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P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13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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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P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130701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实施细则QDP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一三年六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SISEI

检验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QDP13

版本号

4

生效日期

2013-7-1

修订号

0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文件修订记录

序号

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签名

备注

前言

为指导和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满足2009年08月31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2013年1月16日发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

2013年5月,我院成立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4/0版)编制组,并指定化工区分院专人负责编制工作。

编制组依据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原有细则以及广泛征求院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了我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实际经验,固化了工作程序、细化了操作流程。

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球罐定期检验过程中的目的、适用范围、依据、相关要求、检验流程图、检验程序、相关文件填写规定及其他说明。

本实施细则由李哂荟同志起草,杨惠谷、徐峥审核,罗晓明总工程师批准。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薛季爱副总工程师的关心与支持,张亚余、汤陈怀、姚建平、汤健等同志积极参与研讨。

 

目录

一、目的…………………………………………………………………………………第1页

二、适用范围……………………………………………………………………………第1页

三、依据…………………………………………………………………………………第1页

四、检验相关要求………………………………………………………………………第1页

五、检验流程图…………………………………………………………………………第2页

六、检验程序……………………………………………………………………………第3页

七、原始记录填写规定…………………………………………………………………第8页

八、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联络单填写规定………………………………第9页

九、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填写规定……………………第9页

十、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2)填写规定…………………第10页

十一、其他……………………………………………………………………………第10页

附录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记录…………………………………………………第11页

附录2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工作联络单………………………………第38页

附录3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第39页

附录4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2)………………………第40页

附录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第41页

 

一、目的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固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对本院另行制订检验实施细则的压力容器(如球形储罐、医用氧舱等)的定期检验应按相应细则执行。

三、依据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固容规》)、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四、检验相关要求

(一)从事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必须持有与检验工作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二)定期检验部门的检验责任师负责对本部门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检验能力的管理和考核,对本部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

(三)定期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审核签字;

(四)定期检验报告应有部门检验责任师审核签字;

(五)定期检验报告应有相应业务领域内的授权签字人签署批准;

(六)质量管理处负责对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七)存档资料应包括: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记录、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如有),存档资料应按院档案材料归档规定进行归档;

(八)经本院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协助持证人员从事检验的辅助工作,但不得出具检验报告;

(九)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十)检验采用的方法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相应的方法进行;

(十一)检验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方法按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

(十二)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遵照院《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五、检验流程图

 

六、检验程序

(一)定期检验性质与目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定检规》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检验中应按《定检规》的要求对压力容器各检验项目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等级评定;检验后应按各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压力容器最终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得出检验结论。

对无法按《定检规》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或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周期内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且由本部门检验责任工程师同意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定期检验,相关情况说明等文件应作为检验其他资料存档。

(二)检验前准备工作

1.检验人员在接受检验任务后,根据定期检验的要求,按照《定检规》第十六条的内容进行资料审查。

对于小型制冷装置的压力容器还需审查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

如发现压力容器资料不齐全,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补齐(必要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联络单);

2.检验前,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依据《定检规》的要求制定检验方案。

对大型关键性或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应制定专项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责任工程师审核,授权签字人批准,必要时还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按该方案实施检验工作;

检验过程中若遇异常情况,不能按原检验方案实施检验时,检验人员有权在不降低检验要求的前提下临时修改检验方案,但应征得原方案审核、批准人员的同意。

3.准备好必要的检验、检测用设备、仪器和工具。

所有的设备、仪器和工具应当在有效的校准期内;

4.检验人员以下要求检查使用单位或相关辅助单位的相关配合及安全工作,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

(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

(4)需要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将内部介质排行、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需要进入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盛装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在18%至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需要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8)能够转动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必须锁住开关,固定牢靠;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移动;

(9)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24V,引入压力容器内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10)如果需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

5.压力容器外隔热层的拆除除应满足检验要求外,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当根据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拆除压力容器外隔热层。

(1)隔热层有破损、失效的;

(2)隔热层下容器壳体存在腐蚀或者外表面开裂可能性的;

(3)无法进行压力容器内部检查,需要外壁检查或者从外壁进行内部检测的;

(4)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6.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准备工作,还应符合附件E的相关规定。

(三)定期检验项目与内容

定期检验项目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可以增加埋藏缺陷、材料分析、密封紧固件检验、强度校核、耐压试验和泄漏性试验等项目。

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当采用内窥镜、声发射、超声波等检测技术从外部检测内部缺陷。

小型制冷装置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

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按照《定检规》附件C的专项要求执行。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其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按照《定检规》附件E的专项要求执行。

(1)宏观检验主要是采用目视方法(必要时利用内窥镜、放大镜或其他辅助仪器设备、工具)检查壳体外观、结构及几何尺寸等是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定检规》要求对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a.宏观检验内容按《定检规》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执行。

结构和几何尺寸等项目的检验项目在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检验,以后定期检验仅对承受疲劳载荷的压力容器进行,且重点检验有运行中的新生缺陷。

隔热层、衬里和堆焊层的宏观检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隔热层的破损、脱落、潮湿,有隔热层下容器壳体腐蚀倾向或者产生裂纹可能性的应拆除隔热层进一步检验;

(b)衬里层的破损、腐蚀、裂纹、脱落,查看检查孔是否有介质流出;发现衬里层穿透性缺陷或者有可能引起容器本体腐蚀的缺陷时,应当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者其他缺陷;

(c)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

b.真空绝热压力容器除进行外部宏观检验外,还应当进行以下补充检验:

(a)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检验夹层的真空度;

(b)夹层上未装真空测试装置的,必要时进行压力容器日蒸发率测量。

c.宏观检验中外隔热层一般应当拆除,拆除的部位、比例由检验人员确定。

d.宏观检验中发现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项目,应按《定检规》第四章相应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壁厚测定

a.壁厚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

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每一抽检部位的测厚点数原则不少于三点。

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做详细记录。

b.壁厚抽检位置应根据实际工况选取,一般选择以下部位:

(a)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

(b)物料进口、流动转向、截面突变等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

(c)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及磨损的部位;

(d)接管部位;

(e)宏观检验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c.壁厚测定时,如果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当增加测定点或者用超声检测,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图记录。

d.壁厚测定后,若发现压力容器存在壁厚异常情况,应增加测厚位置及点数。

必要时按《定检规》第三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强度校核。

同时,按《定检规》第四章相应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3)表面缺陷检测

a.表面缺陷检测,采用JB/T4730中的磁粉检测、渗透检测方法。

铁磁性材料优先采用磁粉检测方法。

b.表面缺陷检测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a)碳钢低合金钢制低温压力容器、存在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的压力容器、有再热裂纹倾向的压力容器、Cr-Mo钢制压力容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按照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的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表压,以下没有注明的均同)的第Ⅲ类压力容器,检测长度不少于对接焊缝长度的20%。

(b)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宏观检查发现裂纹的部位,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异种钢焊接接头、T型接头、接管角接接头、其他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当重点检查;对焊接裂纹敏感的材料,注意检验可能发生的延迟裂纹。

(c)在检测中发现裂纹,检验人员应当扩大表面无损检测的比例或者区域,以便发现可能存在的其他缺陷。

c.表面缺陷检测应在压力容器内表面进行。

若无法在内表面进行检测,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对内表面进行检测。

d.在检测中发现裂纹,检验人员应当扩大表面无损检测的比例或区区域;对发现的缺陷,检验人员应通知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按《定检规》第四章相应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4)埋藏缺陷检测

a.定期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焊缝质量存在怀疑的,可增加埋藏缺陷检测等检验项目。

b.埋藏缺陷检测,采用JB/T4730中的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等方法。

c.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抽查,必要时相互复验;抽查比例或者是否采用其他检测方法复验,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以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a)使用过程中补焊过的部位;

(b)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部位;

(c)错边量和棱角度超过相应制造标准要求的焊缝部位;

(d)使用中出现焊接接头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e)承受交变载荷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

(f)使用单位要求或者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埋藏缺陷检测的,使用过程中如果无异常情况,可以不再进行检测。

d..在检测中发现的缺陷,检验人员应通知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按《定检规》第四章相应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5)材质检查

a.定期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一般应查明压力容器村质。

若村质不明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增加材料分析等检验项目。

b.材料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硬度检测、金相分析等方法。

c.材质分析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材质不明的,一般需要查明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种类和牌号。

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

(b)有材质劣化倾向的压力容器,应进行硬度检测,必要时进行金相分析;

(c)有焊缝硬度要求的压力容器,应进行硬度检测。

d.在检验中若发现材质存在问题,应按《定检规》第四章相应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6)紧固件检查:

对M36(含)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应逐个进行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

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若存在裂纹应通知使用单位更换。

(7)强度校核

a.对腐蚀(及磨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名义厚度不明;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的压力容器,应进行强度校核。

b.强度校核可由检验人员进行,也可委托有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行;对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的,可以采用应力分析或者实验应力测试等方法校核。

c.强度校核的原则应符合《定检规》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8)安全附件检验

a.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压力表进行检验。

b.安全附件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a)安全阀,检验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b)爆破片装置,检验是否按期更换;

(c)压力表,检验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压力表)

c.安全附件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9)耐压试验

a.定期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或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b.耐压试验的试验参数[试验压力、温度等以本次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监控)使用参数为基础计算]、准备工作、安全防护、试验介质、试验过程、合格要求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执行。

c.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到试验现场,按照《定检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d.由于压力容器本身原因,导致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可定为5级。

(10)泄漏试验

a.对于介质毒性为极度、高度或者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泄漏试验。

b.泄漏试验方法包括气密性试验和氨、卤素、氦检漏试验。

试验方法的选择,按设计图样的要求执行。

c.泄漏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本次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监控)使用压力,其准备工作、安全防护、试验温度、试验介质、试验过程、合格要求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如果本次定期检验需要进行气压试验,则气密性试验可以和气压试验合并进行;对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可以用系统密封试验代替气密性试验。

(b)氨、卤素、氦检漏试验,按照设计图样或者相关试验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汇总结果、出具报告

1.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各检验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定检规》第四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得出检验结论。

同时收集压力容器相关数据及检测报告,完善检验记录,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至3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有条件的监控使用;检验结论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按《定检规》附件E的要求。

需要改造或者维修的压力容器,按照改造或维修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对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压力容器存在需要进行处理的缺陷,应出具《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联络单》交使用单位落实缺陷的处理,处理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后再出具报告。

3.存在严重隐患的压力容器,应出具《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2)》并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的应逐台填写并且上报检验案例;

4.对于不能在压力容器上次检验周期到期日前出具检验报告且无需处理缺陷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应先出具《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使用单位。

5.检验人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送使用单位,一份留院存档。

七、原始记录填写规定

(一)原始记录应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书写应工整清晰,并不得使用修正液和乱涂改。

(二)原始记录填写有误,应用双划线将错误内容划去后,在其上、下、左、右位置便于填写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注修改日期。

(三)原始记录的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姓名,不得代签。

八、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联络单填写规定

(一)本通知书是作为检验中发现问题,需要受检单位进行处理而出具的。

(二)《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联络单》严禁用铅笔书写,如发现写错,应用双划线将错误内容划去后,在其上、下、左、右位置便于填写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书写应工整清晰。

(三)每台压力容器的“问题和意见”必须单独开具,数台压力容器的整改内容不允许开具在一张《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联络单》上。

(四)《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联络单》上必须填写受检单位全称、设备内部编号或者设备名称、检验日期及限定整改日期,必须有检验人员、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及受检单位接收人的签名。

(五)“问题和意见”栏原则上按国家标准中的用语填写:

1.提出要求:

例“应提供……”,“应补充……”;

2.指出缺陷:

例“……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等。

(六)《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联络单》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返回检验机构。

(七)《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联络单》上必须盖检验机构章或检验专用章。

九、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填写规定

(一)本通知书只用于检验结论不存在问题,或者虽然存在问题但不需要受检单位回复意见,是在不能在上次定期检验周期到期日前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对检验结果出具的有效结论意见。

(二)《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严禁用铅笔书写,如发现写错,应用双划线将错误内容划去后,在其上、下、左、右位置便于填写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书写应工整清晰。

(三)《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上必须填写受检单位全称、设备内部编号或者设备名称、检验结论意见、通知书开具日期及有效期日期等,必须有检验人员及受检单位接收人的签名。

可以附页,并增加安全状况等级和下次检验日期。

(四)《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一式二份,检验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

(五)《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上必须盖检验机构章或检验专用章。

十、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2)填写规定

(一)本通知书是作为检验中发现严重问题,需要告知使用登记机关而出具的。

(二)《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2)》严禁用铅笔书写,如发现写错,应用双划线将错误内容划去后,在其上、下、左、右位置便于填写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书写应工整清晰。

(三)每台压力容器的“问题和意见”必须单独开具,数台压力容器的整改内容不允许开具在一张《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2)》上。

(四)《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2)》上必须填写受检单位全称、设备内部编号或者设备名称、检验日期及限定整改日期,必须有检验人员、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及受检单位接收人的签名。

(五)“问题和意见”栏原则上按国家标准中的用语填写:

1.提出要求:

例“应提供……”,“应补充……”;

2.指出缺陷:

例“……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等。

(六)《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2)》一式四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返回检验机构。

(七)《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2)》上必须盖检验机构章或检验专用章。

十一、其它

(一)用户要求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增加检验项目;

(二)无损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的填写按院有关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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