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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GMP规范原料药中文版

日本GMP规范

一.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规范

1.概述

A.定义

B.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

C.负责产品安全的配剂师

D.产品的工艺规程

2.生产控制

A.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

B.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

3.质量控制(QC)

A,质量控制法规

B.QC主管的职责

4.与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

A.验证等操作规程

B.验证

C.投诉处理

D.产品召回

E.自检

F.培训

5.延伸到两个或多个车间进行的生产

二.药品生产等的厂房、设施规范

1.药品等的生产商

A.对制药工厂而言,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不适用的建筑物和设施

C.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原料药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K.准药品(Quasi-Drugs)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3.概述

A.定义

4.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

第一部分:

总则

A.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

B.产品安全药剂师

C.产品工艺规程

D.合同事项(延伸到两个或多个车间进行的生产)

第二部分:

生产控制

A.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

B.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

第三部分:

质量控制

A.质量控制法规

B.QC主管的职责

第四部分:

与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

A.投诉的操作规程

B.投诉处理

C.产品召回

D.自检

E.培训

 

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规范

1.总则

定义

第一项

1.本规范中的术语“标签和包材”是指产品的容器、外包材、说明书以及贴在容器和外包材上的标签。

2.本规范中的术语“批”是指在一个生产周期中的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具有均一性质的一批产品。

[包括原料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经进一步加工成为成品的物质(以下提到时称为“中间体”;第三项下的第一段第二条、第六项下的第一段第2-D条和第二段的第1-A,F,J条、以及第八项下的第一段第1-A和B条)。

3.本规范中的术语“控制单位”是指已经经证实为具有均一品质的一批标签和包装材料。

4.本规范中的术语“验证”是指确认和证明从生产厂房和设备、操作步骤和过程以及其他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方法(以下称为“操作规程”)得出的预期结果。

5.本规范中的术语“洁净区”所指的范围包括生产操作区(以下称为“作业区”)、原材料称重和药物配制区以及容器清洗后的晾放区。

6.本规范中的术语“无菌区”所指的范围包括作业区里无菌药物和消毒后容器晾放的区域、药物灌装及容器密封区、无菌操作区例如执行无菌检验及相似操作的区域。

生产控制主管及QC主管

第二项

1.药品生产商(以下称为“生产商”)应该在每一个生产车间指定一个负责生产控制单位的人为生产控制主管以及一个负责质量控制单位的人为QC主管,他们在产品安全药剂师的监督下履行职责。

2.质量控制单位应该独立于生产控制单位之外。

3.生产控制主管不应该被赋予具有任免与之协作的QC主管的权利。

产品安全药剂师

第三项

1.产品安全药剂师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

(2).通过对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的结果进行适当的评估,决定是否放行产品出车间;

(3).依据报告的文件,确保验证、自检、培训以及在第15项下的第5段第1条指定的确认工作能顺利而恰当的执行(报告的文件见第10项下的第1段第2条、第11项下的第1段第2条、第14项下的第一段的第2条以及第15项下的第5段第2条)。

(4).第11和12项指定的职责。

2.生产商应该努力促使产品安全药剂师有效地履行他的职责。

产品工艺规程

第4项

对于生产相关药物的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为每一个产品项目准备一份产品工艺规程,其中须描述以下内容:

(1).生产指令

(2).生产程序

(4).其它必要的内容

2.生产控制

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

第5项

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份生产控制法规,来描述原材料等的储存、生产过程的控制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同时对于每一个作业区,生产商也应该准备一份生产卫生控制法规,来描述厂房、设施(包括分析和检验的厂房、设施,以下同此)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卫生学状况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

第6项

1.生产商应该促使生产控制主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生产控制法规或生产卫生控制法规恰当地履行好以下与药品生产控制相关的职责:

(1).发布生产指令,描述生产过程中的说明、注意事项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2).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者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

A.根据生产指令生产药品

B.制定每批药物的批生产记录(如果药品不构成批,则为其制定生产代号也可以,以下同此)

C.确定每一批产品的标签和包材是正确操作的,没有贴错包错的,并有确认记录。

D.按批恰当地储存原料和产品,按控制单位恰当地储存标签和包材,并且处理原料、标签和包材、产品的接收和分配,并有相关的记录。

E.确认厂房和设施的清洁,并有相关记录。

F.确保生产人员的卫生状况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G.对厂房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包括仪器的校准),并有相关记录。

H.其它必要的职责。

(3).根据储存、接收和分配的记录文件,确认生产控制和生产卫生控制已恰当地履行,并在写给产品安全药剂师的报告中报告结果。

(4).保存生产、储存、物料的接收、分配以及生产卫生控制记录至记录日期之后三年[如果被记录的药品标明了货架寿命(包括有效期,下同),则保存至货架寿命后一年]

3.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法规

第7项

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份质量控制法规来描述收集样本及评估检验报告的方法,以及其它必要内容。

QC主管的职责

第8项

生产商应该促使QC主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或质量控制法规系统、恰当地履行以下有关质量控制的职责:

(1).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者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

A.按批收集原料和产品的样本、按控制单位收集标签和包材的样本以进行分析检验,并有记录。

B.按批或者控制单位对收集到的样本进行分析检验并有记录。

附文:

当下面一到四条的分析检验是由生产商运用下面一到四条的对合适的分析检验不引起妨碍的检验设备或机构独力承担时,此规定不适用。

(1).只换包装的药品的分析检验:

其它的检验机构。

(2).原料、标签和包材的分析检验:

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

(3).产品的高放射性生理化学检验和动物试验:

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

(4).产品的分析检验[除外第(3)条中的分析检验]:

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

C.从每一批产品中留一批样品,样品的数量至少应该是做必不可少检验所需数量的两倍,这批样品应该自生产之日起,在适当的储存条件下储存三年[如产品已标明货架寿命,则储存期限为货架寿命加上一年。

对放射性药品为货架寿命加上一个月]。

附文:

此规定对于不构成批的药品不适用。

D.执行对分析检验设备和仪器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包括仪表的校准),并有记录。

E.其它必要的职责。

(2).评估分析检验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和生产控制主管。

(3).所有分析检验记录应保存至记录之日后三年[已标明货架寿命的药品,保存期限为货架寿命加一年]。

附文:

对不构成批的药品此规定不适用。

4.与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

验证等操作规程

第9项

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套进行验证、投诉处理、产品召回、自检和培训的操作程序的文件(以下称为“操作规程”)以保证从下一项到14项所包含的职责的恰当履行。

验证

第10项

1.生产商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负责验证的人依照验证操作规程去履行以下职责:

(1).以下情况进行验证:

A.刚开始生产药品的新车间

B.遇有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改变时

C.其它为正确履行药品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所必需验证时

(2).将验证的结果书面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

(3).验证记录应保存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2.如果上段中第一条的验证结果显示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须进行改进,那么生产商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其加以改进,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且此记录应保存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投诉处理

第11项

在收到对生产车间生产出的产品质量的投诉后,生产商应该使产品安全药剂师根据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如果投诉的问题能很明显地归因于生产车间,则以下职责可不用履行。

(1).调查投诉问题的原因,如果发现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须加以改进,则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改进。

(2).制定投诉处理记录,描述投诉的内容、阐明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保存此记录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产品召回

第12项

当由于产品质量等的问题发出产品召回的时候,生产商应该使产品安全药剂师依照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如果导致召回问题的原因很明显地与生产车间无关,那么以下职责可不用履行。

(1).产品召回后调查问题的原因,如果发现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须加以改进,则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改进

(2).召回的产品应该单独存放且必须存放一段确定的时间,恰当地处理召回产品。

(3).制定产品召回记录,描述导致召回的问题、阐明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保存此记录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自检

第13项

1.生产商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负责自检的人根据自检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生产车间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执行定期自检

(2).将自检的结果书面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

(3).记录自检结果,并保存记录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2.如果上段中第一条的自检结果显示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须进行改进,那么生产商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其加以改进,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且此记录应保存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培训

第14项

1.生产商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负责培训的人根据培训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与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有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2).将培训的情况书面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

(3).记录培训进行的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2.当生产生物制剂等剂型时,除了以上提到的职责外,生产商还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根据培训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1).对所有生物制剂等剂型的生产或分析检验人员进行关于微生物学、医学、兽医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2).对无菌区操作人员或其它进行病原性微生物处理区域的人员进行有关防止微生物污染的必要操作的培训。

4.延伸到两个或多个车间进行的生产

第15项

1.一个生产商将部分生产过程委托过另外一个生产商负责(以下称前者为“委托方”,后者为“被委托方”)时,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签订一份合同,为了确保相应生产过程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能恰当地履行,合同需包括以下内容:

(1).被委托的生产过程的范围

(2).合同规定的进行生产的技术条件(以下称为“按合同加工”)

(3).在被委托方的生产车间里按合同加工方式生产出的合格品需经过委托方的定期确认。

(4).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关于“按合同加工”的说明。

(5).当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关于“按合同加工”过程中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提出必要改进措施的说明后,委托方应该确认这些必要的改进措施已经采取。

(6).运输和传送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方法。

(7).其它关于确保“按合同加工”方式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生产出合格品的必要内容。

2.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该在产品工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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