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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

附件五:

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部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

第四部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第五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一、出口退税的出口商

具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出口商,包括以下两类: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特定退税的企业和人员。

(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指委托有出口经营资格的流通性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四)其他无出口经营资格但国家特准予以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如: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等。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

(一)一般退税货物

可以退税的货物(包括劳务,下同)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二)特准退税货物

有一些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1.特准退税之一:

离境不销售(不收汇核销)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

(2)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

(3)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5)补偿贸易、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等。

2.特准退税之二:

报关不离境

(1)运往港、澳、台地区的货物;

(2)运往出口加工区、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港联动的物流园区等海关负责监管的特定区域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国产商品等。

3.特准退税之三:

不报关不离境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

(3)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

(三)免税不退税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出口的计算机软件;

3、出口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

4、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5、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6、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出口卷烟;

7、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8、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

9、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四)不予退(免)税货物

1、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等;

2、国家取消退税的货物。

主要是两高一资等产品。

3、一般援外出口货物;(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

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4、出口的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外的卷烟;

5、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6、其它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退税的税种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有可能会扩展到其他流转税种。

四、出口退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可分为增值税退税率与消费税退税率。

(一)增值税退税税率。

1、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退税率。

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后,国家税务总局会向全国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供各级税务机关及出口企业使用。

出口退税率文库全国统一。

出口企业按退税率文库规定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审批退税。

特别注意:

在总局退税率文库中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是指对该产品不退税,并不是增值税条例中所说的零税率,而是与之恰好相反,对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应在出口当月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申请抵扣。

2、按征税率确定的退税率;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

3、按征收率确定的退税率;

对此类退税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按较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也就是说,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购进的退税率高于或等于6%的货物,按6%的征收率退税;低于6%的货物,按出口商品对应的退税率退税,如某些农产品。

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购进的货物,按4%的征收率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据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出口产品均按照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不退税产品除外)。

属于不退税的商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消费税退税税率(税额)

我国对消费税实行征多少退多少的政策,消费税退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税额)确定。

五、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外贸企业退增值税:

依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

(二)外贸企业退消费税:

依购进货物消费税专用税票所列“计税金额”或“课税数量”;

(三)纳税人免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

依出口发票所列离岸价格;

(四)生产企业免消费税:

依出口发票所列离岸价格或实际出口数量。

关于汇率的几个特殊问题:

1、应按每月1日或出口当日汇率计算

2、汇兑损益应计入财务费用,而不应冲减销售收入。

3、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汇率设定省局应及时调整。

六、出口退税的方法

(一)先征后退税:

是指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先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

(是2002年1月1日前对生产企业采用的一种方法现已不用)

(二)免税: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采用,和内销免税基本相同)

(三)免抵税: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2005年6月30日前,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现已取消)

(四)免抵退税:

现行生产企业退税方式。

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顶,未抵顶完的按规定予以退税。

我国自1997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进行了试行,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生产企业全面推行了“免、抵、退”税。

(五)免退税:

出口环节免税,退还购进产品的进项税。

(即现行外贸企业的退税方式)

(六)退税:

指退还进项税,主要适用于非经营性特定货物,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等。

七、出口退税的期限

(一)退税期限:

根据总局的最新规定,从2008年起,出口企业统一实行按月退税制度。

(二)退税申报期限:

1、一般规定:

外贸企业为每个工作日;生产企业为每月1日至15日。

2、特殊规定:

(1)正常申报截止期限:

根据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最后申报期限截至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即15日之前,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

(2)延期申报截止期限:

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最长可延期3个月进行申报,出口企业可以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3)结汇核销截止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年6月1日起收汇核销单期限延长到210天提供。

而在此之前,要求企业最迟应在出口后180天内提供(远期收汇除外)。

八、出口退税的地点

退税地点是出口商按规定申报退税的场所,一般为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

目前,我省规定:

生产企业直接向其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审批机关办理退税申报。

今后,随着退税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征退税衔接要求的不断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权下放至基层区县局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出口退税认定、变更及注销

(一)出口退税认定

1、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2、办理期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应在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3、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6)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4、办理程序

区县局接受申请——退税部门(岗位)首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待批文书模块对出口企业做退税标识——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系统自动带出登记同步信息——退税部门手工补录未同步信息及其他需要补录的信息——市局进出口科提交并对出口退税认定进行确认。

(二)退税认定的变更及注销

1、退税认定的变更。

企业应在有关情况变更后30日内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填写《出口退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填发新的出口退税认定表,并将变更资料录入计算机。

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时如涉及出口退税资格内容的,应当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先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再进行出口退税资格变更,退税部门需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同步变更覆盖的信息进行确认,保证企业信息的一致性。

2、取消或注销。

出口企业取消退税资格或注销时,必须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退税清算及资格注销的操作,然后在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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