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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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办案

机关

诉讼

阶段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检察公安

 

侦查

规则80、195条;公安76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

 

拘留

89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

 

165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

 

审查

批捕

89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规则316、329、343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公安

检察

 

侦查

154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56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157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162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

 

审查起诉

169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71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审审理期限

一审

法院

公诉

案件

202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自诉

案件

206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简易

程序

214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审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

二审

23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检察机关

二审

规则470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

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再审办案期限

 再审法院

再审

247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公安机关

侦查

158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某、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169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71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院

审判

202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

重审

230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没收程序期限

 公安机关

没收程序

280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某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某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某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规则529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某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某所得申请的决定。

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规则530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某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法院

没收程序

281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某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解释521

审理申请没收某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诉讼过程中没有包括的期限

公安

侦查

147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院

审判

198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00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224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注:

以上内容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某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某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整理,仅供参考。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

一、行政处罚

1、追究时效:

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

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

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

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

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

1、附带审查

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

(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

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

1、举证期限

原告、第三人:

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

(二审可提新证据)

被告:

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

(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3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

不知道内容,从知道\应知内容起算,但从作出行政行为起不超5年(不动产20年)。

五、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复议或起诉时一并提出的,适用申请复议和起诉时效。

最后6个月遭遇不可抗力或障碍的,时效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

(一)行政赔偿

1、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

a、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也可在二审期间提出。

二审提出的,可以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b、一审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被漏判的,二审认为不应赔则驳回,认为应赔可以调节,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单独受理赔偿的

a、收到申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决定作出后10日内送达请求人。

b、规定期限内未作决定的,期限届满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决定不赔的,作出决定之日起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

c、审理期限,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二)司法赔偿

1、收到申请之日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对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不服的:

a、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30日内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b、其它行政机关,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2月内作出决定;仍不服的,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c、赔偿委员会应在3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院长可批准延长3月。

六、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起诉期限届满日起180日内提出。

权利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日起90日内提出。

2、法院受案后,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合议庭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

 

民事诉讼时效大全一览表

一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

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

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

(民诉245条)

答辩期

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

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5条规定,当事人主X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57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125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民诉意见155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6、48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05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76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35条,民诉意见170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34条)

二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47条)

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7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50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59条)

再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民诉177、184、187条、民诉意见204条)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某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某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某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某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

(民诉202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04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某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某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同上,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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