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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之四

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包括主题、内容、安排、安全生产月例会上共同学习(强调)部分、下次月例会对本次学习的考核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六个方面。

一、主题

违规必有风险,隐患就是事故

二、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见:

附件一)

三、时间、参加人员以及方式的安排

1、5月底,由业主项目部安全生产负责人召集各施工标段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监理等召开安全生产四月份例会,在会议各项议程完成后,首先对上期学习内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行试题考核;之后进行本期培训学习:

下发学习资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共同学习部分内容;最后提出学习要求,参会人员回去后要组织各自标段项目部及所属施工队的有关人员继续系统学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

2、在6月底的安全生产月例会上,业主项目部将对各施工标段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部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理学习情况通过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监理部及各标段项目部可参照此方式对本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四、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上共同学习(强调)部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节选)

“隐患就是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事故隐患量的积累的结果;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消除事故隐患。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概念、分类

(1)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责任人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6、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和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8、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时的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1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治理

(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3)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3、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4、生产经营单位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1)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15、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的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16、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1)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2)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人、负责部门

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5、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求

(1)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3)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4)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5)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6、重大隐患的确认与挂牌督办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

(2)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

(3)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4)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7、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的内容

  

(1)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2)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3)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4)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5)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8、项目建设各参与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

(2)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

(3)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

(4)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9、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确认、审核、批准

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10、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的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时限;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1、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的报告及其内容

(1)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①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③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④预防措施;⑤其他意见建议。

12、摘牌销号的程序

(1)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2)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

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3)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三)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2、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

(1)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

(2)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工作机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7、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责任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3)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4)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5)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

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

  (6)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

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7)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8)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3)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12、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2)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

  (3)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4)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

 13、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2)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3)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4)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2)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3)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

  (4)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5)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6)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1)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2)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3)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5)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6)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时;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3)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4)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18、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包括的内容

  

(1)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2)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6、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形式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治理方案和职责分工,拟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

28、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认定、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见:

附录二)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由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利用安全生产月例会的平台,因此参会人员签到的会议签到表,应同时复印一份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

2、学习、考核等过程中,应留数码照片或视频片段,学习资料、考核资料均应存档,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附件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知识

“隐患就是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事故隐患量的积累的结果;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消除事故隐患。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概念、分类

(1)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责任人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的报告及受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6、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和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7、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8、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时的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9、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2)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治理

(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3)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2、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3、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4、生产经营单位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1)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15、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的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16、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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