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的出口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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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的出口流程
一般贸易的出口流程
第一,和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如果是电汇,先手到客户的前T/T后,如果是信用证,那么就在受到客户的信用证申请后,安排生产。
第二,根据合同的装运期限,和生产的进度,准备租船订舱,并且,根据经验,估计处货物的体积,毛重等数据,然后做一分订舱通知给货代传过去,让货代帮你租般订舱。
第三,等货物生产完毕以后,开始为货物的出口报关做准备,需要商检的,该会去商检局商检,需要认证的,也要在货物出口以前做完,如果是信用证的,可以晚一点,在议付之前做完就可以。
再就是做一般产地证的和普惠制证书的,也要去做。
第四,在船期的前三天让货代联系车队到你公司拖货。
第五,做出口报关的相关单据。
包括:
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填写报关单(该单位报关章的),准备一份核销单,如果要商检的还要有商检放行单等等。
第六,把所有的报关资料交给贷代,让贷代帮你报关。
第七,提单确认,可以在船走以前或者以后,都可以,提单确认以后,把修改好的提单确认件传给贷代,货代在给船公司,等船走后,一般3天之内,就能拿到正本提单。
第八,等船走以后,如果是T/T,等收到客户的后T/T后,给客户寄单。
(提单,箱单,发票,如果需要的,例如,原产地证,保险书等)。
如果是信用证,那么就在议付的时候给客户按照信用证上面的所求得单据给客户寄单。
如果是T/T的话,如果船期很短的话,为了便于提货,客户可能要求电放,这个必须是在收到客户的全部货款以后再做,其实很简单,你写分保涵盖上公章给贷代传过去就行。
等收到盖有电放章的提单传真件后,马上给客户船过就行了。
不过做电放的话,要把正本提单还给船公司。
第九,接下来的就是结汇,T/T的一般是在收到货款以后寄单的,关于信用证的,要在议付的期限内,把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到议付行,由通知行转交给议付行。
如果单据没有不符点,那么开证行就会答应付款,然后把提单寄给开证人,也就是客户去提货。
进料加工的贸易出口,和一般贸易差不多,也就是在报关的时候多一本报关的手册,其余的步骤基本差不多。
货物出口以后,并且结汇以后。
开始进入核销退税阶段。
报关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一般在货出口后的2个星期以后才能得到。
等得到后,开始准备核销的资料。
在这期间,应该是打印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核销的资料一般包括:
核销单,报关单的白联,一般贸易的话,还有可能是兰联,再就是出口专用发票的核销联。
水单,以上资料一并交给外管局进行核销。
核销完以后,把核销单的退税联交给财务去退税。
出口“免抵退”例题2(进料加工)
鞍山市某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产品,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该企业2001年1-2月发生的有关业务情况如下:
1月份共实现内销收入人民币50万元,实现三笔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10000美元、50000美元、30000美元,共计90000美元;当期只有50000美元的业务收齐了单证,其余两笔业务未收汇未核销;1月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万元,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购进进口免税材料100000万美元,上期留抵税额50000万元。
2月份共实现内销收入人民币600000万元,发生一笔出口收入100000万美元,当月收齐单证,并且收齐上月的30000美元业务的单证;当月发生进项税额90000万元,购进进口免税料件50000万美元。
1-2月份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外汇牌价均为1:
10
请计算该企业各月的出口退税及免抵税额。
解:
由于该企业发生进料加工业务,需要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所以该企业1月份出口退税计算过程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0×(17%-13%)=40000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90000×10×(17%-13%)-40000=-4000
因此当期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并且4000元作为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500000×17%-[(100000+50000)-0]=-65000
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5000元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0×13%=130000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50000×10×13%-130000=-65000
因此当期免抵退税额为0,且有结转65000元作为下期的免抵退抵减额。
(5)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因为:
当期免抵退税额为0,所以本期应退税额为0,本期免抵税为0
本期末留抵税额65000元继续作为期末留抵税额参与下期计算
2月份该企业仍有进料加工业务,也需要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所以该企业2月份出口退税计算过程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0×10×(17%-13%)=20000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4000元
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00+4000=24000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000×10×(17%-13%)-24000=16000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600000×17%-(90000+65000-16000)=-37000
即当期留抵税额为37000元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0×10×13%=65000
由于上期结转免抵退税抵减额为65000元,所以本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65000+65000=130000
(5)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100000+30000)×10×13%-130000=39000
因此当期免抵退税额为0,且有结转65000元作为下期的免抵退抵减额。
(6)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因为: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
39000<37000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37000
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9000-37000=2000
增值税“免抵退”一看就明白
想弄清“免、抵、退”就必须弄明白,这三个字的含义:
“免”即是指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即是指应退的税可以抵减当期内销应纳的税额
“退”即未抵减完的部分国家退还给企业
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出口货物除了免征销售环节纳增值税,还应该退还购进材料时的进项部分。
但我们国家会计核算水平还不高,考虑到还有假账,错账等因素的存在,国家不可能直接按企业账簿上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直接退税。
国家就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法,即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一定的退税率来作为退税的标准。
用这种替代的方法来作为退税的依据,购进货物使用的税率(一般为17%)与退税率之间的差额,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即教材P55,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企业又有出口业务同时也有国内业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一方面国家要对出口退税,另一方国家要对内销征税,这样就可以两者相抵(相抵后的结果即为教材中P55当期应纳税额)。
相抵后的结果如果是正数,这时就说明企业的出口退税已经全部抵减,企业当期应该按这个结果交税
如果是负数,刚需要进一步计算这个负数的性质——是因为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产生的,还是因为出口未退的原因产生的。
所以,要计算一个出口退税的限额,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小,说明刚刚计算的负数中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内销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另一部分是出口应退的部分,这时,国家就会把出口应退的部分退回企业。
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大,说明,应退的税有一部分已经抵消了,国家就只能按照抵减内销后的那个负数进行退税了。
P56例4: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2003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
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分析:
当期的进项税额34万,可以分成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就是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就是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又可以分成两部分,即可以退税(13%)部分和不可退税(17%-13%)部分。
这样,我们就把进项税额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是出口可以退税的部分,第三部分就是出口不可退税的部分。
对于这三个部分,前两部分都可以抵减当期的销项。
第三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上是转作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
所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就必须在进项中扣除第三部分
即: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100万*17%-(34-200*(17%-13%))-3=-12万元
中间的黑体部分就是扣除出口货物不可退税部分
这样,结果是-12,我们就要来分析这-12的性质:
因为形成负数的结果,有两种原因:
第一种原因是当期进项大于当期销项(这个原因与出口无关,国家不会退这一部分的);第二种原因是当期出口应退税没抵减完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这样就要进一步计算,“免抵退税的限额”=200*13%=26万
这样我们比较12万和26万这两个结果。
我们就会明白,当期-12万的应纳税额,是免抵退税26万的一部分,其余的(26-12=14万)部分已经在当期中抵减了内销应纳的增值税(“抵”),国家应将12万退给企业(“退”)。
假设我们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不是-12万,而是-30万,其余条件不变。
这样我们比较30万和26万这个结果,我们就会明白,当期-30万是由出口应退的是26万,当期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是(30-26=4万)两部分组成。
国家会把出口形成的应退26万给退给企业,由于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只能留在下个月继续留抵
解读出口退税率七次调整受益的七大行业
转自:
财考网--实务频道
从6月1日起,国家再次上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涉及我国优势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和深加工产品共计2600多个税号商品。
这是我国今年内第3次上调出口退税率,也是自去年8月以来第7次上调。
为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扶持外贸出口,国家自去年8月1日以来连续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涉及的出口商品税号超过8000个(次)。
目前,我国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已上升至13.5%,比去年8月1日时的9.8%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此轮国家连续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涉及商品十分广泛,其中服装纺织、机电、钢铁、轻工、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7大行业产品受益最大,相关企业的出口成本大大降低,渡过金融危机的信心逐渐增强。
服装纺织、机电、钢铁行业产品调整比重最大
在连续7次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中,服装纺织、机电、钢铁3个行业的产品获调整的比重较大,涉及企业最多。
7次调整中涉及服装纺织行业的达到4次(包括2次有专门针对性的调整),其主要调整特点是多次小幅调整。
从具体调整情况来看,服装纺织行业的4次调整包括第一次调整(2008年8月1日)、第二次调整(2008年11月1日)、第五次调整(2009年2月1日)和第六次调整(2009年4月1日)。
其中,第一次调整主要涉及蚕丝、毛纱线及机织物、棉纱及机织物、化纤长丝和短纤,退税率由11%提升为13%;第二次调整增加了絮胎、地毯、针织及钩编织品、其他纺织制品等,退税率由13%提升为14%;第五次调整进一步增加了褥垫、寝具等产品,退税率由14%提升为15%;第六次调整则直接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经过4次调整,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服装纺织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已达到16%,与全额退税只差1个百分点。
从调整范围看,这4次调整几乎覆盖了所有纺织品服装产品,显示出国家对外贸出口的扶持态度。
在退税率获得调整的出口产品中,机电产品所占比重非常大。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统计,7次调整中共有5次涉及机电产品,累计上调税号商品1043个(次)。
在海关税则目录上,机电产品共有约2500个税号的商品,已实现出口全额退税的有1771个,约占70%。
免抵退会计分录
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法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补贴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
下面,笔者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
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
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
银行存款5850000
2. 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
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3. 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35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4.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 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6. 实际缴纳时。
借: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贷:
银行存款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
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460000
贷:
应收补贴款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
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3600000
贷:
应收补贴款3600000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
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
银行存款5850000
免抵退会计分录
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法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补贴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
下面,笔者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
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
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
银行存款5850000
2. 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
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3. 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35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