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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2

《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心近来又最远,真诚是中间通道。

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

民法

先简介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知识点

  第一,民法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

  重要掌握三点: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

  第四,民事代理

  重要掌握四点:

  

(1)代理概念和特性

  

(2)代理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权行使原则

  (4)关于无权代理关于问题

  第五,物权制度

  重点掌握: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

  第六,债权

  重点掌握:

  

(1)债保全和担保

  

(2)合同

  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

因而,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基本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和调节对象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调节对象

  《民法通则》规定,国内民法调节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节对象,主体都应当还涉及非法人组织。

因而,国内民法调节对象可以视为: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节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是人身关系。

一方面,民法中人身权,涉及人格权和身份权,另一方面,人格权利详细化,就是详细人格权,重要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具备直系亲属关系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某些关系。

  (三)国内民事立法概况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具备国内民事基本法地位。

因而,重要记住:

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都是基本法律,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以外法律。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合同法》,此外,尚有《婚姻法》、《继承法》。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原则重要记如下六项原则标题。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节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它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

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承担者。

  国内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特别状况下,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还可以体现为其她形态,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因而,特别注意是,它讲是一种资格,而不是讲详细权利。

在国内,自然人具备平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也就是说,自然人在整个生存期间,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例如,婴儿一出生,便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能力。

它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任何自然人都具备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具备同一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年龄以及智力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国内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如下三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备可以通过自己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能力。

《民事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18周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步还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quot;。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只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她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活动;其她民事活动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法定代理人批准"。

第13条第2款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她精神状况相适应民事活动,其她民事活动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法定代理人批准"。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具备以自己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她法定代理人。

  (3)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公司、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容许范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依法核准登记。

国内《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事实上承认个体工商户具备名称权。

  个人独资公司是指由一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独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人为一种自然人;有合法公司名称;有投资人申报出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公司承担。

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公司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公司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祈求,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公司财产局限性以偿还债务,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她财产予以清偿。

  2.法人

  

(1)法人概念

  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有独立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区别于非法人组织,如分支机构。

  

(2)法人应具备条件

  国内《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同步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财产或者经费。

第三,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

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种类

  国内《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为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人,公司法人也是营利法人。

  非公司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承担国家管理以及从事文教、科技等项活动法人。

此类法人分为三类: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队法人。

  (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自成立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终结时终结,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在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同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范畴是一致。

  (5)法人成立、变更、终结

  法人成立是指法人获得法律上主体资格法律事实。

  法人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组织上合并或分立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畴等变化。

法人变更形态有:

法人合并;法人分立;组织形式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其她形式变更,如公司法人变化名称,住所、经营范畴等。

  法人终结是指法人法律上人格丧失,即法人消灭。

国内《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公司法人由下列因素之一而终结:

  ①依法被撤销

  ②解散

  ③依法宣布破产

  ④其她导致法人终结因素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组织。

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形式重要有合伙、法人分支机构、筹办中法人。

  

(1)合伙

  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合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共同劳动一种形式。

合伙是民事权利主体依互相合同而形成特别形式。

在合伙中,各合伙人投入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而经营积累财产则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权利。

合伙人为合伙而进行经营活动,其成果均归于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债务,在合伙人之间,依各自出资比例或者合同商定承担;而在合伙与第三人之间。

则由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人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13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公司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备公司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到,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性质是有区别。

  (3)筹建中法人

  筹建中法人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非法人组织。

她特性在于:

筹建中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筹建中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组织体,是非法人组织。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有民事义务所指向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重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

  民法上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满足人们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物质客体。

  物在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划分: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其她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也是物种类。

有价证券重要涉及:

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提单和仓单。

  2.行为

  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重要某些。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重要体现形式有:

作品、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也是很重要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重要涉及人格权,人身权,体现了某些跟人身利益有关某些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有民事义务。

在民法上按照不同原则可以对民事权利作不同分类,从人身利益性质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从作用上可分为支配权、祈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效力范畴可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依照依存关系可分为主权力和从权利;依照其成立要件与否所有实现,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商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商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悲观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背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形式和分类理解一下即可。

其分类重要有:

  ①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她责任;

  ②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③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④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6.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事实或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素。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意思表达行为,行为人将一定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目,即在于设立、变更、终结一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要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有偿行为与免费行为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达为成立要件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达之外,还需要以物交付为成立要件行为,如借用合同。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依附于主行为。

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从行为。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商定必要要有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干成立行为。

  7.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有一定得因素才干成立行为,因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

无因行为是不需要因素行为。

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

  8.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以上几点重点掌握1、3、4、5、6、7。

  (四)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两大类,共五种形式。

  1.明示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2.默式形式

  

(1)推定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或者文字方式,而以自己积极作为行为进行相应意思表达,使她人据以推断出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

  

(2)沉默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或者文字方式,而以自己悲观不作为行为,进行相应意思表达而使她人据以推断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

如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这种沉默即视为接受继承。

不作为默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商定状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达。

  (五)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

  民事行为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客观状况。

它可以分为普通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获得法律承认效力。

民事行为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前提,虽然大多数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同步浮现,但是,依然有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不是同步。

例如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导致损失法律后果责任是缔约过错,而合同成立并生效浮现合同损失法律后果就有也许是违约责任。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拟定行为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依照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特点是:

将来发生事实;不拟定事实;由行为人商定事实;合法事实。

  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商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到来作为行为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依照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区别在于:

期限是必然能到来,条件则是也许到来。

  3.无效民事行为能力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绝对、固然、拟定不发生效力。

其分类:

  

(1)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凡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相适应民事活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批准而由该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为时,其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达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行为。

  (4)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该种民事行为不属于固然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属于自始无效民事行为

  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视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

  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后果。

因而,它是一种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发生错误结识。

  

(2)显失公平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运用优势地位,或者运用对方紧急需要或缺少经验,致使双方利益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事实状态。

  (3)受欺诈而实行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行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区别是看与否损害

  了国家利益。

无效民事行为,尚未履行,应当停止履行;已经

  履行或某些履行,对于当事人已经获得财产和导致她人财产损失,依照不同状况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①返还财产

  ②补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5.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与否有效是处在不拟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第三人批准或回绝意思表达来拟定其效力民事行为。

  6.《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

  这一某些必要认真看,是重点考试内容。

重要掌握如下几点:

  

(1)合同生效条件

  

(2)合同成立和生效

  (3)合同无效状况(5种状况)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同形式

  (5)效力未定合同种类

  (6)关于合同中免责条款问题

  合同普通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则按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商定附加条件。

附生效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本地制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本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也可以商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

附终结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五、代理

  

(一)代理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备如下特性:

第一,代理人代她人为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畴内独立为意思表达(这一点比较重要)第四,代理法律行为直接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其她有关概念区别理解一下即可,不作细讲。

  

(二)代理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重点掌握)

  2.本代理和附代理

  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三)代理权行使原则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时,必要遵循法律规定原则,代理权行使原则重要有如下三项:

  

(1)在代理权限范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虽经授权但代理权已经终结,而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行为,则构成无权代理;代理人虽经被代理人授权,但超过被代理人授权范畴而为代理行为,则构成越权代理。

在代理人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状况下,如果该代理行为未能获得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使被代理人发生损害时,还要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2)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在普通状况下,代理人必要亲自为代理行为,只有在为被代理人利益而必要时,才干转托她人代理,且须事先获得被代理人批准,否则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行为,重要体现为三种状况,即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

所谓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同步代理其她人进行法律行为;所谓恶意串通,指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时,与相对方通谋勾结。

  (四)代理关系终结

  委托代理终结五种情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毕;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法人终结。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效力处在不拟定状态,体现为:

  1.本人追认,如果无权代理得到本人追认,无权代理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2.第三人催告和撤销,为保护第三人利益,法律赋予第三人催告本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与否追认意思表达或者积极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权利。

  体当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关系,具备外表授权特性,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似法律效果。

  体当代理法律规定:

  1.行为人无权代理权

  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事实和理由

  3.相对人为善意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有效条件。

  (六)诉讼时效与期限

  1.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祈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制度。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种类

  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普通状况下普遍合用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合用于某种特殊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局限性两年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诉讼时效。

(不涉及2年和)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期间为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起算、中断、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起算:

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中断:

国内《民法通则》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半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行使祈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3)诉讼时效中断:

国内《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延长(理解)

  4.期限(理解)

  第二节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念和特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有其利益排她性权利。

  物权与物权或其她权利发生利益冲突时有优先效力问题。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

同一标物上有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权利并存时,具备较强效力权利排斥具备较弱效力权利。

详细体现为:

1.物权互相间优先效力2.物权对于债权优先效力

  物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导致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人祈求排除此等妨害,这被称为物上祈求权。

  物权是法定。

物权种类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物权法原则中尚有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客体仅为独立特定物,一种所有权客体仅为一种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种所有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念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所有权特性有: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备排她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权利

  (4)所有权具备永久性

  2.所有权内容

  所有权内容,即所有人对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1)占有(重点)

  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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