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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保护世界遗产与培育民族精神

工作心得:

保护世界遗产与培育民族精神

2004年6月28日—7月7日在我国苏州举行的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是一次举世瞩目的会议。

一部国际公约,178个缔约国家,每年举行一次全球性盛会。

世界各国无论强弱、贫富,都行动起来共同为保护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而努力。

这又是一次政府间的国际会议,因为有100多个国家的500多名代表出席了本次大会,会议通过了200多项决定,包括审议通过了34项新增世界遗产,使遗产总数增至788项。

其中,611项文化遗产,154项自然遗产,23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中国苏州之所以能够成功地举办本次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是由于它具有雄厚的基础和实力。

譬如,苏州古城千年来城址未变,历史文化遗存丰富,包括古典建筑、古典园林等等;至于古牌楼、古井等更比比皆是;还有昆曲、刺绣、桃花坞木刻年画等非物质的人文遗产。

在当今的世界上,像苏州这样既有古城风貌又有现代都市风景的城市已经不多。

从第27届中国政府申办世界遗产大会成功,到2003年因中国“非典”而易地巴黎,再到继续申办失而复得,苏州市为举办本次世界遗产大会整整争取了10年。

按照规定,世界遗产大会的东道主实行轮流坐庄制,且必须是拥有世界遗产的城市,按现有的170多个国家推算,苏州再次举办类似的世界遗产大会要等到千年之后。

在本次会议上,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的主申报项目为“高句丽王城、王陵和贵族墓葬”,扩展项目为位于辽宁的“明清皇家陵寝的盛京三陵”(永陵、昭陵、福陵)和“明清皇宫的沈阳故宫”,一举获得通过。

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中国的成功召开,是对我国世界遗产发展与保护的承认,也是对中国和平、独立自主以及以邻为伴、以邻为善友好外交的公认。

在苏州会议上保护世界遗产的全球战略得到进一步响应,《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精神得到进一步的贯彻,中国在联合国教科文世界遗产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也进一步得到提高。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产,是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等。

对于不同的国家和民族来说,世界遗产不仅仅是一种理念的传播与接受,更重要的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与提升。

任何国家申报世界遗产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譬如,申报的遗产是我国宋代的,那么从建筑设计、建筑风格到建筑材料都要保持原有宋代的作品,而不能是仿制的作品;假如一个村落的布局是“七星八斗”,如果真实性和完整性没有遭到破坏,被完整无缺地保存下来,那么这个村落就价值连城。

根据世界遗产的定义和标准来衡量我国拥有的遗产资源,中国应该说是世界上遗产资源最丰富多彩的国家。

因为在历史文化方面,我国拥有世界上不可多见的5000多年连续发展的文明史,为丰厚深沉的文化遗产资源提供了土壤;我国有56个民族,这是孕育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条件。

在自然条件方面,我国地大物博,跟整个欧洲不相上下,而且有许多名山大川,这是遗产资源丰富的一个客观条件;我国地形复杂,地球发展过程中在中国境内留下许多稀有的地质遗址,这是构成我国自然遗产丰厚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加之我国气候变化的多样性,客观上又为生物多样性的存在创造了条件,产生了许多特殊珍稀动植物和濒危栖息地。

从一定意义上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9年提议通过、世界遗产委员会于2000年作出的“凯恩斯决定”,即从2000年起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国家,“一年只能申请一项”世界遗产,而尚未有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缔约国,则可以申报2—3项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原则的,因为如果够条件的地区或者项目没有被适时地保护下来,一旦遭到破坏,给人类带来的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所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对“凯恩斯决定”做了慎重的修订,形成了世界遗产保护新的“苏州决定”:

把缔约国每年可申报的数量由1项改为2项,但至少要有1项自然遗产;将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受理的申报总数由原来的30项增至45项;[1](P17)给目前40多个没有任何一项世界遗产的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确保其遗产能够最终列入名录。

世界遗产项目评定的依据和具体标准,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概括地说,评定世界文化遗产有6条标准,评定世界自然遗产有4条标准,同时符合文化与自然相关标准的遗产可以评定为双重遗产。

具体地说,凡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文化遗产”的必须具备如下任何一种特质: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在一定时期内或者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者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3)能为一种现存的或者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者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者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或者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者几个)重要阶段;(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者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者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毁损的地点;(6)与某些事件或者现行传统或者思想或者信仰或者文学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凡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自然遗产”的必须是属于下列任何一类:

(1)代表地球演化的各主要发展阶段的典型范例,包括生命的记载、地形发展中的主要的地质演变过程或者具有主要的地貌或者地文特征;

(2)代表陆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态系统植物和动物群的演变及发展中的重要过程的典型范例;(3)具有绝妙的自然现象或者稀有的自然景色和艺术价值的地区;(4)最具价值的自然和物种多样性的栖息地,包括有珍贵价值的濒危物种。

无论是评定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还是评定为世界自然遗产的项目,除了必须符合上述有关标准之外,还必须经得起“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检验,要有一个和谐的周边环境,有一套完整、周密,能够体现遗产所在地政府和群众保护热情的管理机构与体制。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举行的第17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它是目前国际上最通行的遗产保护法规。

中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据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30处,仅次于意大利、西班牙,排名世界第三位。

我国的长城、故宫、兵马俑、布达拉宫、苏州古典园林、黄山、九寨沟等,都是世界遗产中杰出的代表作。

我国这些杰作“申遗”成功的事实说明了两点:

一是被申报的项目成为全人类宝贵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和民族的一种骄傲和荣誉;二是提高了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度。

然而,无论是世界文化遗产,还是世界自然遗产都没有“终身制”,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如果保护不力、管理不善,就要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就要被摘牌清理出库。

从1978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公布第一批世界遗产至今,共有788项世界遗产榜上有名。

在这些遗产中已有35项被收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在我国的世界遗产名录中就有14项被黄牌警告。

“珍贵而脆弱”是每一处世界遗产的真实特质,宝贵的遗产资源在世界的现代化进程中往往不堪一击,而其对于人类文明发展又是不可缺少的。

威胁最主要的来自人类活动的影响,其中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和过度旅游是直接的原因。

历史古迹、自然景观和民间文艺频繁遭毁,失去的不只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更是一个伟大民族的历史记忆。

所以,每一个国家在“申遗”签约时,都有一个庄严而重要的承诺:

要竭尽全力做好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利用和展示工作,而且要将之完整无损地传至后代。

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路,积极致力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全方位的统筹发展;要严格遵循《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紧相关的立法保护和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文物、损害世界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尽快完善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体制,改变少数地方政府“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提高全民对保护世界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保护的意识。

急功近利的“申遗”动机和做法不可取。

众所周知,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即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以获得世界遗产基金会提供的援助,也可以由相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对国内游客更具有吸引力。

打上“世界遗产”的标签,就等于拿到了“国际通行证”,随之而来的是享有国际知名度,迅速跻身于“国际旅游热点”,享有国际援助、技术支持、免受战争或者人为的破坏等一系列的优惠待遇,这已成为申报世界遗产在我国逐年升温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更严重的是某些地方的官员把“申遗”工作功利化(即把“申遗”与“政绩”挂钩),这就更加扭曲了“申遗”的本来目的和意义,侵蚀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伤害了遗产文化的内涵。

譬如,有些“申遗”的动员会、分析会,经常运用这样一组数字来说明“申遗”的重要性:

云南丽江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仅2000年全县共接待海内外游客258万人次,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在全县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0%。

山西平遥在“申遗”之前的1996年,国内游客只有10万人次,门票收入104万元,旅游综合收入为1250万元;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后的2000年,这几项收入猛增为63万人次、780万元和7800万元,分别是1996年的6.3倍、7.5倍和6.2倍。

[2]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梯田已被列入“申遗”预备清单,这对于当地官员来说,无论最终成功与否,他们都有了宝贵的收获:

当地的许多产品如红河烟、三七、天麻,以及很多风景点都被“红河州哈尼梯田”这一概念统一串联起来,“红河州哈尼梯田”已成为“一棵大树”,身上附有许多美丽的“枝条”。

[3]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几大文明古国和文明大国之一,我们不能把世界文化遗产当作“摇钱树”。

遗产地不等于旅游资源,我们“申遗”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发掘旅游资源及其功能,失控的游客和不利于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方式,有可能使世界遗产遭到破坏甚至永远无法恢复。

只有严格地保护、合理地利用、科学地研究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才是我们“申遗”最重要的目的和要实现的功能。

缺乏科学的研究和严格的保护,就谈不上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永久性价值所在。

对世界遗产要实行法制化的管理。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只能加以保护,不应该单纯当作旅游产品去大肆开发利用,要以“可持续利用”和法制化管理应对当前的保护难题。

许多发达国家依法保护世界遗产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譬如,法国就有着悠久的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早在1913年制定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保护历史古迹法》,就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

正因为法国人如此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视文化遗产如生命,法国才在经历各种创伤之后仍保存了如此众多的文化遗产,才吸引了如今每年8000多万外国游客,成为世界第一旅游大国。

意大利专门立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成片保护,规定房屋拆迁、维护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擅自修缮。

俄罗斯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每一个俄罗斯人都为此感到自豪,他们认为“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俄罗斯母亲”。

俄罗斯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保护世界遗产,即隶属于外交部的俄罗斯教科文组织委员会,下设俄罗斯遗产委员会,从事遗产保护、调查,评估已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负责提名新的申报项目;俄罗斯还设立了专门的历史文物保护区,在这些区域内不允许实施新的建设项目,否则就是违反法律。

日本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其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领世界之先。

总结各国的经验和做法,只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完善的管理机制,才能够正确地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矛盾,使我国的世界遗产得以留存。

所以,自1985年我国签署《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制订了一系列的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目前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了必要的规定。

按照规定,只要有30个国家签约加入,这一公约就自动生效。

2004年6月30日,中国文化部长孙家正在出席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时表示,中国政府将在今年内加入该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和活动,争取成为这一公约的发起国之一。

为此,我国还拟尽快制定一部《世界遗产保护法》,以使我国的世界遗产资源步入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良性互动轨道。

不能让“世界遗产”变成“世界遗憾”。

世界遗产之所以被称之为“世界遗产”,是因为它们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

遗产的根本特点是“不可再生”也“不可替代”,它主要是文化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

尽管它具有文化价值派生出来的经济价值,但是,遗产保护是首要的、优先的和前提性的。

由于旅游市场的巨大需求,我国已有相当一部分世界遗产地在旅游线路、客流量管理上失控。

譬如,我们仔细地考察过泰山岱顶(2004年7月笔者又一次实地考察)、武当山金顶、黄山、峨眉山等景点,经常人满为患。

有些地方还曾提出过一些不适当的目标和口号,譬如“把岱顶建成热闹非凡的天上城市”、“把风景秀丽的泰山,改造成经济的泰山”、“把峨眉山打造成中国第一山”,等等。

由此带来的遗产地商业化、城镇化、人工化现象,使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人为破坏。

旅游热带来的滚滚人流,大有踏平三山五岳之势。

尤其是每年的“五一”、“十一”、春节三个旅游黄金周期间,世界遗产地这样顶级的旅游胜地更是不堪重负。

再譬如,最大容量不过1万来人的故宫,一天之内竟涌入10余万众;小巧玲珑的苏州园林内游客如“过江之鲫”;在敦煌莫高窟日益增多的游人,已给壁画、雕塑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

几乎每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都面临着因“爱”和“名望”带来的摧残。

据世界遗产大会披露,中国世界遗产普遍面临着旅游的威胁,其中有5处被本届世界遗产大会列入质询名单(亮“黄牌警告”),是受评估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尤其是“三江并流”自然遗产,2003年因当地旅游开发过热受到评估,2004年又因修建13座大型水电站(其中1座在保护区内)再受评估。

世界遗产保护委员会要求中国政府在2005年2月1日前递交整改报告供下届大会审议。

[4]

遗产地政府和管理机构一定要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发展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和破坏世界文化遗产为代价无限度地开发利用,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

遗产经营与一般经济资源经营不同,它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盈利应当与遗产事业的非营利性相一致。

“遗产保护优先”是遗产经营的一个出发点,也是必然的归宿点。

遗产经营要以文化价值的弘扬为导向,要有恰当的社会公益性质,经营收益主要用于遗产事业的发展和保护,不能用于分红或者其他非遗产保护目的。

弘扬民族精神是世界遗产保护的价值目标所在。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

民族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是民族精神赖以存在的深厚土壤和现实基础,而民族精神则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它决定着该民族大多数人的思维方式、行为选择和价值判断。

因而民族精神可以深化人们对人生的理解,鼓励人们对人生的创造性追求,培养人们对人生事业的崇高感及奋发进取的意志,使整个民族在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精神上也获得提升。

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就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离开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弘扬、继承发展,所谓“文化创新”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会脱离根基、失去前提。

所以,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

“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5]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文化的深层次内容。

作为文化的结晶,它不仅有着丰富的内涵,而且与历史同行,体现着鲜明的时代性。

在50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奋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首先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培育起来的群体意识,是一个民族共同的思想品格、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的综合体现,且能够居于主体地位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同,成为广大社会成员认可的价值判断体系,就构成社会的精神支柱或者精神动力,成为一个时代的民族精神。

正是这种成为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灵魂的民族精神,支撑着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的生存与发展,维系着民族国家的团结和统一,奠定了中国人的道德基础和价值体系。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理想教育”、“民族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说到底就是民族精神建设。

民族精神重在弘扬和培育,必须从长远出发,从娃娃抓起。

我国目前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占总人口的28%,他们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中国的前途和希望寄托在他们的身上。

党中央、国务院于2004年3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其根本目的和重大意义就在于此。

有没有高昂的民族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

时代的发展和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呼唤着中华民族精神的弘扬和培育。

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也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是推进民族复兴的重大举措。

要用世界遗产教育为中华民族文化寻根。

一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并不是结果或者目的,而只是一系列保护活动的开始。

为唤起全人类对保护自身遗产的热情和共识,世界遗产保护的苏州会议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与会各国将青少年作为世界遗产保护教育的重点,积极向青少年提供有关的服务和指导。

《宣言》敦促各国政府积极制定行动计划,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规范和指导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的青少年教育,鼓励各国教育机构把世界遗产保护列入教学日程,设置专门课程以普及遗产保护的知识。

同时,建议各国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众传媒举办各种国际性、区域性和全国性的遗产保护论坛,并监督和评估青少年遗产保护教育的进程,确保这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世界遗产保护的未来在于青少年,他们将成为未来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决策者和实践者。

1998年法国总理若斯潘来华访问时就曾经说过:

“一个民族文化的丧失,意味着这个民族文明的终结。

”[6]在他和大多数法国人的眼里,文化遗产就是民族文明的生命。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等的发展产物。

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是中国各族人民世世代代的创造和积累,积淀着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因子;民族文化资源是先辈们留下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我们不但有责任和义务对它保护珍惜,而且还要继承和发扬光大。

要以挖掘整理民族文化资源为契机,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族文化的内涵。

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愈是悠久、深厚,其生命力也就愈是强大。

我们要创新和建设现代文明,就必须依托历史、立足现实,尊重过去,面向未来,通过对文化遗产的深刻继承和科学扬弃,来创造和熔铸既有丰富历史底蕴,又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民族新文化。

为此,笔者曾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的四川省九寨沟召开的“2004年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注:

“2004年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由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研究院、国际教育基金会、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共同举办,2004年7月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的四川省九寨沟举行。

)期间提出,我们必须按照《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的要求,把遗产教育作为传承民族文化、构建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在遗产教育中,让学生既拓展视野、提高研究性学习能力,又认识到世界遗产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且从中汲取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为创造今天和未来的文化服务。

尤其要把保护遗产的理由、方法告诉青少年,让他们自觉自愿地参加保护人类共同的文明财富,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世界遗产的时代传承,也为青少年打开了各民族文化的大门,吸引其感受其中的艺术魅力。

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众传媒举办各种国际性、区域性和全国性的遗产保护论坛,确保该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首届世界遗产青年论坛”上,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就计划把世界遗产教育纳入中学教学课程之中,并计划先在北京选择2—3所重点学校开展,随后逐步在全国推广;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将在全国率先开展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计划。

[7]中央民族大学2004年暑假组织博士生、硕士生考察团,赴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梯田考察并推动“申遗”工作,就是具体落实《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的一件很有教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事情。

中国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中蕴含的中华民族精神,正是培养、激发青少年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增强民族意识,树立民族自豪感的重要因素,必须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民族精神的教育,使他们了解我们的民族、热爱我们的民族。

还要针对青少年思想活跃、富于开拓精神的特点,注意引导他们正确汲取其他民族的优秀精神成果来丰富和发展中华民族精神。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有新内容、新举措。

往昔的魅力就在于它已成为过去,只有保护过去、珍视今天,才能科学地把握明天。

人类社会和平共处,人与自然休戚与共,不仅是世界遗产对人类的启示,更应该成为人类传承和发展不同文明的共识。

我们保护世界遗产意味着保存多元文化的原始性,并让它成为人类今天和将来的共享的财富,因而文化遗产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含了人类创造力的世界性。

我们所说的“民族精神”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一个民族对其社会存在、社会生活的反映,是这个民族文化最本质、最集中的体现。

中华民族五千余年的文明发展史,就是一部劳动人民的艰苦奋斗史、创造史。

譬如,“精卫填海”、“愚公移山”、“大禹治水”、“卧薪尝胆”、“悬梁刺股”等等,都是生动体现中华民族艰苦奋斗精神、创造精神的典型范例。

所以,对于一个具体的民族来说,民族精神是这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铸造出来的,为大多数成员认同和信守的品格、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的总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和弘扬民族精神。

相对于其他民族来说,民族精神是这个民族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是民族集体人格的体现,是这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精神特质。

民族精神是任何一个民族得以延续的血脉、发展的动力、崛起的支撑、挺立的基石,它对于塑造民族的品格和风貌,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向心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精神就是国魂、民魂,它具有对内动员民族力量,对外展现民族形象的重要功能。

中华民族精神中有着深厚的民本主义传统,自周秦以来的思想家们就开始思考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文化遗产中积淀着大量的顺应民心、体察民意、解决民难的理念。

今天,我们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不断增强综合国力的根本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

中华民族由56个民族组成,中华民族精神是56个民族的共同精神财富,国家的统一、各民族的团结,要由共同的民族精神来维系;各民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由共同的民族精神来调动;民族精神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物质力量,强大的民族精神力量,不仅可以促进民族物质力量的发展,而且可以使一定的物质力量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历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们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不能轻物质重精神,也不能重物质轻精神。

民族精神是民族物质生活的升华,民族精神是否高昂、振奋,同民族物质生活条件是否确有保障和得到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

人民是民族精神之本,发展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要务,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物质和文化需求上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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