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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起诉书范文

农民工讨薪起诉书范文

范文一

原告人代表:

陈XX(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1组01010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手X机X号码XXXXXXXXXXX)

被告人:

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国际项目部

主要负责人:

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XX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组,身份证号码43072319650104XXX,X手机号码1370736XXXX)

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XX县西街道办事处关心社区居委会XX号,身份证号码43242419521205XXX,X手机号码1351115XXXX)

案由:

追讨农民工工资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偿还农民工工资1150000元(壹百壹十五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20XX年,由澧县鑫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鑫鼎国际综合楼,位于XX县澧州大道与十一支交汇处,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为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质为挂靠名义),但实际合伙承包人为刘XX、李XX、二人。

同年6月XX(原告人代表)以承包农民工工资的方式简称清包,承接了该工程的所有劳务作业。

于20XX年6月23日,刘XX、李XX二人在XX国际项目部将未支付的剩余农民工工资(115万元整)亲笔签署了一张工资欠条证明(后附有原件照片),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讨薪,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拖延支付。

直到

20XX年2月4日,刘XX、李XX二人再次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内容包含将剩余农民工工资承诺在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没付清将按2分利息计息,直

到本息付清为止(后附有原件照片)。

原告及工友们在承诺得不到兑现的情况下,联名上诉到XX县劳动局领导办公室以及劳动监察大队,得到的答复是该项目未存预留储备金,没有办法发工资,建议走司法程序;劳动监察大队还表示他们权力受限,无权扣人、扣物、冻结账户,如果按程序移交公安,他们还得花自己的经费请公安部门办事,这样一来,你们觉得监察大队的办事效率会有多高呢?

难道不是政策上的漏洞吗?

由于农民工们根本没那笔钱也打不起这种官司,所以恳求政府多多关注,望问题得到处理解决。

转眼X年过去了,原告(陈XX)一直催促找到XX国际项目部的刘XX、李XX二人讨薪,但至今未收到他们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在此期间也一直找过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该施工单位采取不理睬也不出面处理解决的不作为的态度,实在让人悲愤不已,义愤填膺。

所以本人及代表工友们实在是忍无可忍,被逼无奈,讨薪未果,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望问题能得到解决。

特恳请各位领导,将心比心,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

原告人代表:

陈XX

20XX年3月2日星期四

附件(均为原件照片):

一、工资欠条证明一张

二、承诺书一份

范文二

起诉单位:

(全称):

市县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

集体

经营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

169.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

年月份经县基建局批准

地址:

县乡电话:

开户银行:

工区历下办理处。

帐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被告单位(全称):

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

市-路号

事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

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

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

承包额为495125.74元。

开工日期定为年月日;竣工日期定为年月

日。

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年月日乙方才正式开工。

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70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8059.73元。

甲方虽然承担了256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7979.30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

,于年月日,乙方又

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

教学楼工程于年月日完工。

三幢楼均经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

任何争议。

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

21793.06元。

从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

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

但价值174551.87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

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年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

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

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21793.08元;

(二)结算零建工程款:

174551.87元减去甲方垫付的材料款66913.30元,应付给乙方工程款10768.57元;

(三)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年至年度拖欠款的滞纳金54595.

88ig;年月至月设备闲置费57979.30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242006.83元。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单位:

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公司(盖章)

年月日

范文三

尊敬的X总:

您好!

我是XXX,此次致函是为了追讨贵店无理拒付的11天工资,以及要求贵店支付相应补偿津贴。

自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共11日),我在贵店担任XX一职。

在职期间,我曾要求与贵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这个合理的要求遭到贵店的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店拒绝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我仍然按照贵店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完成了劳动任务。

按照上海市劳保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

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虽然我与贵店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我们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合法成立了。

既然我们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且已经成立了。

那么我离职时,对已经按要求完成了劳动任务的11天工作时段,要求贵店支付工资,完全是合法、合理的。

但贵店却以“店里规定员工自动离职不给工资”这个理由拒绝支付。

贵店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找不到任何依据,并且是明显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行使辞职权除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

贵店规定员工自动离职不付工资,明显限制了员工辞职权的行使,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

因此,这项规定是无效的。

贵店拒付工资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贵店应该在我离职时一次性向我支付工资,但显然贵店并没有这么做。

贵店的行为,已经构成拖欠工资的情形。

我有权向上海市劳动检察部门举报贵店的行为。

一旦贵店的行为被劳动监察部门查悉,将会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贵店除了需要支付11日的工资外,还需向我支付上述工资总额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还会被劳动检察部门责令向我支付上述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总额的五倍作为赔偿金。

我在贵店工作了11天,每天从晚上22点工作至早上10点,期间还没有休息日。

但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贵店关于工作时间以及休假的规定明显地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

对于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但是我完成了劳动任务的时段,我完全有权利要求贵店向我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贵店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第一、二款规定的支付标准向我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这部分工资也应算入贵店拖欠工资当中。

我为贵店工作了11日,但是却一分报酬都没得到,反而为了完成岗位职责,花费了110元的车费。

但是贵店不但不支付工资,连一分钱的补贴都不提及。

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很难让我信服的。

因此我致函要求贵店支付我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

相信贵店已经认识到自身做法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真诚地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这件事情。

如果贵店在收到此函七日内未向我支付上述工资及补偿金,抑或贵店与我不能协商解决此事,那么,我将不得不将此事诉诸于法律,寻求救济,保护自身权益。

衷心希望X总及贵店能重视我在此函提及的事项,并尽快与我联系解决此事!

此致

敬礼

XXX

XXX年X月X日

附工资及补偿金说明:

一、计算依据: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二、月工资:

950元;

三、日工资:

950元÷20.92天=45.41元/天

四、欠付工资:

45.41元/天*11天=499.52元

五、延长工作时间报酬:

4小时*9天*45.41元/天*150%+2*200%*4小时*45.41元/天=3178.7元因此,应该支付的工资及补偿金总额:

3178.7元+499.52元=3678.22元

此致

范文四

原告:

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长垣县xx乡xx村,电话:

151xxxxxx被告:

张xx,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xx乡xxx村,电话:

130xxxxxxx、137xxxxxxx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12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秋收前,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孟州市西虢镇一工地做钢结构刷漆工作,工程结束后,清算工资时,因被告现金不够,向原告打欠条一张,欠原告款11500元,另加雨工320元,共欠款11820元。

之后,被告两次给付工资,第一次支付1700元、第二次支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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