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强制文书制作与填写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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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强制文书制作与填写说明

海事行政强制文书制作与填写说明

海事行政强制文书包括《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告知书》、《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催告通知书》、《海事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决定书》、《海事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决定书》、《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海事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回证》等。

一、文书的印制要求

文书应使用A4纸印刷或打印,文书标题使用黑体三号字,正文使用宋体五号字(正文所有文字均不加粗)。

文书不得随意涂改,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写的,原则上应重新制作;不能重新制作的,应显见划去的内容。

二、文书填写的一般要求

(一)文书语句应简炼、严谨、逻辑性强,用词应准确、规范,书写应清楚、完整。

(二)执法文书应逐栏填写,无内容或不需填写的栏目,应在该栏填上符号“/”或用斜直线划去;如遇不适用的内容,也应将其划去。

文书中不应出现空白栏。

(三)执法文书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使用其全称,并明确至具体的条、款、项、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单独引用;引用数字时,采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视引用依据中原文依据而定。

(四)关于引用有关法律、法规关系,依照下列原则:

1.以法律、法规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依据;

2.以法律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依据。

(五)关于文书的案号、编号:

1.文书案号由“字号+海事强字+年号+顺序号”组成。

字号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的海事管理机构简称;年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用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案件的流水号。

2.同一海事行政强制案件案号、编号应统一为《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的案号。

3.同一案件中,对同一当事人采取多个行政强制的,《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的案号、编号分别用同一案号或者编号后加“-1”、“-2”……区分。

例如,对当事人采取第一个行政强制的,案号为“XXX海事强字[2012]000001-1号”,对当事人采取第二个行政强制的,案号为“XXX海事强字[2012]000001-2号”。

4.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时,一个文书重复使用多次的,其案号、编号分别用同一案号或者编号后加“-1-1”、“-1-2”……区分。

例如《催告通知书》,第一次催告文书编号为No:

XXX海事强字[2012]000001-1-1号,第二次催告文书编号为No:

XXX海事强字[2012]000001-1-2号。

(六)文书日期应写全,不得省略或简写。

(七)在填写诉讼时效时按照适用的法律填写相应的日期。

三、有关文书的填写说明

(一)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

1.本文书为海事管理机构内部流转文书,适用于:

(1)海事管理机构拟对当事人依法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

(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3)解除海事行政强制措施;

(4)实施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案由”的填写格式:

“案由”由“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名称”组成。

“采取行政强制名称”参照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进行简写,要求精炼、准确;对采取多个行政强制的,列明后加“等”。

3.填写“强制对象的基本情况”栏时,应从“自然人”、“法人”、“船舶”三者中选择具体的强制对象,“联系人”栏为必填项。

4.“事实与理由”栏的填写: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填写内容包括具体事实、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证据等。

证据的种类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十四条关于证据种类的要求填写。

(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填写内容包括查封、扣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理由等。

(3)解除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填写内容包括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4)实施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填写内容包括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履行情况、催告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后果等。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填写内容包括行政决定已生效且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本海事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当事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符合要求等。

5.拟处理意见的基本格式为“拟对强制对象采取的海事行政强制内容”。

6.应当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核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7.本文书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本文书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对当事人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2.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与理由”同《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事实与理由”。

4.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在“现决定”栏内详细载明查封、扣押的期限,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并同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

5.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6.本文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如有)均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三)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1.本文书适用于:

(1)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后;

(2)代履行实施完毕后;

2.“强制对象基本情况”同《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

如有“见证人”,则应填写“见证人”栏。

3.“通知当事人(邀请见证人)到场记录”栏,应记录何时采用什么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是否到场,若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等情况。

4.“送达情况”栏,应记录除《查封、扣押告知书》外应送达的各类海事行政强制文书的送达情况。

5.“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栏,应记录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等情况。

6.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记录”栏,应记录:

(1)实施的具体时间(精确到分钟)、地点;

(2)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过程和结果的简要记录;

(3)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情况,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的处理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或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情况;

(5)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况;

(6)笔录完毕后,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予以注明;

(7)其他需要记录的相关情况。

7.实施代履行时,“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记录”栏,应记录:

(1)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实施人(第三方机构或受雇海事机构的人员)及所有参加人的情况;

(2)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情况,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的处理情况;

(3)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执行过程的简要记录;

(4)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

(5)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情况;

(6)需要立即清除水上、水下碍航物、船舶污染物的,当事人在场的,责令当事人予以清除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事后通知当事人情况;

(7)笔录完毕后,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予以注明;

(8)其他需要记录的相关情况。

8.“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栏与“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记录”可附页。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如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代履行完毕后,由海事执法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如有)签名(盖章)。

10.本文书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四)查封/扣押告知书

1.本文书适用于:

(1)延长查封、扣押决定期限;

(2)对查封、扣押的船舶、设施、货物等财物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3)依法没收查封、扣押的的非法财物;

(4)依法销毁查封、扣押的的非法财物。

海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在相应栏目进行选择,在适用内容前的小方框内打“√”。

2.使用本文书时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查封或者扣押,并将不适用的内容删除。

3.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中强制对象名称。

4.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6.送达本文书需要使用送达回证。

(五)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本文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述作出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情形,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海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在相应栏目进行选择,在适用内容前的小方框内打“√”。

如果是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需要列明。

2.使用本文书时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查封或者扣押,并将不适用的内容删除。

3.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4.使用本文书时应当制作退还物品清单,在清单中应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等财物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并由海事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5.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6.本文书和退还物品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六)催告通知书

1.本文书适用于:

(1)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

(2)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实施代履行的,代履行三日前;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2.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3.海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执法情况选择“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本催告三日后实施代履行”执行方式,在小方框内打“√”。

4.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栏记录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等情况。

5.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6.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七)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1.本文书适用于:

(1)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需要立即清除水上、水下碍航物、船舶污染物时。

2.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3.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代履行单位。

(八)海事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决定书

1.本文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述中止情形。

2.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3.海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在相应栏目进行选择,在适用内容前的小方框内打“√”。

如果是其他中止的情形,需要列明。

4.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九)海事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决定书

1.本文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所述终结情形。

2.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3.海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在相应栏目进行选择,在适用内容前的小方框内打“√”。

如果是终结的其他情形,需要列明。

4.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十)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1.本文书是海事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之一。

2.“法院”名称应写全称。

3.附卷材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

4.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注明日期。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附卷送执行法院。

(十一)海事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回证

1.本文书适用于向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时。

2.同一案件可以共用一份送达回证。

3.“送达文书名称”一栏应填写送达文书的全称和案(编)号。

4.送达回证中送达人、备注栏(如需填写)应由海事执法人员手写签名(送达人处两人签名),收件人、送达时间应由当事人手写。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法机关留存,一份交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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