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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纲要法雨道场

戒律綱要

TheEntrancetotheVinaya

Vinayamukha(Ⅱ、Ⅲ)省略版

泰僧皇公拍耶跋折羅禪那婆羅娑親王禦輯

黃謹良敬摭譯

請用foreign1字型

訂正:

2005.2.

原出版者:

Mahamakutarajavidyalaya

KingMahaMakuta’sAcademy

Bangkok1992

台灣法雨道場

戒律綱要目錄

iv引言:

出家者應時常觀察十法

◆戒律綱要Vinayamukha(I)

第一品至第十品比丘戒略釋(略)

◆戒律綱要Vinayamukha(II)

1第十一品護身

3第十二品資具三衣衣料作衣法衣色缽缽量

資具坐臥具

8第十三品依止

17第十四品行事作事行事儀軌事

23第十五品禮敬

25第十六品安居

27第十七品布薩自恣布薩一、持病比丘淸淨二、持彼與欲三、白季四、僧數五、敎誡比丘尼

僧布薩應具四法自恣

36第十八品細行非行下劣行不正命行

39第十九品四時藥時食非時食物七日食盡形壽藥

42第二十品物僧物附:

律藏及善見律毘婆沙註釋

塔物己物

46第二十一品毗尼羯磨發露懺悔附:

懺罪法

(一)

(二)

繋念受持說淨

55第二十二品雜項四大依據佛所特許求護四種敗失不遊

58第二十三品僧羯磨

◆戒律綱要Vinayamukha(III)

60第二十四品結界結界結界法結界七樹界水界

67第二十五品執事僧一、掌衣掌衣比丘二、掌食三、掌住處四、掌工掌庫

71第二十六品迦提衣

74第二十七品出家及具戒出家具戒其他遮難

附錄:

79諸白羯磨文

解不失衣界文解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界文結界問標結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界文結不失衣界文

立掌管比丘文立分衣比丘分與房舍文分與迦提衣文

出家及具戒文十學處文(沙彌十戒)告缽衣文

受差問緣文敎授問遮難文白召求具戒入僧中文

求具戒文白和尚文正問遮難文白授具戒羯磨文

敎誡文

101後記

(以下缺)

第二十八品TheWayofSettingVivasadhikarana(滅諍論諍事)

第二十九品TheWayofSettingAnuvadadhikarana(滅教誡諍事)

第三十品TheWayofSettingApattadhikarana(滅事諍事)

第三十一品KiccadhikaranaandNiggaha(事諍事與非難)

第三十二品SchismandConcordoftheSavgha(僧團之分裂與和合)

第三十三品Miscellany(雜集)

Appendices(附錄)

Bhikkhunis(比丘尼)

KammavacasectionI(羯磨文I,部份)

KammavacasectionII(羯磨文II)

KammavacasectionIII(羯磨文III)

編輯說明:

本電子檔案取自網友。

內容已經過台灣‧法雨道場

newrain@編輯,改變的項目有:

1.附加目錄,方便檢索。

2.印刷本原來用直排,現在改橫排,因此,「右」字,改為「上」、「以上」。

「左」改為「以下」。

3.附加巴利文、英文,以便利比丘日用。

4.必要時,附加「按:

」語。

5.譯文中有錯字,逕行更正。

6.用「缽」替代:

「鉢」=(金*本)

 

回目錄出家者應時常觀察十法

諸比丘,有十種法,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哪十種法呢?

★一、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我已經是沒有階級的人(方外人)。

★二、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我(衣、食、住、藥)都是依靠他人供養。

★三、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我言行舉止不同(應該具足安詳的威儀,合乎沙門身份)。

四、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我有無以戒律來糾正自己呢?

五、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我那些修習梵行的道友,有無以戒律來糾正我呢?

六、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我所喜愛的、所悅意的東西,都在改變和分離。

七、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我對自己所造的業負責,我是業的繼承人,以業為胎,以業為親屬。

無論我造什麼善惡業,我必須自己去承擔。

八、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我如何度過日日夜夜呢?

九、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我是否歡喜寂靜的住處呢?

十、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

我是否證得上人法--殊勝的智見呢?

當其他的道友在我臨終時問及此事,我不慚愧嗎?

諸比丘:

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這十法。

──《增支部》十集‧第五‧罵詈品‧四十八法。

十集‧一百一想,説沙門能修「三沙門想」,則圓滿能七法。

三沙門想」是說前三項。

(明法比丘譯)

已故泰國僧王殿下

SomdetPhraMahasamanaChaoKromPhrayaVajirabanavarorasa

泰僧皇公拍耶跋折羅禪那婆羅娑親王(185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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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綱要(Ⅱ)

第十一品護身

一、不應蓄長髮,不應蓄過二月,不應長過二指量(2英吋)。

二、不應蓄鬚髯。

三、不應蓄指爪甲,應剪去令爪甲齊指肉。

不應磨擦爪甲艶亮。

(但汚則令其淨)

四、不應蓄鼻孔毛,長出鼻孔外。

五、不應去狹處毛,卽衣蔭覆處及腋處。

(但除病,爲去毛塗藥)(按:

「衣蔭覆處」指「肛門」)

六、不應面塗粉。

面塗粉水,(黃羌)塗面。

面點色粉。

不應身塗粉除爲治病。

(按:

「黃羌」是在釋文中提到的,為薑黃,turmeric,curcumalonga)

七、不應飾身。

不佩用耳璫、瓔珞、珠披肩、腰帶、臂釧、手環、指環等。

八、不應照鏡或其他類似物,觀自影像。

除因面瘡傷,照鏡塗藥。

九、不應非地、非時離衣。

(按:

非地:

不適當的地方)

十、不應著俗家衣服。

不應用俗家布被。

(按:

後面一句,原文沒說到。

十一、比丘應嚼齒木(應刷牙齒)。

(按:

原文沒說到此事,只說到:

排便之後,應該用水洗淨。

如果沒有水或水瓢,應該用木片或其他東西刮乾淨。

十二、不應割離狹處或近狹處二指量。

(原註:

「狹處」(narrowplaces),指:

糞門(按:

肛門)

(按:

依照原文,已把第十一與十二條調換。

「割離」是手術(satthakamma)。

原文還說到:

不許幫人灌腸(vatthikamma),否則犯偷蘭遮。

偷蘭遮:

thullaccaya,意譯粗罪、粗惡、重罪。

乃觸犯構成波羅夷(parajika斷頭罪,失去比丘資格)、僧殘(savghadisesa僅次於波羅夷之重罪)未遂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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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品資具

三衣(civara)

一、鬱多羅僧(uttarasavga):

卽上衣,亦稱七衣,披上身用。

二、安陀會(antaravasaka):

卽下衣,亦稱內衣,五條衣,作下裙用。

三、僧伽梨(savghati):

卽大衣,亦稱複衣,九條衣。

無定用(經載佛弟子用爲敷佛坐臥處,披上身入俗家,及入寺中僧衆。

泰僧用覆肩。

緬甸及錫蘭僧用重披鬱多羅僧,入俗家,在寺反而不用。

鬱多羅僧,長九搩手,廣六搩手。

但可更長廣。

(按:

佛一張手[善逝搩手sugata-vidatthi]:

手掌張開從大拇指至小指距離的長度,佛一張手等於中等身材的人之張手的三倍。

請見:

波逸提第89條。

一張手距大概九英吋。

安陀會,無定量,應上能掩臍,下應能掩膝蓋。

大約長六肘,廣二肘。

(但可更短狹)(按:

一肘hattha等於手肘至指尖的距離或兩個張手,1肘=46~56cm)

僧伽梨,準鬱多羅僧衣量。

衣料

一、樹皮。

二、棉。

三、野蠶絲。

四、獸毛(除人髮毛)。

五、蔴。

六、以上五種混合織品。

除第六種,不得作衣。

作衣法

衣必割截,作摩竭陀國稻田形。

毎段有線隔,大段稱曼陀羅,小段稱阿陀陀曼陀羅,有隔如田畦。

合各段各隔,稱為一條,毎衣最少應有五條,亦得過五,卽七、九、十一條均可。

四周有緣。

上毎段各有名稱。

其他浴雨水衣。

披衣,羊毛衣。

不必割截。

1.atthamandalagiveyyaka頸部貼條

7.atthakusi橫隔

2.mandalavivatta中條

8.kusi縱隔

3.atthamandalajangheyyaka腳部貼條

9.anuvata外緣

4.mandalaanuvivatta側條

10.loops環、紐(ganthi)

5.atthamandalabahanta邊條

11.tags扣(pasaka)

6.mandalaanuvivatta側條

長:

5½肘尺,寬4½肘尺1肘hattha=46~56cm

衣色

佛制令以六物染色,一、樹根,二、樹枝,三、樹皮,四、樹葉,五、樹花,六、樹菓等煎水染,無制定樹種,亦無制定色。

稱爲袈裟,譯義爲不正色染。

又禁用靑、黃、紅、緋紅、赤、淺紅、黑等色。

一般認爲黃混深紅色或深黃色爲袈裟色。

衣不得有艶彩,禁用有獸紋、花紋、條紋。

(除有小點而無艶彩者)

大衣及中衣,有鈎及紐,但無明制施於何處,佛制許令用鈎紐,令風不吹揚衣。

紐不得用美好物,制用骨、牙、角、竹、木(lacqueredwood)、梓梗(heartwood)、椰殻、金屬、螺、線織等。

中衣許用腰帶。

(但禁用美織品帶)

三衣外,佛開用長衣十日。

浴雨水衣及掩瘡衣,可暫時用。

雨水衣制長六搩手,廣三搩手半。

雨季中用,又制蓄一件。

掩瘡衣長四搩手廣二搩手,於身患瘡疥時用,亦制蓄一件,病癒不許用。

又開用尼師壇,卽敷坐處用及臥處用之布。

拭面巾、鉢衣、裙、皆無制數,亦無制色。

坐臥具通用黃色。

此外諸衣布,自長八指廣四指以上,皆作常住物,公物。

尼師壇,制長二搩手,廣一搩手半,緣一搩手,

鉢(patta)是隨身資具之一,佛制,鉢有二種:

一是泥製,一是鐵製。

不許用餘器代鉢,如土釜、骷髏、葫蘆等。

又禁用十種鉢:

謂金、銀、末尼、琉璃、瑪碯珠、銅、靑銅、錫、鉛、木等製鉢。

鉢量

鉢分大、中、小三量,小鉢容飯可二人食,中鉢五人食,大鉢十人食。

現通用鉢,當爲中鉢量,(圓週約二十六英寸),不僅容飯,兼亦菜食,故可足二人食。

禁用鉢盛殘食物,鉢內洗手。

飯後必洗鉢,用布拭淨,日下曬乾。

遠行時,許用布作鉢衣(袋鉢),左右作長帶,斜掛肩上。

鉢蓋則爲後來所增造,爲整齊淸淨故也。

資具(parikkara)

佛昔用隨身資具,僅有鉢、三衣、坐臥具、針盒、腰帶。

後歷有增加,分述如下:

針盒:

用貯針縫補三衣。

禁用骨、牙、角製。

許用木製、鐵製。

濾水:

用布,或用竹管,一端束布。

佛制比丘飮水必先濾。

無濾水器比丘,不許遠行半由旬(按:

一由旬yojana等於現在的16公里或10英里)以上。

無濾水布,可用複衣代濾。

又制:

如同行比丘借用濾水器,必借與之。

濾水,佛意在防誤飮水生物。

亦寓用淨潔水之意。

剃刀:

剃刀許有刀鞘,磨刀石,淨刀布。

但在俗以剃髮爲生而出家者,不許蓄剃刀。

傘:

無定制,但禁用艶彩或傘緣有飾品。

禁張傘入俗家及巷里多俗家處。

除病,爲防袈裟濕及護身。

鞋:

分二種;似爲有跟(paduka)及無跟(upahana無跟如木屐)。

有跟者,禁用飾以末尼,琉璃,瑪碯之木製、金製、銀製、銅製、錫製、鋅製者。

及用糖椰樹(sugar-palm=jaggery-palm?

)、竹葉、不同種類的草、棗椰樹(date-palm)、葺草織、或毛織者。

佛制所許之無跟鞋:

皮製,僅有鞋底,無覆趺跟。

舊者可用四重皮,新製之四重皮鞋,限用邉地。

許有索繫束。

禁用藍、黃、紅、黑等色鞋。

(但令其原色褪失或令黯黑,卽可用)

禁用獅子、虎、獺、貓、鹿、麝、鴟(=鷹)等皮鑲鞋緣。

禁用覆趺、覆跟、覆脛鞋,鞋底禁塡棉。

禁飾禽羽,孔雀羽。

禁令(鞋尖)聳起如羊角,蠍子鈎。

禁著鞋入俗家,入非自寺。

除病,足病,熱季地熱。

所有資具,似應因時、因地而定。

故尊宿(按:

長老)謂資具,以用簡省者爲是。

坐臥具

臥牀(mabca,pitha)不得高過八指量(8英吋),牀足不得刻有獸形。

坐牀(asandi)如凳,四方(形),可坐一人二人不等。

昔禁高過八指量,後許。

又許有背倚手倚(卽交椅)。

亦可高過八指量。

許用臥褥,但不許塡棉(按:

kapok絲棉樹)。

許塡羊毛、碎布、樹皮、草、樹葉、鳥羽、其他獸毛,禁用人髮,禁用龍腦樹葉(按:

borneocamphor,因為它的氣味。

在Atthakatha有記載。

)。

牀禁用廣大,但無制定,意不許兩人共臥,故可以定兩人牀爲廣大牀。

許用枕:

大小約如人首,不許用長過半人身量大枕。

坐臥布:

卽坐臥褥,美飾者不許用。

氈毛長四指量者、羊毛製者、繡者、有紋者、有花者、有獸形者、純白者、毛聳立者、廣大可容十六舞姬者、金與絲混織者、純絲者、柔毛者、麝皮者、上有架之臥牀披象背布、披馬背布、敷車座布、皆不許用。

又在俗所用坐臥具,許坐用。

許坐柔軟褥,如棉坐等,除師子座。

又不許用俗家臥具。

不許比丘共臥一牀,或共用一被。

但可共坐一凳一牀。

惟同坐者,法臘須相近,不得過三臘。

剃度師與弟子,不許同坐一牀。

又比丘臥處,不許散佈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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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品依止(Nissaya)

(以下錄自:

庫那威羅(德雄)比丘等譯:

《依止》第一章〈制依止之緣起〉當時,諸比丘沒有戒師訓誡、教導,托缽時上衣下裳穿著不整、威儀不具;當人們正在用餐時,他們把自己的缽舉到(那些人的)軟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硬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可口食物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飲料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他們親自開口討取飯菜來吃;也在食堂裡大聲吵鬧。

眾人鄙視、非難及傳言道:

「這些沙門釋子怎麼可以托缽時上衣下裳穿著不整、威儀不具;當人們正在用餐時,他們把自己的缽舉到(那些人的)軟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硬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可口食物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飲料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他們親自開口討取飯菜來吃;也在食堂裡大聲吵鬧,就好像用餐時的婆羅門?

諸比丘聽到眾人的鄙視、非難及傳言。

諸比丘中少欲知足、懷慚知愧而好學者亦鄙視、非難及傳言道:

「這些比丘怎麼可以托缽時上衣下裳穿著不整、威儀不具;當人們正在用餐時,他們把自己的缽舉到(那些人的)軟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硬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可口食物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飲料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他們親自開口討取飯菜來吃;也在食堂裡大聲吵鬧?

當時,這些比丘把這件事告知世尊。

世尊即由此因緣,於此時機,令比丘眾集會之後,問諸比丘道:

「諸比丘,比丘眾托缽時上衣下裳穿著不整、威儀不具;當人們正在用餐時,他們把自己的缽舉到(那些人的)軟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硬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可口食物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飲料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他們親自開口討取飯菜來吃;也在食堂裡大聲吵鬧。

這些事是否是真的?

「是真的,世尊。

佛世尊即呵責他們道:

「諸比丘,此等愚人所為不適、不當、非沙門應有、非為許可、不當為。

諸比丘,此等愚人怎麼可以托缽時上衣下裳穿著不整、威儀不具;當人們正在用餐時,他們把自己的缽舉到(那些人的)軟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硬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可口食物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飲料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親自開口討取飯菜來吃;也在食堂裡大聲吵鬧?

諸比丘,這並不能令未信者生信、已信者有所增長;反而會令到未信者不信、已信者心生動搖。

當時,在呵責諸比丘之後,世尊多方說示難扶養、難護持、多欲、不知足、執著(障礙法)與懈怠之非;又多方讚嘆易扶養、易護持、少欲、知足、棄除(惡法)、謹慎、和善、減損(障礙法)與精進。

為諸比丘據理說示何為適當之法後,世尊說道:

「諸比丘,我准許有戒師。

戒師應有如對待兒子般對待其弟子;弟子應有如對待父親般對待其戒師。

若如此互相恭敬、尊敬,和氣相處,他們於法於律即會有增益成長。

」見:

《南傳律藏‧第三部‧大品Mahavagga大犍度‧誦品5‧25之1至6段60頁》)

比丘未滿五臘,稱爲小師。

應依止親敎師,受彼敎授。

(按:

若是出家受戒之後,與戒師同住,則戒師就是依止師,泰國法宗派和大眾派採用的依止文是:

Aham,bhante,nissayamyacami.尊者,我請求依止。

有些地區依止文如下:

Upajjhayome,bhante,hohi.尊者,請您當我的戒師。

)或依止一宿比丘爲親敎師。

求依止時,應偏袒右肩,長跪合掌,白言:

大徳!

請爲我親敎師。

(先唸)NamotassaBhagavatoArahatoSammasambuddhassa.(3x)

禮敬世尊、阿羅漢、正等正覺者。

(三遍)

Acariyome,bhante,hohi,ayasmatonissayavacchami.

阿甲里優每潘爹後嘻(ㄏㄧ)阿牙斯馬多尼沙牙瓦恰米

大德,請您當我的教授師,我將依止尊者。

(親敎師答:

Patirupam.適當;有時回答:

Sadhu.很好;Lahu可以;Opayikam適當;Pasadikenasampadehi.謹慎莫放逸。

有時只以手勢示意,皆算完成依止。

彼比丘應答言:

善哉!

我接受。

Sadhu,okasa,sampaicchami.

比丘第二次說:

Dutiyam'piAcariyome,bhante,hohi,ayasmatonissayavacchami.

親敎師答:

Patirupam.適當

彼比丘應答言:

善哉!

我接受。

Sadhu,okasa,sampaicchami.

比丘第三次說:

Tatiyam'piAcariyome,bhante,hohi,ayasmatonissayavacchami.

親敎師答:

Patirupam.適當

彼比丘應答言:

善哉!

我接受。

Sadhu,okasa,sampaicchami.

(接下來,念以下的言詞為承諾他對依止師的職責:

Ajjataggedanitheromayhambharo,ahampitherassabharo.

阿加打給達尼貼羅買杭把羅阿杭比貼拉沙把羅

從今天開始,長老是我的職責,我是長老的職責。

「職責」前者是指弟子應侍奉依止師的義務,後者是指依止師對弟子的義務。

接下來,頂禮教授師三拜。

從那一天開始彼比丘就住在教授師的寺院。

若出家未滿五年的比丘不請求依止,他每天則犯突吉羅罪(dukkata惡作)。

弟子對依止師有下述這五項義務:

1.侍奉依止師,提供所需的服務:

a.準備依止師晨起漱洗所需的盥洗用具。

b.敷設座位與奉上早餐,以及餐後清理。

c.準備依止師入村托缽所需的袈裟與缽。

d.若依止師需要時,隨從其托缽,回程時代為攜持袈裟與缽。

e.敷設座位與奉上正餐,以及餐後清理。

f.預備浴具,若依止師進入浴室,弟子應同入,並照料所需。

g.當依止師擬給予教導時,弟子應聽受研學教法(dhamma)與戒律(vinaya)。

(《大品》將此項敘述為「諷誦」--學習背誦經文,或「質問」--探究經文的義理。

h.清掃依止師的寢室,及住處的其他部分,如:

廁所、庫房等。

2.協助依止師解決任何有關教法與戒律的問題。

《大品》列出以下的例子:

a.如果依止師對梵行生起不欣喜的意念,弟子應安撫其不滿之心,或令他人安撫。

b.如果依止師對於持戒心生焦慮,弟子應安撫其焦慮,或令他人安撫。

c.如果依止師心中生起邪見,弟子應規勸他放棄邪見或令他人規勸。

d.如果依止師違犯僧伽婆尸沙(savghadisesa)罪,弟子應盡自己最大的努力,促使僧團給予依止師行別住(parivasa)、摩那埵(manatta)、與出罪(abbhana),或令他人促使。

e.如果僧團將對依止師施行制裁的羯磨法(僧團決議),弟子應勸阻之。

根據律註,這意味在僧團集會之前,弟子應前往勸說僧團的各個成員,使他們放棄制裁議案的施加。

如果他無法勸阻,他必須勸請減輕制裁(如:

從驅出羯磨減為呵責羯磨)。

然而,如果他們仍然認定應當施行某項制裁,在僧團會議的進行中,弟子不應反對。

一旦制裁議案通過之後,弟子應致力於幫助依止師順從僧團的決議,奉行制裁的規定,以促使僧團早日解除該項制裁。

3.為依止師洗滌、縫製、調染袈裟。

4.表現對依止師的忠誠與尊敬:

a.未得到依止師的允許之前,弟子不應贈送物品給他人,或接受他人贈送的物品,亦不應奉事他人或接受他人的奉事。

根據律註,這裏的「他人」意指:

與依止師關係惡劣的人。

b.弟子必須得到依止師的允許之後,才能入村、入墳場(律註:

去修行)或離開共住的區域。

然而,律註談到:

如果依止師拒絕弟子第一次的請求,弟子應當再請求兩次,並盡可能地陳述自己的理由。

如果依止師仍然拒絕,弟子應考慮自己的處境,如果繼續與依止師共住對自己的研學與修行沒有幫助,而依止師要弟子留下只是因為需要人奉事,如此,弟子理應離開,並前往其他住處依止另外的師長。

5.依止師生病時弟子應細心照料,直到依止師痊癒或命終。

《大品‧大犍度‧誦品5‧25段‧60頁》

根據律註,弟子生病時可以免行這些義務,否則,只要他還在依止的期間,他必須對和尚(戒師)履行上述的所有義務。

至於第1到第3項義務,即使弟子已經免除依止,然而只要弟子與戒師雙方都依然存活而且是比丘身分,弟子就依然必須對戒師履行這三項義務。

至於對教授師(阿闍梨)的義務,律註中列出四種教授師,即:

一、出家教授師(出家儀式中,授與沙彌十戒給弟子的師長)。

二、羯磨教授師(受比丘戒時,宣讀白四羯磨文的師長)。

三、佛法教授師(教導弟子巴利文(Pali)及經典(Canon)的師長)。

四、依止教授師(接受弟子依止安住的師長)。

對於依止教授師,只要還依止他而住的期間,弟子必須履行上述所有義務。

至於對其他三種教授師,只要雙方都依然存活而且是比丘身分,弟子必須履行第1到第3項義務。

律註補充說:

如果依止師已經有一位弟子對他履行這些義務,他可以通知其餘弟子不須履行這些義務。

如果依止師因忽略而未通知,正在履行義務的弟子可以通知其他弟子:

他會負責照料依止師。

這也使其他弟子免除對義務的履行,否則對於每一項他們疏忽而未履行的義務,他們都違犯一次突吉羅(dukkata)罪。

依止師對弟子的義務

1.提昇弟子的教育,以背誦、質問、告誡、教授等方式傳授弟子教法(dhamma)與戒律(vinaya)。

2.供給必需品給弟子,如果弟子缺少任何生活的必需品,依止師若有多餘的用品,應補足弟子的所缺。

3.弟子生病時,照顧弟子,提供所需,給予上述「弟子對依止師的義務」第1項中所提到的各項服務。

4.協助弟子解決任何有關教法(dhamma)與戒律(vinaya)的問題。

給予上述「弟子對依止師的義務」第2項中所提到的各項服務。

5.教導弟子如何洗滌、縫製、調染袈裟。

如果基於某種理由,弟子無法做這些事務,依止師應命令他人幫忙弟子做。

6.弟子生病時,依止師應細心照顧,直到弟子痊癒或命終。

《大品‧大犍度‧誦品5‧26段‧67頁》

根據律註,只要師生雙方都還存活而且還是比丘身分,戒師(和尚upajjh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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