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技术协议151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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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技术协议15105
发电机技术协议
一、技术标准及供货范围:
1.1本技术协议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书和发电机技术标准的优质产品。
本技术协议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2发电机及励磁系统技术标准
GB755—2000“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GB/T7064—2002“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
GB7409—1997“同步电机励磁系统”
GB10585-1998“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供应清单
QF-15-2型15000KW10500V汽轮发电机
品目号
货物名称
主要规格
数量
备注
1
发电机总装
QF-15-2
15MW10.5KV
1
不包括汽端轴承及联轴器
2
空气冷却器
450KW
1
90KW×5组
3
励磁调节器
DAVR-S2
1
配干式变压器
4
发电机刷握
2
备品
5
发电机电刷
D17225×32×60
16
备品
6
定子半线圈
上6下2
8
备品
7
套筒轴承
1
备品
8
拆装护环工具
1
随机工具
9
抽装转子接轴
1
随机工具
10
装箱单
4
11
随机图纸
4
12
电气数据
4
13
发电机产品合格证
2
14
使用说明书
4
电气数据
1型号:
QF-15-2
2额定功率:
15MW
3功率因数:
0.8
4额定电压:
10500V
5额定电流:
1031A
6额定转速:
3000转/分
7效率:
97.3%频率50Hz定子绕组接法:
Y
8空载励磁电流:
90A
9空载励磁电压:
50V
10满载励磁电流:
259A
11满载励磁电压:
203V
12定子三相短路电流为额定值:
(1031A)时的励磁电流:
186A
13定子绕组直流电阻(75℃):
0.01969欧/相
14转子绕组直流电阻(75℃):
0.6608欧
(130℃):
0.778欧
15短路比:
0.48
16漏磁电抗(Xe):
11.13%
17纵轴同步电抗(Xd):
232.5%
18纵轴瞬变电抗(X'd):
23.2%
19纵轴超瞬变电抗(X”d):
13.63%
20逆序电抗(X2):
16.6%
21零序电抗(X0):
6.41%
22定子开路时转子绕组的时间常数(Td0):
9.1秒
23定子三相短路时的电流瞬变分量时间常数(Td3):
0.91秒
24定子三相短路时的电流超瞬变分量时间常数(T″d3):
0.11秒
2.2发电机技术要求
2.2.1整套机组能承受地震烈度为7度。
2.2.2定子出线端数目6个。
2.2.3在平台上距声源1m处的噪声声压级限值不超过92dB(A)。
2.2.4转子绝缘系统为“F”级绝缘定子绝缘系统为“F”级绝缘,允许温升及温度限值按“B”级考核。
2.2.5发电机采用空气密闭循环通风系统。
2.2.6在冷却水温度不超过+33℃的条件下,冷却空气温度不超过+40℃。
2.2.7配备如下发电机检测装置:
定子铁芯、绕组层间热电阻;
发电机进风热电阻、出风热电阻;
每个轴承出油口设电接点双金属温度计,便于现场观测温度和信号报警;
2.2.8冷却器进水温度按33℃设计,工作压力不低于0.17Mpa,试验水压不低于工作水压2倍,历时15min。
2.2.9冷却器满足一个冷却器因故障停止使用时,发电机仍能承担75%额定功率连续运行,而发电机有效部件不超过允许温度。
2.2.10发电机定子、转子各部分温度和温升限值,轴承排油温度、轴瓦金属最高温度均符合国标GB/T7064-1996中的规定。
2.2.11发电机轴承排油温度不超过65℃,轴瓦金属最高温度不超过80℃。
2.2.12发电机在额定转速下运行时,轴承在二个坐标方向(水平、垂直)允许振动值(双振幅)为:
小于0.025mm;
2.2.13临界转速离开额定转速的±20%,通过临界转速时轴承的振动值不大于0.162mm。
2.2.14发电机具有进相运行能力,在进相功率因数(超前)为0.95时可长期额定出力运行;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短时过电流能力:
1.5倍额定电流30秒,发电机无损伤。
2.2.15在发电机失磁的情况下,发电机允许在低负荷下短时间异步运行。
具体数值满足国标GB/T7064-1996要求。
2.2.16出厂试验时,进行定子绕组端部及引线固有振动频率的测定,满足JB/T8990-1999标准要求。
2.2.17发电机各部分结构强度在设计时已充分考虑能承受在额定负荷和1.05倍额定电压下运行时,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突然短路事故而不发生有害变形。
2.2.18供方根据JB/T8446-1996标准要求进行旋转状态下转子匝间短路的判别,并提供试验报告。
为了强化质量控制:
使用动态两极电压法、交流阻抗法及动态波形法三种方法之一检测,检查转子匝间绝缘状态。
2.2.19发电机的仪表和控制要求
2.2.19.1总的要求
2.2.19.2供方设计汽轮发电机设备及其系统时,考虑了各种工况下的安全及合理的运行操作方式,并提供图纸列出参数测点布置及控制和保护的要求,成套供应必要的检测控制设备。
2.2.19.3随本机供应的检测元件、仪表及控制设备选用通用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在没有国家通用产品可选用的情况下,供方成套供应经实践证明质量可靠、性能符合工艺要求的产品。
无论什么情况,均不配供含水银等有毒物质的仪表以及国家宣布淘汰的产品。
2.2.20发电机使用寿命为30年,发电机大修周期不小于四年。
2.2.21发电机年运行小时数不少于7500小时,发电机在额定工况、额定容量下年利用小时不少于6500小时。
2.3励磁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4.3.l本工程发电机采用自并励—可控硅整流静止励磁系统,供方应为机组提供一套完整的励磁系统设备及备件,满足发电机在各种工况下的正常运行。
4.3.2励磁系统主要由励磁变压器,整流装置,灭磁装置,转子过电压保护装置,起励装置,数字式励磁调节器,励磁系统控制,保护,检测等部分组成。
由供方设计及供货。
4.3.3当发电机的励磁电压和电流不超过其额定值的1.1倍时,励磁系统保证连续运行。
4.3.4励磁系统短时过载能力大于发电机转子绕组短时过负荷能力,强励倍数为2.0倍(机端电压为80%额定电压时),允许强励时间不小于10秒。
4.3.6励磁系统在发电机近端发生对称和不对称短路时均能保证正确动作。
4.3.7自动电压调节器(AVR),保证发电机从空载额定到满载范围内,调节精度为±0.5%。
4.3.8自动电压调节器(AVR)保证同步发电机从空载额定电压的70%~115%的范围内稳定、平滑地调节。
4.3.9手动励磁控制单元保证发电机励磁电压能在空载额定励磁电压的30%到额定励磁电压的130%进行稳定、平滑地调节。
4.3.10因励磁系统故障引起的发电机强迫停运次数不大于0.25次/年,励磁系统故障率不大于0.5次/年。
4.3.11发电机励磁系统设有直流侧短路、整流元件换相电压、功率整流装置交流侧过电压、励磁变压器保护等必要的保护装置。
励磁变压器保护的配置按GB14285—93中2.3执行。
4.3.12励磁系统设有表明运行状态的信号。
4.3.13励磁系统能向远方控制中心提供必要的测量信号、状态信号、报警和故障信号。
4.3.14励磁装置设有发电机电压和无功功率(双向),励磁电压和励磁电流等表计。
4.3.15励磁系统工作电源为交流380V和直流220V;
五、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
5.1售前售后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签订的产品技术协议和经济合同;
GB/T7064-2002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第3.28条。
5.2具体承诺条件:
对于买方所提出的问题,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给以答复;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原因使机组不能正常运行或零部件损坏,卖方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
质量保证期内卖方需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处理卖方产品在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质量保证期以外保证提供维修配件,并按买方要求提供维修服务;
卖方需终身无偿提供技术咨询,优价供应备品配件或劳务。
5.3卖方需要的其他服务,可在合同中规定,列入售后服务承诺内容。
5.4卖方需对出售的备件、配件承担“三包”责任。
5.5售后服务实行现场服务和终身服务、全方位服务。
六、技术服务
6.1合同生效后十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供设备设计需要的以下技术资料和数据(数量一式五份),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资料(图纸、文件)光盘一份。
6.1.1设备设计能力,富余能力。
操作参数的变化范围,完整的技术规格,操作规程。
6.1.2卖方在竞标时提供完整的设备基础图,设备布置图(包括平面图和剖面图),总装配图。
6.1.3所有构筑物的设计基础资料。
6.2设备的技术资料,卖方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数据和图纸一式八份,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资料(图纸、文件)光盘一份。
6.2.1图纸目录及说明书:
6.2.2总装配图和各部件装配图,主要部件图,设备基础图;
6.2.3卖方提供机器部件的制造图,技术说明书,检验标准和方式说明书;
6.2.4卖方提供设备易损件零件图纸及备品备件清单。
6.2.5卖方提供设备所用材料的生产厂家和材料或成份报告。
6.3现场仪表设备清单和控制仪表清单
6.4设备安装和维修的技术文献
6.4.1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设备安装的步骤和方法,设备安装的质量标准,检查设备所需的工具和检查方法;
6.4.2设备维修规程。
6.5操作指南
6.5.1机械正常起动,运行和停止操作规程,设备正常运行参数,设备常见故障分析及突发事故的处理方法,工艺参数控制范围。
6.6开始运行和试运行技术资料
6.6.1开始运行时检查的项目、方法及标准,使用的检查仪器和设备;
6.6.2卖方向买方提供试运转前要准备的物资器材。
七、验收标准
7.1交货前,制造商对货物出厂前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货物出厂前检验结果和证明书不应视作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7.2货物运抵现场后,如与合同要求不符,买方将在规定时间内将结果或证明书向卖方索赔,除不在合同要求责任外。
7.3如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或有缺陷时,包括潜在缺陷,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7.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家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7.5制造厂对所提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测试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7.6在性能测试的各项结果均符合定购合同的技术要求时,由卖方出具性能测试报告书给买方。
7.7性能测试的试验方法和性能偏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卖方的免费技术服务
8.1卖方负责调试至生产正常;
8.2卖方在收到买方安装调试传真3天内到买方项目现场进行调试;
8.3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疑问的,卖方负责在12小时内给予答复,需要来人处理的,卖方2天内到达现场负责提供服务;
8.4在设备运转和性能测试期间,卖方要派出胜任的,身体健康的技术人员到工地进行技术服务;
8.5质保期内属设计制造质量方面的问题,卖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质保期满后实行优质优惠的终身保修服务。
九、质量性能担保
9.1卖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否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和退款,卖方退还买方的合同款,并赔偿因终止合同和退款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
9.2买方将以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作为工程设计依据,凡因卖方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或提供的设备技术数据有错误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负全部责任。
9.3卖方提供的设备部件机械功能完善,运行正常,无任何缺陷,并提供质量担保承诺书。
9.4提供外购件的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证书。
十、包装要求和运输方法
10.1设备包装需要与设备清单相符,以便进行验收。
10.2用汽车运输方式运送设备到买方施工现场。
十一、技术培训
11.1卖方在安装调试的过程中需提供不少于2次的现场指导培训,派驻的主要技术人员有承担过类似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经验。
甲方:
xxxxx乙方:
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