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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药事管理制度中医医院药事管理制度中医医院药事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1、根据本院基本药品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库房管理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核后,由采购人员执行。

2、药品购进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经销单位进货,所有进购药品(包括招标药品)都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购销关系。

不得随意更改或新开购药单位。

对所有供货单位必须建立资质档案(包括“两证一照”、企业法人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药品质量保证书、供货品种物价批文等)。

3、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了解药品的合法性、性能、用途、储存条件、质量、可靠性等;索取药品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注册商标批件,物价批文,该批号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或批文,GMP或GSP证书等相关资料。

4、采购毒、麻、精神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药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5、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物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

6、严禁采购“三无药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商标)、无进口药品准销证、临近失效期或劣质的药品。

7、购回药品经药品检验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

8、药品采购人员接受院长、纪检人员、药品会计、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

药品供应管理制度一、药学部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药品采购、药品电脑会计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账务工作。

库房保管、采购、电脑会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有效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学部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凡列入湖北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药学部必须100%在省招投标网上平台进行采购,具体选用的品种由院药事委员会决定。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交药学部分管主任初审,然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

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学部,药学部再交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医院。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

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

药学部必须每年向院领导、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

院领导、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

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药品采购供应流程1、每月初由药库管理人员根据药品库存情况造当月药品采购计划。

2、药品采购计划由科主任审查签字同意后交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

3、审批后的采购计划交药品采购员在网上采购平台采购或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公司采购。

4、网上采购不到的药品应及时报告科主任,积极组织其他渠道进行采购,确保临床用药。

5、药品送到库房时,必须由采购员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再经库管员验收签名,科主任复查签名后交药品会计入库。

6、坚决杜绝超计划、计划外采购。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1、在编制有效期药品进货计划时,一定从调查研究入手,掌握一般使用规律,再根据当年当季医疗单位的需要情况,慎重地制定、尽量避免计划的偏大或偏小,以免积压或缺货。

在采购原则上宜分次少量,且失效期限不宜在三个月内。

对用量较少的药品,其存量不得超过二个月的用量。

2、加强验收,凡有效药品都存在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在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其外观是否正常,外包装是否有标记。

成批的、应按箱、按件清点,零星的应按盒、按支清点。

如有怀疑,必须查清方可使用。

验收后应逐批将失效日期注明在验收单据及警示牌上以供参考。

3、各贮存使用部门的班组负责人,即药品质量管理员,应按药品性质分别贮于常温下,阴凉处或冰箱内。

对效期药品于每月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4、效期药品应按效期分别存放,对距失效期六个月的药品挂黄牌警示。

5、发放及使用效期药品应掌握近期先出,陈货未尽,新货不出的原则。

6、对效期不足三个月的药品,由各部门应与药库联系,由保管员清理好整个品种总库存后告知采购员,由采购员与供货公司联系退库事宜。

对无法退库的品种由药库向科室发出近期失效药品通知单,分交各科室和有关领导,以便及时处理。

7、当药品改变原包装而置于其它容器时,应注意将药品的失效期标记在新的容器上,以便随时检查是否过期失效。

8、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在有效期内怀疑有质量问题者,均应停止发出。

对怀疑有质量问题者送当地药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过期失效药品,应由保管员填写“药品报废、销毁审批表”,待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9、责任心不强,草率大意,未能按规定进行保管,以致造成药品过期、变质、失效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按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处理。

有效期药品处理流程1、药房、药库人员每月清理在架、在库药品一次,对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药品贴黄色警示牌(药房、药库发药时必须先发近效期的药品)。

2、对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尽早退(换)货。

3、对有效期在1个月内的药品,应及时上报科主任审批后做好下架准备。

4、效期药品在有效期终止日期前10天下架。

下架药品放在报废区内存放。

5、药房将下架药品造表后退回药库,由药库每半年统一打印报废药品明细后交科主任核实,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进行销毁。

6、销毁药品应留有详细销毁记录备查高危药品管理制度1、高危险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性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2、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3、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黄色警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4、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5、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6、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证安全有效。

7、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8、新引进的高危药品要经过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的信息告知临床,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和确保用药安全。

高危药品目录分类药名规格高浓度电解质制剂10%氯化钾10ml:

1g10%氯化钠10ml25%硫酸镁注射液10ml细胞毒性药品奥沙利铂50mg表柔比星10mg5-氟尿嘧啶10ml:

0.25g环磷酰胺0.2g易混淆药品目录分类药名药名易混淆他巴唑与地巴唑尼群地平与尼莫地平醋酸泼尼松片与醋酸泼尼松龙注射液山茛菪碱与东茛菪碱氯化钠与氯化钾甘舒霖笔芯与诺和灵笔芯长秀霖笔芯与速秀霖笔芯盐酸地尔硫卓片(合心爽)与盐酸地尔硫卓缓释胶囊(合贝爽)小施尔康与金施尔康香丹注射液与丹红注射液规格易混淆非洛地平缓释片2.5mg5mg酒石酸美托洛尔片25mg50mg包装易混淆复方硫酸新霉素滴眼液与氧氟沙星滴眼液脑心通胶囊、稳心颗粒、康妇炎胶囊和头痛宁胶囊归脾丸与槐角丸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液与妥布霉素地塞米松眼膏阿莫西林胶囊与阿莫西林颗粒药品警示标识:

高危药品标识外观相似药品标识发音相似药品标识4.1.3执行“特殊管理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到位。

(2分)麻醉药品双锁柜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如下:

1、设特药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专柜实行双锁双人管理。

2、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3、医师必须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开具精麻药品。

4、医师开具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

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5、药剂科应及时收回精麻药品注射剂的空瓶,在患者第二次使用注射剂时应交回上次的空瓶,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发药。

6、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我院的院内使用,或者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8、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9、违反以上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罚款或相关法律处罚。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填写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入库验收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后由供货单位及时查询、处理。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验收记录保存5年。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发放制度1、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统一由药房专人保管发放,门诊、急诊、住院部不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调配,每天进行结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在本院内使用,二类精神药品舒乐安定片在不超过规定限量的情况下可开给相应的病人带回服用。

3、手术室、护理部应指定专人持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的专用处方和病历到药房领取药品和把使用后的安瓿核对包装批号后交回药房保管。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的精神二类处方。

2、处方按编号管理,每个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给于专用号段的处方,每月对使用的处方和未用处方进行编号核对。

处方编号必须相符,不符则应及时查找原因。

3、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除写清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外、必须注明病历号、病名及简要病情、并签写处方医生姓名,随病历一起去药房划价取药。

4、持有他院诊断证明的患者,须到医务科备案,医务科应上网详细查询该病人的医疗信息,确可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由医务科安排由处方资格的医生开具,同时应建立病历。

每张处方量只能开一次的常用量,限患者在本院内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时需检查病人的病情。

5、处方调配、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可拒绝发药。

6、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做到“五专”,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册,详细记录: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每日核查药品,消耗数量和剩余数量应与账册相符。

7、医师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8、药房根据调配后的处方和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记录统计数量,做账目支出。

9、根据统计数量,做好日盘点工作,结存量必须与实际存量相符,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10、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专箱保管于指定位置,同时做好登记,标明处方的时间,类别。

11、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12、处方保存期满,由药房主任填写处方销毁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在医务科监督下销毁。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务科指派专人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申办、换发,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购用情况,每月由药房统计并出报表。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由药房主任保管。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在药房用保险柜专柜保管储存。

2、药房应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以保证药品的安全。

3、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专册登记,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使用科室、病人处方、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经营单位、发药人、复核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为5年。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单箱保管,箱上做好记载,处方保存3年。

5、应每日核对处方清点药品数量,做到账、药相符,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找原因并报主管院长。

6、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不再负责此项工作时,须在主管院长和药房主任共同监督下办理交接全部账卡、报表、清点实物等手续。

并有监督人员签字,交接手续存档备查。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1、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品残损时应及时反馈。

2、对破损、过期失效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药房负责人填写申请单,报主管院长审核。

3、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销毁,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销毁空安瓿要有销毁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执行人、监督人等详细记录。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储及安全保卫情况1、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各个环节专人负责管理,并有交接班记录。

主管院长定期检查药品的使用情况。

2、为加强药品的管理,本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统一由药房专人保管,药房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每天结算,核对。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严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6、在使用、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骗取或者冒领的,应立即向市卫生局、公安机关、市药监局报告。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7、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精麻药品外借,如发现遗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设法追回,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8、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姓名:

性别:

(男/女)年龄:

科别:

临床诊断: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我院首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力:

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使用、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有委托家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我院药房;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它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师签名:

年月日患者(家属)签名:

年月日家属代签者注明与患者关系: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毒性药品须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2、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3、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4、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经验丰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处方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处方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需持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购买证明。

5、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6、毒性药品应设立专账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

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量及日期,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

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一年,以备后查。

医师签名留样表7、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账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1、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主要包括裂变制品、堆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3、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4、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放射科。

放射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放射性药品的采购由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交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7、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放射科负责。

9、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为了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1、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2、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我院采购部门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备科购买。

3、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办理购买许可证。

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市公安局备案。

5、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院购买证明。

6、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7、相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保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备科保存。

8、采购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以及市卫生局报告本部门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情况。

9、要求供货方送货到我院指定验收场所。

二、保管1、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2、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3、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4、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进出的品种、数量、日期、领用人、保管人等情况,并保存2年备查。

5、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6、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要立即向上级和保卫科汇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制,由保卫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由院办向市药监局和市卫生局报告。

三、领用1、领用人须熟知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领用人进出库房须在保管人员带领下领取,不得私自进出易制毒化学品库。

3、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尽量满足医疗单次使用量,不应大批量领取积压。

4、领用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

5、领用人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运输,确保安全。

四、使用1、使用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同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有: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

危险品的标示清晰。

7、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8、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应有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品种、数量、日期、使用人、使用原因、保管人等情况,并保存2年备查。

五、报废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起化学反应产生有害化合物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易制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医院后勤管理部门统一收集,后报市环保局集中处理。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六、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贯彻实行国家药监局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2号)等有关文件。

七、法律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急救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急救药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周校对,每月清点一次,由护士长负责领取、报损。

2、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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