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049066 上传时间:2023-01-1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6.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ocx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ocx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以陕北能源基地为例

 

   陕北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之一,该基地拥有丰富的能源矿产和土地资源,工农业发展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具有极大的开发潜力,由于区域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历史原因,该基地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平衡明显失调,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资源破坏等生态问题相当严重;交通、通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环境要素不能满足资源大规模高层次开发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需要。

因此,在加快陕北能源基地资源开发、发展区域经济的同时,必须足够重视自然资源开发与社会生态环境的综合协调,制定和完善各种环境资源政策法规,实现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的区域经济高速发展。

本课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将在综合分析陕北能源基地环境资源的现状、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比较系统的提出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对策。

一、陕北能源基地环境保护基本概况

  陕北能源基地位于黄河中游、毛乌素沙地南部,陕西省的北端。

包括榆林地区的神木、府谷、榆林、横山、靖边、定边6个县市。

全基地总面积33,866.33km2,占全省总面积16.3%。

长城横贯全区,以北为风沙草滩区,面积占53.2%,以南为黄土丘陵沟壑区,面积占46.8%。

 该基地拥有丰富的能源矿产和土地资源,工农业发展已有一定的基础,具有极大的开发潜力,由于区域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历史原因,该基地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平衡明显失调,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资源破坏等生态问题相当严重,所以在加快该基地资源开发、发展区域经济的同时,务必重视资源开发与社会生态环境的综合协调。

   

(一)神府矿区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原因

   神府矿区煤层厚,煤质好,埋藏浅,易开采,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工业基地。

经过多年发展,区内已经建成大型煤矿5个,中型煤矿8个,小型煤矿400个。

2004年生产原煤8186万吨,占全省原煤总产量的62%;今年上半年生产原煤5424万吨,为我省乃至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同时,煤炭资源的不当开发也引发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2

   神府矿区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与不正当采煤活动引起的地表塌陷直接相关。

在煤炭开采活动中,煤层开采后,顶板冒落导致上覆岩层发生下沉、变形,形成地表下沉、断裂和塌陷。

其变形程度一般与煤层厚度、埋藏深度和采煤方法密切相关。

   神府矿区的煤层一般埋深小于100米,煤层厚,企业大都采用一次采全高的方法开采,冒落带和裂隙带一般可以导通至地表,加上地表多为流动性较强的沙土等因素,地表沉陷表现较为明显,形成了较多的裂缝、裂隙,引发地面塌陷,道路、耕地沿裂缝下沉,水土流失。

同时,煤层开采形成的裂隙破坏了采空区上覆地层潜水含水层结构,造成地表水泄漏,地下潜水疏干,影响当地人畜用水和生态系统,加剧土地沙化和荒漠化。

这是神府矿区煤炭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

   除过上述直接原因,在政策和制度层面上的原因主要是:

一是矿区开发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刚性措施。

矿区开发规划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从源头对开采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明确的预防对策,导致生态环境保全、重建责任缺位,措施缺失,出现了煤炭开采和生态保护两张皮。

二是煤炭开采企业的发展出现了问题。

片面追求企业自身发展和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主动承担“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保护生态环境任务;问题出来以后,消极被动、没有主动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是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监管不到位。

部门监管职责既相互交差又存在缺位,企业择其而听之,弱化了监管强度。

地方政府只注重点上问题的解决,没有从建设和谐矿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研究解决问题,协调解决的难度较大,力度较小。

四是政策导向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矿区。

煤炭矿产资源税税率过低且计税基数选择不当,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政策刚刚出台又被取消,塌陷区的农田损毁、农民搬迁补偿没有相应标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没有着落等等。

    

(二)榆林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榆林地区具有较为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

石油的预测储量1亿吨左右,探明储量2500万吨,1榆林地区丰富的油气资源在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

第一,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了地表水和土壤的污染。

钻井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废夜、冲洗废水,修井作业后排放的还有污水,压井卤水等等,这些废水中还有石油类、盐类、各种有机聚合物、可溶性金属元素、有机疏化物淋化物及燃料油润滑油等污染物质,排入水体会对地表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而且也会损害人类的健康。

再如原油泄漏也会使或者溢油都会使原油中的有害物质渗入或随着雨水的冲刷流入地表水中,污染环境。

第二,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废气污染。

钻井作业产生的废气,露地原油的挥发气体,采油过程中燃料废气和工业废气含有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氢化物等等,都会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第三,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毒污染。

钻井的废气泥浆、废水、废气中都含有一定浓度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汞、砷、氰化物等。

2这些物质不但对油区的环境造成毒害,还对油区的农作物以及油区生活的人们的人身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影响油区人们的生命健康。

第四,油气资源开发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

油田开发施工过程中对于植被的破坏程度非常高,个别的生物种群可能被全部铲除消灭。

钻井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会通过植物的根、茎、叶等各种途径进入植物体内,影响植物的生理性质和存活时间。

在油田附近经常可以看到,植物叶子的表面会覆盖一层油污,阻挡植物进行光合作用,直接威胁植物的生存。

埋设管线使土壤的结构、肥力等因素受到影响,管线运行期间,由于输送物质的影响,会使地表温度、水文,径流模式产生变化而影响到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而且管道铺设可能还会带来外来物种的入侵,这些都会影响油区的生物多样性。

油田的开发建设对野生物也有驱赶惊吓的影响,而且无论这些工程项目是长久还是临时占地,都影响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再加上人类活动的增加和机器的轰鸣,以及植被面积的减少,都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构成了直接的威胁。

区域地表流径的变化会导致绿洲的萎缩直至消失。

第五,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随着测井技术的发展,放射性物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使其成为油气资源开发的新的污染源,也是油田开发生产过程中放射性污染源的主要来源。

在放射性测井中使用的放射源有伽玛源、中子源、和放射性同位素,主要放射物质有镅-铍、铯、镭、钡、碘、锡、钴等。

这些元素对测井的人体和井口环境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第六,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噪声污染。

施工过程的机械噪声、气流噪声,以及车辆的噪声,错综复杂,相互影响,向四周辐射,造成声污染。

第七,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固体废物污染。

如钻井泥浆和钻井岩屑。

不同钻井过程产生的废弃泥浆由于组分、种类、性质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环境影响,其中深井泥浆和油基泥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高、用量大,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也很大。

而钻井岩屑中经常混杂钻井液和石油类物质而污染环境。

   此外,在石油开发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机制未理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政府和当地群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这不但影响了我国未来重要能源资源的有序开发,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由于缺乏对开发区生态破坏的补偿机制,采区生态治理和恢复投资在资源生产成本中列支较少,企业不愿投资治理,地方政府想治理却苦于财力不够,矿区环境治理投入十分有限。

在我国的石油和天然气主采地区,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没有评估的体系和标准,更无从谈赔偿问题。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都给我国的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也为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陕北能源基地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原因

   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基本成形,已初步形成相应法律体系,即以宪法为统领的、以环境基本法律为中心的,以国家行政法规为重要内容的,并以大量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

但是,尽管我国现行环境法律立法是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但由于对环境法认识上的偏差和传统行政体制的惯性,它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

1

  

(一)我国《宪法》规定的不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立法,其有关规定显示着一个国家对某个问题的重视程度,由此决定着某问题在该国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的规定表明我国对环境与自然资源问题的高度重视。

但是由于当时对环境问题认识上的不足,导致宪法规定有一定偏颇性。

首先,宪法对环境问题强调防治污染,而忽视资源保护。

这表现于有关资源问题的规定更多强调的是所有权的归属和自然资源的利用而非自然资源的保护。

其次,宪法对环境问题强调国家对其保护,而忽视普通公民的参与。

这表现于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现代各国越来越认识到环境问题已不单单是政府的问题,更是广大公民生活质量和持续提高问题,国家所做的只是保护而已,其最终的实现要靠广大公民的积极、主动的参与,成为环境保护问题的主体。

  

(二)作为环境与自然资源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的不足。

   在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处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中基本法地位,其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相关规定是其他环境法规定的基准。

从法理上说,作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其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应是统一和平衡的,也就是说,其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的规定应是同等对待并因而同时规定的,而不应只是规定环境污染防治或者只规定自然资源保护。

《环境保护法》第2条中尽管写着“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其有关规定基本上是围绕环境污染防治角度进行的,正如该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则留给了其他单行法规定。

这样,该法就不可避免地无法发挥其环境基本法的作用和功能。

从而也给人一种环境法只是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不良印象。

《环境保护法》这样的规定导致现在陕北自然资源开发中的法律缺陷,如对现在各地正在进行的退耕还林工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就无法确定。

因为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现有的耕地是不能随意转变为其他用途的。

如果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真正的环境基本法,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作统一的协调和规定,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发生,是受到行政机关现行工作体制的划分影响的。

根据现行行政机关工作体制安排,环境保护总局主要负责环境保护,而自然资源的保护则由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尽管环保局同时负有“监督”和“协调”职责,但这无疑破坏了环境与自然资源统一协调的保护,使得相关法律与部门无法统筹考虑环境与自然资源问题。

所以,这要求国家必须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

这是因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无法以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统一保护,但它们又需要统一协调保护。

  (三)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的不足。

   由于人为地将环境与自然资源区分开来,导致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各自为政,尤其是在涉及有关部门权力划分和行使上,显得各行其是,由此使得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执法效果大打折扣,而且,我国的自然资源单行立法主要是站在如何很好地利用和开发角度去规定的。

虽然各部门的自然资源立法中都规定有保护的规范,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即保护国家对其持续开发利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给人类带来的生态效益(环境利益)。

这一重大立法缺陷导致现实生活中经济发展先行、环境保护其次的工作思路,即先污染、后治理。

1

  (四)国务院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的不足。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代表国家的政府在其中的重要地位。

换句话说,政府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

由此,政府对环境与自然资源始终一致的保护是必需的。

综观我国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无疑体现了政府对环境的重视与保护。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了,我国的环境行政法规的制定基本上紧紧围绕着经济建设先行的路子而亦步亦趋的。

这样的立法模式基本上是亡羊补牢性质的。

  (五)国务院各部委、局环境行政规章的不足。

   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行政规章的最大不足在于协调性不够,有各自为政之感。

作为国家最主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所制定的立法更多的是防治环境污染,而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无法纳入其保护协调范围。

由此导致国务院各部委、局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规章相互之间的不协调和矛盾。

这就不可避免地大大降低它们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力度。

尽管国家环保总局经常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通知,但这并不能改变它们相互之间的权力之争与相互扯皮、推诿。

  

三、陕北能源基地环境保护的立法完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陕北地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一)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还不是真正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的。

可以说,这是我国当前环境保护不力的重要因素。

毫无疑问,它无法统一协调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开发问题,由此导致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执法中的多头管理、争权管理,在很多重大问题上又无法管理的窘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开发人为分割开来,造成环境保护只是事后污染防治法,而自然资源法则是经济利用法的不良印象。

环境科学发展表明,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需要统一、协调、有力地保护。

  《环境保护法》应在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一,立法目的重新定位,应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统一协调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立法的目的,摒弃单一的污染防治论和经济发展论。

可确定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环境保护的内容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应该并重并统一。

也就是说,环境法应针对所有环境,包括生活、生态或自然环境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行为,而不是仅仅针对环境污染。

第三,确立新的环境法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协同合作原则;公民参与原则。

2第四,确立新的监督管理体制。

其内容包括:

明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在监督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权;建立环境保护部门的协调机制,即设立协调机构解决目前监管体制中职责划分不清问题;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相应权限和相互关系。

  

(二)补充和完善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

   主要有以下制度:

第一,明确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陕西省是资源大省,储藏着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

近些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陕北的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得到迅速发展。

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由于观念、意识、管理、资金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在原本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情况下,欠帐越来越多,包袱越来越重,不仅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为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试行土地复垦保证金和征收环境补偿费制度,力求寻找解决问题的各种方法。

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陕西省能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制定了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的依据。

第三,环境资源的价值观念。

1、环境与资源是统一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都是构成环境的要素,环境和自然资源统称为环境资源。

2、环境资源是有价的。

过去认为天然的环境资源不存在价值,导致了环境资源的无偿占有和掠夺性开发及浪费,结果环境资源损毁,生态环境恶化。

可是恢复和改善环境需要巨大的经济投入,反而制约了经济发展,因此,应坚持“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指导方针,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3、征收环境补偿费就是对环境资源受到污染和损害的补偿,使环境资源为人类生产活动所付出的代价列入生产成本,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4、实施环境工程的实践基础。

在神府煤田开发中,曾集中投资安排的部分水土保持设施、绿化工程等,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

华能精煤公司在风沙源头、公路、铁路沿线、大柳塔小区和黑炭沟采取系列生物治理措施和工程治理措施,按河道整治规划,修筑了四条护坡大堤,工程治理费用共计1.3亿元。

截至2005年春季,矿区完成治沙造林59599亩,铁路沿线栽种沙障640多万平方米,植树13.9万株,栽灌224万多株,使局部环境明显改观。

这就证明,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进行区域环境整治,必然获得可观的环境效益。

尽管如此,采煤生产过程每年对环境的损害仍高达4000多万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及《国务院晋陕蒙接壤地区能源开发区环保检查现场会议纪要》等文件中明确规定要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于征收环境补偿费问题的意见,国家计委和陕西省计委组织编制的《晋陕蒙能源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和《神府能源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中都提出要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国家环保局在全国开展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研究及试点工作,其中将陕北榆林、铜川也列为试点地区之一。

  陕北能源开发区资源开发、矿产品加工生产以及向外输送能源等的开发生产活动须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

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的具体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

环保部门十几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监理机构,榆林、铜川两地有一支55人的监理队伍,都经过不同程度的专业培训,同时具有排污收费的经验,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能够适应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工作需要。

  榆林、铜川两地区对主要收费项目满额计算,每年约征收1.4亿元。

具体估算见下表:

1

产品名称 产量(万吨)   单价(元)   征收额(万元)

煤炭        2000         40            7800

石油        42.2         800            1179.2

水泥        400          250            2000

土焦        50           80             80

天然气        15亿立方米   80              80

石灰石        377         30             113.1

合计                                       14319.8

  这个数额远远达不到实际环境损害应补偿的程度,况且实际生产也远远达不到满额收费的程度。

根据排污收费的实际情况以及目前生产运行的规模,每年预计可收约5000万元的环境恢复和整顿资金。

虽然征收额不大,但基本能够体现付出环境代价的补偿,也能适应目前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

  (三)修改排污收费制度并建议开征“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税费”

   虽然我国已经将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也可以对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排放总量对不超标者计征排污费,但是排污收费较低,造成处罚标准过低,对环境违法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治作用。

现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的问题。

所以,我们应该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以便各个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为了弥补排污收费制度方面的不足,我们建议开征“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费”。

在近二十年的石油开发活动,使区域环境总量的承载力不堪负重,对油区的水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甚至直接影响到了饮用水源的安全。

比如:

长庆油田公司在延安市城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王瑶水库流域有近100万吨的产能区,石油开发中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据水利部门测算,水库流域进行石油开发以来,水库年平均淤积量达1000万吨以上,原2.03亿立方米的总库容现已降至8000多万立方米,使得投资2亿多元的王瑶引水工程被迫于2004年停止供水,市政府又投巨资实行清库拉沙和除险加固工程,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同时由于石油开发,大量资金用于区域水环境治理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建设,增加了市县财政的负担。

为此,建议向石油开发企业征收“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税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面水源头区域进行石油开发的,按每吨原油10-20元征收,其它区域按每吨原油5-10元征收,资金全部留于油区驻地市级财政,由油区驻地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建设。

  (四)修改清洁生产制度

目前,油气资源开发、生产仍然更多的关注本身生产成果如何,经济效益的高低等,而对开发、生产、活动产生的自然环境综合效应的关注还是不够,看不到全局利益。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体现了一定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要求,在工业、农业、餐饮等服务性行业、建筑工程等领域中建立了改进技术、回收、循环利用、绿色包装、内部监测与政府监控相协调等制度,赋予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

但是这部法律规定的很多内容还不够具体,缺少可操作性。

建议针对油气资源开发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具有严格执行标准的法律法规,使资源开发的生产活动真正变得“清洁”。

  (五)建立环境侵权的人身损害保险制度

现在我国尚未建立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制度,1所以对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区域性的人们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立法尚属空白。

近年来国内关于环境侵权诉讼的讨论极为热烈,既然诉讼制度的建立有着这么长的路要走,所以我们认为可以首先确立环境侵权人身损害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主要是针对由于环境污染而带给人们的人身损害赔偿。

由于油气资源开发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和毒污染,势必给油气资源开发区的人们造成健康方面的损害。

很多人身损害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甚至导致死亡。

而对于这一部分受害群体在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下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救济,所以建立环境侵权的人身损害保险制度,使受害人不通过企业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可以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油气资源开发的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

环境风险是一种潜在的自然灾害,是环境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与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以自然环境为传递媒介并且会反作用于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灾害。

2环境灾害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渐进式环境灾害,如臭氧层破坏、酸雨、温室效应等,一般是与某种有害物质的长期排放或与受体的长期接触有关,具有影响时间长,范围广的特点;二是突发式环境灾害,如毒物泄漏灾害等,通常是由某种突发事故引发,具有危害时间短、范围有限等特点,但造成的环境、人身及财产损失仍然远远超过一般的环境污染。

油气资源的生产过程存在多种环境风险,如井喷、爆炸、火灾、油气泄漏、溢油等。

这些风险既可能单独发生,也可能交叉发生或连锁发生。

发生的原因既可能是人为因素,也可能是自然因素。

一旦这些风险转变为事故,其后果往往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身伤害,同时也会给环境带来难以恢复的破坏。

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事故发生率很高,所以应当尽快建立油气资源开发的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建立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主要应考虑以下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