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丽景制衣厂宿舍楼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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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丽景制衣厂宿舍楼工程

西海丽景制衣厂宿舍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王文平、王海岩、胡裕松(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省第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西海丽景制衣厂宿舍楼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西海丽景制衣厂宿舍楼工程

工程地点:

市高新区

工程容:

续建1栋,框架结构地上12层

资金来源:

自筹

承包形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施工总承包方式。

二、工程承包围

承包围:

按审定的施工图纸。

本工程所有材料所用品牌由承包人自选。

承包围具体如下:

1、主体工程。

2、铝合金门窗工程(铝合金厚度为1.2,玻璃为单层玻璃厚度0.6)。

3、外墙涂料。

4、楼公共部分装修及楼公共部分照明(按图纸、若变更另计)。

5、电气安装工程(电路入户并安装智能电表)。

6、给水、排水工程(水入户并安装水表)。

7、上下水池及消防水池。

8、场地清理及原钢筋除锈。

9、入户防盗门及防火门。

10、屋面工程。

11、不包含消防工程,但配合消防分包企业进行管道预埋。

12、不包含绿化及距建筑物两米外其他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其中主体工程75天,装修工程7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工程价款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固定单价(大写):

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小写)¥1250.00元/每建筑平方米计,实际结算金额按承包人实际最终测绘部门所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容以双方确认的预算书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图纸

7、双方确认的预算书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3适用标准、规

适用标准、规的名称: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规及施工质量验收规。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的时间:

/

国没有相应标准、规时的约定:

/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14天提供伍套并于竣工前28天另提供竣工图所需图纸三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存在

九、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

王海岩职务:

工程师

职权:

代表发包人行使职权

2、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详见监理合同或由发包人书面明确

3、项目经理

汐职务:

项目经理

4、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目前场地已完成“三通一平”条件(通电、通水、场地平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总水源、总电源应接至现场围,开工前14天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14天开通,路宽不小于5M。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天。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7天现场以书面形式交验。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生时,双方协商处理。

5、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要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存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交当月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乙方派专职保安员做好保卫工作,提供安全围栏设施并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在现场临时设施中提供。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建筑垃圾处理及施工噪音管理手续由承包人办理。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有关规定由承包人做好卫生工作。

(7)由承包人全面代理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

开工前7天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承包工程之前的已完工程的引发的额外费用发包人承担)。

十、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3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交下月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计划后3天确认。

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工程师确认的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完成。

2、工期延误

1.1当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

应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

1.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政府在重大节假日对环境、交通管制等要求而影响工期。

十一、质量与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图纸和规要求的部位。

十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价款按每建筑面积平方米固定价格(大写):

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小写)¥1250.00元/每建筑平方米计,实际结算金额按承包人实际最终测绘部门所测建筑面积计算。

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预付款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1工程主体封顶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发包人5个工作日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叁佰万元整(¥3,000,000.00)。

3.2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发包人10个工作日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伍佰万元整(¥5,000,000.00)。

3.3工程竣工后7个工作日,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计算结算工程款,除扣除承包人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3%)为质保金外,发包人在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剩余工程款项支付承包人。

3.4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3%(不计息)。

工程交付使用壹年后14天,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十三、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有材料所用品牌由承包人自选,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承包人所用材料选定后应交由发包人确认。

2、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发包人须保证甲供材料为合格产品):

2.1、本工程铝合金工程采用:

凤铝牌铝合金

2.2、本工程钢筋采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材

2.3、本工程混凝土采用:

商品混凝土

2.4、本工程水电管材采用:

联塑牌管材

十四、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前7天提交三份。

1.2中间交工工程的围和竣工时间:

2、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递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后15天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28天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28天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在竣工结算资料56天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十五、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赔偿造成承包人窝工的损失,包括人员、机械、周转材料、管理费用等损失。

1.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天为拖欠款的万分之壹。

1.3承包人未能依照合同按实完工(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

1.4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如下: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方不予验收,直至承包方返工到工程质量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或其它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其他

1、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包括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由总包方按资质管理规定审核后报业主备案,由承包方直接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分包单位应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支付承包人作为总包服务费。

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由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的相关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3、工程变更

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容:

(1)自有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工程保险按相关规定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共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壹份正本贰份副本。

7、补充条款:

7.1本工程为续建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之前的已完工程的相关手续及检测由发包人自行办理。

7.2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往来资料及文函须在七个工作日之进行书面回复,否则视为默认。

十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6月17日

合同订立的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签名并盖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市美兰区大英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00

传真:

传真:

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大英山支行

帐号:

帐号:

762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70203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王文平、王海岩、胡玉松

承包人:

省第筑工程公司

为保证西海丽景制衣厂宿舍楼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围和容

质量保修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容双方约定如下:

土建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防水工程、房间与外墙防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按2000年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质量保修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如下:

1、主体结构为设计年限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

5、其他约定:

装修工程2年。

其他未约定的工程均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围和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承包人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人民币结算造价×3%。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交付使用两年后14天,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签名并盖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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