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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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黄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工作,统一检查标准,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修订药品GSP认证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应当按照本标准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批发企业门店)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标准实施检查。

三、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标准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4项,主要缺陷项(*)58项,一般缺陷项118项;《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未核准登记的对应项目为合理缺项,不计入结果评定缺陷项目基数。

五、本评定标准由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结果判定:

检查项目

结果判定

严重缺陷项目

主要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

0

0

≤20%

通过检查

0

0

2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0

<10%

<20%

≥1

不通过检查

0

≥10%

0

<10%

≥20%

0

0

≥30%

注:

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黄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序号

条款号

指导原则要求

评定标准要求

一、总则

1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1、依法经营是企业申请GSP检查的前提条件。

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的企业,应当在GSP检查受理过程进行资质审核,对其申报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2、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检查的所有环节,对发现并确认其经营行为违法违规时,应当终止现场检查,直接作出不予通过的结论;3、企业不得存在有国家和我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情况。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诚实守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守则。

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检查的所有环节,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发现并确认经营行为违法违规、资质证明造假、票据及凭证造假、数据记录造假等虚假欺骗行为,应当终止现场检查,直接作出不予通过的结论。

二、质量管理与职责

3

123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1、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与凭证、档案等,应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及时更新和不断完善;2、应有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记录。

4

12401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当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设置能实现药品电子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且组织机构、企业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等应符合规范和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实际经营活动需求。

5

*125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1、企业制定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中应明确其为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2、企业负责人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6

*12601

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突出质量管理人员在GSP管理中的重要性。

7

1260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明确规定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具体管理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质量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规范中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但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具体职责进行梳理,应包括但不限于规范规定的十五项内容。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8

1260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承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及实施职责。

1、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经营环节的药品质量。

2、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应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1)质量管理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发布;

(2)质量管理文件要及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修订;(3)质量管理文件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要相适应;(4)质量管理文件要覆盖企业经营各环节;(5)企业各项工作均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应做到有据可查;(6)质量管理文件要包括规范规定的内容。

9

*1260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承担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质审核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有审核的意见和签章。

10

*1260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承担对购进药品合法性审核职责。

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有审核的意见和签章。

11

*1260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承担药品验收职责,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12

12607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承担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职责,应有相关的记录。

13

12608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承担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等职责,应有相关的记录。

14

*12609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承担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应有相关的记录。

15

12610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承担假劣药品的报告职责,应有相关的记录。

16

12611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及报告职责,应有相关的记录。

17

1261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承担组织实施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等职责,应有相关的记录。

18

1261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承担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等职责。

19

1261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承担定期组织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及检定职责。

20

*1261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承担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职责。

21

1261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承担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三、人员管理

22

127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企业应建立人员档案,包含人员简历、劳动合同、任命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原件且各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3

*1280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注册在本企业。

对于零售连锁公司,其总部企业负责人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下属门店负责人可以是其本人,也可以是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其他人。

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门店企业负责人与总部企业负责人不一致的,门店企业负责人应注册在本店。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的应注册在公司总部。

24

*12802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每家药店应注册一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营业使用面积超过15O平方米以上的应注册不少于2名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中药执业药师或中药师。

经市局批准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具体事项按市局相关文件执行。

(不符合本项要求的,对应核减经营范围)

25

12901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药学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6

12902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7

12903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毕业证书或者药学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8

12904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中药师资格。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中药师资格。

29

*13001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规范》的要求。

应对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和每年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培训,对从事特殊管理药品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且必须考核合格。

30

13101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对企业培训计划和实施的具体要求,确保企业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和达到培训效果。

31

13102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培训档案应包含企业培训档案和个人培训档案。

1、企业培训档案应包含:

(1)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2)培训通知(3)培训课件(4)签到表(5)培训考核,需留存批阅试卷(6)培训实施汇总记录(含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学时、讲师、接受培训的人员及其所属岗位、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2、个人培训档案应包含上岗前及历年培训记录(含培训日期、培训内容、课时、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

32

13201

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1、建立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培训档案;2、培训内容应包括特殊管理的、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3、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有冷藏药品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培训档案。

33

13301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1、有营业场所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2、营业时间内,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工作服并佩戴胸牌;3、工作服应整洁、卫生,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定期清洗,不得对存储环境、药品产生污染。

34

13401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查看企业有无健康体检制度;2、检查健康档案,岗前、年度《健康证》和检查表;3、查企业对体检不合格人员是否采取措施。

35

*13402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36

*13501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比如:

在药品储存、陈列区域做饭、用餐、吸烟,在药品冷藏柜存放饭菜等,防止对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直接或间接危害药品质量和安全。

37

13502

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玩耍等,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四、质量管理文件

38

*136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含:

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2、质量管理文件应符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企业实际,满足实际经营需要。

39

13602

企业应当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企业应定期审核文件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若不符合,需及时修订,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40

*13701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1、文件管理制度或规程应有质量管理文件发放、培训、检查、考评的规定;2、应对文件内容进行培训、考核,并有相关记录,确保各岗位能正确理解文件的内容和要求;3、应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有相关记录,保证质量管理文件得到有效执行,各岗位人员能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41

*13801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四)药品拆零的管理;(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对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重点内容以列举方式予以明确,企业应当根据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在制定质量文件时,各项规定必须是切实可行的,或经过努力可以做到的。

凡是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则不应列入质量文件,待具备条件后补入。

企业在编制质量文件时,措词要严谨,表述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因职责含糊或程序不明确而产生的扯皮、推诿、迟误等现象,各项规定要具体、明确,尽可能定量化,以便在实施中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13901

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1、有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职责;设置库房的企业,应有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2、岗位职责应齐全,与岗位权责一致,符合企业实际。

 

*14001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的人员应在职在岗,其岗位职责不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负责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执业药师应注册到本企业,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44

14101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

(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对零售药店应制订哪些操作规程提出具体要求。

操作规程是为进行某项质量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是对各项质量活动采取方法的具体描述。

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做,采用什么材料、设备,应用哪些质量管理文件,如何对活动进行控制和记录等内容。

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就是与企业零售药品的实际管理水平和具体业务活动一致,以体现质量文件的可行性。

45

*14201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记录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对药品零售的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六个关键环节要有专门的记录,记录要求做到规范真实、内容完整、记录准确,字迹清楚、真实有效反映零售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对质量管理各环节和经营药品均具有可追溯性。

1、有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设置库房的企业,应有储存、养护等相关记录;2、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3、记录应体现时间、逻辑顺序性,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46

14301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强调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归档和有效期限。

质量记录是质量管理活动的见证,是提供证明、进行追溯的依据,应按要求妥善保存。

记录及凭证的保存:

至少保存5年。

47

14302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专门建立登记台账,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不少于5年。

特殊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8

144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强调记录数据时必须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

记录的关键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1.有相关岗位人员,对电子数据录入负责;

2.制定数据录入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的操作规程;

3.登录计算机系统的岗位、授权范围应经过质量管理机构的确认,数据录入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4.有保证电子记录数据真实性的措施,即更改数据要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及更改痕迹。

49

14501

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电子数据是药品零售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储存介质的特殊性,一旦记录数据出现问题,数据的安全备份是最后保障。

1、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备份;

2、必须按日备份数据。

五、设施与设备

50

*14601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保证药品零售营业场所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保证药品陈列、储存环境与经营秩序,最大限度的避免污染、混淆和混乱,为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1)县(含)以上城区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库区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门店、药品批发企业门店可不设仓库;

(2)乡镇及乡镇以下地区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3)商超内的非处方药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商超内的乙类非处方药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4)在火车站、飞机场等封闭候车(机)场的乙类非处方药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24小时非处方药店,经营场所设药柜不少于3节。

(6)在2010年6月1日之前开办的零售连锁药店,县(含)以上城区的企业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设立在乡镇的企业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乡镇以下的企业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其中某项不符合要求的,对应核减经营范围。

(2010年6月1日之前开办的药店因面积不够变更地址并加盟到零售连琐公司的门店,县(含)以上城区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及乡镇以下地区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平面,也可以在不同平面,但必须是共用入口的两层内复式或两层商铺,每层内空高不得少于2.8米;经营场所单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第一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51

14602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营业场所应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混乱;不得作为其它区域的过道。

52

14701

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营业场所应当与室外环境有效隔离,保持营业场所室内环境相对独立,避免受室外气温以及其他气候、环境因素的影响。

1、经营阴凉保存药品的,应当具有冷藏柜或设置阴凉区。

2、营业场所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

3、营业场所应门窗严密,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设备,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

4、营业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无污染源;

5、营业场所内药品陈列、调配等区域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53

14801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有货架和柜台。

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和柜台,满足药品非药品分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存放;营业场所、销售柜组应有醒目标志;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设置陈列专柜。

54

14802

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有空调、冰箱等调控温度的设备和温湿度计等监测设备。

55

14803

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有中药饮片专柜及中药饮片处方调配设备,提供煎药服务的应当设置独立专区。

56

*14804

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柜。

57

*14805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58

14806

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设置拆零专柜,配备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药勺、剪刀、棉签、包装袋、消毒用品等)。

59

*14901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计算机系统应当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销售全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对药品经营与质量的管控。

1、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应符合附录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的规定;2、计算机系统条件应和药品监管网对接,能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要求。

3、连锁公司门店与总部之间应实施计算机统一管理。

批发公司、零售连锁公司总部下属门店参照执行。

60

15001

企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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