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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奥运场馆环境评估指南.docx

环境管理奥运场馆环境评估指南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指南

(试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工业大学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2006年2月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技术指南

(试行)

 

项目下达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完成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工业大学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项目主持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项目分工及参加人员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项目分工: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导则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细则—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细则—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细则—施工扬尘控制

参加人员:

田刚杨明聂磊李钢闫宝林

夏恒霞黄玉虎宋光武王海华杨涛

北京工业大学

项目分工: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细则—建筑节能

参加人员:

刘中良王皆腾马重芳

中国建材测试中心

项目分工: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细则—绿色建材

参加人员:

马振珠张继军汤跃庆

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项目分工: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细则—园林绿化

参加人员:

李延明丛日晨古润泽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项目分工: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细则—固体废弃物处置和利用

参加人员:

吴文伟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项目分工: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细则—噪声防治

参加人员:

柳至和魏志勇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项目分工:

奥运场馆建设项目管理

参加人员:

张洁张传才张宇王纯碧

第一章奥运场馆环境评估导则

1.前言

为了在奥运场馆的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落实绿色奥运,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做出了一系列有关绿色奥运工程的专项承诺(以下简称“专项承诺”),并通过制定《奥运工程环保指南》(以下简称《环保指南》)、《奥运工程绿色施工指南》(以下简称《施工指南》)等有关文件对奥运场馆提出了大量具体的“要求”。

这些承诺和“要求”是在国家(含地方,下同)现行法规、标准基础上,对奥运场馆提出的超出现行规范的特殊要求和高于国家现行标准(设计标准和材料标准)的标准要求,上述绿色奥运的特殊要求和标准(以下通称“特殊需求”)需要通过项目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代建单位,下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和各环节中逐一进行落实,以保证“专项承诺”和《指南》(包括《环保指南》、《施工指南》,下同)中的目标得以实现。

为了将“专项承诺”和《指南》的任务按建设阶段分解落实到奥运场馆的各参建单位,并通过评估专家对绿色奥运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评估,实现绿色奥运的既定目标,特制定本《奥运场馆环境评估指南》(以下简称《评估指南》)。

2.总则

2.1编制依据

(1)“绿色奥运工程专项承诺”

(2)《奥运工程环境保护指南》

(3)《奥运工程绿色施工指南》

(4)国家及北京市现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办法等有关规定

(5)其它有关绿色奥运文件

2.2基本原则

2.2.1可操作原则:

由于奥运场馆环保要求的严格性和奥运工程建设的一次性特点,将环境评估纳入现有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内,贯穿在奥运场馆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等不同阶段的现行实施、检查、监督、验收管理体系中,实施主体为奥运场馆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

2.2.2可追溯性原则:

规定了场馆建设相关阶段和环节的记录及其证明材料组卷的具体要求。

2.3适用范围本《评估指南》适用于奥运场馆建设的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和实施阶段(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阶段),主要针对奥运场馆的特殊环保要求和超出现行标准的内容进行评估。

2.4评估内容

(1)评估“绿色奥运承诺”的落实情况

(2)评估《环保指南》的落实情况

(3)评估《施工指南》的落实情况

(4)评估其他绿色奥运要求的落实情况

(5)提出奥运工程绿色亮点项目

(6)为实现绿色奥运提供技术咨询

2.5组织实施  奥运场馆环境评估由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08办”)统一协调,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由科研单位、大学、工程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奥运场馆联合评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联合评估机构组成和分工为:

(1)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技术总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产品、施工期污染防治

(2)北京工业大学:

建筑节能

(3)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绿色建材

(4)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园林绿化

(5)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固体废弃物处置和再利用

(6)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噪声防治

(7)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设计、施工过程项目管理

 

3.评估办法

3.1评估方法

3.1.1评估采取专题评估会议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进行,环保局(或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负责主持评估会议,环保局委托的评估机构负责进行现场调查。

3.1.2评估原则上分为设计评估、施工过程评估、竣工验收评估等环节,可根据评估内容的特点和落实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3.2会议评估

3.2.1奥运场馆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实填写《奥运场馆环境评估调查表》并在评估会议召开前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3.2.2环境评估所需资料

(1)环境评估专项资料

Ø“奥运工程环境评估调查表”及有关证明资料

Ø《绿色亮点项目报告》

(2)绿色奥运工程资料

Ø《奥运工程设计大纲》(目录及有关环境保护章节)

Ø设计图纸审查记录(有关绿色奥运设计的审查部分)

Ø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意见

Ø有关“园林绿化指标”的审批文件

Ø《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环境保护的章节)及批准文件

Ø绿色奥运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物资验收资料、噪声监测资料等文件

Ø《绿色奥运工作总结报告》(竣工验收后)

(3)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3.2.3评估会议参加单位及人员

(1)“08办”有关项目管理人员

(2)环保局有关环境管理人员

(3)评估机构的相关专家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

3.2.4评估会议基本程序

(1)环保局提出具体的评估要求;

(2)建设单位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着重介绍实施绿色奥运的总体思路;

(3)设计单位介绍落实绿色奥运的总体设计思路;

(4)设计单位分专业对照“专项承诺”、《环保指南》、“奥运标准”(如有)分别介绍建筑节能、绿色建材、园林绿化、水资源保护及合理利用、固体废弃物处置和利用、噪声防治、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等方面在设计中的落实情况;

(5)施工单位介绍落实《施工指南》及施工过程管理中落实绿色奥运“特殊需求”的方案或情况;

(6)监理单位介绍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和检查落实绿色奥运“特殊需求”的方案或情况;

(7)各参建单位提出认为属于绿色亮点的项目;

(8)评估专家对相关文字记录进行核查,必要时对在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9)评估专家提出问题,有关单位进行答疑;

(10)会议评估后,由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环保局;

(11)评估意见和建议由环保局审查整理后提交“08办”,由“08办”下发建设单位;

(12)建设单位应在接到评估意见后,组织相关单位对评估意见给以书面答复并提交评估机构。

3.3现场调查

3.3.1现场调查由环保局委托的评估机构组织完成,主要内容为:

(1)核实绿色奥运“特殊需求”的落实情况及绿色亮点项目的完成情况,收集各类文字和图片资料;

(2)跟踪和检查建设单位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过程和结果;

(3)必要时,开展现场环境监测。

 

第二章奥运场馆建设项目管理

1.基本要求

1.1按照建设项目阶段划分原则,将奥运场馆建设阶段划分为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奥运场馆建设环境管理工作将针对本章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查和评估。

1.2前期阶段

1.2.1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奥运“特殊需求”作为重要的内容纳入项目设计大纲(设计要求等),向设计单位提供“专项承诺”、《指南》等所需的基础资料,保证设计图纸满足绿色奥运的基本要求。

1.2.2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大纲、“专项承诺”和《指南》等有关要求实施设计,并分专业将绿色奥运“特殊需求”落实在设计文件中,主要内容如下:

(1)将技术、设备、措施方面的绿色奥运“特殊需求”落实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

(2)将高出国家现行标准的节能、建材、再生水“奥运标准”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3)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的主要设备、材料清单中选用的设备、材料,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数量等外,尚需明确绿色奥运的“特殊需求”。

1.2.3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的评审工作时,应将是否满足绿色奥运“特殊需求”作为重要的评审内容,并形成和保存绿色奥运评审记录。

1.2.4在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详细说明与绿色奥运有关的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中绿色奥运设计的“特殊需求”。

1.2.5投标文件和标底编制中应考虑绿色奥运对设备、材料、施工现场污染控制的特殊要求。

1.3实施阶段

1.3.1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管理大纲和项目管理规划中,应有落实绿色奥运的具体措施、方法等有关内容。

1.3.2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有绿色奥运管理和控制的有关内容,其中应包括完善的绿色奥运管理目标、内容、方法、措施等相关内容,实现绿色奥运工程的目标落实、组织落实,并将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建材、节能、再生水等“奥运标准”作为关键部位或重要的分项工程进行重点控制。

1.3.3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奥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现场扬尘控制、噪声控制等专项实施方案,并满足《施工指南》的具体要求。

1.3.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有关绿色奥运部分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1.3.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与“专项承诺”和《环保指南》有关的设计变更程序,避免绿色奥运设计在实施过程中降低标准和要求,变更绿色奥运设计的应报“08办”批准。

1.3.6图纸会审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分专业重点审查设计图纸中有关绿色奥运“特殊需求”的内容。

1.3.7施工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凡涉及绿色奥运要求部分应在分包合同中载明相关要求。

1.3.8施工单位在涉及绿色奥运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加工订货工作中,应向潜在供应商明确绿色奥运“特殊需求”,对于高出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需在加工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要求,并要求材料、设备供应商在交货时提交有关满足绿色奥运“特殊需求”的书面质量证明。

1.3.9监理单位在设备、材料合格供应商审查工作中,除按照有关要求审查供应商的资质、信誉、能力、业绩等方面外,尚需审查供应商是否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对于物资供应批量较大和特定装修装饰材料的供应商尚需审查其是否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未通过相关认证的不得作为奥运工程合格供应商。

1.3.10监理单位在进场设备、材料检查验收工作中,除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以下简称《监理规程》)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外,尚需对具有绿色奥运“特殊需求”特别是“奥运标准”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凡不符合绿色奥运“特殊需求”的设备和材料不予验收。

1.3.11监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方案、噪声控制方案进行过程检查和监督,并保持检查记录。

1.3.12监理单位应负责组织绿色奥运专项验收和绿色奥运专项竣工验收,凡不符合绿色奥运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1.3.13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月报中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本期的绿色奥运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

1.3.14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其竣工验收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中对绿色奥运落实情况给出评估意见。

1.3.15施工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应编制专项《绿色奥运工作总结报告》,说明绿色奥运在项目中的实施情况,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1.3.16施工单位应建立、保持完整的绿色奥运工程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将全套“绿色奥运工程资料”分专项整理编目,单独组卷并装订成册,监理单位负责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移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并报“08”办审查备案。

1.3.17进行奥运场馆环境评估时,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奥运场馆环境评估调查表—资料清单》(见表D1)、《奥运场馆环境评估调查表—环境管理》(见表D2),填表之前认真阅读包括本文件在内的有关文件。

2.绿色奥运工程资料要求

2.1总体要求

2.1.1绿色奥运工程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组卷成册,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上报。

2.1.2各奥运场馆参建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整理各项绿色奥运工程资料。

2.1.3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记录中应注明符合绿色奥运要求内容。

2.1.4凡涉及到高于国家现行材料标准要求的材料进场报验单上的检验结论,除应注明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材料质量标准要求外,尚应注明符合绿色奥运对材料的要求。

2.1.5所有检查记录均应附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其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2.1.6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绿色奥运专项验收,并办理专项验收手续。

绿色奥运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及“绿色奥运工程资料”(含《绿色奥运工作总结报告》)报“08办”和环保局备案。

2.1.7绿色奥运工程资料(含相关有效证明资料)应包括:

(1)《奥运工程设计大纲》(目录及有关环境保护章节)

(2)设计图纸审查记录(有关绿色奥运设计的审查部分)

(3)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意见

(4)有关“园林绿化指标”的审批文件

(5)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环境保护的章节)及批准文件

(6)有绿色奥运特殊要求的工程物资验收资料、噪声监测资料等

(7)《绿色奥运工作总结报告》

2.2绿色奥运工程资料组卷要求

2.2.1一般原则

(1)凡涉及高于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其质量证明、检测报告中对应于绿色奥运标准要求的有关技术参数应注明具体数值。

(2)凡提供的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上应有计量认证、质量认证印章。

(3)凡提供复印件证明资料时,均须在复印件上加盖报验单位项目部印章,并注明抄件人和抄件日期。

(4)质量证明、合格证等资料要求字迹清晰,不得出现涂改、模糊不清等现象,绿色奥运有关资料均按照北京市《监理规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以下简称《资料规程》)执行。

2.2.2工程物资不仅要满足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部分物资还要满足绿色奥运的要求,在该物资的“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监理规程》A4表)“承包单位检验意见”一览中,应对照奥运“专项承诺”、《环保指南》等文件,注明是否符合绿色奥运要求和提供有关有效证明。

具体要求见表2-1:

 

表2-1“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绿色奥运要求

工程物资名称

绿色奥运要求(√为需要)

混凝土、水泥、钢筋、钢材、玻璃、门窗等大宗工程材料

有节能、隔音要求的外部门窗,有隔音要求的内部门窗

灯具、电控设备

用量较大的装修装饰材料

需要满足“奥运标准”(有害物资限量)的装修装饰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木制家具、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含地毯衬垫及地毯粘合剂),可能含有放射性物资的装修装饰材料等

用量较大的卫生器具及附件

节水器具:

水龙头、淋浴器喷头、坐便器

低噪声设备:

冷却塔、电梯,功率较大的水泵、风机、空压机

制冷设备(冷媒)、消防器材(灭火剂)

注:

①供应商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②供应商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③优先选用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供应商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④供应商提供其他环保认证或有效监测报告;

⑤在空白处以签字笔或钢笔注明“符合绿色奥运要求”并加盖申报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公章,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2.3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为落实《施工指南》等有关文件要求所采取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噪声防治的方法、措施和手段等内容。

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监理规程》A1表)“承包单位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中,应专门注明“符合绿色奥运要求”的内容,或在空白处以签字笔或钢笔注明“符合绿色奥运要求”并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

2.2.4电梯、冷却塔、动力站房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对噪声防治效果进行测试,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复核,并做到:

(1)施工单位应认真填写“填写噪声测试记录”(《资料规定》表C6-56);

(2)在有关“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资料规定》表C6-2)的“试验记录”中、“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资料规定》表C6-3)的“试运转及调试结论”中,应注明噪声测试结果。

2.2.5建设单位提出的《绿色亮点项目报告》等文件,应包括采取的措施、量化数据等详细内容。

 

第三章奥运场馆环境评估细则

1.建筑节能

1.1制定本评估细则的主要依据为:

《奥运工程环保指南—建筑节能》(简称《节能指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国家标准)》(GB50189-2005)(《节能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621-2005)(《节能地标》)、《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绿色奥运专项承诺”(简称“专项承诺”)等有关建筑节能控制方面的条款。

1.2在奥运场馆建筑工程中应采用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和技术策略,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

1.3本细则所涉及的评估内容重点为考察奥运场馆建筑的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供能技术的先进性。

1.4在评估内容中并未详细要求但在《奥运场馆环境评估调查表—建筑节能》中涉及到的国内外建筑节能的先进技术,同样列入评估范围。

1.5本评估“基础数据”部分所涉及的内容属于《节能国标》或《节能地标》中有强制性要求的重要条款,也是《节能指南》中规定必须达到相关要求的基本内容。

1.6本评估“其它信息”部分所涉及的内容属于《节能指南》中推荐并鼓励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目标。

“其它信息”中某些内容属于“专项承诺”中必须实现的目标,也是本评估的重点考察内容。

1.7奥运场馆参建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支撑材料(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应包括达到《节能指南》要求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本场馆能源消耗状况、供能技术先进性的说明。

1.8参建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认真如实填写《奥运场馆环境评估调查表—建筑节能》,填表之前要认真阅读本章第1.1条所列文件在内的有关文件。

1.9需要参建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节能设计审查意见(如有)

(2)工程设计中关于建筑节能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3)填写完毕的《奥运场馆环境评估调查表—建筑节能》(见表D3)

2.园林绿化

2.1制定本评估细则的主要依据为:

《奥运工程环保指南—园林绿化》、《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正)、《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京政发[1990]71号)、《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1]55号)、“绿色奥运专项承诺”等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条款。

2.2本细则所评估内容主要为奥运场馆的园林绿化,评估阶段为场馆的整个建设过程。

包括场馆的设计、施工以及后期使用。

2.3场馆的园林绿化应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实现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强调整体性、统一性,以达到最优的生态和景观作用。

2.4除奥林匹克公园内的场馆外,其他场馆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本场馆的绿地率达到40%以上。

2.5提倡垂直绿化和包括建设屋顶花园、广场绿化在内的人工地盘绿化,以提高绿化覆盖水平。

2.6认真选择适宜绿化品种,贯彻生物多样性原则,充分考虑北京市地区气候特点和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以北京地区乡土植物为骨干。

2.7保证绿地具有长久的绿化效果,并为大树、古树的形成创造条件。

2.8充分考虑绿地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流和作为缓冲区的作用,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要合理布置集中绿地。

2.9绿地内应设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采用节能、节水、环保的浇灌方式。

2.10人流集散休息广场、露天停车场等各类场地,宜选用透气透水的铺装材料和施工工艺。

2.11奥运场馆参建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认真如实填写《奥运场馆环境评估调查表—园林绿化》,填表之前要认真阅读本章第2.1条所列文件在内的有关文件。

2.12需要参建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工程设计中关于园林绿化的说明材料(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2)填写完毕的《奥运场馆环境评估调查表—园林绿化》(见表D4)

3.绿色建材

3.1制定本评估细则的主要依据为:

《奥运工程环保指南—绿色建材》,《内墙涂料有害物资限量》(GB18582)等国家及行业标准,“绿色奥运专项承诺”等有关绿色建材方面的条款。

3.2本细则所评估内容为奥运工程中所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重点为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评估阶段为场馆的整个建设过程,包括场馆的设计、施工以及后期使用。

3.3建材的选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部分指标还要符合《奥运环保指南》提出的环保要求。

3.4是否通过ISO9000和ISO14000体系认证,是选择奥运工程建材生产企业

的重要依据。

3.5优先选择采用废弃物资替代天然资源为原料的建材。

3.6临时设施应充分考虑可循环利用的原则,使用再生或可再生的建材。

3.7奥运场馆参建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认真如实填写《奥运场馆环境评估调查表—绿色建材》,填表之前要认真阅读包括本章第3.1条所列文件在内的有关文件。

3.8需要参建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场馆设计及施工中关于绿色建材选用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2)填写完毕的《奥运场馆环境评估调查表—绿色建材》(见表D5)

4.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

4.1制定本评估细则的主要依据有:

《奥运工程环保指南—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2002)(以下简称《节水器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1998年12月20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绿色奥运专项承诺”等有关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方面的条款。

4.2本评估范围主要为:

奥运场馆工程所涉及的节水措施,污废水及雨水资源化措施,奥运再生水水质标准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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