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艺术中心工程项目PPP合同全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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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艺术中心工程项目PPP合同全套

某县某文化体育艺术中心工程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合同

 

甲方(项目实施机构):

某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

乙方(社会资本):

二O一七年月日

 

 

第1条引言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月日签署。

甲方(项目实施机构):

某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

乙方(社会资本方):

1.1签约背景及目的:

1.1.1某县某文化体育艺术中心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50亩。

1.1.2某县人民政府授权某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为项目实施机构。

1.1.3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乙方作为本项目的社会合作资本;甲方已取得某县人民政府充分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1.2项目运作方式

综合考虑本项目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等因素,作为新建项目,本项目PPP模式采用BOT的运作方式。

关键步骤为: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所有权属于政府。

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并保证项目公司运营的唯一性。

政府根据项目公司的绩效运营情况,分年度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

运营期满,项目公司自动失去运营权,并应进行运营管理的移交。

项目公司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清算解体。

政府和社会资本开展合作,政府承担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合作社会环境的维护责任;社会资本承担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工程建设、建设质量安全、项目运营维护、工程移交的主体责任。

具体如下:

1.2.2政府主体

某县人民政府(简称政府、下同)授权某县教育和体育局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确定项目的社会服务职能,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运营维护管理行使监管的权利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政府主体负责该项目的征地拆迁、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可研、相关批复)、社会维稳、施工场地以外的秩序管理等,不干预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1.2.2社会资本主体

社会资本主体负责项目规划勘察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

社会资本应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具备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和建设所需的相应资质;严禁挂靠,严禁非法分包、转包,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资本按项目合同约定,享有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承担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项目建设、财务和运营维护等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同时履行环境、地质及安全生产等义务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2条定义和解释

2.1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2.1.1“政府方”系指政府方以及政府授权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签约主体,合同当事人。

某县人民政府授权某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为项目实施机构,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确定项目的社会服务职能,在合作期内对项目建设、维护管理行使监管的权利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2.1.2“项目公司”系指社会资本为实施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

2.1.3“本项目”系指某县某文化体育艺术中心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1.4“特许经营权”系指依据本协议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

2.1.5“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2.1.6“法律变动”系指

(1)本合同开始执行后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或

(2)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规章等。

2.1.7“土地使用权”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甲方使用的项目土地使用权。

2.1.8“锁定期”系指限制社会资本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间。

2.1.9“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次日。

2.1.10“规范”系指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2.1.11“融资完成”系指乙方与贷(借)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2.1.12“融资文件”系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合同、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合同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2.1.13“政府付费”系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2.1.1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解释规则

在本协议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2.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2.2.2“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2.3“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2.2.4“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等。

第3条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3.1项目的范围:

政府和社会资本对本项目的合作范围包括勘察、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工作。

3.2项目期限:

合作期限为17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本项目中各子项的建设期起算时间为:

政府批准建设方案和土地交付使用两个时间的靠后一个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特许项目公司运营,运营维护期为15年,若项目提前竣工或延期竣工,在运营期限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合作期限则作相应调整。

第4条前提条件

4.1前提条件

完成某县某文化体育艺术中心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进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库。

4.2前提条件豁免

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

4.3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4.3.1合同终止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4.3.2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

(1)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

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经济赔偿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并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3)提取履约担保

如果社会资本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政府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政府方有权提取履约担保项下的金额。

第5条项目融资

5.1融资方案

乙方可以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作为质押的方式或以乙方股东(非政府方)提供担保方式向银行融资,但乙方不得以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构筑物和附着物等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5.2工程资金链的保证

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金到位后三十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上述情况发生后,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5.3如因社会资本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乙方未在30日内纠正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整改的通知后60日内仍未改善,并导致工期拖延90天,甲方有权收回项目,乙方无条件立即清场并退出,清场后按合同约定的建安费计算标准的50%对乙方履约的部分进行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同时乙方应承担延期违约责任。

第6条项目用地

6.1项目工程的建设用地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性建设用地。

6.2政府负责本项目工程的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政府。

征地拆迁费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划拨给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由于乙方未能提交用地计划和征地拆迁费用,影响甲方办理永久用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政府应在征地拆迁费用到位后180日内完成征地拆迁并移交给项目公司。

由于甲方未能按照时间要求办妥永久用地征用手续,影响乙方及时使用永久用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就地下所需拆迁的管网、电力、电讯电缆、文物等情况通知乙方。

6.3临时用地由乙方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乙方按有关规定支付其费用,甲方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用地退还前,乙方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态。

如因乙方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7条项目的建设

建设及验收标准等详见《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第8条项目的运营维护

项目的运营维护详见《运营维护协议》。

第9条股权变更的限制

9.1本项目锁定期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30天止,在锁定期内不允许股权变更,否则按违约处理,政府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9.2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项目公司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政府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第10条付费机制

本项目付费机制为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详见《特许经营合同》和《运营维护合同》。

第11条履约担保

11.1、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采购人指定的财政资金专户缴纳静态投资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可提供银行保函)。

工程开工后,工程投资达到项目静态投资总额的20%时,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乙方(不计息),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11.2、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前5日内,乙方缴纳400万元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提供银行保函)。

11.3、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缴纳运营维护期履约保证金,额度为基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营维护期的第一年)的半年的基本运维费(可提供银行保函)。

11.4、未按上述要求缴纳履约担保,采购人将取消相应资格。

第12条政府承诺

12.1甲方承诺将本项目列入国家、省、市PPP项目的项目库中(已列入),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需支持和协助,完善项目投资建设的各项批复手续,对项目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12.2甲方按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支付可用性付费和绩效运维费;提供某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的服务费列入县财政跨年度财政预算及通过县人大决议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进入运营期后每年及时提供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及通过县人大决议的文件。

12.3甲方按照行业规定,将可能争取到的本项目的各级各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用于项目的可用性付费。

12.4乙方为本项目进行融资时,甲方根据乙方的融资需要,提供融资需要的项目合法手续以及支撑乙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益的文件和资料。

第13条保险

13.1工程保险

投保具体条款详见《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第14条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14.1守法义务:

合同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14.2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承担的具体后果

14.2.1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社会资本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届时政府方应同意支付赔偿并延长工期。

14.2.2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社会资本运营成本费用增加,社会资本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届时政府方应同意支付赔偿。

14.2.3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社会资本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14.3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承担的具体后果

对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该项风险。

第15条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情形

15.1.1政治不可抗力

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1)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社会资本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2)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社会资本还可获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购补偿,甚至可能包括利润损失。

15.1.2自然不可抗力

主要是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

15.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5.2.1免于履行

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一方完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由政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在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有义务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15.2.2延长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社会资本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15.2.3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启动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15.2.4费用补偿。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会给予社会资本额外的费用补偿。

15.2.5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16条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16.1政府方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6.1.1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具体包括:

(1)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有时在合同签订前),项目公司有义务向政府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作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

(2)在建设期间,项目公司还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16.1.2运营维护期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

(1)在开始运营之前,项目公司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手册,载明生产运营、日常维护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政府备查。

(2)在运营维护期间,项目公司还应定期向政府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报告(说明设日常维护状况等)、严重事故报告等,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相关信息资料等。

16.1.3进场检查和测试。

在特定情形和一定限制条件下,政府方有权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和测试,政府方行使进场检查和测试权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正常建设和运营。

16.1.4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

(1)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

(2)事先知情权,要求社会资本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维护合同前事先报告政府方。

16.1.5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16.2政府介入

16.2.1社会资本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为了保证社会资本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政府方才拥有介入的权利,介入的情形包括: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3)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16.2.2政府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1)在政府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社会资本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2)在政府方介入的期间内,政府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其他费用,不论社会资本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3)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16.3社会资本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政府方在社会资本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如下:

16.3.1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第三人将代社会资本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16.3.2在社会资本为上述代为履行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政府方介入的期间内,政府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或产品支付费用或提供补助;

16.3.3任何因政府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社会资本承担,该部分费用可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减或者由社会资本另行支付;

16.3.4如果政府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社会资本的违约,政府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

第17条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7.1政府方违约事件

17.1.1未按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付费超过6个月或约定金额的;

17.1.2违反合同约定转让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

17.1.3发生政府方可控的对项目设施或社会资本股份的征收或征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导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或征用);

17.1.4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PPP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7.1.5其他违反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社会资本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17.2社会资本违约事件

17.2.1社会资本破产或资不抵债的;

17.2.2社会资本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约定的建设进度或项目完工、或开始运营,且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

17.2.3社会资本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7.2.4社会资本违反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限制的;

17.3提前终止的事由

17.3.1政府方违约,政府方在6个月内未能补救的,社会资本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17.3.2社会资本违约,社会资本和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均未能在规定的6个月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政府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17.3.3政府方选择终止,在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形下,政府方可单方面决定终止PPP项目合同;

17.3.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或累计达到6个月,任何一方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17.4终止后的处理机制

17.4.1回购义务

在社会资本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下,政府方不负有回购的义务而是享有回购的选择权,但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政府仍有回购的义务。

17.4.2回购补偿

(1)政府方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选择终止时,补偿原则是确保社会资本不会因项目提前终止而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

(2)社会资本违约事件导致的项目合同终止,政府有义务回购或者选择进行回购时,政府需要就回购提供相应补偿。

补偿原则是避免政府不当得利并且能够吸引融资方的项目融资,补偿金额还要扣减政府因该终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

(3)自然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原则是由双方共同分摊风险。

补偿范围包括未偿还融资方的贷款、社会资本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以及欠付承包商的款项;补偿应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且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17.5补偿的支付

补偿的支付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视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第18条项目的移交

详见《项目资产移交合同》。

第19条风险分配

19.1风险分配原则

项目风险分配遵循以下三大原则:

19.1.1、最优风险分配原则。

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前提下,风险应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对政府而言)、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并且给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处理和最小化该等风险的权利。

19.1.2、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既关注社会资本对于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又尊重其获得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

19.1.3、风险可控原则。

应按项目参与方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设定风险损失承担上限,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以保证双方合作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

19.2政府与社会资本间的风险分配机制

按照风险分配的上述基本原则,以及财政部推广应用PPP模式的政策导向,本项目的核心风险分配框架如下(详见表1-1):

(1)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风险主要由社会资本承担;

(2)政策、法律变更等风险主要由政府承担;

(3)不可抗力风险等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

表4-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风险分配框架

风险类别

政府承担

社会资本

建设风险

设计不当和缺陷

劳资/设备的获取

土地不能及时交付

水电等配套安排

施工准备不足

自主实施工程变更

建造/采购成本超支

工程技术风险

完工风险

工地安全/环境保护

专业分包单位违约

恢复性大修

运营风险

设备技术缺陷

设施设备故障

运营维护成本超支

服务质量不达标

运营商违约/提前终止

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

财务风险

融资失败

融资成本高

利率变化

外汇风险

偿债风险/流动性风险

融资机构介入权行使

公司破产

收入风险

财政补贴/注资变动

法律风险

合同文件冲突

劳工争端

第三方违约

政府行为

政府违约/提前终止

行政区划变更

资源或资产征收/征用

审批延误

政府提出工程变更

税费/行业标准变更

其他风险

不可抗力

第20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0.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20.2争议解决

20.2.1友好协商或调解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

20.2.2仲裁或诉讼

如果争议在首次要求协商之日起60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予以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方式一:

向宜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方式二:

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V)

20.2.3争议期间合同履行

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合同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活动。

第21条生效

21.1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1.2本合同一式16份,甲乙双方各执8份,其余份用于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

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21.4行业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22条合同附件

22.1合同附件

22.1.1项目审批资料;

22.1.2项目技术资料;

22.1.3项目商务资料

23.2行业合同

22.2.1《特许经营协议》;

22.2.2《工程勘察合同》

22.2.3《工程设计合同》

22.2.3《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2.2.4《运营维护协议》;

22.2.5《项目资产移交合同》。

 

甲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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