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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文件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黑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决算的办理。

第三条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所属各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结算、决算的原则

第四条凡未列入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计划或与计划及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结算。

第五条工程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必须控制在计划投资限额以内。

第六条凡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设计变更单、设计联络单的结算执行《油田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2008年油田公司上市部分每份增加或减少投资3万元以上(含3万元)、未上市部分每份增加或减少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单、设计联络单必须经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审批,否则一律不得办理结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场经济签证,无特殊情况时不得签认。

现场经济签证单必须由建设单位基建、计划、设计部门及厂(分公司)级主管领导联合签字认可后方可结算;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基建、计划、设计部门及厂(分公司)级主管领导联合签字认可。

第八条竣工图的办理应严格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图管理暂行办法》(庆油发〔2000〕38号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开展结算工作,工作时限严格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庆油发〔2007〕41号文件)。

第十条跨年工程和提前开工工程竣工结算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单项工程实际完成时间分别执行相应年度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对于当年完工的工程,在年度结算办法未下发之前,可按上一年度结算办法办理结算,但设备、定额内未计价材料的价格按照实际发生期的价格标准结算。

第十二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结算

1.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的结算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细则(试行)》(庆油发〔2003〕20号文件)。

风险系数的计取基数为扣除设备金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2.凡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程内容现场未实施的,在结算时应将这一内容所对应投资予以核减。

3.每份增加或减少投资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设计变更单、设计联络单,可将变更单或联络单内容单独编制结算文本后进行结算。

4.工程现场实际与招标文件相比合理增加的设备(不包括站外预制管段工程量),其费用应予以结算。

5.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采购物资只调整价差和税金。

6.工程竣工结算文字资料中应包括工程招标文件、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现场交底记录和标底审定通知单。

第十三条三项费用(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下浮招标工程的结算执行本办法,下浮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结算执行油田公司相应规定。

第十五条概算包干工程,除合同约定需调整的工程内容外,按概算包干价办理结算、决算。

第十六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结算

1.建设单位按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设计审批文件扣除土地补偿费、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设计文件审查费、预备费后的概算批复金额为EPC项目的结算金额。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工程批复金额的20%留在建设单位使用。

项目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下发的《石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规定》(〔95〕中油基字第79号文件)时,工程质量监督费、设计文件审查费已包含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不得重复扣除。

2.设计审批文件中的工程内容现场未实施的,投资应予以核减。

第十七条其他费用结算

1.项目土地补偿费以计划下达或概算批复金额为限,按照油田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认定金额结算。

2.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结算内容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石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规定》(〔95〕中油基字第79号文件)。

3.凡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勘察费、设计费执行概算批复金额。

4.建设工程监理费结算执行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计划下达金额。

5.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计划单列的费用项目按计划下达金额结算。

6.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未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的生产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和节余资金工程,只结算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费和设计费。

第三章结算文本及人员资质要求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决算文本必须采用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认可的预(结)算软件编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和其他费用结算应由结算文本封面、编制说明、结算汇总表和结算明细表组成。

编制说明应包括:

工程名称、工程造价、工程概况(工程概述和主要工程量)、编制依据(费用定额、预算定额、图纸、价格依据等)、需说明的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填写“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

(一)”,其他费用结算填写“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

(二)”。

第二十条人员资质要求

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文本的编制、审查、校对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核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三级”以上资质。

2.持有其它部委(行业)或省(直辖市)资格证的造价专业人员,应到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办理验证、备案手续。

第四章结算、决算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结算、决算的审核范围。

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计划下达的建设项目、费用化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生产维修、房屋维修项目,均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

计划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生产维修、房屋维修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竣工结算、决算的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单位一审。

报审金额不得更改。

2.建设单位审查完工程结算文件后,报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复审。

3.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根据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核后的结算文件,审查工程计划投资执行情况,办理工程结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竣工结算一审由建设单位完成。

建设单位不具备审查能力时,按照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下达的“委托审查计划”,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查。

可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名单由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发布。

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由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所属监理单位监理时,工程结算一审由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费全额计取;不具备独立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监理单位不承担工程结算的审查,监理费按计算标准的75%计取。

第五章定额使用

第二十五条油田安装工程、化工工程、35千伏以下(含35千伏)电力工程

1.预算定额:

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下发的《2008年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2008年大庆油田十五万立方米浮顶油罐预制安装及附属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大庆油田建设工程补充定额》、《2008年大庆油田改造与维修工程预算定额》,不足部分执行《2008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

上述定额子目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各单位向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申请编制补充定额。

2.费用定额:

⑴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所属石油企业专业施工队伍(详见附件9.1)执行集团公司印发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油计字〔2005〕519号文件),以人工单价44.50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率标准及计算程序表》“石油企业专业施工队伍”标准(详见附件1)。

⑵集团公司直属施工单位持相关隶属关系证明文件,报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审批后执行相应标准。

⑶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所属石油企业非专业施工队伍(详见附件9.2)和非石油施工企业承建的输送管道类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为35.60元/工日,以此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率标准及计算程序表》“石油企业非专业施工队伍”标准(详见附件1),即:

“输送管道工程”取费基数=定额人工费×0.80

“输送管道工程”定额直接费=“输送管道工程”取费基数+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

⑷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所属石油企业非专业施工队伍和非石油施工企业承建的“站场类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为35.05元/工日,以此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2),即:

“站场工程”取费基数=定额人工费×0.7876

“站场工程”定额直接费=“站场工程”取费基数+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

第二十六条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园林绿化、修缮工程

1.预算定额:

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下发的《2008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2008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补充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2008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高级装饰修订版)》。

不足部分执行《2008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适用范围为厂、站、居住区内道路、道板及办公楼前广场、绿化工程以及城市型道路。

庭院、小品、绿化工程和环境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

房屋修缮工程执行《200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

2.费用定额:

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以人工费35.05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2)。

本省以外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取费后在税前核减人工费5.00元/工日。

庭院、小品、绿化工程和环境建设工程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园林绿化”费率标准。

3.无论任何性质、任何工程的人工土方,取费时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下调50%,取费标准执行所属工程标准。

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

1.预算定额:

执行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2.费用定额:

执行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费率执行《公路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3)。

3.根据黑龙江省交通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路工程人工费为53.78元/工日,以此作为取费基数。

第二十八条通信工程

1.预算定额:

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信部规〔2008〕75号文件)及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下发的《2008年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

2.费用定额:

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信部规〔2008〕75号文件),人工费技工为48.00元/工日、普工为19.00元/工日,并以此作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通信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不含35千伏)电网工程

1.安装工程、送电线路工程、电缆线路工程、灰坝工程

预算定额:

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下发的《2008年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

费用定额:

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关于发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电联技经〔2007〕139号文件)。

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下发的《关于公布各地区工资性补贴的通知》(电定总造〔2007〕12号文件),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为33.07元/工日、送电线路工程人工费为35.17元/工日取费,以此作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电网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5)。

2.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3.通信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4.设备运杂费执行本办法《机械设备运杂费》(详见附件6)。

5.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项目划分执行《关于发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电联技经〔2007〕139号文件)。

第三十条生产维修工程

1.生产维修工程指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生产维修计划所列生产维修项目。

2.预算定额:

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3.生产维修工程以人工费35.05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本省以外施工单位取费后在税前核减人工费5.00元/工日。

执行《2008年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时,“输送管道工程”或“站场工程”取费基数=定额人工费×0.7876。

4.费用定额执行集团公司印发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油计字〔2005〕519号文件)或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

第六章价格

第三十一条设备及定额内未计价主材应优先执行油田公司印发的《2008年大庆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庆油价发〔2008〕7号文件)、2008年建材预制产品价格,其次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发布的物资供应指导价格。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的建材预制产品,其结算价格执行油田公司价格领导小组下发的《2006年建材预制产品关联交易价格执行规定》(庆油价发〔2006〕8号文件)、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下发的《2006年建材预制产品关联交易价格执行规定补充说明》(庆油价定函字〔2006〕25号文件)、《关于建材预制产品价格执行时间有关规定通知》(庆油价定发〔2008〕58号文件)。

2008年建材预制产品生产厂家名录见附件11。

对于《2008年大庆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建材预制产品价格以及油田公司物资供应指导价不足部分,可按各单位在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网页上公示的价格进入工程结算,待事后审查时,将高出的价差部分从工程尾款中扣回。

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的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下发的《2008年大庆油田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单价表》。

第七章费用标准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远地施工费

1.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时,企业驻地距施工地点在200千米以内(含200千米)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在200千米以外的,均按人工费的11.00%计取。

2.施工单位驻地系指承担现场施工任务的工程处或分公司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四条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核定。

实际发生时,按本办法相应附表计取。

第三十五条集中供暖费

1.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园林绿化、修缮工程

⑴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所属油建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化建公司、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筑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道路管理公司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时,集中供暖费按12.00元/工日计取;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电力工程公司、大庆油田方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庆中基石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时,集中供暖费按4.60元/工日计取。

⑵其余施工单位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时,不另计集中供暖费。

2.油田安装工程、化工工程、35千伏以下(含35千伏)电力工程以及公路、通信、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不含35千伏)电网工程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所属油建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化建公司、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筑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道路管理公司按17.00元/工日计取;

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电力工程公司、大庆油田方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庆中基石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庆升实业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工程总公司、大庆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9.60元/工日计取;

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所属其余施工单位和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4.92元/工日计取。

3.本省以外施工单位按企业所在地的地区或市级建委、财政局文件,报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税金

1.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所属石油企业专业施工队伍、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工程总公司、大庆油田环宇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中油管道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公司、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油田生产性工程,税金按工程造价的1.012%计取,承建的油田非生产性工程和其余施工队伍税金按表一标准执行。

油田生产性工程与非生产性工程的划分执行油田公司财务资产部有关规定。

表一

地区

项目

计费基础

工程所在地

市区

县城、镇

城、镇以外

大庆地区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本条规定

3.44

3.38

3.25

2.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关于设备费等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05〕1号),按表一标准计取税金的工程,设备费不得计取税金。

3.按表一标准计取税金的施工队伍承建安装类工程,税金计取基数中不包括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费用;对于非安装类工程,无论采购方式如何均按工程总造价计取税金。

4.安装类工程与非安装类工程的划分。

根据每份工程结算文本中单位工程隶属性质,安装类单位工程合计造价大于等于工程总造价的50%时,则该工程结算文本中税金按安装类工程计取,否则按非安装工程计取。

5.按表一标准计取税金的施工队伍在办理安装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与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费用必须分别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

(一)”。

第三十七条非生产性工程材料增值税的计取基数:

  1.定额中已计价的材料费为合计数除以1.028;

2.定额中未计价的材料、设备:

⑴当采用《大庆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价格时,计税基数为“供应价格”;

⑵当采用经过审批的不含增值税的调拨单时,计税基数为“计划价格”。

第三十八条工程定额测定费由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收取。

第八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油气田管网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颁发的《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和油气田管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界定意见》(油总造字〔1999〕第25号文件)。

第四十条土方

1.外运土方最高限价27.00元/立方米(含土场管理费,不包括碾压),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2.垃圾及余土外运执行《2008年大庆油田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房屋维修废弃物外运”子目,不再调整运距。

第四十一条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按《2008年大庆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说明扣回采购费。

第四十二条除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建设单位采购材料金额应作为施工单位计取联合试运转费、安全生产措施费和规费的基数。

第四十三条运输

1.非标容器运输距离不足20千米时执行基本运距定额,不做调整。

2.标准设备运杂费按附件6标准计取。

3.施工材料运距超过15千米时,调整系数按附件7标准计取。

4.混凝土电杆、构件运输费按附件8标准计取。

5.单项材料超15千米运输又无相应定额可执行时,其运费按0.66元/吨·千米计取;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不含35千伏)电网工程运距超过15千米时,运费也按该标准执行。

6.预制管道运输费用。

除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所属石油企业专业施工队伍(详见附件9.1)以外,其余施工单位在大庆油田施工时,均不得计取预制管道运输费用。

7.超大超重设备拉运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经济签证结算。

第四十四条检测、检定

1.脚手架支撑用钢管扣件检验检测费执行大庆市建设局颁发的《关于开展施工现场脚手架支撑用钢管扣件检验检测的通知》(庆建函〔2007〕47号文件)。

专业检定机构为哈尔滨北松钢管扣件检测公司。

2.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阀门检验费。

3.工程结算时可计取压力容器二次检测费用。

4.施工单位发生的材料检测费用结算时不得另行计取。

5.仪器仪表检定费用计取标准。

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准入仪器仪表检定单位及其检定项目详见附件10,其中:

油田公司(含未上市部分)所属检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产品(劳务)关联交易结算价格(2006年第二批)》(庆局油联发[2006]3号文件)、《关于原油流量计检定价格及计量器具现场检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庆油价发〔2008〕4号文件)或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规定。

法定检定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文件),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第48号文件)。

凡检定机构和相应检定项目超出附件10规定范围的,不予结算。

第四十五条预制产品、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的保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混凝土构件为1.00%。

2.防腐、保温预制管段为0.50%。

3.非标设备为0.50%。

4.标准设备:

国产设备为0.50%,引进设备为货价的0.30%。

第四十六条井口、计量间和配水间工艺安装执行“输送管道工程Ⅲ类”,与之配套的电气自动化安装执行“站场工程Ⅲ类”或黑龙江省费用定额。

第四十七条建设场地残留建筑物的拆除,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不分单层多层均执行《200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中的“平房全房拆除工程”相应子目,可并入主体工程取费。

第四十八条高度30米和超过30米的消雷针塔按《2008年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送电线路铁塔组立定额执行。

第四十九条采用机械挖管沟时,其放坡系数应按设计规定计取。

设计无规定的,集输管道按1:

0.29系数计取;注水、供水、排水管道及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可按1:

0.71系数计取。

第五十条穿越公路赔偿费用标准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黑政发〔2002〕52号文件)。

第五十一条单独签订合同的穿越公路工程费用标准按主体工程下调一个工程类别计取。

第五十二条安装类工程中发生的零星维修项目人工费调整至35.05元/工日,按照主体工程降低一个类别单独取费。

第五十三条工程投资中不包含的收费项目,如管道跨渠补偿费、碰头补偿费等由建设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所发生费用从建设单位生产成本中支出,不得计入工程结算。

第五十四条压力容器检测费用计取标准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93号文件)。

施工单位在支付此项费用时,应到二级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办理检测证明手续。

第五十五条设备材料划分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石油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95〕中油基字第79号文件)中附件“设备与材料划分”。

由预制厂预制、现场安装的金属储罐按材料计算。

第五十六条绿化工程养护年限按一年计算,超出年限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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