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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古县煤炭工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我县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县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局长代表煤炭工业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综合办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局综合办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服务。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提出预案。

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征求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领导裁定。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

决策拟制单位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局综合办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1、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报送决策事项报告、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五日呈送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2、局长主持召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的办公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3、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4、其他领导发表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5、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讨论之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6、局综合办主任负责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局长的决定。

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督查落实

局综合办负责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局综合办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局综合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

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古县煤炭工业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古县煤炭工业局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是指县煤炭工业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行政决策效能监察制度。

第三条重大决策公示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煤炭工业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涉及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制度的制定;

(三)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涉及政府规范文件的草拟,我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财务预算及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财务问题;

(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七)重大事件、案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事项;

(九)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县煤炭工业局新闻发言人宣布;

(二)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三)古县政府信息网和其他网站及互联网;(四)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五)县煤炭工业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等信息,要由具体承办该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室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包括公示的基本情况、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公示报告作为局党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的,不得提交局党组讨论。

同时,书面责成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古县煤炭工业局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古县煤炭工业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其他应追究决策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科室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单位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或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实,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八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我局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党规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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