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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讲义

绪论

一中华法文化的特点

(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二)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沟通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三)法的公平要求与权利等差

“八议”、“官当”

(四)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西汉廷尉杜周“不偱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

杜周的回答是:

“三尺(法)安在哉?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五)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亲贵合一,家国一体

(六)重刑轻民,律学是法学的主要形式

重公权,轻私权;刑与法同义,律学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学。

(七)职官管理法占有较大比重

人治—官治—治官

(八)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秦时的“廷行事”和汉朝的“决事比”

二转型时期概览

转型时期八个阶段:

(一)鸦片战争前后

从抨击“祖宗成法”到“师夷变法”

(二)太平天国时期

太平天国的法制

(三)洋务派时期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四)改良派时期

民主、法治、三权分立等法律学说的输入

(五)民主派时期

民主宪政的尝试

(六)北洋政府时期

议会制度的尝试与失败

(七)国民政府时期

“六法全书”

(八)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与法制的建设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作用与方法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作用

培养历史观、国家观和法律观;为学习法学理论和部门法提供有关的历史知识,以加深对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1、结合历史背景

2、寻找学习规律

3、静态与动态结合

4、比较分析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学习要求:

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一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二)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三)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四)刑起于兵

第二节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二“禹刑”——夏代的法律

(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夏刑三千条”

1,刑种:

大辟、膑、宫、劓、墨

2,罪名:

“昏、墨、贼,杀”;“罪莫大于不孝”;“不用命戮于社”

3,监狱:

“圜土”、夏台

第三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神权政治与法制

(一)“率民以事神”

(二)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二“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一)主要刑名:

墨、劓、刖、宫、大辟

文献所载商代刑罚:

炮格(烙)、醢(hai)、脯(fu)、劓殄(tian)等。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学习要求:

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

第一节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与明德慎罚

 天命总是归属于“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二、“亲亲”与“尊尊”的礼治思想

(一)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第二节西周的立法活动

一制定周礼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孔子)

(一)“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

祭祀之礼

2,凶礼:

丧葬之礼

3,宾礼:

宾客之礼

4,军礼:

军旅之礼

5,嘉礼:

冠婚之礼

二编订刑书

(一)“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二)“吕刑”

西周中叶穆王命司寇吕侯主持制定《吕刑》(甫刑)

三礼与刑的关系

(一)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二)地位上:

礼主刑辅

(三)适用对象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的特权性,“刑不上大夫”强调刑的对象主要是平民。

第三节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国三典”: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眚:

过失;非眚:

故意。

非终:

偶犯;惟终:

惯犯。

3,罪不相及原则

“罪人不孥”

第四节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成文法公布的背景

井田制的破坏

王室衰微,诸侯争霸

诸侯各国适应形势进行改革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这一时期的法制原则(主要反映法家的思想)

(一)缘法而治的原则

1,国家必须制定法律

韩非子:

“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2,君臣必须依法办事

《管子》: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商鞅: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3,反对以私废法

立法名分,不以私害法,则治。

(二)刑无等级的原则

韩非子: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重刑轻罪的原则

“以刑去刑”

(四)布之于众原则

《管子》:

“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亚里士多德:

“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法经》的制定

(一)《法经》的制定背景

魏文侯变法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共有六个篇目,分别是:

1,盗法:

窃货曰盗,即侵犯财产的犯罪

2,贼法:

害良曰贼,即危害人身的犯罪

3,囚(网)法:

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4,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5,杂法:

拾遗补缺之之篇

6,具法:

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

杂法(六禁):

《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

“其杂律略曰:

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

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

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

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

丞相受金,左右伏诛。

犀首以下受金则诛。

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三)《法经》的历史意义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三商鞅对法制的变革

(一)变法的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的内容

2,用刑赏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二)变法的意义

1,使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

刑、法、律概念的演变

1,刑:

刑字的最早的写法是“井”字,甲骨文中已有发现,主要用于人名、地名,如妇井、井方。

《易经·井卦》注:

“井,法也。

”这里的“井”字,读音为刑,其写法为“幵”。

这里的“井”字又可以写作“井刂”,《说文解字》:

“井刂,罚罪也,从井,从刀。

2,法:

废→发→伐→罚→法

3,律:

律在古代最原始的含义是指音律,所谓“五音六律”。

《说文》“律,均布也。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公元前206年)

学习要求:

了解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创新点。

把秦的法制与社会变化与秦朝的灭亡联系起来考察,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

第一节秦朝的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缘法而治

(二)法令由一统

(三)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云梦秦简》的发现

第三节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责任年龄的确定: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5,并和论罪

4,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连坐原则:

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8,诬告反坐

二民事法律

齐国稷下学宫

三其他法律

(一)行政立法

1,确立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体制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分郡县两级(36郡)

三公:

丞相-----最高行政长官

太尉------军事最高官吏

御史大夫-----副丞相,具体负责转呈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兼理监察、举劾官吏。

3,官吏管理制度

(1)任官的标准和限制:

德才兼备----“五善”

(2)选任的方式

a察举(由下而上)b征召(由上而下,有名望人士)c任子(葆子)高级官员保举自己的子弟。

(3)考课与奖惩制度

a上计

b考课

考课结果:

最殿

秦朝任官标准——“五善”

一,忠信敬上

二,清廉毋谤

三,举事审当

四,喜为善行

五,恭敬多让

(二)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

《仓律》、《厩苑律》

3,手工业管理法规

《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金布律》,《关市律》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

秦的中央审判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诉讼形式

官吏纠举和平民自诉

(二)起诉程序

1,辞者辞廷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3,关于调查与勘验

“爰书”,“封守”

(三)审判程序(《封诊式》)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地地方提出诘问。

诘问时又要把辩解的话记下来。

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效果分为:

“上”、“下”、“败”三类。

“读鞫”与“乞鞫”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

学习重点:

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

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表现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以后

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第二节两汉的立法概况

西汉的立法活动

(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

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

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主要立法形式

1、律2、令3、科4、比

二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基本沿用西汉旧律

“议省刑法”,“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三,、秦汉律学的诞生

从秦朝时的“法律答问”到汉朝的“私家注律”,西汉有杜周、杜延年父子,东汉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

第三节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汉文景时改革刑制

1、改革的背景:

缇萦上书

2、改革的原因: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改革的内容:

①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二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一百。

③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具体规定。

4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二)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

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矜老恤幼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

女徒顾山

汉代针对女子的徒刑。

对已判了刑的女犯,只要能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返家而不服苦役。

这被认为是“施惠政于妇女”的表现。

(三)主要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反逆罪②群盗罪③首匿罪④通行饮食罪⑤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②违反诏令罪③欺谩、诋欺、诬罔罪

④祝诅、巫蛊罪⑤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⑥盗毁山陵、宫阙及御物罪⑦犯跸罪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②阿党与附益罪③王侯私出国界④酎金不如法罪

⑤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诽谤妖言罪

②非所宜言罪

③腹诽罪

5,其他

殴辱王杖主罪

二汉朝的民事法律

(一)行为能力的确定

(二)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2,其他财物所有权

(三)债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佃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

(1)婚姻的成立

汉初惠帝六年(BC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即出五倍的算赋(一算120钱)。

(2)一妻多妾制

(3)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2,家庭

同居共财

3,继承

嫡长子继承与诸子均分财产

遗嘱继承

第四节汉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

廷尉

2,地方:

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劾

1,逐级告劾2,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3,诬告反坐

(二)审判

读鞫、乞鞫

(三)覆案

奏谳

三执行

(一)录囚:

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二)秋冬行刑

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四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

(1)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2)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

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3,原则:

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 

  4,影响:

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

引礼入法的开始:

1,儒家思想通过单行立法直接进入法律中

上请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

矜老恤幼

2,引经注律

3,春秋决狱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三国时期(公元220---280年)

(一)蜀国(221---263年)

“蜀科”

(二)吴国(222---280年)

“多依汉制”

(三)魏国(220年---265年)

《魏律》18篇

1,《魏律》在体例上的变化

由原来的《九章律》增加到十八篇。

汉九章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律,而魏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九篇。

把原来居于第六位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起到了刑法总则的作用

2,内容上的变化

调整了旧篇目之间互相矛盾的条文,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科令。

统一了刑种,法定刑为死、髡、完(徒)、作、赎、罚金,杂抵罪共七种。

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等级的“八议”条款。

二两晋时期

西晋(265---317年)

东晋(317-420年)

(一)西晋的《晋律》(《泰始律》)

20篇,620条

(二)晋律的特点

1,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

2,文字简略,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3,第一次把“服制”列入律典

魏晋律学: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学就是刑法学。

律学实质上就是解释现行法律之学,更确切地说,是对刑法规范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的解释。

魏晋南北朝阶段是中国传统律学的重要发展阶段。

表现为以下特点:

第一,更集中于对现行律文注释,成为名副其实的注释律学。

第二,律学逐渐摆脱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相当独立的学科。

第三,由私家解律复归于官方注释。

第四,注释内容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四北朝时期的法制

(一)北魏律(后魏律)(公元386---534年)

北魏分裂后,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这样使法律形式出现了格与式两种。

(二)北齐律

其特点是: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具体特点:

1,体例安排更为合理。

12篇目依次是:

名例(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基本上为后世的十二篇目确定了蓝本。

2,确定了重罪十条,成为“十恶”之开端

3,确立了鞭、杖、徒、流、死五刑,为封建制的五刑奠定了基础。

4,北齐律的科条简要,规定明确,它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是后世封建法典的奠基石。

(三)北周律

程树德《九朝律考》图解: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

后魏律-----—后周律

—北齐律——————————————————

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

大业律

第二节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一,经济立法

品官占田荫客令:

品官按其尊卑(即品第,由第一至第九品)可占田,荫亲属及非亲属(即佃客和衣食客)。

二,行政立法

中央三省

尚书(执行)、中书(起草)、门下(牵制中书)。

为隋唐所本。

九品中正制

又叫“九品官人法”,在曹丕时建立,是代表士族豪门利益的官吏选拔制度。

具体规定是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选任为官。

到西晋,由于中正官被豪门把持,结果只注重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状况。

三,刑事立法(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一)八议

出现于魏律,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官当

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出现在北魏和南陈。

(三)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是规定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

它是隋朝“十恶”制度的基础。

(四)“五服”入律

称为“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服制来定罪量刑。

体现了同罪异罚。

在刑法的适用上,其原则是: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亲属分为五等:

1,斩衰亲2,齐衰亲3,大功亲4,小功亲5,缌麻亲

(五)刑罚制度上的进一步改革

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西魏和北齐都有此规定,至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曹魏时期法律规定,在室子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

后世多循此制。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第三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审判机关

三国两晋是廷尉,北齐是大理寺。

(二)监察机关

三国两晋时为御史台,南北朝时为“南司”或“南台”,北周称“宪司”。

律博士:

魏明帝时设置,是大理寺或廷尉的属官,共四人,专事教授法律知识,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水平。

唐废除。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刑讯制度

1,南朝有“测囚之法”,采用断食多日,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

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逼迫口供。

(南梁)

2,陈朝有“测立之法”,对不招供的囚犯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的土垛上站立约一个半小时。

(二)死刑奏报制度

(三)“登闻鼓”直诉制度

此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1,法律正式确认特权。

①“八议”②九品中正制③官当

2,罪刑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

①五服入律②重罪十条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618-907)

教学目的和要求:

隋唐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定型)。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后世封建立法及东南亚诸国的立法产生极大的影响。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唐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唐朝的立法概况;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唐朝的司法制度等一些基本问题。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二)《开皇律》的基本情况:

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三)《大业律》的基本情况:

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实施。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一)体例:

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第二节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

第三节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二)令:

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三)格:

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四)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五)典:

机构组织法。

四唐律的特点

(一)礼法结合:

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总之,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二)首创“疏议”:

它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三)内容简约:

十二篇五百条,比以往的律简约。

(一)礼法结合:

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1,以礼为立法的指导

所有条文都以“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如“君为臣纲”下的议、请、减、赎、当、免;“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下的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

2,引礼入律

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

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治罪等。

3,以礼注释法律

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注释

如“内乱”中【疏议】曰:

“《左传》云:

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

五唐律的影响

(一)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

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本,唐律的影响深远。

(二)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

涉及日本、朝鲜、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第四节  唐朝的刑事法律

一、有关刑罚和一般原则的规定

(一)刑罚

五刑:

笞、杖、徒、流、死五刑二十等。

1、笞刑:

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2、杖刑:

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递加10。

3、徒刑:

5等,自徒1年至3年,每半年递加。

4、流刑:

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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