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调研报告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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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市委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活动的有关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近段深入蔗区和制糖企业,围绕“走循环经济之路,促进宜州蔗糖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主题开展调研,下面谈谈这次调研活动的主要收获和体会。
一、我市蔗糖业基本情况
(一)甘蔗生产基本情况我市是**“双高”糖料基地县(市)之一,多年来甘蔗生产规模一直跻身全区前十名。
目前蔗区涵盖全市**个乡镇,涉及**个建制村。
**年全市种蔗面积**万亩,因受年初冻灾,*月涝灾和*月风灾的严重影响,****年榨季全市甘蔗总产和单产都明显下降,其中:
甘蔗总产**万吨,同比减少**万吨;进厂蔗**万吨,同比减少**万吨;甘蔗平均农业亩产和工业亩产分别为*吨和**吨,比正常年份减产**吨亩左右。
据初步统计,**年全市种蔗面积达48万亩,如年景正常,****年榨季进厂原料蔗可望达到**万吨,创历史新高。
(二)制糖企业基本情况我市现拥有**公司所属的两家制糖企业——**糖厂和**糖厂,总生产能力为日处理原料蔗**吨(其中**糖厂**吨日,**糖厂**吨日),每年榨季可处理原料蔗**万吨。
****年榨季,我市制糖企业总产糖量**万吨,工业总产值万元,利税总额亿元;预计****年总产糖量达到26万吨,工业总产值达到*亿元,利税总额达到**亿元。
亿元,全市涉蔗农业人口人均种蔗收入近1500元。
甘蔗主产区的乡镇村,种蔗更是农民群众现金收入的重要来源。
由此可见,蔗糖业的发展壮大对巩固和增加我市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蔗糖业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增加财政收入。
长期以来,蔗糖业一直是我市对财政贡献最大的产业。
近几年来,我市制糖企业平均每年(榨季)缴纳的税金上亿元。
在当前形势下,我市财政每年要实现双位数增长率,任务异常艰巨。
因此,发展壮大蔗糖业、为财政提供更丰厚的财源,显得尤为重要。
三是蔗糖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市相关行业持续发展。
我市蔗糖业的发展,除了有利于巩固和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巩固和增加财政收入外,对其他行业的发展也有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如,在长达半年的榨季里,制糖企业需要数百部车辆为其运输原料蔗和食糖,给交通运输业创造20**多万元的收入,同时,石油、保险、餐饮、劳务等行业也大受其益,还有数以十亿计的糖款和蔗款流动,也为金融业增添了不可多得的活力,等等。
三、宜州蔗糖业发展目标及可行性
(一)发展目标为使蔗糖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未来三年,我市蔗糖业应努力实现以下总体发展目标:
一是实现“六个达到”:
种蔗面积达到50万亩,甘蔗工业亩产平均达到5吨,甘蔗总产量达到250万吨,食糖总产量达到32万吨,工业总产值达到15亿元,利税总额达到3.5亿元。
二是实现“两个提升”:
提升主产品质量,制糖企业的白砂糖质量跨入全区先进行列;提升副产品深加工能力,制糖企业的漂白蔗渣浆项目、食用酒精项目和复混肥项目建设目标全面实现。
三是实现“一个翻番”:
亿元,利税总额达1.2亿元。
同时可提供400个就业岗位。
2、食用酒精技改项目和复混肥技改项目。
利用废糖蜜(桔水)、滤泥等作为主要原料生产酒精、复混肥是我市制糖企业传统的副产品加工项目。
但目前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都比较落后,生产规模小,效益不佳。
为此,博庆公司将在洛东工业园区实施年产5万吨食用酒精技改项目和年产5万吨复混肥技改项目。
这两个项目也具有产品适销和原料供应充足的优势。
一是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尤其是汽车乙醇燃料的推广使用,我国已成为酒精消费大国,因此发展酒精工业,市场前景广阔。
二是制糖企业生产的复混肥在我市长期供不应求,即使大幅度提高产量,也不用向市外寻找销路;三是博庆、博华、博宣三家兄弟公司目前原料蔗进厂总量近500万吨,每年(榨季)能产出废糖蜜20万吨、滤泥15万吨,可为年产5万吨优级食用酒精和5万吨优质复混肥项目提供充足的原料。
博庆公司的食糖酒精生产项目和复混肥技改项目完成投产后,每年可生产食用酒精
4.8万吨,工业酒精0.1万吨,液化CO22万吨,复混肥5万吨。
同时能提供160多个就业岗位。
博庆公司的漂白蔗渣浆项目、食用酒精技改项目和复混肥技改项目完成后,我市制糖企业的主要副产品将全部转化为附加值较高,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我市蔗糖业的整体效益将得到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将得到显著增强,并开始步入一个循环利用、良性发展的崭新时期。
我们全市上下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确保这些项目建设顺利完成。
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蔗糖业在我市经济舞台上仍将扮演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的角色。
我们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以转变发展方式为突破口,坚持走循环发展之路,全力推动我市蔗糖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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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了防止炒买炒卖工业用地,促进有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我市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首次转让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批准的规则全部建成并投产5年以上,不分割,不改变用途。
但近些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业用地未达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就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无形中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应该根据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还是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宗地尚未满足转让条件,不予过户。
针对该问题,我们对不支持过户和支持过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现实的案例,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
一、不予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十九条规定: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5号令)第十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5、《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
(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第三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增值的,转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按下列标准缴纳增值费:
(一)增值一倍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
(二)增值一倍以上至二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五;
(三)增值二倍以上至三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增值三倍以上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三十。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转让土地的前提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土地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防止土地投机。
二、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5号)则相应的对执行通知书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2、另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金华市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达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因借贷纠纷,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转移的,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同时拥有了相应政策依据。
三、案例剖析为了更为具体的说明上述问题,我们搜集了5个具体的案例,对是否应该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相应的执行通知书对相关权利人给予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分析。
从投资开发的角度看,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并未进行任何投资开发,比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针织有限公司;二是进行了投资开发,并且投资开发额度已经达到25%,如**塑料制品厂;三是进行了投资开发,但房产并未按照原先的规划全部建成,如**玩具有限公司;四是进行了投资开发,且房产已按照原先的规划全部建成,但未投产5年以上。
从法院法律文书的形式上看,大致也可以分为四类:
一类为确认转让方与受让方原买卖契约有效,要求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针织厂之间的买卖契约,**玩具有限公司与**包装箱厂之间的买卖契约,**塑料制品厂与**饰品厂之间的买卖契约;第二类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法院直接将工业用地裁定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第三类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将资产变卖给案外人的,比如,**针织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将资产变卖给案外人**手套厂;第四类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将资产公开拍卖的,比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则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将资产裁定给**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从而要求协助执行过户,办理变更登记。
从原企业的违约责任上看,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一是不构成土地闲置,如**塑料制品厂、**玩具有限公司;二是构成土地闲置,但主要责任却在政府,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三是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依法应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四是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
四、存在问题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并根据前面梳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实管理中存在着四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
1、忽视转让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
**针织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时的总价款为872109元,转让土地时的总价款为1538000元;**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时的总价款为1560600元,转让土地时的总价款为6900000元。
两者牟取暴利均在50万元以上,如果不是法院裁定使其合法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忽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因此,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税收关键在于增值额的确定,目前我市增值额是按原先公布的基准价确定的,忽视了实际成交价。
3、忽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殊约定。
民法中有“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此原则可以简单理解为:
一般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约定为准。
法律法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其中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那么,我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首次转让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批准的规则全部建成并投产5年以上,不仅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约定,应大于法定。
4、忽视违约责任的追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金华市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达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在明确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也指出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反复强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权利与义务都随之转让,因此,前后土地权利人构成土地闲置的,均可追究法律责任。
五、应对措施我们认为,工业用地的转让应梳,梳有利于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工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但是这种梳不是毫无监管的放,而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齐抓共管,甚至是人民法院的积极配合。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34号)中明确,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转让合同无效。
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之诉案件中,务必要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殊约定,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买卖契约或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各镇街或开发区管委会监管到位。
工业用地必须有产出,换句话说,工业用地只要流转给真正办企业的人,绝对是一件大好事。
今后,工业用地转让监管的着重点要放在流转对象上。
办理过户前,各镇街或开发区管委会要审核:
一是买受企业是否符合当地的产业布局;二是买受企业是否产生利税;三是买受企业是否有新的项目。
3、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到位。
**针织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时的总价款为872109元,转让土地时的总价款为1538000元,但离市场成交价还相差甚远。
象此类情况,政府完全可以事先和法院沟通,并明确告知法院,政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再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这是防止土地投机最有效办法。
4、税务机关征收各类税收到位。
我市征税基准价是早几年确定的,从市场反映出的情况看,该征税基准价是偏低的。
建议工业用地转让按市场评估价征收相关税收,但实际成交价高于市场评估价的,按实际成交价征收相关税收。
5、出让方追究违约责任到位。
人民法院在公开拍卖或自行变卖工业用地前,除征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时,还应征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宗地受让方是否已违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复函中一一明确法院征询的问题,如受让方违约的,土地闲置费等费用都可请求法院优先在拍卖或变卖价款扣出。
6、国土资源部门调整出让金到位。
为了我市工业企业的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在不同的阶段制定了不同的扶持政策,其中不乏出让金优惠者。
以减免或优惠地价取得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补足出让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转让时标定地价的60%补交出让金,总之要确保出让金调整到位。
专题调研报告范文(三)根据地委政法委《关于地委政法委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委结合县域维稳实际,按照调研课题,组织开展了调研活动。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5%民力用于治安防范工作情况
(一)现状我县按照地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将落实5%民力用于治安防范的要求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县共抽调175个单位(包括各乡镇场区治安联防队、基于民兵)的1199人专门用于单位内保和社会面治安防范。
特别是在的奥运安保工作中,结合我县网格化治安巡控措施,5%的民力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各乡镇场区基干民兵、治安联防队、治保会等群防群治队伍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指挥下,开展24小时治安巡逻;县城镇共抽调80多个单位的干部职工,各社区居委会组织70多名居民、30名退休干部统一配带执勤袖标,由警务室民警带领,在辖区开展治安巡逻,有效地预防了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实现了专群结合、全民管理社会治安的良好局面,为实现“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平安奥运的目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
1、认为抽调5%用于治安防范工作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
随着奥运会的结束,建立起来的全民参与治安防范的局面,开始有所松懈。
主要表现在县城各部门单位以工作任务重、人手少、不能解决夜间伙食补助等原因,致使抽调各单位的干部不能到岗,城镇派出所也就晚间治安巡逻人手少等问题多次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县委政法委经多次协调未果。
2、由于我县、乡、村财政困难,难以解决村组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的基本的报酬(每天3元),影响了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也使乡村治安防范存在漏洞。
(三)建议通过近年的平安建设,我县着力狠抓了民防网络建设。
以社区、村组为基层单位,整合组建治保会、调委会、治安联防队和义务治安信息员队伍,基本形成了纵向到边、横向到底的治安防控网络。
建议由地区综治委专题就群防群治队伍经费向地委、行署汇报,将群防群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上面给一点、县上出一点、乡镇补一点的措施,加大群防群治队伍人员培训力度、解决巡逻人员无报酬、无装备的现状,使其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楼栋长”和“十户长”工作情况我县结合各乡镇村组农牧民居住分散、点多线长、治安管理困难的实际,县综治办下发了《推行“十户联防”的实施意见》,在各农牧区认真总结推广“石人子平安互助组”、“黄土场十户联监组”和“十户联防”制度,为不断提高农牧区治安防范水平,全县共推选“十户长”1667人。
今年,我县为进一步提高县城各住宅小区的人防、物防水平,以推广单元防盗门安装的入手,全面实施“楼栋长”制度。
目前,已完成住宅楼87%的防盗门的安装,各“楼栋长”的推选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队伍建设情况近年来,我县按照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地委政法委的决策部署,为全面提升政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我县结合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扎实深入地在全县政法系统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
,县委政法委针对涉法信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警风警纪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重点解决个别干警特权思想严重,重管理轻服务,耍特权、开特权车等问题。
特别是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着力加强了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并将警风警纪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与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再教育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了政法干警的政治意识、阵地意识、责任意识。
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整改活动,县政法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的满意率达85%以上。
当前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县检察院、法院哈萨克族干警严重短缺。
二是个别政法干警宗旨观念淡薄、作风不实、执法不公、不严格、不文明现象依然存在,对群众冷、硬、横、推,伤害群众感情的人和事时有发生。
在今年的“大走访”活动中,县政法系统以维护稳定为重点,坚持严打、严防、严治的工作方针,加大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掌握和各类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
共走访企事业单位60家,走访乡村45个、街道社区4个,走访国保重点人员15人,走访宗教人士27人;召开警民座谈会、恳谈会26次;梳理排查问题12个,已解决5个。
四、建立和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长效机制只有始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压缩其活动空间,才能使非法宗教活动无处藏身。
在多年的宗教事务管理中,我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层层签订《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责任书》,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宗教网络,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不断强化宗教事务管理,在重点民族乡场建立统战、宗教工作档案,做到了有案可查;三是通过《新编卧尔滋讲演集》的推广,对讲经内容进行了规范,坚决制止地下教经活动,杜绝了私带塔里甫行为;四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了事事有人抓,层层有人管的局面;五是依法加强对朝觐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网络,为做好治理零散朝觐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1982年至今,我县有组织参加朝觐人员35人,无一人参加零散朝觐,近年来无人报名参加朝觐;六是切实加强了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了讲经内容,并选择培养年轻的爱国宗教人士,采取集中脱产学习的方法进行培训,基本解决了我县宗教教职人员年龄偏大、素质偏低、后继乏人的问题。
七是发挥宗教人士在勤劳致富、哈萨克族婚丧事简办中的特殊作用,引导广大牧民移风易俗、婚丧事简办新办和外出打工,改善生活生产环境和质量。
八是将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做为平安建设和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以来,我县的12个清真寺,1个喇嘛庙,已全部达到平安创建目标。
五、维稳工作措施
1、继续坚持“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对敌斗争方针,始终保持对“三股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毫不放松地抓好社会政治稳定工作。
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和“**”等,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
2、以平安创建为载体,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紧紧围绕“两个摸排”工作五项主要任务和摸排目标,突出抓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切实做到100%登记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有效遏制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势头。
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3、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继续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加强和改进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监管;加大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害部门的防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制,确保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绝对安全;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深化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提高新形势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
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正面教育,及时澄清模糊认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身免疫力;要重点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三股势力”向学校渗透;要消除宣传教育的死角和空白点,尤其是加强偏远乡村、城乡结合部、个体自由职业及流动人员的教育;要打好反渗透战,认真分析“三股势力”进行反动思想渗透的途径、对象、内容及特点,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工作责任制。
要依法规范朝觐组织管理工作,坚决制止零散朝觐活动。
5、县政法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社会环境。
6`坚持源头治理,要把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提高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这条主线,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要高度重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