酒类标签强制标注内容的要求
1、酒类名称:
必须标注产品属性名称,如葡萄酒,白兰地、伏特加等。
葡萄酒命名时,请不要直接用产区或葡萄品种来命名,可前缀品牌或酒庄名称等来命名。
2、“原料与辅料”:
葡萄酒除标注“葡萄汁”外还需标注“二氧化硫”。
“白兰地”必须标注“水、焦糖色”(如未添加焦糖色需要提供有资质实验室报告。
3、“酒精度”:
请注意“酒精度”需标注国际单位,如“13%vol”。
4、“产品类型”:
葡萄酒根据产品糖度及酸度标注为:
干、半干、半甜、甜;起泡葡萄酒需根据二氧化碳压力、糖度及酸度划分不同类型,请严格按照国标GB15037-2006《葡萄酒》的各类葡萄酒的定义标注。
酒精度为1%vol-7%vol的葡萄酒,还需在产品类型中加注“低醇”,如:
“低醇干白葡萄酒”
低泡葡萄酒,还需标注“糖度:
**g/L”
5、“原产国”:
除台湾、香港、澳门标注为“原产地”外,其他必须标注为“原产国”。
6、“净含量”:
“净含量***毫升”整行字体必须大于4mm,如净含量大于1升,必须以升为单位标注为“净含量:
**升”,该行字体必须大于6mm。
建议净含量的单位用中文标注,否则注意字母大小写,“ml”、“mL”、“L”。
7、“灌装日期”:
应标明日期标注顺序如:
“年/月/日”
8、保质期:
盒装葡萄酒根据产品特性保质期标示一年或二年。
9、贮藏条件:
根据产品特性标注。
10、“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必须是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并需标注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工商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或邮箱等)。
11、必须标注警示用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进口葡萄酒标签范本,仅供参考,其范本中所有标注内容为强制性标注内容。
进口酒类标签非强制标注内容的要求
除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注内容外,一些企业喜欢根据产品的特性还希望标注一些其他信息介绍给消费者,如: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葡萄采摘年份”、“葡萄品种”、“产区”、“生产厂商”、“灌装厂”等都为非强性强制标注内容,企业在中文标签标注的推荐性标注内容应真实无误,并确保与原文标签或原生产企业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一些进口商想标注产品获奖、产区等信息情况:
注意以下
1、产品获奖信息标注:
标签上有产品获奖信息标示的情况,必须提供相应的官方证明文件。
2、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3、请不要标“等级”或“质量等级”。
4、关于“某国家原装进口”的标注:
中文标签中出现“原瓶进口”或相关表述的,必须在原产地证或相关官方文件中出具该产品的“品名、规格”的详细信息后,方才可标注。
5、关于“总经销”“总代理”等“总***”标注的:
中文标签有相关标注的,必须提供总经销、总代理等协议等证明文件。
标签翻译件样板:
仅供参考:
进口葡萄酒标签范本,仅供参考:
进口预包装橄榄油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标签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产品名称(要反映产品真实属性)、净含量(和/或规格);
2.配料表(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要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5.原产国(或原产地,要提供能证明原产地的材料);
6.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要提供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证明材料和食品品牌授权代理经销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7.贮存条件;
8.标签上英文或中文标示了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或其他强调内容的,要提供证明材料;
9.标签上英文或中文标示了含有特殊成分的,或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10.按法律、法规及橄榄油标准规定,橄榄油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按GB23347-2009标注橄榄油产品名称(品名必须标注为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油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2)标示橄榄油反式脂肪酸含量(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3)标示油橄榄果实的年份(要提供原产国官方或生产厂商证明材料)
(4)标示橄榄油包装日期(要提供原产国官方或生产厂商证明材料)
11.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所有预包装食品必须按照规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