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新版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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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新版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1: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意在为民办学校制订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订章程,应该包含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础条款,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合适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民办学校包含依法举行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订基础要求及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学校。

(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县名;使用市名必需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使用省名必需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和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域名称字样。

民办学校外文名称应和汉字名称一致。

第三条学校性质:

(须载明:

关键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

(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收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地址应该详尽如:

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

(比如:

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

第八条办学层次:

第九条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指一般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学校举行者是:

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推荐首届董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

(四)召开举行人会议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会是学校决议机构。

(载明: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组员人(五人或以上)(必需有举行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员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该含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组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行者推选产生;董事长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经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经过。

因不可抗力造成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由举行人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年。

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用、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需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要求相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终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组员同意方可经过。

(一)聘用、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其它关键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

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阅、署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应该负担责任。

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统计,该董事可免去责任。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需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经过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董事追认人数超出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决议负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统计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园)长一名,[必需含有以下条件:

(一)含有老师资格和经历;

(二)含有对应学历和国家要求校(园)长资格]校长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用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依据情况设置监事会,监事在举行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组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人数较少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需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关键领导实施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给予纠正;

监事会实施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责任人。

第四章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刑事处罚。

(四)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起源:

举行者出资。

学校出资情况以下(和验资汇报一致):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第三十二条学校办学资金关键用于学校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职员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老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学校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并依法实施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汇报交审批机关立案。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行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学校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政府财税部门监督,接收法定审计机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办学结余情况下,出资人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百分比预留发展资金和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余额。

第三十九条取得合理回报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条学校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

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资料、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举行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三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处理全部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学校终止后,学校财产按下列次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发放教职员工资及应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经过。

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举行者署名、按指模:

 

附件2:

ХХ学校(幼稚园)董事会组员名单及

法定代表人推荐书

(参考稿)

董事长:

署名、按指模

董事:

署名、按指模

(注:

董事会由举行者、校长(园长)、教职员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并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含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经董事会全体组员一致表决,同意ХХХ为学校(幼稚园)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署名、按指模)

年月日

备注:

凡学校(幼稚园)董事会组员有变动,按上述格式上报教育局民管科。

 

附件3:

镇(街)民办学校(幼稚园)办学许可证换证汇总表

宣传教育办盖章:

填表人:

联络电话:

序号

学校名称

办学许可证号

举行者

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校(园)长

姓名

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填表说明:

按办学许可证号次序填写,先填中小学,后填幼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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