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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文区情

奎文区位于世界风筝都——山东省潍坊市的城市核心区域,是全市的金融服务、商贸商务、总部聚集和时尚休闲中心,因建于清代的“奎文门”而得名。

199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辖区面积57.6平方公里,辖7处街道办事处,共56个村、43个社区,总人口38万。

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先进区、“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和全省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潍坊城南工业园区更名为山东潍坊奎文经济开发区。

区位环境优越 地处山东半岛中部,属暖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阳光充足,年平均气温12.3℃,平均降水量700mm。

交通便利,胶济铁路和济青高速、潍徐国道等6条高等级公路横贯东西南北,潍坊机场航线已达10余处大型城市。

位于城市中心,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集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备,社区服务功能日趋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优越。

拥有各类大中专院校30所,科研机构25处,医疗机构13处,金融保险机构200多家,鸢飞大酒店、富华大酒店等星级宾馆汇集,富华乐园、金宝乐园、风筝博物馆、风筝纪念广场等大型文化场所增添城市文化内涵。

历史文化悠久 潍坊在隋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设潍州,明洪武九年改为潍县,被白浪河一分为二,以东为东关(今奎文),设城门7处,其中奎文门、通济门是潍坊目前仅存的两座古城门,三元阁、九曲巷、潍县乐道院等古建筑见证了历史沧桑。

奎文历史上名人荟萃,古代政治家晏婴、经学大师郑玄、农学家贾思勰、书画家张择端以及孔融、范仲淹、欧阳修、苏轼、郑板桥等都曾在此出仕游历,留下了众多佳话美谈。

手工艺历史悠久,早在明清两代就以“二千支红炉、三千砸铜匠、九千绣花女、十万织布机”名扬天下,素有南苏州、北潍县美誉。

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的战略决策,研究确立了“一三六六”的发展思路,引导各级以服务“蓝色”、打造“高端”的理念来思考和谋划全区发展,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商务中心区,大力发展金融保险、高端商贸、现代商务、文化旅游、房地产业、城市工业“六大产业”,集中打造金融街核心商务区、中部商贸商务区、南部城市经济发展区和北部现代商住区“四大功能区”,全区经济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

2009年完成GDP96.4亿元,同比增长13.2%,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0.8:

25.7:

73.5。

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1.7亿元,同比增长24%;实现财政总收入16.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突破10亿元,分别增长13.2%和17.5%;实现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4亿元,增长19.4%。

服务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集中培育了金融保险、高端商贸、现代商务、文化旅游等重点片区。

金融保险业成为新的发展支撑,打造了金融街等发展平台,2009年完成增加值7.4亿元,增长37.8%,比服务业整体增长速度快21.7个百分点,占服务业的比重达10.4%;商贸经济持续繁荣,全区大型超市达17处,泰华城、新华路两大商圈成为引领全市高端消费的中心地带,汽车、纺织等一批专业骨干市场发展壮大,年市场交易额突破160亿元,其中潍州路十里汽车长廊,共有49家4S店、135家汽车经销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80亿元。

商务楼宇成为重要发展载体,全区已建成商务楼宇45处、130万平方米,楼宇经济、总部经济迅速兴起;一批特色街区和文化旅游项目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金融街、泰华城、金宝乐园等26家企业、6个园区被纳入省市服务业载体培育范围。

改革开放全面推进 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区公共服务中心改造提升为契机,推进部门办公、审批权限、项目认证向办事大厅“三集中”,启动网上审批系统,机关服务效能不断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全区42个城中村已全面铺开改制工作,其中11个村已经完成改制任务;探索实行了以“五公开、五差额”为主要内容的街道党工委书记公推直选制度、“四差额一测评”选拔任用街道办事处主任制度以及用“三度测评法”选拔任用街道党政正职和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等制度,目前,已先后对4个街道的党工委书记进行了公推直选,选拔任用6名街道办事处主任,推动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拓宽人才引进渠道,面向社会公开考选高层次人才,村级实现了“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创新完善了区级领导分工包靠、现场督查、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推进机制,有效促进了工作落实。

全面扩大对外开放,先后与世界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济合作关系,沃尔玛、英国乐购等世界500强企业相继落户。

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和信用担保体系,组建成立了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大力培育企业上市资源。

整合招商资源,创新招商方式,全方位推进招商引资,2009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67亿元,引进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42个,其中投资过亿元项目17个。

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 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全区42个城中村已有35个村实施拆迁改造。

高标准实施白浪河、虞河、张面河“三河”综合整治,白浪河上游生态湿地等一批城市景观增添城市品位。

大力度推进旧居住区、旧棚户区拆迁安置和重点街路拓宽建设,对29个旧小区和78条背街小巷进行了提升改造。

总投资10亿元,按照“建要精、管要严”的要求,强力推进城市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四化”建设,实施了白浪河综合整治、北下河棚户区改造等一批城建精品工程,高标准完成241处重点亮化项目,打造36个绿化靓点工程,城市形象、品质和内涵全面提升。

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推进城管执法重心下移,建立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实现了全天候监控、全日制保洁。

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和谐村庄、和谐单位、和谐企业、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营造了和谐社会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

大力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积极探索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同步搞好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化社区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组织实施了教育布局调整、社会就业帮扶、农民工工资清欠等15项“民生工程”,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比例达到8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05%,农民就业转移率达到90%,“双零家庭”就业再就业率达到100%,“新农合”参合率达到100%。

大力加强“平安奎文”建设,健全完善大民调、大接访、大巡防等工作机制,社会秩序持续稳定。

在全区大力倡树“老实做人、扎实做事”的“两实”干部作风,营造了风正心齐劲足、干事创业奉献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村集体适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额为140元(含各级财政补助金额);

(二)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70岁以上老人及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全部参加,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和补助定额给予资助;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可适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扶持,具体补助比例和标准,由街办根据各村具体情况确定,要增强农民的主动参合和缴费意识,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能由村集体出资代缴;

(四)省、市、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补助110元;

(五)随着全区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参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及时调整政府补助和农民筹资标准。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筹资,以村为单位统筹,以街办为单位收缴,每年一次单列筹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筹资年度(下年度的基金在当年11月底前筹集完毕):

(一)参合农民筹资,由街办开具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凭票据办理《合作医疗证》;

(二)区财政在潍坊银行九龙山支行开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与各街办、村集体扶持部分要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缴存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区级补助资金要在每年2月底前到位;

(五)农民个人缴纳参合费用不应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参合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收取,逾期不交视为放弃,缴纳后中途不退。

第十五条区财政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账户,专账管理,主要用于资助农村五保户、特困户。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认定工作由区民政部门、街办、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第十七条街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筹资情况统一建档,设置统一的总账、明细账(台账)。

实行微机记账与手工记账并行,记账到户到人,做到规范运行、严格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区新农合办负责审核应补偿支付费用无误后,交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银行将结算资金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真正做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高效运转。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经费年终结算时,在保证基金支付和基金安全的条件下,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基金结余可用于转存定期存款。

第四章医疗补偿和救助

第二十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实行以住院统筹补偿与门诊统筹补偿相结合的模式,兼顾受益面。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实行定点制度。

按照功能和任务不同设区一、二、三级和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须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在奎文区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

(三)因病情需要,确需到奎文辖区内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到区新农合办公室进行咨询或办理有关手续;

(四)到奎文区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到区新农合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

(五)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补偿标准和要求:

(一)门诊检查费用补偿:

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费用分别按50%、40%、30%补偿;参合患者在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慢性病门诊用药补偿。

即:

参合患者在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慢性病(高血压病Ⅲ期;Ⅰ、Ⅱ型糖尿病;精神病;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脑卒中;冠心病;老年性痴呆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就近提出申请直接用药,即时报销,每人每年最高补偿350元,同时患有两种以上疾病的,每人每年最高补偿500元;

门诊大病(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帕金森、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多发性心肌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在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补偿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封顶;同时患有两种以上疾病的,补偿标准再增加500元;

(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住院按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报标准,按费用分段确定补偿比例。

扣除不予补偿的部分后,超过部分,按当年度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区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检查费用分别按60%和50%补偿;省、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检查费用按40%补偿;

1、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住院,因病情确需设立家庭病床(按奎新农合办[2007]18号执行)的,经区新农合办批准,其医药费用的起报标准为50元,51元以上补偿80%,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600元;

2、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报标准为100元,住院费用补偿80%;

3、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报标准为300元,住院费用5000元以下补偿65%,5001元至10000元补偿70%,10001元以上补偿75%;

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报标准为1000元,住院费用补偿40%;

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报标准为2000元,住院费用补偿35%。

6、参合农民中的精神病患者住院纳入补偿范围,补偿比例相应增加10%。

参合精神病患者到区外住院治疗,必须到区新华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7、其中发生的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8、参合农民病理性外伤(如:

骨质疏松所致的病理性骨折)、煤气中毒纳入住院补偿,补偿比例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50%给予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0000元;

9、国产心脏支架纳入补偿范围,每人每次最高补偿6000元;

(三)未经转诊备案,到奎文区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内孕妇,在区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剖宫产的可分别享受500元和1000元定额补偿。

病理性产科疾病住院诊疗的,执行住院补偿比例;

(五)参合患者因急症,以挽救生命为目的紧急医疗救护(不包括转病房和后续治疗过程)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先救治后收费,书写急救观察病历,开具的处方、检查处置单、缴费单据等加盖“新农合急救”专用戳记,填写参合农民急救证明。

参合农民急救费用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次1000元封顶,区三级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次3000元封顶;

(六)每人每年累计最多补偿50000元;

(七)参合农民跨运行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下年度是参合者,其住院费用补偿可在出院后一次办理。

如下年度未参合者,其住院医疗补偿按照参合运行年度时间界限分别计算。

第二十四条补偿程序和操作办法:

(一)参合农民在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初审)垫付,患者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农民只交纳自付部分;参合农民在奎文区内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经批准转院的,其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出院后1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转诊审批表、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一日清单汇总、住院发票原件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农合办公室办理确认,经审核后,补偿金由市第二人民医院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参合农民;

(二)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区新农合办申报,经审查、复核后,补偿费用从区新农合基金专户中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三)区新农合办根据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对补偿起报标准、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提出年度调整方案,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未参加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费用;

(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用;

(三)不属于《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的药物费用;

(四)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疗保健费用、引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费用;

(五)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六)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特护费、住院陪床费、输血费、会诊费、就诊路费;

(七)器官移植、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费用;

(八)因服毒、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工伤、受雇用致伤、职业病等所致伤病的费用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一切费用;

(九)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医药费用;

(十)自经治医生决定出院而住院病人未出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一)由农村、集体、个人生产性伤害及自然灾害引起的伤病、其它依法应由责任者承担的医药费用;

(十二)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六条健康体检工作的对象主要以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孕龄妇女、60岁以上老年人重点人群为主。

按照不同人群分类确定体检项目、收费标准,同时为参合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有效持续管理。

健康体检补偿支出,根据实际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从统筹基金其他项目中支付。

支出额度控制在年筹资总额的3%左右。

第二十七条医疗救助办法及程序:

按照《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奎文区关于农村低保、五保和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奎政发[2006]2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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