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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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1,一、政策依据及政策概述二、普遍优惠政策内容介绍,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规定,2,出台时间,2015年度,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内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费用范围、特别事项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97号),细化119号文规定,明确研发费用归集要求、申报流程及申报资料,2017年度,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提至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18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评价办法规定取得资格,即可按照优惠备案管理进行备案享受优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申请方式、资质管理、有效期等具体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号),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一、政策依据及政策概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1、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18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号),二、普通优惠政策内容介绍,

(一)研发活动与行业的负面清单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三)特殊事项处理(四)会计核算和申报要求(五)备案须知,一,5,研发活动与行业的负面清单,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判定标准:

是指以上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01,02,04,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例:

201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120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20万元劳务费中:

工资薪金86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2万元、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

如何归集人员人工费用?

答:

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

则2017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3万元(86+15+2),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4+5)。

1、人员人工费用,9,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0,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2、直接投入费用(特殊规定)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例:

甲汽车制造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分析:

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4、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一、政策依据及政策概述,。

企业2019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比例为175%;在2017年以前及2019年以后摊销比例为150%,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6、其它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特殊事项处理,1、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2、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企业集团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分摊方法,相关成员企业按照分摊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6,(三)特殊事项处理,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会计核算和申报要求,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2、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由企业留存备查,3、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0,(五)备案须知,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所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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