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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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4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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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4篇

前言:

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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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2、篇章2: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3、篇章3: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4、篇章4: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你知道怎么写民事再审申请书吗?

那么,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申请人:

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xx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xx号,法定代表人:

康xx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

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

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

余xx,组织机构代码证:

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二:

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xx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xx外经贸xx厦14楼,法定代表人:

曾xxx,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三:

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

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

xx,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xxx。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xxx)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xxxxxxx.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xx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xxxx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x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xx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

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

申请人自xxxx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xx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xx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xx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

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

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

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

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xxxxxxx.86+314726.71=xxxxxxx.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

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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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胡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地址:

xxx市工农路xx号xx室电话:

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许xx职务:

行长

住所地:

xxx市中山西路188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

就是在xxxx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xxx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

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xxxx)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

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

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xxxx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xxxx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xxxx)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xxx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xxxx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

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

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

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

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

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胡xx

年月日

相关知识

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

(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

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

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

(如果有的话就提交。

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当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6、营业执照。

(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

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

一份,要求原件。

该证明写法:

“XXX在我单位担任XX职务,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盖上单位公章。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

一份,要求原件。

内容与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似。

9、授权委托书。

(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证明。

(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并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11、律师事务所函。

(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

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一份,复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一份,复印件即可。

14、提供光盘。

(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

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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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县xxx镇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

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

高某,男,xx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xx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

xx省xx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xx省xx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

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地址:

xx市xx区xx路永平苑x幢3单元xx号。

负责人:

张某

案由:

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内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内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

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xx市xx区xxx有限公司以(xxx)内东民初字第xx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

1)认定:

一审原告高某按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xxx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

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xx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xxx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xxx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

理由之一是:

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

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xxx年12月13日,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与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xxx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x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xx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

因此,xxx年12月14日,张某向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xxx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xx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xx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xxx)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

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xxx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

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

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xxx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xx省xxx文建设有限公司xxx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

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

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

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

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

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

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

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

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

“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xx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内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

2):

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xx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xx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xx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

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

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篇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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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

xx市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省xxx工业园。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邮寄地址:

xx省xx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龚xx,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

xx市xx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省xxx镇xx大道。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邮寄地址:

xx省xx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

李xx,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市xx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2日作出的(x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年12月22日作出的(x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年8月30日作出的(xxx)鄂xx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鄂xx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xx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xx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xx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xx市xx药业有限公司委托xxx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xxx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

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xx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xxx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xx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

双方xx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

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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