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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通风空调与供暖

地铁设计通风空调与供暖

13通风、空调与供暖

13.1一般规定

13.1.1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进行控制。

13.1.2地铁内部空气环境范围应包括地下车站(站厅、站台、设备与管理用房、出入口通道、换乘通道)、区间隧道(正线隧道、渡线、折返线、停车线、尽端线隧道等),以及地面车站及高架车站等。

13.1.3地铁的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的空气质量、温度、湿度、气流组织、气流速度、压力变化和噪声等均能满足人员的生理及心理条件要求和设备正常运转的需要。

13.1.4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保证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3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4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13.1.5地铁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与空调系统应分为列车活塞通风、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

2地铁应设置通风系统;

3在夏季当地最热月的平均温度超过25℃,且地铁高峰时间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的乘积不小于180时,应采用空调系统;

4在夏季当地最热月的平均温度超过25℃,全年平均温度超过15℃,且地铁高峰时间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的乘积不小于120时,应采用空调系统。

13.1.6地铁地下线路通风与空调系统制式应结合地铁的运力、当地的气候条件、人员舒适性要求和运行及维护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3.1.7地铁的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按地铁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最大的通过能力设计,设备宜按近期和远期配置,并宜分期实施。

13.1.8地铁的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设计和设备配置应贯彻国家能源政策,践行运营节能原则,并宜利用自然冷、热源。

13.1.9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地面建筑,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按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设置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13.1.10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的设备、管道及配件布置,应保证系统整体高效运行,并应为安装、操作、测量、调试和维修预留空间位置。

13.1.11工程设计应为大型通风、空调与供暖设备设有运输、安装通道及孔洞,并应能装设起吊设施。

13.1.12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的机房应设置设备起吊和冲洗设施。

13.1.13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的管材及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当局部部位采用A级不燃材料有困难时,可采用B1级难燃材料。

管材及保温材料应具有防潮、防腐、防蛀、耐老化和无毒的性能。

13.2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Ⅰ区间隧道通风系统

13.2.1区间隧道正常通风应采用活塞通风,当活塞通风不能满足排除余热要求或布置活塞通风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13.2.2区间隧道通风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13.2.3区间隧道内的二氧化碳(CO2)日平均浓度应小于1.5‰。

13.2.4区间隧道内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

13.2.5区间隧道内空气夏季的最高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车厢不设置空调时,不得高于33℃;

2列车车厢设置空调,车站不设置全封闭站台门时,不得高于35℃;

3列车车厢设置空调,车站设置全封闭站台门时,不得高于40℃。

13.2.6区间隧道内空气冬季的平均温度应低于当地地层的自然温度,但最低温度不应低于5℃。

13.2.7当隧道内空气总的压力变化值超过700Pa时,其压力变化率不得大于415Pa/s。

13.2.8在计算隧道通风风量时,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季应为近20年最热月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2冬季应为近20年最冷月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13.2.9当计算排除余热所需的风量时,应计算隧道内的散热量和传至地层周围土壤的传热量。

13.2.10当需要设置区间通风道时,通风道应设于区间隧道长度的1/2处,在困难情况下,其距车站站台端部的距离可移至不小于该区间隧道长度的1/3处,但不宜小于400m。

Ⅱ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调系统

13.2.11地下车站公共区应设置通风系统,当条件符合本规范第13.1.5条第3和第4款规定时,应采用空调系统。

13.2.12地下车站公共区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13.2.13地下车站公共区夏季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20年最热月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2夏季空调室外空气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近20年夏季地铁晚高峰负荷时平均每年不保证30h的干球温度;

3夏季空调室外空气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近20年夏季地铁晚高峰负荷时平均每年不保证30h的湿球温度。

13.2.14地下车站公共区夏季室内空气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车站采用通风系统时,公共区夏季室内空气计算温度不宜高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5℃,且不应超过30℃;

2当车站采用空调系统时,站厅中公共区的空气计算温度应低于空调室外空气计算干球温度2℃~3℃,且不应超过30℃;站台中公共区的空气计算温度应低于站厅的空气计算温度1℃~2℃,相对湿度均应为40%~70%。

13.2.15地下车站公共区冬季室内空气计算温度应低于当地地层的自然温度,但最低温度不宜低于12℃。

13.2.16地下车站公共区冬季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当地近20年最冷月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13.2.17当采用通风系统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3;当采用闭式运行时,其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13.2.18当采用空调系统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13.2.19地下车站公共区内的二氧化碳(CO2)日平均浓度应小于1.5‰。

13.2.20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3。

13.2.21当计算排除余热所需的风量时,应计算车站传至地层周围土壤的传热量。

13.2.22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采取保证系统某一局部失效时,站厅和站台的温度不高于35℃的措施。

13.2.23地铁的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运转传至站厅、站台的噪声不得超过70dBA。

13.2.24地下车站宜在列车停靠在车站时的发热部位设置排风系统。

13.2.25当活塞风对车站有明显影响时,应在车站的两端设置活塞风泄流风井或活塞风迂回风道。

13.2.26站厅和站台的瞬时风速不宜大于5m/s。

13.2.27当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机或车站排热风机与区间隧道风机合用时,在正常工况下风机应实现节能运行,并应满足区间隧道各种工况下对风机的风量和风压的要求。

Ⅲ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通风、空调系统

13.2.28地下车站的各类用房应根据其使用要求设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可设置空调系统;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13.2.29地下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排风宜直接排至地面。

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量计算。

当余热量很大,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技术经济性不合理时,可设置冷风系统。

13.2.30厕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出地面。

13.2.31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13.2.32设在尽端线、折返线内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应设置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13.2.33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内每个工作人员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3,且空调系统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风量的10%。

13.2.34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的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2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3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4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13.2.35当尽端线、折返线设备与管理用房通风系统需由隧道内吸风时,吸风口应设在列车进站一侧,排风口应设在列车出站一侧。

吸风口应设有滤尘装置。

13.2.36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内的CO2日平均浓度应小于1.0‰。

13.2.37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3。

13.2.38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和减振措施。

通风、空调设备传至各房间内的噪声不得超过60dBA。

13.2.39通风与空调机房内的噪声不得超过90dBA。

13.2.40地下车站内的设备与管理用房的室内空气计算温度、相对湿度和换气次数,应符合表13.2.40的规定。

表13.2.40地下车站内设备与管理用房空气计算温度、相对湿度与换气次数

注:

1厕所排风量每坑位按100m3/h计算,且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少于10次;

2小时换气次数指通风工况下房间的最少换气次数。

Ⅳ空调冷源及水系统

13.2.41空调冷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自然冷源,无条件采用自然冷源时,可采用人工冷源;

2冷源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空调系统的负荷情况、运行时间、运行调节等要求,结合制冷工质的种类、装机容量和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

3设于地下线路内的空调冷源设备宜采用电动压缩式制冷机组,不应采用直接燃烧型吸收式制冷机组;

4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可采用蓄冷系统。

13.2.42冷冻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冻机房应设置在靠近空调负荷中心的位置,宜与空调机房综合布置,但应避免设置在变电所的正上方;

2冷冻机房的顶部空间应在满足机房内各种风道、管道布置要求的前提下,保证制冷设备的安装、操作、维修、检修和测量的需要;

3冷冻机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

4冷冻机房内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5冷冻机房内冷水机组的选用不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当只选用一台冷水机组时,宜选用多机头联控型机组;

6冷负荷量小且分散时,可选用风冷式冷水机组;

7水冷、风冷式冷水机组的选型,应选用制冷性能系数高的产品,冷水机组制冷性能系数选择与台数的配置应计及地铁负荷的变化规律;

8空调机组、表冷器等设备的凝结水管应接水封后再排至排水系统。

13.2.43冷冻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冻水系统应采用闭式水系统;

2冷冻水的补水量应为系统水容量的1%,补水点宜设在冷冻水泵的吸入口处附近;

3冷冻水补水泵的扬程应高于补水点压力3m~5m,小时流量不应少于系统水容量的4%~5%;

4冷冻水泵宜与冷水机组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5冷冻水管应保温,保温层厚度应保证其外表不结露。

13.2.44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2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

3冷却水的补水量应为系统循环水量的1%~2%;

4冷却水的水温低于冷水机组的允许水温时,应进行水温控制;

5冷却水泵宜与冷水机组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6尾水排污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有关规定。

13.2.45冷却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2多塔布置时,宜采用相同型号产品,且其积水盘下应设连通管,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设电动阀。

13.2.46空调水系统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较大规模的空调水系统宜设置分水器和集水器;

2冷水机组、水泵等设备的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或除污器;

3空调水系统应设置压力表和温度计等附件。

Ⅴ通道、风亭、风道和风井

13.2.47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通道和长通道连续长度大于60m时,应采取通风或其他降温措施。

13.2.48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通道采取通风或其他降温措施时,其内部空气计算温度可高于站厅空气计算温度2℃。

13.2.49地下车站的长通道采取通风或其他降温措施时,与站厅衔接的长通道的内部空气计算温度宜与站厅空气计算温度相同,只与站台衔接的长通道的内部空气计算温度宜与站台空气计算温度相同;相对湿度均不应大于70%。

13.2.50地面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位置,并宜设在排风亭的上风侧,排风亭口部的设置宜避开当地年最多的风向。

13.2.51通风道和风井的风速不宜大于8m/s;站台下排风风道和列车顶部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风亭格栅的迎面风速不宜大于4m/s,风亭出口为竖直向上时,通过其平面格栅的风速不宜大于6m/s。

13.2.52风亭出口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Ⅵ通风与空调系统控制

13.2.53地铁隧道通风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控制的三级控制。

13.2.54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控制的三级控制。

13.2.55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的两级控制。

Ⅶ地下车站供暖

13.2.56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可不设供暖系统。

13.2.57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根据使用要求需供暖时,可采用局部供暖。

13.2.58对于最冷月份室外平均温度低于-10℃的地区,车站的出入口宜采取冷风阻挡措施。

13.3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Ⅰ通风与空调

13.3.1地上车站的公共区应采用自然通风。

必要时,站厅中的公共区可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系统。

13.3.2通风与空调的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相对湿度应采用当地现行的地面建筑的设计指标。

13.3.3站厅采用通风系统时,站厅内的夏季计算温度不应超过室外计算温度3℃,且最高不应超过35℃。

13.3.4站厅层设置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厅内的夏季计算温度应为29℃~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

2站厅通向站台的楼梯口、扶梯口以及出入口等处宜设置风幕。

13.3.5地面变电所宜采用自然通风降温;当自然通风不能达到设备对环境要求时,可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方式。

13.3.6车站内的其他设备与管理用房的温、湿度,应按表13.2.40的规定执行。

13.3.7高架和地面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

13.3.8高架和地面区间设置全封闭声屏障时,应采取措施实现自然通风。

13.3.9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车站控制和就地控制的两级控制。

Ⅱ采暖

13.3.10对于最冷月份室外平均温度低于-10℃的严寒地区,车站的站台可不设供暖装置,站厅宜设供暖系统。

13.3.11站厅设供暖系统时,其厅内的设计温度应为12℃。

13.3.12站厅设置供暖系统和站台不设供暖装置时,站厅的出入口和站厅通向站台的楼梯口、扶梯口应设热风幕。

13.3.13供暖地区的车站管理用房应设供暖装置,室内设计温度宜为18℃。

13.3.14车站设备用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供暖装置,设计温度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13.3.15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他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13.3.16热源应采用附近热网,无条件时可采用无污染的热源。

13.4其他

13.4.1地铁通风与空调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地铁运行的热负荷情况及变化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系统运行模式,并应实现通风与空调系统高效节能运行。

13.4.2当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设备具有多项目标功能时,应保证其正常使用工况下的运转效率最高。

13.4.3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选用可靠性高、节能性好、低噪声、运转平稳、模块化、小型化、紧凑型的设备,并应便于安装、维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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