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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都匀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市政道路工程

 

 

编制:

审核:

 

一、前言

为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并达到提高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制定本技术总交底。

1、安全目标方针

(一)、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杜绝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杜绝火灾、水灾、爆炸事故;员工因工重伤率控制在0.3‰以下;轻伤率控制在2‰以下;杜绝重大职业病危害。

(二)、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强化管理,杜绝事故。

 

一、路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本标段路基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路基施工应全面安排,做好前期准备,正确选用施工方法,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报项目部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1.0.3条路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和新的施工方法时,必须制订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报项目部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1.0.4条项目部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安全、技术负责人,负有教育、督促所属施工人员学习和贯彻本规程的责任。

参加施工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上岗操作。

第1.0.5条从事爆破,电力、高处、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的人员,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1.0.6条路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第1.0.7条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1.0.8条施工中应经常和气象站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水文等预报,作好防范工作。

第1.0.9条路基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及业主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现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电线路的架设高度,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和公路等平行或交叉时,应符合交通部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4.5条各种机床、金属设备上所有局部照明及其它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的照明和行灯应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在金属容器内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安全电压的电源应用双线圈变压器,手持行灯有绝缘良好的手柄和护罩。

第2.4.6条对电气设备、绝缘用具必须定期检查、测试,防雷设施每年在雷雨季节之前应检测,手持电动工具应由专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绝缘用具每三个月测试一次。

高压绝缘用具,每半年测试一次,凡不合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

第24.7条变、配电室不应使用易燃的材料建筑,门向外开,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火、防水、防漏、防小动物患入和通风良好的要求;在采用外来电源和自备发电机两个电源交替使用时,必须安设能防止沟通两个电源的连锁装置。

第2.4.8条安全用电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按交通部现行的《电力施工规范》和《电力施工技术安全规则》执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

第一节路堑开挖

第3.1.1条路堑开挖时,应经常注意坡面的稳定。

每天开工、收工前应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缝和坍方的迹象或有危石、危土时,应立即处理。

凡不能处理且对施工安全有威胁时,应暂停施工,并报告上级处理。

第3.1.2条路堑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掏底开挖。

第3.1.3条开挖坡面应接近设计坡度,坡面上的松动块石应及时清除干净。

人力挖掘时,两人操作的间距不应小于2~3m。

严禁在危石下方工作、休息和存放机具。

数人同撬一石,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第3.1.4条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第3.1.5条路堑弃土下方及滚石危及范围内如有运输道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清理弃土,并设专人指挥交通。

第3.1.6条在高于3m的坡面上作业,必须拴安全绳;在路堑内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在高陡斜坡、冰冻及泥泞的地方作业,应注意防滑。

严禁在同一安全桩上拴几根安全绳和在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

第3.1.7条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有瞎炮、残药、雷管等应及时报告,由爆破人员处理。

第3.1.8条严禁有间发性癫痫、高血压、心脏病和恶性贫血患者担任撬石和高边坡作业。

第3.1.9条开挖淤泥应事先探测其深度,采取安全措施后施工;挖除有毒或有腐蚀性淤泥时,应备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医药用品。

第3.1.10条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出露,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第3.1.11条弃土应保证路堑边坡和弃土堆自身稳定,其位置与高度,一般应根据地形并考虑对附近建筑物以及农田、水利、河道、交通的安全影响,在采取措施后方得弃土。

第3.1.12条全面揭盖,用碎石及砂浆水泥填实路基下的溶洞。

第3.1.13条部分揭盖,针对溶洞大小,发育方向,仅把延伸到路基体下部分揭盖,用碎石及砂浆水泥填实空溶洞或加钢筋混凝土板跨越。

第3.1.14条局部大溶洞或地下暗河,根据地勘情况,采取修桥(涵)跨过、加固或局部爆破挖除。

第3.1.15条局部埋深较大,但未达到安全厚度的隐伏溶洞发育区采用钻孔注浆的处理措施,预防隐伏岩溶塌陷,孔间距10m,处理范围为填方路基坡脚外侧3m,挖方路基处理到路堑坡脚。

第3.1.16条对路基底或路基附近的落水洞、竖井、消水坑等,如果是当地的主要泄洪通道不宜堵塞时,主要考虑修桥涵、暗涵跨越,条件许可时设挡墙避让。

第3.1.17条对于一般路段规模较小的溶隙、溶槽、溶蚀破碎带等,经计算分析对路基无危害时,原则上不作处理。

第二节路堤填筑

第3.2.1条路堤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土石运、卸与填筑压实的工作面应错开进行。

砌筑边坡应与填心大致保持在同一高度,以防石头翻滚。

第3.2.2条采用机械填筑时,为保证机械运行的安全,场地必须平整,并在填土边缘设置安全标杆。

第3.2.3条在泥沼低洼地带填筑路堤,应先作好排水防洪工作。

在施工期间要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控制填土速度并使左右称,以防突然坍塌。

第三节滑坡、崩塌、岩堆和陡坡开挖

第3.3.1条在开挖过程中,如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且危及施工安全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挖,所有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点;

二、作好临时排水工作,防止地面水流入滑坡体内加剧滑坡发展;

三、设置必须的观测点,观测变形体的动态变化,并作好记录;

四、报告上级处理。

第3.3.2条滑坡体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地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

弃土不得堆在主滑区内。

二、开挖挡墙基槽也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土。

三、不得在滑坡范围内搭盖工棚、堆放机具和居住人员。

第3.3.3条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拦截建筑物后再开挖路堑。

二、应少用爆破或采用控制爆破,以减小爆破震动对崩塌体的破坏作用。

三、挖掘松散石方,其开挖面坡度不宜过陡,必须将坡面上的松动危石及时清除干净,以防岩体松动脱落而威胁施工安全。

四、岩堆的开挖应先做好靠山侧地表水的排除和地下水的处理。

第3.3.4条陡坡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械开挖,应由有经验的驾驶员担任,并有值班员配合施工。

二、在半填半挖地段,应先做好靠山侧地表水的排除和地下水的处理。

推土机的推挡不得伸入未经压实的松土。

三、严禁上下重叠作业,必要时可设临时拦挡设备或设防护人员,防止落石伤人。

第3.3.5条人行道必须设在离开边坡线或主要裂缝5m以外处,并设警告标志。

上下行人宜间隔行走,并做到通过前巡视,通过后检查。

第3.3.6条雨季和冰雪融化期不宜开挖堆积体,更不得组织夜间施工。

如需夜间施工,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安全措施。

第四节爆破作业

第3.4.1条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第3.4.2条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还须检查电阻。

第3.4.3条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严禁事先作好放在一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同的木条或竹钎先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

第3.4.4条药包量必须经过计算,浅孔小炮必须采用松动爆破,不得采用抛掷爆破。

采用裸体爆破(工地上亦称裸炮或扒炮)必须经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的许可,严禁任意施放。

第3.4.5条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

装炮区内,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出装炮地点。

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第3.4.6条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磨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3.4.7条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起爆药包时必须用木、竹棍轻轻送入,不得冲击。

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胶质炸药。

第3.4.8条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和总电阻,使其符合要求。

第3.4.9条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到库提取。

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爆破材料应直接送达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3.4.10条起爆工作应在值班干部监督和统一指挥下进行,行动一致,并与邻队密切联系。

不应在夜间爆破,如必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4.11条在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

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

第3.4.12条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第3.4.13条在有车通过的施工地段,必须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密切联系,规定爆破时间。

第3.4.14条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

第3.4.15条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瀑破机的手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

第3.4.16条在近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候,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3.4.17条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

第3.4.18条瞎炮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队长、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

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严禁人员通行。

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第3.4.19条处理瞎炮必须设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可用采下列几种方法:

一、将引线或电线重行接通,再行起爆。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二、距瞎炮0.6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之裂纹。

三、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可重装起爆药包,进行起爆。

第3.4.21条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第四章路基支挡工程

第一节挡护工程

第4.1.1条严禁上面砌筑下面勾缝。

片石改小工作,不得在脚手架上进地。

护墙砌筑时,坡脚下严禁站人。

第4.1.2条严禁在砌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须用爬梯。

第4.1.3条砌筑用的片石,最大重量不宜超过50kg。

第4.1.4条支顶危石悬崖,或采用嵌补综合防护等工点应按专门工点要求,制订相应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4.1.5条喷射混凝土防护岩面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单人作业,并严格按操作顺序施工。

工作区域其它人员不得入内。

发生故障时,必须先停机后处理。

用机械手操作时,悬臂下严禁站人。

第4.1.6条坡面锚杆挂网必须设脚手架,严禁攀登锚杆露头。

第4.1.7条小锚杆整板式挡墙、悬臂式“L”形挡墙、檐式挡墙、托盘式路肩挡墙、槽形挡墙及其它结构形式的挡护工程,应按各工点要求,制订相应安全措施。

第二节支撑渗沟

第4.2.1条支撑渗沟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必须加设临时支撑。

第4.2.2条支撑渗沟施工,应在准备好填筑材料后再行开挖。

挖完后应立即回填,防止雨水浸泡基坑引起坍方,危及人身和地车安全。

随时检查,修理。

第5.2.2条每日开工前,应对支撑棚架、漏斗、挡板、开关板等部位详细检查确认良好后,方操作。

第5.2.3条漏斗上、下方人员应以信号到得密切联系,放土时应远离漏斗,装车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5.2.4条挡土板及开关板应牢固,并设专人掌握开关板。

第五章运输车辆

第一节一般规定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保养及操作方法、行车前要认真检查,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有效。

第5.1.1检查油箱及其油管时,不得使用明火,也不得以明火预热化油器、油管及油箱。

第5.1.2手摇起动时,必须五指并拢,以防反击伤人。

第5.1.3发动机起动后应低速动转,待水温上升到50~600C,刹车气压上升到450kpa(4.5kgf/cm2)以上时方可起步。

第5.1.4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室内严禁超员,严禁将车交给无照人员和不熟悉该车性能的驾驶员驾驶。

第5.1.5行驶途中如制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器发生障碍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第5.1.6在施工运输车辆较多的繁忙路线,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设专人看守指挥。

第5.1.7应安装倒车警报器,倒车时必须了解车后道路及环境情况,确知倒车的稳妥范围后,方可倒车。

在场地狭窄,人员众多地段,要有专人指挥,严禁长距离倒车。

第5.1.8车辆陷车时,若用本身动力不能驶出,不应强行,以免越陷越深。

用其它车辆牵引时,应有专人指挥,两车间严禁站人。

第5.1.9停车应停在指定的地点,不应在坡道上停车,如需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轮下加楔防止滑溜。

第5.1.10施工运输车辆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城市和公路有关交通规则。

第5.1.11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发布的各类交通安全法规。

第一节倾卸汽车

第5.2.1条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运转良好,严禁在司机室外进行操作。

第5.2.2条倾卸汽车所用的液压油,须按规定牌号加足。

发动机在运转时严禁加添液压油。

严禁用手检查高压系统中渗漏情况。

第5.2.3条车辆装卸土石的场地地面,必须及时平整。

由高处向下填筑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车辆不得停在向下倾斜的地面上向下卸料。

第5.2.4条夜间作业地区,应有良好的照明。

装卸应有专人指挥,空重车应分道行驶,按先后次序在指定地点装卸,不得抢装抢卸。

第5.2.5条用挖掘机等机械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刹车,关好车门。

若汽车驾驶顶部无防护板,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第5.2.6条装片石等大粒料时,应将车厢后板水平悬置或拆下。

第5.2.7条严禁超载,也不得偏载。

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行驶中不应猛力加速,以防装载物沿途溅落。

第5.2.8条驾驶室内应安装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卸料时将车停稳,应注意卸料地点上空和工作范围内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不得边走边卸。

第5.2.9条向坑洼或填方边坡外卸料时,必须与坑边缘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边坡坍塌。

在危险地段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

第5.2.10条卸料时,应用发动机转速控制举升速度。

当车厢快升到最高位置时,发动机应中速运转,防止车厢在顶点振动。

第5.2.11条卸土后,应待车厢完全复位后方可行驶,严禁边走边落。

严禁在行车中操纵车厢举升机构。

第5.2.12条车厢内严禁乘人员。

第5.2.13条修理、保养、润滑倾卸装置时,应将车停在平地上,发动机应停止转动。

当车厢举升后,必须用安全支柱撑住车厢,防止突然下落伤人。

第二节机动翻斗车

第5.3.1条机动翻斗车限于施工现场砂石、混凝土和土方等散装物料均为短途倒运,故不应当作长途运输车辆使用。

凡持安全技术操作证而无驾驶证者,严禁上公路行驶。

第5.3.2条在施工便道内行驶速度不应于10km/h,出入库房和单位大门行驶速度,不应大于5km/h。

第5.3.3条下坡转弯及下长大坡道时,应换入低速挡运行,利用发动机控制车速,严禁紧急制动和换挡。

第5.3.4条上坡或路面情况不好时,应换入低速挡行驶。

第5.3.5条夜间无灯光时,不应使用翻斗车。

第5.3.6条装载高度不应影响驾驶人员视线,装载宽度不应大于车斗宽度。

第5.3.7条在坑壕边缘倒料时,应有10~15m长的反坡,并应设置安全挡块。

车辆离壕边10m时,即应减速行驶。

第5.3.8条严禁利用车辆高速制动的惯性清除翻斗内的余料。

第5.3.9条发动机运转或斗内载重时,严禁在车下进行任何工作。

第6章施工机械

第三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严禁酒后操作,严禁超劳,严禁在患病和精神失常时驾驶和操作机械。

第6.1.2条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精神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6.1.3条施工作业前,操作人员首先应听取施工技术人员现场交底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6.1.4条作业前,应对机械作详细的检查,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第6.1.5条机械发动时,用手摇起动,必须五指并拢。

用拉绳起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

在操作机械前要确认机械周围和作业场地没有闲人和障碍物,发出信号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6.1.6条机械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驾驶室内不得超员。

驾驶室外严禁搭乘人员。

第6.1.7条严禁机械超荷载作业,不得随意扩大机械使用范围。

第6.1.8条夜间作业时,机械上应装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作业场地应有辅助照明设备,工作视线不清时不得作业。

第6.1.9条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指挥。

指挥人员应站在距作业地点5~10m的安全地带,便于操作人员看清的地方。

操作人同只能接受一个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手势信号,当看清手势信号后方能作业。

第6.1.10条应保证机械的喇叭、雨刮器、转向指示灯、倒车警报器和其它警报装置能正常工作。

第6.1.11条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应立即停工,待恢复作业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

二、气候突变,发生暴雨、雷雨或水位暴涨及山洪暴发时;

三、在爆破警式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四、工作场地发生交通堵塞或严重干扰时;

五、地面出现陷车或机械运行道路发生打滑时;

六、施工标志丢失,防护设施毁坏失效时;

七、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和运行时;

八、夏季气温超过400C时。

第6.1.12条机械在高压电线下或附近进行作业或通过时,机体与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7.1.12的规定值。

表7.1.12

电压等级

(KV)

10及以下

35

(20-44)

60~110

154~220

330

安全距离(m)

1.0

2.5

3.0

4.0

5.0

第6.1.13条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加固。

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

土台半径:

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第6.1.14条在理有电缆、管道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应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6.1.15条机械在通过公路桥梁时必须慢行,履带式机械通过时应铺垫防护材料,并不得急转弯。

载重能力不够的桥梁应先采取加固措施。

第6.1.16条机械在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在陡坡上严禁换挡掉头。

在山丘弯道或斜坡上行驶时,应降低行驶速度,转弯时不宜过猛。

第6.1.17条机械上公路行驶,必须先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遵守交通规则。

在通过道路狭窄的集镇或人员密集的地区时,应低速行驶,前后车间隔不得小于15m,并派人在机械运行道路的两侧辽望指挥,保证安全通过。

第6.1.18条在对机械检修保养时,应停车制动,关闭发动机,并将主要构件,如刀片、铲斗、挖土斗等落到地面或垫稳。

如在发动机运转中检修时,应由两人进行,驾驶员应在驾驶室内控制机器,另一人检修,并做好安全防护。

第6.1.19条机械添加燃油、润滑油时,严禁烟火。

第6.1.20条司机必须熟悉机械上所备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确保灭火器有效。

第6.1.21条内燃机如发现缺水或过热而打开水箱盖时,应注意戴手套,面部必须躲开水箱口,以防蒸气冲出烫伤。

第6.1.22条不应在坡道上停放机械或检修。

如需停放或检修时,必须放下工作机构,拉好制动并在轮胎(履带)的下坡方向垫上三角木。

第6.1.23条机械在停机棚内起动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造成人员中毒。

第6.1.24条拉钢丝绳时必须戴好眼镜和手套。

穿钢丝绳时手与滑轮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将手带入滑轮内夹伤。

用钢丝绳拖车时应防备钢丝绳突然崩断伤人。

第6.1.25条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如停止作业检修时,必须释放压力。

第6.1.26条液压转向的机械在发动机运输时严禁用方向盘作为抓手上下机械,以避免机身摆动而发生事故。

第6.1.27条在边坡、沟边作业时,应与边沿保持一定距离,使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第6.1.28条各种机械的应急太平门,应保持良好状态。

第6.1.29条牵引机械行走时,不得猛拉,牵引速度不得大于8km/h。

第四节挖掘机

第6.2.1条发动机起动后,严禁任何人站在铲斗内、臂杆上、履带上和机棚上。

第6.2.2条挖掘机在行驶中,严禁:

一、超速行驶;

二、突然起步,突然制动,突然转弯;

三、迂回前进;

四、空挡滑行;

五、在纵坡超过200、横坡超过150的路面上行驶。

第6.2.3条挖掘机的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并将履带制动住。

履带停置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的方向一致,左右不得有歪斜现象。

轮胎式挖掘机应支腿顶好。

第6.2.4条挖掘机停放处若地面泥泞、松软、有沉陷危险时,应用枕木或其它材料将履带垫好。

第6.2.5条挖土与回转操作过程应正确分开,在回转未终止时不得落斗铲土,向挖土面回转时应防止铲斗碰撞挖土面。

铲斗未离开地面时,严禁做回转、走行等动作。

铲斗满载高悬在空中时,不得行走。

第6.2.6条挖掘机工作时,严禁在回转半径内清底、平整、修坡等作业。

第6.2.7条在高的工作面上挖掘散粒土壤时,应将工作面内的较大石块和其它杂物除掉,以免塌方造成事故。

如果土壤挖成悬空状态而不能自然塌落时,则需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其砸下或压下,以免造成事故。

第6.2.8条严禁铲斗在运土车的驾驶室顶上越过。

第6.2.9条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以防止偏载或砸坏车箱。

第五节推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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