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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纲要法雨道场.docx

1、戒律纲要法雨道场戒律綱要The Entrance to the VinayaVinayamukha (、)省略版泰僧皇 公拍耶跋折羅禪那婆羅娑親王 禦輯黃謹良 敬摭譯請用foreign1字型訂正:2005.2.原出版者:MahamakutarajavidyalayaKing Maha Makutas AcademyBangkok 1992台灣 法雨道場戒律綱要 目錄iv引言:出家者應時常觀察十法戒律綱要Vinayamukha (I)第一品至第十品 比丘戒略釋(略)戒律綱要Vinayamukha (II)1 第十一品 護身3 第十二品 資具 三衣 衣料 作衣法 衣色 缽 缽量 資具 坐臥具8 第

2、十三品 依止17 第十四品 行事 作事 行事 儀軌事23 第十五品 禮敬25 第十六品 安居27 第十七品 布薩 自恣 布薩 一、持病比丘淸淨 二、持彼與欲 三、白季 四、僧數 五、敎誡比丘尼僧布薩應具四法 自恣36 第十八品 細行 非行 下劣行 不正命行39 第十九品 四時藥 時食 非時食物 七日食 盡形壽藥42 第二十品 物 僧物 附:律藏及善見律毘婆沙註釋 塔物 己物46 第二十一品 毗尼羯磨 發露懺悔 附:懺罪法(一)(二)繋念受持 說淨 55 第二十二品 雜項 四大依據 佛所特許 求護 四種敗失 不遊58 第二十三品 僧羯磨戒律綱要Vinayamukha (III)60 第二十四品

3、結界 結界 結界法 結界七樹界 水界67 第二十五品 執事僧 一、掌衣 掌衣比丘 二、掌食 三、掌住處 四、掌工 掌庫71 第二十六品 迦提衣74 第二十七品 出家及具戒 出家 具戒 其他遮難 附錄:79 諸白羯磨文解不失衣界文 解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界文 結界問標 結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界文 結不失衣界文 立掌管比丘文 立分衣比丘 分與房舍文 分與迦提衣文 出家及具戒文 十學處文(沙彌十戒) 告缽衣文 受差問緣文 敎授問遮難文 白召求具戒入僧中文 求具戒文 白和尚文 正問遮難文 白授具戒羯磨文 敎誡文101 後記(以下缺)第二十八品 The Way of Setting Vivasadhik

4、arana(滅諍論諍事)第二十九品 The Way of Setting Anuvadadhikarana (滅教誡諍事)第三十品 The Way of Setting Apattadhikarana (滅事諍事)第三十一品 Kiccadhikarana and Niggaha(事諍事與非難)第三十二品 Schism and Concord of the Savgha(僧團之分裂與和合)第三十三品 Miscellany (雜集)Appendices (附錄)Bhikkhunis (比丘尼)Kammavaca section I (羯磨文I,部份)Kammavaca section II (羯磨

5、文II)Kammavaca section III (羯磨文III)編輯說明:本電子檔案取自網友。內容已經過台灣法雨道場newrain 編輯,改變的項目有:1. 附加目錄,方便檢索。2. 印刷本原來用直排,現在改橫排,因此,右字,改為上、以上。左改為以下。3. 附加巴利文、英文,以便利比丘日用。4. 必要時,附加按:語。5. 譯文中有錯字,逕行更正。6. 用缽替代:鉢=(金*本)回目錄 出家者應時常觀察十法諸比丘,有十種法,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哪十種法呢? 一、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我已經是沒有階級的人(方外人)。 二、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我(衣、食、住、藥)都是依靠他人供養。 三、出家者應該時

6、常觀察:我言行舉止不同(應該具足安詳的威儀,合乎沙門身份)。 四、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我有無以戒律來糾正自己呢? 五、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我那些修習梵行的道友,有無以戒律來糾正我呢?六、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我所喜愛的、所悅意的東西,都在改變和分離。七、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我對自己所造的業負責,我是業的繼承人,以業為胎,以業為親屬。無論我造什麼善惡業,我必須自己去承擔。 八、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我如何度過日日夜夜呢? 九、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我是否歡喜寂靜的住處呢? 十、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我是否證得上人法-殊勝的智見呢?當其他的道友在我臨終時問及此事,我不慚愧嗎?諸比丘:出家者應該時常觀察這十

7、法。增支部十集第五罵詈品四十八法。十集一百一 想,説沙門能修三沙門想,則圓滿能七法。三沙門想是說前三項。 (明法比丘譯)已故泰國僧王殿下Somdet Phra Mahasamana Chao Krom Phraya Vajirabanavarorasa泰僧皇 公拍耶跋折羅禪那婆羅娑親王 ( 1859 1920 )回目錄 戒律綱要()第十一品 護身 一、不應蓄長髮,不應蓄過二月,不應長過二指量(2英吋)。 二、不應蓄鬚髯。 三、不應蓄指爪甲,應剪去令爪甲齊指肉。不應磨擦爪甲艶亮。(但汚則令其淨) 四、不應蓄鼻孔毛,長出鼻孔外。 五、不應去狹處毛,卽衣蔭覆處及腋處。(但除病,爲去毛塗藥)(按:衣蔭

8、覆處指肛門) 六、不應面塗粉。面塗粉水,(黃羌)塗面。面點色粉。不應身塗粉除爲治病。(按:黃羌是在釋文中提到的,為薑黃,turmeric, curcuma longa) 七、不應飾身。不佩用耳璫、瓔珞、珠披肩、腰帶、臂釧、手環、指環等。 八、不應照鏡或其他類似物,觀自影像。除因面瘡傷,照鏡塗藥。 九、不應非地、非時離衣。(按:非地:不適當的地方) 十、不應著俗家衣服。不應用俗家布被。(按:後面一句,原文沒說到。) 十一、比丘應嚼齒木(應刷牙齒)。(按:原文沒說到此事,只說到:排便之後,應該用水洗淨。如果沒有水或水瓢,應該用木片或其他東西刮乾淨。) 十二、不應割離狹處或近狹處二指量。(原註:狹處

9、(narrow places),指:糞門(按:肛門) (按:依照原文,已把第十一與十二條調換。割離是手術(satthakamma)。原文還說到:不許幫人灌腸(vatthikamma),否則犯偷蘭遮。偷蘭遮:thullaccaya,意譯粗罪、粗惡、重罪。乃觸犯構成波羅夷(parajika 斷頭罪,失去比丘資格)、僧殘(savghadisesa 僅次於波羅夷之重罪)未遂之罪。)回目錄回目錄第十二品 資具 三 衣 (civara) 一、鬱多羅僧(uttarasavga):卽上衣,亦稱七衣,披上身用。 二、安陀會(antaravasaka):卽下衣,亦稱內衣,五條衣,作下裙用。 三、僧伽梨(savgh

10、ati):卽大衣,亦稱複衣,九條衣。無定用(經載佛弟子用爲敷佛坐臥處,披上身入俗家,及入寺中僧衆。泰僧用覆肩。緬甸及錫蘭僧用重披鬱多羅僧,入俗家,在寺反而不用。) 鬱多羅僧,長九搩手,廣六搩手。但可更長廣。(按:佛一張手善逝搩手sugata-vidatthi:手掌張開從大拇指至小指距離的長度,佛一張手等於中等身材的人之張手的三倍。請見:波逸提第89條。一張手距大概九英吋。) 安陀會,無定量,應上能掩臍,下應能掩膝蓋。大約長六肘,廣二肘。(但可更短狹)(按:一肘hattha等於手肘至指尖的距離或兩個張手,1肘=4656 cm) 僧伽梨,準鬱多羅僧衣量。 衣料 一、樹皮。二、棉。三、野蠶絲。四、獸

11、毛(除人髮毛)。五、蔴。六、以上五種混合織品。除第六種,不得作衣。 作衣法 衣必割截,作摩竭陀國稻田形。毎段有線隔,大段稱曼陀羅,小段稱阿陀陀曼陀羅,有隔如田畦。合各段各隔,稱為一條,毎衣最少應有五條,亦得過五,卽七、九、十一條均可。四周有緣。上毎段各有名稱。 其他浴雨水衣。披衣,羊毛衣。不必割截。1.atthamandala giveyyaka 頸部貼條7. atthakusi 橫隔2. mandala vivatta 中條8.kusi 縱隔3. atthamandala jangheyyaka腳部貼條9. anuvata 外緣4. mandala anuvivatta 側條10.loops

12、環、紐 (ganthi)5. atthamandala bahanta 邊條11. tags 扣 (pasaka)6. mandala anuvivatta側條長:5 肘尺,寬 4 肘尺 1肘hattha = 4656 cm衣色 佛制令以六物染色,一、樹根,二、樹枝,三、樹皮,四、樹葉,五、樹花,六、樹菓等煎水染,無制定樹種,亦無制定色。稱爲袈裟,譯義爲不正色染。又禁用靑、黃、紅、緋紅、赤、淺紅、黑等色。一般認爲黃混深紅色或深黃色爲袈裟色。 衣不得有艶彩,禁用有獸紋、花紋、條紋。(除有小點而無艶彩者) 大衣及中衣,有鈎及紐,但無明制施於何處,佛制許令用鈎紐,令風不吹揚衣。紐不得用美好物,制用骨

13、、牙、角、竹、木(lacquered wood)、梓梗(heart wood)、椰殻、金屬、螺、線織等。 中衣許用腰帶。(但禁用美織品帶) 三衣外,佛開用長衣十日。浴雨水衣及掩瘡衣,可暫時用。雨水衣制長六搩手,廣三搩手半。雨季中用,又制蓄一件。掩瘡衣長四搩手廣二搩手,於身患瘡疥時用,亦制蓄一件,病癒不許用。 又開用尼師壇,卽敷坐處用及臥處用之布。拭面巾、鉢衣、裙、皆無制數,亦無制色。坐臥具通用黃色。 此外諸衣布,自長八指廣四指以上,皆作常住物,公物。 尼師壇,制長二搩手,廣一搩手半,緣一搩手, 鉢 鉢(patta)是隨身資具之一,佛制,鉢有二種:一是泥製,一是鐵製。不許用餘器代鉢,如土釜、骷髏

14、、葫蘆等。 又禁用十種鉢:謂金、銀、末尼、琉璃、瑪碯珠、銅、靑銅、錫、鉛、木等製鉢。鉢量 鉢分大、中、小三量,小鉢容飯可二人食,中鉢五人食,大鉢十人食。現通用鉢,當爲中鉢量,(圓週約二十六英寸),不僅容飯,兼亦菜食,故可足二人食。禁用鉢盛殘食物,鉢內洗手。飯後必洗鉢,用布拭淨,日下曬乾。 遠行時,許用布作鉢衣(袋鉢),左右作長帶,斜掛肩上。 鉢蓋則爲後來所增造,爲整齊淸淨故也。 資具 (parikkara) 佛昔用隨身資具,僅有鉢、三衣、坐臥具、針盒、腰帶。後歷有增加,分述如下:針盒:用貯針縫補三衣。禁用骨、牙、角製。許用木製、鐵製。濾水:用布,或用竹管,一端束布。佛制比丘飮水必先濾。無濾水器

15、比丘,不許遠行半由旬(按:一由旬yojana等於現在的16公里或10英里)以上。無濾水布,可用複衣代濾。又制:如同行比丘借用濾水器,必借與之。濾水,佛意在防誤飮水生物。亦寓用淨潔水之意。剃刀:剃刀許有刀鞘,磨刀石,淨刀布。但在俗以剃髮爲生而出家者,不許蓄剃刀。傘:無定制,但禁用艶彩或傘緣有飾品。禁張傘入俗家及巷里多俗家處。除病,爲防袈裟濕及護身。鞋:分二種;似爲有跟(paduka)及無跟(upahana無跟如木屐)。有跟者,禁用飾以末尼,琉璃,瑪碯之木製、金製、銀製、銅製、錫製、鋅製者。及用糖椰樹(sugar-palm= jaggery-palm?)、竹葉、不同種類的草、棗椰樹(date-pa

16、lm)、葺草織、或毛織者。佛制所許之無跟鞋:皮製,僅有鞋底,無覆趺跟。舊者可用四重皮,新製之四重皮鞋,限用邉地。許有索繫束。 禁用藍、黃、紅、黑等色鞋。(但令其原色褪失或令黯黑,卽可用) 禁用獅子、虎、獺、貓、鹿、麝、鴟(=鷹)等皮鑲鞋緣。 禁用覆趺、覆跟、覆脛鞋,鞋底禁塡棉。 禁飾禽羽,孔雀羽。禁令(鞋尖)聳起如羊角,蠍子鈎。 禁著鞋入俗家,入非自寺。除病,足病,熱季地熱。 所有資具,似應因時、因地而定。故尊宿(按:長老)謂資具,以用簡省者爲是。 坐臥具 臥牀(mabca, pitha)不得高過八指量(8英吋),牀足不得刻有獸形。 坐牀(asandi)如凳,四方(形),可坐一人二人不等。昔禁

17、高過八指量,後許。又許有背倚手倚(卽交椅)。亦可高過八指量。 許用臥褥,但不許塡棉(按:kapok絲棉樹)。許塡羊毛、碎布、樹皮、草、樹葉、鳥羽、其他獸毛,禁用人髮,禁用龍腦樹葉(按:borneo camphor,因為它的氣味。在Atthakatha有記載。)。 牀禁用廣大,但無制定,意不許兩人共臥,故可以定兩人牀爲廣大牀。許用枕:大小約如人首,不許用長過半人身量大枕。坐臥布:卽坐臥褥,美飾者不許用。氈毛長四指量者、羊毛製者、繡者、有紋者、有花者、有獸形者、純白者、毛聳立者、廣大可容十六舞姬者、金與絲混織者、純絲者、柔毛者、麝皮者、上有架之臥牀披象背布、披馬背布、敷車座布、皆不許用。 又在俗所

18、用坐臥具,許坐用。許坐柔軟褥,如棉坐等,除師子座。又不許用俗家臥具。 不許比丘共臥一牀,或共用一被。但可共坐一凳一牀。惟同坐者,法臘須相近,不得過三臘。剃度師與弟子,不許同坐一牀。又比丘臥處,不許散佈香花。回目錄第十三品 依止 (Nissaya) (以下錄自:庫那威羅(德雄)比丘等譯:依止第一章制依止之緣起當時,諸比丘沒有戒師訓誡、教導,托缽時上衣下裳穿著不整、威儀不具;當人們正在用餐時,他們把自己的缽舉到(那些人的)軟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硬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可口食物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飲料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他

19、們親自開口討取飯菜來吃;也在食堂裡大聲吵鬧。 眾人鄙視、非難及傳言道:這些沙門釋子怎麼可以托缽時上衣下裳穿著不整、威儀不具;當人們正在用餐時,他們把自己的缽舉到(那些人的)軟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硬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可口食物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飲料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他們親自開口討取飯菜來吃;也在食堂裡大聲吵鬧,就好像用餐時的婆羅門? 諸比丘聽到眾人的鄙視、非難及傳言。諸比丘中少欲知足、懷慚知愧而好學者亦鄙視、非難及傳言道:這些比丘怎麼可以托缽時上衣下裳穿著不整、威儀不具;當人們正在用餐時,他們把自己的缽舉到(那些

20、人的)軟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硬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可口食物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飲料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他們親自開口討取飯菜來吃;也在食堂裡大聲吵鬧? 當時,這些比丘把這件事告知世尊。世尊即由此因緣,於此時機,令比丘眾集會之後,問諸比丘道:諸比丘,比丘眾托缽時上衣下裳穿著不整、威儀不具;當人們正在用餐時,他們把自己的缽舉到(那些人的)軟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硬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可口食物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飲料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他們親自開

21、口討取飯菜來吃;也在食堂裡大聲吵鬧。這些事是否是真的? 是真的,世尊。 佛世尊即呵責他們道:諸比丘,此等愚人所為不適、不當、非沙門應有、非為許可、不當為。諸比丘,此等愚人怎麼可以托缽時上衣下裳穿著不整、威儀不具;當人們正在用餐時,他們把自己的缽舉到(那些人的)軟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硬食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可口食物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把缽舉到(那些人的)飲料上面,以乞求剩餘的食物;親自開口討取飯菜來吃;也在食堂裡大聲吵鬧?諸比丘,這並不能令未信者生信、已信者有所增長;反而會令到未信者不信、已信者心生動搖。 當時,在呵責諸比丘之後,世尊多方說示

22、難扶養、難護持、多欲、不知足、執著(障礙法)與懈怠之非;又多方讚嘆易扶養、易護持、少欲、知足、棄除(惡法)、謹慎、和善、減損(障礙法)與精進。為諸比丘據理說示何為適當之法後,世尊說道:諸比丘,我准許有戒師。戒師應有如對待兒子般對待其弟子;弟子應有如對待父親般對待其戒師。若如此互相恭敬、尊敬,和氣相處,他們於法於律即會有增益成長。見:南傳律藏第三部大品Mahavagga大犍度誦品525之1至6段60頁)比丘未滿五臘,稱爲小師。應依止親敎師,受彼敎授。(按:若是出家受戒之後,與戒師同住,則戒師就是依止師,泰國法宗派和大眾派採用的依止文是:Aham, bhante, nissayam yacami.

23、 尊者,我請求依止。有些地區依止文如下:Upajjhayo me, bhante, hohi. 尊者,請您當我的戒師。)或依止一宿比丘爲親敎師。求依止時,應偏袒右肩,長跪合掌,白言:大徳!請爲我親敎師。(先唸)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3x)禮敬世尊、阿羅漢、正等正覺者。(三遍)Acariyo me, bhante, hohi, ayasmato nissaya vacchami. 阿甲里優 每 潘爹 後嘻() 阿牙斯馬多 尼沙牙 瓦恰米大德,請您當我的教授師,我將依止尊者。 (親敎師答:Patirupam.適當;有時回答:

24、Sadhu.很好;Lahu可以;Opayikam適當;Pasadikena sampadehi. 謹慎莫放逸。有時只以手勢示意,皆算完成依止。)彼比丘應答言:善哉!我接受。Sadhu, okasa, sampaicchami.比丘第二次說:Dutiyampi Acariyo me, bhante, hohi, ayasmato nissaya vacchami.親敎師答:Patirupam.適當彼比丘應答言:善哉!我接受。Sadhu, okasa, sampaicchami.比丘第三次說:Tatiyampi Acariyo me, bhante, hohi, ayasmato nissaya

25、vacchami.親敎師答:Patirupam.適當彼比丘應答言:善哉!我接受。Sadhu, okasa, sampaicchami.(接下來,念以下的言詞為承諾他對依止師的職責:Ajjataggedani thero mayham bharo, ahampi therassa bharo.阿加打給達尼 貼羅 買杭 把羅 阿杭比 貼拉沙 把羅從今天開始,長老是我的職責,我是長老的職責。職責前者是指弟子應侍奉依止師的義務,後者是指依止師對弟子的義務。接下來,頂禮教授師三拜。從那一天開始彼比丘就住在教授師的寺院。若出家未滿五年的比丘不請求依止,他每天則犯突吉羅罪(dukkata惡作)。弟子對依止師

26、有下述這五項義務:1. 侍奉依止師,提供所需的服務:a. 準備依止師晨起漱洗所需的盥洗用具。b. 敷設座位與奉上早餐,以及餐後清理。c. 準備依止師入村托缽所需的袈裟與缽。d. 若依止師需要時,隨從其托缽,回程時代為攜持袈裟與缽。e. 敷設座位與奉上正餐,以及餐後清理。f. 預備浴具,若依止師進入浴室,弟子應同入,並照料所需。g. 當依止師擬給予教導時,弟子應聽受研學教法(dhamma)與戒律(vinaya)。(大品將此項敘述為諷誦-學習背誦經文,或質問-探究經文的義理。)h. 清掃依止師的寢室,及住處的其他部分,如:廁所、庫房等。2. 協助依止師解決任何有關教法與戒律的問題。 大品列出以下的

27、例子:a.如果依止師對梵行生起不欣喜的意念,弟子應安撫其不滿之心,或令他人安撫。b.如果依止師對於持戒心生焦慮,弟子應安撫其焦慮,或令他人安撫。c.如果依止師心中生起邪見,弟子應規勸他放棄邪見或令他人規勸。d.如果依止師違犯僧伽婆尸沙(savghadisesa)罪,弟子應盡自己最大的努力,促使僧團給予依止師行別住(parivasa)、摩那埵(manatta)、與出罪(abbhana),或令他人促使。e.如果僧團將對依止師施行制裁的羯磨法(僧團決議),弟子應勸阻之。根據律註,這意味在僧團集會之前,弟子應前往勸說僧團的各個成員,使他們放棄制裁議案的施加。如果他無法勸阻,他必須勸請減輕制裁(如:從驅

28、出羯磨減為呵責羯磨)。然而,如果他們仍然認定應當施行某項制裁,在僧團會議的進行中,弟子不應反對。一旦制裁議案通過之後,弟子應致力於幫助依止師順從僧團的決議,奉行制裁的規定,以促使僧團早日解除該項制裁。3. 為依止師洗滌、縫製、調染袈裟。4. 表現對依止師的忠誠與尊敬:a.未得到依止師的允許之前,弟子不應贈送物品給他人,或接受他人贈送的物品,亦不應奉事他人或接受他人的奉事。根據律註,這裏的他人意指:與依止師關係惡劣的人。b.弟子必須得到依止師的允許之後,才能入村、入墳場(律註:去修行)或離開共住的區域。然而,律註談到:如果依止師拒絕弟子第一次的請求,弟子應當再請求兩次,並盡可能地陳述自己的理由。

29、如果依止師仍然拒絕,弟子應考慮自己的處境,如果繼續與依止師共住對自己的研學與修行沒有幫助,而依止師要弟子留下只是因為需要人奉事,如此,弟子理應離開,並前往其他住處依止另外的師長。5. 依止師生病時弟子應細心照料,直到依止師痊癒或命終。大品大犍度誦品525段60頁 根據律註,弟子生病時可以免行這些義務,否則,只要他還在依止的期間,他必須對和尚(戒師)履行上述的所有義務。至於第1到第3項義務,即使弟子已經免除依止,然而只要弟子與戒師雙方都依然存活而且是比丘身分,弟子就依然必須對戒師履行這三項義務。至於對教授師(阿闍梨)的義務,律註中列出四種教授師,即:一、出家教授師(出家儀式中,授與沙彌十戒給弟子

30、的師長)。二、羯磨教授師(受比丘戒時,宣讀白四羯磨文的師長)。三、佛法教授師(教導弟子巴利文(Pali)及經典(Canon)的師長)。四、依止教授師(接受弟子依止安住的師長)。 對於依止教授師,只要還依止他而住的期間,弟子必須履行上述所有義務。至於對其他三種教授師,只要雙方都依然存活而且是比丘身分,弟子必須履行第1到第3項義務。 律註補充說:如果依止師已經有一位弟子對他履行這些義務,他可以通知其餘弟子不須履行這些義務。如果依止師因忽略而未通知,正在履行義務的弟子可以通知其他弟子:他會負責照料依止師。這也使其他弟子免除對義務的履行,否則對於每一項他們疏忽而未履行的義務,他們都違犯一次突吉羅(du

31、kkata)罪。依止師對弟子的義務1. 提昇弟子的教育,以背誦、質問、告誡、教授等方式傳授弟子教法(dhamma)與戒律(vinaya)。2. 供給必需品給弟子,如果弟子缺少任何生活的必需品,依止師若有多餘的用品,應補足弟子的所缺。3. 弟子生病時,照顧弟子,提供所需,給予上述弟子對依止師的義務第1項中所提到的各項服務。4. 協助弟子解決任何有關教法(dhamma)與戒律(vinaya)的問題。給予上述弟子對依止師的義務第2項中所提到的各項服務。5. 教導弟子如何洗滌、縫製、調染袈裟。如果基於某種理由,弟子無法做這些事務,依止師應命令他人幫忙弟子做。6. 弟子生病時,依止師應細心照顧,直到弟子痊癒或命終。大品大犍度誦品526段67頁根據律註,只要師生雙方都還存活而且還是比丘身分,戒師(和尚upajjh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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