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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供水安全生产讲稿

安全生产监察讲稿

 

一、《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

为了方便学习《安全生产法》,违绕《安全生产法》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我们将《安全生产法》的精髓摘录如下: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障安全生产的五个运行机制《安全生产法》总则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五个方面:

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个安全生产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

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全生产三大对策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

第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

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

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八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具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¼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λ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并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十三种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刚才我带领大家简要的学习了《安全生产法》的部分内容,,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当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的思考。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形势

近年来,从我市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来看,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联合执法为切入,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为保证,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

  总体来说,随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资料显示,全国初步建立起国家、省、地、县,以及乡镇基层组织的委托执法等五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企业家急需实现利益最大化,以及从业人员和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正处于硬碰硬的攻坚阶段。

(一)是经济高位运行带来安全问题。

2007年经济继续保持高位运行,GDP增长11%左右。

经济高增长的同时,背后是超载、超限、超负荷、超能力组织生产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之地方安全监管水平和企业自身管理粗放,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且居高不下。

世界经济理论及发展历程趋势为:

当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左右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伤亡事故的增加和大范围波动。

按照国家统计局2008年4月通报的数据表明,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现价总量为24.6619万亿元,2007年中国人均GDP为30100元人民币,折合美金4350元,正处于事故频发期。

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给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二)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大企业故意减少安全投入,小企业有意不重视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生产事故屡屡发生。

山西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长期非法盗采国家资源,始终没有得到查处。

2007年“12.5”矿难致使105名矿工遇难。

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堤溪大桥在施工中坍塌,64人死亡,是我国建桥史上罕见事故。

大桥的施工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质量标准,盲目加快工程进度,擅自变更原设计的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差,为工程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这些严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仅使国家的财产得受到损失,连起码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三)是瞒报事故现象屡屡发生。

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以身试法、铤而走险,2007年3月28日,北京地铁十号线苏州街车站工地发生塌方,6人被埋,施工方曾试图对外封锁消息。

后经证实,施工方为中铁十二局,是一家中央企业。

消息传出,令人吃惊。

据统计,2007年1至2月煤矿发生了19起重特大事故,其中有6起被瞒报。

3月中下旬又连续发生3起恶意瞒报重特大煤矿事故的事件。

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隐瞒不报,破坏现场,销毁入井记录和资料,转移尸体,相关人员逃匿。

(四)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明显提高,依法维护安全生产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

群众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投诉以每年近20%的速度递增,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群众信访、上访的热点之一。

二、当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行政执法不作为等行为依然存在,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现象也依然存在,各地之间、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工作发展仍然很不平衡,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软、硬件还缺乏坚实的基础,纵观全省、全国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生产执法难的问题。

(一)长效机制未建立完善,从而影响执法监管。

有些地方政府对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少数职能部门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靠突击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未建立解决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工作比较被动。

2008年国家安监总局派出了240多人组成的15个督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到17个省进行为期100天的督查。

在基层发现了412处违法违规的问题,发现了308处重大安全隐患,并且对75个生产经营单位当场责令停产整顿。

督查中发现许多企业的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有的企业前几年就查处过,又恢复生产,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执法形象。

(二)技术规范和相关条文不健全,从而影响执法监管。

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

然而,当前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某一行为施行行政方式无明文规定。

如:

建筑项目“三同时”要求,高危行业有法规,一般企业如何进行“三同时”,不进行“三同时”如何处罚,如何前置指导关;又如《安全生产法》中相关条款已经和近期颁布的法律法规不配套,如何保障公平、公正执法,等等问题极大地损害了现场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各行各业的安全审批实施细则,均无明确的定义及标准,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技术规范,由此无端造成工作的被动。

(三)行政处罚不规范,从而影响执法监管。

有些地方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

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批条子时,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

而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不经复议小组核审,仅只少数领导说了算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外,处罚程序不完善。

常常以“特事特办”或“办公会议”的形式,去代替执法,导致处罚幅度难掌握,人情难推却,执法难到位。

甚至出现对于同一违法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部门与部门之间、特别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处罚尺度明显不一。

到现场取证材料,如照相、摄像以及现场采集的实物证据等,未依规定编号、归档或登记的,更时有发生。

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及不规范性,已经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准确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影响执法监管。

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部门利益,包庇袒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外省有些职能部门已经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典型案件。

产生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单位放松了对执法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个别执法人员放弃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

(五)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从而影响执法监管。

个别地方和少数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经济、轻安全,盲目引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淘汰生产工艺的企业,形成了引进容易、规范难;上车后补票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对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久治不愈。

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消极保自己的“帽子”、“票子”,不敢碰硬、不敢执法、不愿执法。

不少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存在“查了也处理不了”的顾虑,松滋市委书记多次提出“安全执法无禁区、安全监管无特区”,有效克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但纵观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查过一次但处理不了的不敢查,造成工作被动。

问题的根源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要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只追求政绩,不考虑对安全生产的损害,表面上经济指标上去了,实际上给当地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定时炸弹”。

(六)企业管辖层次不清,从而影响执法监管。

虽然安全责任“属地管理原则”三令五申,但实际中却无法得到落实到位。

一个省属或地区级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所在地的政府以及安监部门不是进行处罚,而是多方面进行协调;在招商引资的大潮中,投资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基层安监部门门只能想办法打些擦边球,不能认真履行职责。

这个尴尬的执法困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在我国,行政级别高,意味着权限大,行政资源丰富。

由于有这样的级别距离和权力限制,地方政府官员、安监执法人员跟他们连平等对话都做不到,更谈不上监管执法了。

三、影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主要因素

  安全生产执法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综合问题。

目前,我们安监系统执法难不是一个个案,从许多资料反映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其因素也是多方面的。

(一)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是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的根本因素。

不同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基层地方政府的决策导向。

不少地方领导仍认为GDP是硬指标,安全生产是软指标、没指标;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关健时不要。

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年年层层下达的招商引资硬指标,最后只能引进安全生产“老大难”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手段名目繁多:

政府降低门槛招商引资不让查,借助权威机构不许查,出台土政策不准查,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能查;所以,基层安监部门在执法中不得不有所顾虑,存在着对新建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的怪现象。

(二)企业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直接动因。

决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人(企业法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工具(技术装备和生产水平落后)两大重要要素,是当前安全生产执法面临的现实基础。

一些企业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不惜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具体表现在:

一是土法上马的小企业偷天换日,蒙混过关,屡禁不止。

二是大企业将减少投入作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捷径”,这里既有企业受利益驱动的因素,也有受土小企业违法生产的不正当竞争挤压,造成价格扭曲的因素。

三是结构性调整战略没有规划的问题依然突出。

一些地方开门迎客,“不问出身”的短期行为严重,国家明令禁止的“五小”依然红红火火,经多次整顿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诸多工作障碍是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的主要因素。

在体制方面,一是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逐级弱化,国家兼任安委会主任的是政治局常委,省里是省长,地区级是常委,到了县乡级就是党委班子最后一位,管安全成了烫手的“山芋”,形成了办事无权威、干事无地位;二是安监执法时刻受到地方“制肘”。

安监部门是地方政府部门,不是一条边管理体制,难免受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影响大,这是一个共性的问题。

目前,我国县(区)一级的安监部门受“位子”、“票子”的影响,往往造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

  在机制方面,一是缺乏事前监督机制。

许多安全生产违法问题都是决策不当造成的,仅靠安全生产执法的事后监督,难以奏效,应加强事前防范,预防为主,完善安全生产前置把关部门责任追究制。

二是部门联动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国家局倡导和推广部门联合执法,的确在对下发动和增强行动效果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但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形成联动制度,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和执法责任分工制。

三是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

对安全生产做得好的企业缺乏鼓励和重奖措施,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缺乏处罚和追究措施,极大降低了安全守法成本,也对企业做好安全工作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特别是长期从事安监执法的一线人员工作压力大、责任重、待遇低,我作为基层一名监管人员,对每天24小时提心吊胆的心理压力和对支付长年不关通讯工具的经济压力,以及爬山涉水的身体压力深有体会。

在法制方面,一是行政处罚难到位、抓手少,影响了执法力度。

有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而法律法规多数规定先整改,企业就产生了侥幸心理、冒险主义,在安全生产生产问题上能拖就拖、逢检查就躲,想法设法与监管人员玩“猫与老鼠”的游戏。

二是法律规定不具体,操作性差,难落实。

众多法律法规却难见前置把关、集中许可,尤其是关停措施中缺乏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拆除销毁设备、取消贷款等配套法律规定的踪影,也就出现了百部法律也管不住一起安全事故的怪现象。

三是企业停产决定权在当地人民政府。

如果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就不愿意下达决定,有的甚至只发空头文件,不抓落实,应付检查。

四是强制手段少,难以落实到位。

对于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安监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是执行难,超越执法期限,最后不了了之。

在安全生产监察能力方面,一是执法身份不明。

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缺乏名正言顺的“身份”,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理顺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身份的仅占50%,半数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开展行政执法缺乏法律支撑。

二是力量弱。

如我市20多名监管人员就要对近200家工业企业、100多家“三产”企业、上百个建筑工地进行综合监管,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协调员,疲于奔波与应付。

三是没有装备。

安全生产监察科没有自己的摄录像设备,每次出门监察时都要向其他科室去借用摄录像设备。

四是执法能力差。

全国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执法从未考虑加强车辆、通讯、检查设备、救护设备等诸多执法装备建设。

松滋市配备有两辆执法车,一辆用于两个乡镇7家煤矿监管,一辆用于除煤矿以外13家乡镇300多家企业的检查与监管,所有监管人员未购置基本的防护设备与检查必需的工具。

责任无限大,管理无限广,每日如坐火药桶上,站在火山口上,事故却防不胜防,甚至面临着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是人员素质不适应执法工作需要。

由于安监部门很年轻,仍有相当一部分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工艺和产业政策不熟悉。

也难免出现外行管内行的情况。

四、几点建议

虽然,当前安全生产执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还较为突出,但是整体趋势是好的,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创建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在逐步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促使各级政府和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有政府、企业两大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行政一把手应对本辖区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更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执法,在任期内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重视安全、增加加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首先,要加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实绩考核制度、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安全生产工作审查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是实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一票否决制。

对出现重特大事故、出台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建立企业安全条件末位淘汰制、巨额经济处罚与奖励制、企业综合信用联锁制,改变以往守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的现象,让不遵纪守法的企业自行退出市场。

四是建立监管人员年终考评与奖励制、一线监管人员生活补助制、优秀安全专业人才奖励制,改变权力上移、责任下移的状态,真正营造一种人人敬业、人人主动、人人想干事、能干事的良好氛围。

五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

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第二、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多个制度要素和环节。

如,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安全“三同时”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直接反映一个部门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

应当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这些制度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不能在被动中运动中横空出台一些“政治法典”,法不在多而在严、实、专,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建立长效机制出发,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性文件,对过去法律法规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形成较完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以更好地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三、坚持执法务必从严。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

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依法予以维护,不使守法人吃亏;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不使违法人得利。

要牢固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同时要规范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安全监管部门的各自职责,出台监管职责制度、联合执法程序制度、审批过错追究制度,确保审批、执法、监管工作环环相扣,实现源头把关,预防为主的目的。

三是要实行安监系统垂直管理。

建立健全规范性的监督制度,建议将安监系统实行垂管,减少同级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的监督干扰;强化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保证执法的公正、严明。

四是科学编制执法计划。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年度、季度和月执法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

将执法人员具体到监管对象、监管时间、监管方式,确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

由于《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出台的时间不长,在法律体系中属于比较“年轻”的法律;也由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建的时间不长,在行政执法机关中属于“年轻”的队伍,更由于《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围比较广,调整的力度比较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难度和阻力也大。

化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难度和阻力,所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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