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基2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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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财基2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2表的填报范围:

除高等教育学校外,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所有学校或单位填报。

包括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上述各级各类学校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其机构数就高不就低,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按以下方式拆分:

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学生人数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或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教财基2-1表:

1.在职教职工。

填报编制在学校或单位,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

各类学校或单位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1)年初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年末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代课人员。

填报学校因教师缺编,长期聘请的顶编教师或教师因产、病假等,聘请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在册执教一年以上或预期一年以上的顶编教师。

(1)年初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代课人员。

(2)年末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代课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

填报学校或单位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4.学生数。

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不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的幼儿数。

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1)年初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人数。

(2)年末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人数。

说明: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应包括独立设置教师进修学校的学生数。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

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

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其中:

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2)专用设备: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

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完成并投入使用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学校图书馆(室)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学校图书馆(室)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

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的机构个数(其中,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

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都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

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

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十二年制学校、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

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中心校、村小学计算校数。

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幼儿园计算园数。

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学前班不计园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智障辅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计算校数。

普通小学招收的智障儿童班不计校数。

教财基2-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书的算内方填列明细数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

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4.地方教育附加:

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

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5.地方教育基金: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附加、地方附加以外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用于教育的拨款。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基金拨款数。

6.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或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

学杂费”填报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幼儿园的保育费),不包括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

该指标应填报学校核准留用或财政专户已核拨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7.经营收入:

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填报学校或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9.上级补助收入: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0.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如:

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乡村安排用于学校的教师奖励、取暖等非财政性资金。

“其中:

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

投资收益”填报学校或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1.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2.“附:

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幼儿园的保育费)。

13.“附:

经营支出”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补充资料:

14.“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15.“农村捐赠收入”填报农民个人或乡(镇)、村办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捐赠的经费。

教财基2-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

反映学校或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

反映学校或单位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

(2)津贴补贴: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

反映经国家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如:

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3款“奖金”及第07款“绩效工资”填列。

反映教育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

反映学校或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5款“伙食费”、第06款“伙食补助费”、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6)代课人员工资: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用于代课人员的工资填列。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填列。

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

“离休费”反映学校或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退休费”反映学校或单位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

反映学校或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

反映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费用。

(4)其他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0款“生产补贴”、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填列。

3.商品和服务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

反映学校或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

反映学校或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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