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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民内部矛盾带回分析的中心

将人民内部矛盾带回分析的中心

申端锋

2012-9-199:

27:

58  来源:

《开放时代》2012年第7期

  【内容提要】中国正进入一个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时期。

在当前各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中,公民权利被凸显,国家治理被悬置,公共性缺失。

社会科学重建以来,学界普遍接受了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以公民权为中心的抗争范式取得了支配性地位。

当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必须引入国家的视角。

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是在中国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理论体系,是以国家治理为中心的,但在当前的分析中则几乎被放弃了。

本文在梳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历史脉络与逻辑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抗争范式片面强调公民权导致公共性不足的理论困境,提出了对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新理解。

通过将人民内部矛盾带回公共治理分析的中心,回应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治理的困境,为解决群体性事件、信访高潮以及维稳困局提供了一种完全不同于抗争范式的理论视角。

  【关键词】利益分析;官僚主义;政治性;人民内部矛盾

  中国正进入一个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时期,近期便有“瓮安事件”、“宜黄事件”等,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

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成功应对,反而显得非常被动,根本原因是在处理这类事件时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在社会舆论面前失去了话语权和正当性。

  社会科学重建以来,学界普遍接受了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以公民权为中心的抗争范式取得了支配性地位。

在当前各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中,公民权利被凸显,国家治理被悬置,公共性缺失。

当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必须引入国家的视角。

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是在中国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理论体系,是以国家治理为中心的,但在当前的分析中则几乎被放弃了。

  本文在梳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历史脉络与逻辑体系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理解,以分辨出导致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的结构性根源,从而获得对当下的解释力。

对人民内部矛盾学说进行创造性转换,发掘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当代意义,并带回公共治理分析的中心,这正是本文要做的工作。

  一、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历史脉络

  本节主要对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形成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了大量的群众闹事现象。

在从革命转向建设的历史环境中,如何正确地看待并处理群众闹事现象,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学说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一)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早期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剥夺了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建立起公有制的国营工厂。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首先是在工厂里建立起来,人民内部矛盾也首先在这里表现出来。

随着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起来,人民内部矛盾也就成为全社会范围内的主要矛盾(王伟光,2006:

10-11)。

  1949年,时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李立山提出,在国营企业管理机关同工人群众之间是存在一定矛盾的,并主张用“公私兼顾”的办法来解决。

陈伯达对此持不同意见,由此引发争论。

  1950年,中南局书记邓子恢赞同李立山的观点,他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上的报告》中认为,国营企业中行政管理机关同工人之间有矛盾,公私兼顾的政策也适用于国营企业。

邓子恢将他的观点上报中央,高岗不同意邓子恢的观点,组织人撰写了反驳文章《论公营企业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并报送毛泽东。

  1951年,刘少奇在阅读了邓子恢和高岗的两篇文章之后,认为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

但它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时间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

”①

  刘少奇还明确提出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区分,“矛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本上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另一类是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我们在观察问题的时候,必须分清这两类矛盾的不同性质。

”②

  由此可见,在毛泽东系统提出人民内部矛盾学说之前,党内一些领导人开始注意到这一问题,刘少奇、邓子恢、李立山等人初步讨论了国营工厂内部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但由于受斯大林及苏联理论界的影响,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无矛盾,消灭了剥削阶级就消灭了阶级对抗,消除了矛盾。

因而,李立山等人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探索便受到了批评,被说成是“经济主义”、“工团主义”,相关领导人被撤销职务,党内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探索被迫中止。

  不过,很快,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中再次凸显,再次引起党内领导人的关注。

1954年,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认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是有矛盾的,新社员与老社员、土地多与土地少的社员、劳动力多与劳动力少的社员、合作社与合作社、合作社与互助组、合作社与个体农民,都有矛盾。

“这些矛盾不是对抗性的阶级矛盾,是劳动人民内部的矛盾。

因此,处理这些矛盾,不是采取阶级斗争的办法,而是要用社会主义精神来妥善处理,即贯彻先进帮助落后、大的帮助小的、老的帮助新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和适当调剂各方面利益的方针,加以妥善解决,使之团结合作,发展生产。

”③

  

(二)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体系的确立及其异化

  1956年上半年,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这一伟大变革是人民内部矛盾学说产生的历史环境和前提。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将这一问题再次凸显出来。

而三大改造本身也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累了经验,如采取“和平赎买”的政策,成功地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还没有将其上升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高度。

  1956年,国内外局势都不太平,国际上发生了苏共二十大和波兰、匈牙利事件。

国内出现了一万名学生罢课、一万名工人罢工,以及农民闹退社事件。

“从1956年9月到1957年3月半年时间内,全国发生数十起罢工、请愿事件,每起人数一般有十多人至数十人,多者有一二百人,甚至近千人,共约一万多人;有几十个城市发生大、中学校学生罢课、请愿事件,也共有一万多人;在农村也连续发生了闹社的风潮,如浙江省农村发生请愿、殴打、哄闹等事件1100多起,广东省农村先后退社的有十一二万户。

”(薄一波,2008:

401)

  受阶级斗争思维的束缚,一些基层干部仍然用阶级斗争的眼光看待这些闹事现象,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压制群众,激化了干群矛盾。

国际和国内环境都迫切要求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就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给出指导思想和解决手段。

  对于20世纪50年代的群众闹事,中共领导人认为主要是官僚主义所致,而非反革命,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

但很多基层干部却认为:

“好人不闹事,闹事没好人”,受阶级斗争思维的影响,采取了压制和打击的处理办法,甚至动用了武力。

如广东某县的麻风病防治委员会,要在某乡建一个麻风病院,当地群众不同意,政府不顾群众的意见,强硬建了一所麻风病院,400多名群众在合作社主任的带领下,把麻风病院的房子拆掉了,把干部的衣服扯烂了。

县公安局的负责人带领8名警察,赶赴现场,开枪打死5人,打伤9人。

(薄一波,2008:

401)

  在这种情况下,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作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下简称“《正处》”)的讲话,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提出用“团结—批评—团结”公式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

在他看来,1956年生发生的个别地方工人、学生罢工罢课以及少数公社成员闹退社的事件,主要是由官僚主义和缺乏教育引起,从而不能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国利益、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针对这些群众闹事,他主张用“团结—批评—团结”的办法,克服官僚主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二是要把坏事变成好事,利用闹事来作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群众的一种手段。

  毛泽东发表《正处》的讲话以后,刘少奇到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做调查,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于1957年4月27日在上海作了《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

刘少奇(1985:

295-309)指出,国内主要的阶级斗争已经结束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国内的主要矛盾,并对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做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具体化。

  各地开始传达学习讲话精神,毛泽东根据反馈意见,加以修改,将讲话稿发表在1957年6月19日的《人民日报》上。

从二月份的讲话稿到最后的发表稿,一共修改了14次,内容也有一些增加和删改,这是对当时形势变化的回应。

其中删去了对斯大林和苏联二十大的批评,删去了对“左”倾的批评,增加了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状况的分析,认为阶级斗争尤其是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是长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激烈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孰胜孰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

(薄一波,2008:

414-415)

  《正处》发表以后,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认为它是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重要文献,有伟大的意义,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创造了关于社会主义矛盾的学说;在社会主义革命史上第一次把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地提出和论述了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

(薄一波,2008:

420-423)

  在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提出的1957年,出现了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毛泽东对形势作了误判,在实践中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正处》关于两类矛盾的思想被放弃。

在修改后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没有使用中共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龚育之,1994:

350)

  在讨论和修改《正处》的过程中,毛泽东的思想发生了变化。

1957年5月15日,毛泽东发表了《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认为右派分子趁整风向社会主义制度发动了进攻,提意见过了头⑤。

  1957年10月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作了《做革命的促进派》的讲话,指出:

“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⑥毛泽东明确指出阶级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1958年党的八大二次会议接受了毛泽东关于国内主要矛盾的判断:

“在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前,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始终是我国内部的主要矛盾。

”⑦中共八大关于我国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被修改。

  虽然党内关于国内主要矛盾的判断发生了变化,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并没有被放弃。

中共八大二次会议认为,“整风运动的中心问题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改进人们在社会主义的劳动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⑧并强调必须严格区别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和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采取说服教育而非强制压服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1962年5月23日,刘少奇(1985:

450-452)同起草《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政法工作的总结报告》的中央政法小组的谈话中,专门从政法工作的角度谈了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认为政法工作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为敌、打击面过宽,就政法工作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出了要求。

  总之,1956年中共八大标志着中国大规模阶级斗争的结束,即敌我矛盾、阶级剥削与被剥削的矛盾基本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逐步凸显,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总题目。

在这一背景下,毛泽东系统论述了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一论题,突破了长期以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流行的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的观点,创造性地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给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形成的过程中,毛泽东本人起了主导作用,但这一思想却是党内集体探索的产物,并且党内关于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也是有争议的,而这些争议则体现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内在张力和活力。

  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提出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即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主要是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在后来的实践中,阶级斗争即敌我矛盾的一面被无限放大,人民内部矛盾学说过度政治化,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异化为阶级斗争理论,背离了原来的目标,其指导思想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落实。

  学界探讨了《正处》在发表后却没有得到落实的原因。

有人认为是因为毛泽东本人的思想发生了变化,以及这一理论和策略尚未被广大党员干部所掌握(薄一波,2008:

423);也有人认为人民内部矛盾是毛泽东在1956年发明的新名词,是引蛇出洞的诱饵(李慎之,1999)。

  在郭建宁(2006b:

35)看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之所以没有得到贯彻,一是关于主要矛盾的判断失误;二是忽视利益矛盾和利益分析;三是忽视民主法治建设,放弃了“正处”中提出的方法,而采用了“四大”的办法,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三)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新发展及其困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被肯定,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发展经济和文化,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拨乱反正的实质乃是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平反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冤假错案,正确评价了一些领导人的功过是非。

  叶剑英在1979年9月29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科学地分析了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指出了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的说法,说明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便团结全国人民发展经济和文化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⑨

  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指出科学判断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前提,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加强民主法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制度保障;江泽民则论述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郭建宁,2001)。

  取消阶级斗争之后,邓小平主张运用法制的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⑩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

2005年,中共中央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胡锦涛对和谐社会的内涵进行了阐释: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以及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此后,国内关于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关注便多了起来,人民内部矛盾研究出现了一个热潮。

当然,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和谐与矛盾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片面地追求和谐,回避矛盾,反而无法真正建构和谐社会。

相反,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正面矛盾,在当前转型期,社会矛盾和不和谐的因素急剧增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显得更加重要。

  2010年9月中央领导第23次集体学习的主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胡锦涛提出四点要求,即所谓“四个注重”:

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注重做好群众工作,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为了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落到实处,2011年春季省部级干部培训班的主题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乃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有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是人民内部矛盾学说,而非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

(周本顺,201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并没有放弃人民内部矛盾学说,而是高度肯定了其指导意义。

党和国家领导人积极探索新时期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但在探索的过程中,过于信奉“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及时进行理论总结和提升,致使人民内矛盾学说的解释力受限,在国家治理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学界在改革开放后普遍接受了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典型如国家与社会、社会运动等理论。

学界流行用这些西方理论来解释和解读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并据此给出解决方案,而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进程中所创造的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则几乎被放弃了。

  二、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逻辑体系

  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逻辑体系主要由毛泽东、刘少奇等中央领导人确立,本节主要是对毛泽东、刘少奇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从中提炼出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逻辑体系。

  

(一)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

  科学判断主要矛盾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前提(雍涛,2000:

164)。

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李立山、邓子恢等领导人关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早期探索之所以被打断,乃是因为当时关于主要矛盾的判断还没有变化,认为阶级敌对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

而1957年之后,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之所以没有得到落实,也是因为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修改了中共八大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认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之间的矛盾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1956年上半年,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基本确立,这是我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薄一波,2008:

410),我国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根本变化。

中共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

“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

”(薄一波,2008:

439)中共八大关于主要矛盾的新判断意味着国内主要的阶级斗争基本上结束了,这是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前提。

  刘少奇(1985:

296)在《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对我国主要矛盾的变化做了具体阐释,在他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人民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以后,主要矛盾就转了,帝国主义赶走了,地主阶级经过土地改革也消灭了,官僚资产阶级也消灭了,公私合营以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也解决了,“现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主要矛盾。

  毛泽东在《正处》提出了两类矛盾的区分,但并没有明确指出主要矛盾的变化,只是将当时作为一个过渡阶段。

“现在的情况是,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疾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但是阶级斗争还没有完全结束;广大群众一面欢迎新制度,一面又感到还不大习惯;政府工作人员经验也还不够丰富,对一些具体政策的问题,应当继续考察和探索。

  毛泽东关于主要矛盾判断的模糊性为后来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阶级矛盾作为主要矛盾埋下了伏笔,导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并没有得到落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取消了阶级斗争,重新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作为主要矛盾。

  

(二)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区分

  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区分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核心,所谓两类矛盾是指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不同性质的矛盾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刘少奇于1951年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中指出:

“矛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根本上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另一类是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

我们在观察问题的时候,必须分清这两类矛盾的不同性质,既不可以把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看作是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也不可以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看作是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

”11这是党内关于两类矛盾区分的较早论述。

  毛泽东在《正处》中对两类矛盾的区分做了更为详细的阐释。

他首先界定了人民和敌人的概念,认为二者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12

  毛泽东(1977:

364)认为,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来说是非对抗性的,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来说,除了对抗性的一面,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

  毛泽东着重分析了人民内部矛盾,“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所谓人民内部的矛盾,包括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农民阶级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等等。

我们的人民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

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

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

”13

  毛泽东给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他还指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可转化性,即对抗性和非对抗性的相互转化。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矛盾不是对抗性的。

但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

”14刘少奇也注意到了两类矛盾的可转化性,“对抗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之下会转化为非对抗性的矛盾,非对抗性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之下也会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15

  在实践中,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不容易。

“许多人对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分辨不清,容易混淆在一起。

应该承认:

这两类矛盾有时是容易混淆的。

我们在过去工作中也曾经混淆过。

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过程中,错误地把好人当坏人这种情形,从前有过,现在也还有。

”16

  在1956年农民闹退社的过程中,就出现过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错误做法,一些基层干部受阶级斗争思维的影响,错误地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致使矛盾激化。

而1957年之后,反右倾扩大化,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被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区分失去了意义。

  (三)关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是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提出来的,但人民内部矛盾并不是当时才出现,而是存在于中国革命的各个阶段。

“为什么现在又有人觉得这是一个新问题呢?

这是因为过去国内外的敌我斗争很尖锐,人民内部矛盾还不像现在这样被人们注意的缘故。

”17

  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之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大量涌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利益矛盾凸显;二是官僚主义作风抬头;三是思想政治工作不及时,群众的认识不够。

  首先,经济利益矛盾是直接原因。

毛泽东指出:

“这些人闹事的直接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应当和可能解决的,有些是不适当的和要求过高、一时还不能解决的。

”18

  刘少奇则发现:

“我研究了一些地方的闹事,几乎全部是为了经济性质的切身问题。

政治性质的罢工、罢课、游行、示威,很少发生,也不容易发生。

”19正如马克思所说:

“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20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之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实行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

于是,这一时期的经济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分配问题,而非财产权属问题。

刘少奇对分配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农民说工人分多了;小学教员说青年工人分多了;你房子住多了,我没有房子;评了你升级,不评我升级,这都是分配问题。

我建议同志们要好好研究这个分配问题。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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