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docx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1/21/63338f8d-9acb-4bbf-b83f-b26eedf75328/63338f8d-9acb-4bbf-b83f-b26eedf753281.gif)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篇一: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审判长、公诉人、原告、被告、代理人应有尽有
模拟法庭让学生审理真实案例
模拟法庭庭审正在进行。
核心提示
18日下午,由浔阳区浔阳小学10名学生组成的青少年模拟法庭在浔阳区人民法院青少年法庭开庭审案,该小学六
(1)班60余名学生以及部分老师和学生家长参加了庭审旁听。
此次模拟法庭根据该区一起真实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一名在校学生因涉嫌两次盗窃,最终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个庭审过程严肃、庄重、严谨,参加模拟法庭的同学认真投入。
记者对庭审现场进行了还原。
真实案例再现浔阳区青少年模拟法庭
浔阳区浔阳小学少年刑事审判模拟法庭现在宣布开庭!
请全体起立!
18日下午,该校80多名学生、老师和部分学生家长,随着审判长的一声法槌,少年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代理人、法警,每一角色都无一遗漏。
同学们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在庭审过程中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交锋。
案情内容是一起真实的盗窃案件。
被告人王梅(化名)是一名15岁的女学生,家住湖北省汉川市。
2013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梅从湖北汉川流窜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沃尔玛超市二楼,趁失主郭某在购物时,将郭某挎包内的钱包盗走。
钱包内有现金1045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3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王梅流窜至南昌大学前湖校区一号食堂一楼,趁失主张某打饭时,将张某上衣口袋里的一部白色诺基亚925手机盗走。
不料随后被食堂保安和师生联手抓住。
不久,被告人王梅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移交到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并执行逮捕。
模拟法庭上,在身披法袍的审判长认真组织下,分别由10名同学担任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模拟法庭让同学们学到了法律知识
据了解,为确保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顺利进行,浔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从办理过的真实案件中,精心选择了这起案例,依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规范的庭审流程,通过简洁明了的对话,专业精确的控辩意见,语重心长地法庭教育,由学生们亲自操作,全面再现了涉少刑事案件审判的全过程。
此次模拟庭审活动,不仅展示了法律的尊严,让同学们对法院审判工作有了更直观的了解,也通过真实案例的演绎和被告人深入灵魂的内心独白使全体师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办主任沈双武告诉记者。
我们一直将送法进校园活动规范化、日常化,通过宣讲法律课、模拟庭审、旁听案件审理、参观法庭等多种形式,教育青少年学生,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校园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浔阳小学副校长郑婷婷表示,这场以少年盗窃案为主要内容的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通过直观感受,学到了法律知识,认识到了违法犯罪的危害。
庭审过程中,根据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审判长对被告人宣而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警将被告人王梅带下法庭时,现场传来了热烈的掌声。
学生家长老师齐点赞:
以后要多搞类似活动
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庭审的合议庭环节中,在座旁听的同学和家长也加入其中,一起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守法遵法的必要性、探讨如何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等等。
同学们热情高涨,现场气氛热烈,互动不断。
这一次模拟法庭活动,直观生动、新颖别致,同学们近距离了解了原告、被告、代理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等法庭知识,领会了法庭的各项纪律,目睹了法律文书的记录流程。
在庄严又不失活泼的氛围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巩固了孩子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提高了他们学习运用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通过模拟法庭活动,就连我们这些学生家长也深受教育!
六
(1)班彭紫琪同学的母亲彭慧英在现场告诉记者。
开办模拟法庭,主要是解决与以往同学所接触的法制教育课理论知识性强,实际掌握性差的问题。
只要学生们接受,家长们认为效果好,类似的活动我们今后要常搞!
该校德育处主任陶红老师笑着表示。
(记者朱淳兵文/摄)
【篇二: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洛阳法院少年庭审判长:
1人审判员:
2人书记员:
1人公诉人:
2人辩护人:
2人被告人:
3人被告人:
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
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
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
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法警:
4人基本案情:
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
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到庭宣读):
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唐硕,辩护人崔志宇李明已到庭,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审判长]:
(敲击法槌)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贾:
1999年5月17日生审判长:
民族?
贾:
汉族审判长:
文化程度?
贾:
初中文化审判长:
职业?
贾:
学生审判长:
家庭住址?
贾:
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审判长:
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
9月13日审判长:
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
乙然审判长:
性别?
乙:
男。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乙:
1994年8月12日生审判长:
民族?
乙:
汉族审判长:
文化程度?
乙:
初中文化审判长:
职业?
乙:
无业审判长:
家庭住址?
乙:
住本市涧西区滨河镇滨河村15号。
审判长:
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
有,2011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
第三被告人姓名?
包:
包志林审判长:
性别?
贾:
男。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贾:
1999年7月8日生审判长:
民族?
贾:
汉族审判长:
文化程度?
贾:
初中文化审判长:
职业?
贾:
学生审判长:
家庭住址?
贾:
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审判长:
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包:
9月13日审判长: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
何时收到?
贾浩:
收到了。
乙然:
收到了。
包志林:
收到了。
贾浩:
2015年年10月月28日收到的。
乙然:
2015年年10月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
2015年年10月月28日收到的。
[审判长]:
因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审判时不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之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审判长]: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梅娟和吴波担任审判员,张宇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丁新:
听清了。
贾浩:
听清了。
乙然:
听清了。
包志林: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
不需要审判长:
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贾:
不需要审判长:
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乙:
不需要审判长:
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包:
不需要法庭调查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镇朝检刑诉[2015]76号被告人贾浩,男,1999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
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
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乙然,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洛阳市涧西区阳滨河镇滨河村15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乙然曾于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包志林,男,1999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
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
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由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六十五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纠约被告人乙然、包志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7:
30分,三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乙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乙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丁新被砍倒在地,被告人贾浩、乙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乙然系主犯;被告人包志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检察员:
蒋小蓉唐硕2015年9月25日审判长:
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贾:
听清楚了乙:
听清楚了包:
听清楚了审判长:
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乙然、包志林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贾:
没有。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
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
好的公诉人:
你与丁新是否认识?
贾:
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公诉人:
你与乙然,包志林是否认识?
贾:
乙然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是我的同班同学。
公诉人:
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
贾:
在9月10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新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诉人:
你想怎样教训他?
贾:
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乙然,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
回家后,我看见包志林,心想人多的话可以吓吓他,就喊包志林一起参加,包志林先不肯,我就骂他不够哥们,后来他同意了。
公诉人:
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
第二天下午快5点钟时,我就把乙然喊到学校,然后喊包志林一起在丁新回家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好一个人回家,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欠,打死你!
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三个人就追上去,乙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砍刀,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丁新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救命!
我们三人就跑了。
公诉人:
你是怎么归案的?
贾:
事发后,我和包志林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家,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包志林对我说,我们还是去自首吧。
我就同意了。
我们第二天一早一起到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
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贾:
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
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
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
贾:
1999年5月17日。
辩:
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
贾:
是的。
辩:
2015年9月10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
贾:
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
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
贾:
丁新先打我一拳辩:
你有没有还手?
贾:
没有辩:
2015年9月11日下午,你喊乙然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
贾:
没有辩:
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
贾:
有的辩:
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贾:
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1000块钱。
辩: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
辩:
有。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
辩:
被害人丁新,在2015年9月10日中午就餐时,你和被告人贾浩发生了争吵,是不是?
丁:
是的。
辩:
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的?
丁:
我当时有事着急,插了一下队,他就骂我。
辩:
争吵过程中,是谁先动的手?
丁:
我当时一着急,就打了他一下。
辩:
贾浩有没有还手?
丁:
他要还手打我时被老师和同学拉开了。
辩:
你能否把三个被告人打你的经过详细陈述一遍?
丁:
9月11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回家路上,看见他们三个气势汹汹的向我走来,我当时就害怕了。
其中一个就是乙然,上来就给我一个嘴巴子,而且还狠狠地骂我。
我连忙就跑。
但他们还是追了上来,然后我就觉得头上被重重的击了一下,我当时就倒在地上。
他们还用脚踢我,我就喊救命,他们就跑了。
最后我被送到了医院。
辩:
在你住院期间,被告人贾浩是否去看望过你?
丁:
有辩:
有没有对你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丁:
给了我1000块钱辩: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人贾浩带下法庭,将被告人乙然带上法庭。
审判长:
被告人乙然,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乙: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乙然。
公诉人:
被告人乙然,公诉人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乙:
好的。
公诉人:
你与本案被害人丁新是否认识?
乙:
以前不认识。
公诉人:
你与贾浩、包志林是否认识?
乙:
贾浩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我们常在一起打游戏机。
包志林在此事之前不认识。
公诉人:
你与丁新有矛盾吗?
乙:
没有。
公诉人:
你不认识丁新,又与他无矛盾,为何要打他、砍他?
乙:
我和贾浩打游戏机时,他说被他同学欺负了,要我帮他摆平,出于朋友义气,我就和他一起去了。
我们打他时,他要跑,我一急就拿出刀就砍了他。
公诉人:
是贾浩让你带的刀吗?
乙:
不是。
公诉人:
你为什么带刀?
乙:
我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公诉人:
被害人丁新头部的伤是你砍的吗?
乙:
是的。
公诉人:
你还对他做了什么?
乙:
我一开始打了他一记耳光,还骂了他,最后又踢了他两脚。
公诉人:
后来呢?
乙:
后来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公诉人:
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
有。
2011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公诉人:
公诉人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然进行发问?
贾辩:
不需要。
审判长:
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然进行发问?
包辩:
不需要。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人乙然带下法庭,将被告人包志林带上法庭。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包志林。
公诉人:
被告人包志林,公诉人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
包:
好的。
公诉人:
你认识丁新吗?
包:
在此之前不认识。
公诉人:
你和贾浩、乙然是什么关系?
包:
我和贾浩是同班同学。
在此事之前我不认识乙然。
公诉人:
你与丁新是否有矛盾?
包:
没有。
公诉人:
那你为什么要和贾浩、乙然一起去打丁新呢?
包:
是贾浩喊我去的。
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我不够朋友,所以就硬着头皮去了。
公诉人:
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包:
9月11日下午4点多时,贾浩喊我去打丁新,我不肯他就骂我不够哥们,我就只好答应了。
第二天下午五点多时,我们在丁新回家的路上等了将近半小时,看到了丁新一个人回家,我们三个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先打了他一个嘴巴子,还骂了他两句,丁新就赶快跑。
贾浩和乙然追上去,我也跟了上去,乙然突然掏出刀砍丁新,丁新捂住流血的头倒在了地上,贾浩、乙然上前踢丁新,我也上去踢了一脚,丁新喊救命,我们三个人就跑了。
公诉人:
你是怎么归案的?
包:
事发后,我特别害怕,不敢回学校,就在外面转。
我越想越害怕,越想越后悔,就劝贾浩去自首。
于是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和贾浩一起去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
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包:
我错了。
我盲目讲朋友义气,我当时是应该劝止贾浩的,我很后悔。
公诉人:
公诉人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
有。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辩:
你是哪年出生的?
包:
1999年7月8日。
辩:
也就是说,打丁新时你还不满18周岁是不是?
包:
是的。
辩:
整个事件过程中,你打了丁新几下?
怎么打的?
包:
我就在最后用脚踢了他一脚,还没敢重踢他,就是意思地踢了一下。
辩:
你知道乙然带刀吗?
包:
不知道。
辩:
审判长,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带被告人贾浩、乙然上庭。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证据有:
在卷宗第一册第三册第20页,21页,22页,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的供述和当庭三被告人的供诉一致,在此不再宣读。
在卷宗第二册第38页,39页,有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丁新头部审判长达8厘米刀口,被害人医药费单据15张,计8000元。
审判长:
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
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
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贾:
没有乙:
没有包:
没有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两辩: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在卷宗第二册第43页有法医鉴定一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镇公刑活体检字(2015)第38号被检验者:
丁新,男,15岁。
洛阳市涧西区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丁新之损伤符合第32条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丁新之伤为轻伤,检验人:
王飞(主任医师)许平(法医师)审判长:
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
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
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对公诉人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有无意见?
贾: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乙: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包: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判长:
被告人贾浩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被告人包志林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审判长:
公诉人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
现在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
2015年9月11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张浩,李士华接到六十五中学的报警,两位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见一学生倒在地上,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从现场提取砍刀一把。
后经鉴定刀上有新的血迹,刀柄有乙然的指纹,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局。
2015年9月12日,公诉人:
现在向法庭申请出示物证砍刀一把,请法庭准许审判长:
本庭准许,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
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
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乙:
是这把刀审判长:
被告人乙然,你是用这把刀砍的丁新吗?
乙:
是的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两辩:
没有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
在卷宗第三册第61页,有六十五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到学校自首,在卷宗第一册第30页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包志林案发时不满18周岁。
在卷宗第三册第43页有涧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洛阳市少管所出具的释放证,证实被告人乙然曾于2011年1月1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于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
公诉人举证完毕审判长:
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
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
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
被告人贾浩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贾:
没有审判长:
被告人乙然对上述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