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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市场主体的几个问题

关于培育市场主体的几个问题

1994年初,我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关系与劳动关系》一文中曾经提出:

“实行政企分离之后,需要一个独立代表企业经营者的社会团体,即企业家组织,由它在行业、地区和国家不同层次上代表企业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中国企业家协会目前还是以交流企业管理经验为主要职能,它是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纽带’,还不能同工会对等协商确定劳动条件等问题,这是前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局限性造成的。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将要求中国企业家协会进一步成为经营者利益主体的代表,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与工会对等的劳动关系一方。

”宋晓梧

2005年3月10日,“中国贸易壁垒调查第一

日本紫菜案,终于迎来中方企业获胜的圆满

结局。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说,“第一案”的胜利,江苏省紫菜协会功不可没:

一方面代表企业提出调查申请,维护行业利益;另一方面为政府部门调查积极提供协助,充分发挥了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不过,遗憾的是,国内行业中介组织在这方面几乎无所

作为。

那么,如何增强国内行业中介组织的“内功”?

本刊为此特刊登经济学家宋晓梧以我国行业协会为例分析市场主体组织建设的重要文章。

从计划经济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们面临一系列改革任务。

其中最重要的是转变资源配置方式,从政府配置资源转到市场配置资源,说准确一点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关键又在于培育市场主体,让企业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

这并不排斥政府的宏观调控,但政府不应当继续担当资源配置主体,否则,宏观调控就是政府自己调控自己。

我国市场主体发育如何?

从这次宏观调控的情况看,市场主体自律与维权这种组织行为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市场主体发育的重大障碍。

所谓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是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并不是单个散乱活动的,有相同利益的企业,必然有组织起来的要求,以便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同时也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自律。

而研宄解决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问题,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必要条件,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

对于这次宏观调控,社会上有一些不同看法。

本文在此不分析有关宏观经济的数据,而是侧重分析市场主体的行为有什么问题。

(一)地方政府仍然充当市场主体现在分析宏观经济的方法基本上是依据西方经济

学理论,然而我们的经济是不是按规范市场运行呢?

我们宏观调控的对象是谁?

市场主体发育程度和发达国家有哪些差距?

实际上,我国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他们的差别很大。

最主要的差别就是市场主体行为不一样。

在这方面,理论界有一些分歧意见。

一些学者批评宏观调控过多使用了行政手段,认为中央政府主要应采用经济、法律手段。

那么我们看看,现在调控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还是地方政府?

如果是企业,当然应当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如果是地方政府,就必须使用相应的行政手段。

笔者认为,这次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是调整地方政府的行为。

如宏观调控提出严把土地和信贷两大闸门,其中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管理,调控对象是谁?

企业怎么能批租土地,怎么能建开发区呢?

是一些地方政府违规批租土地,建立各种名目的开发区。

显然,

这项措施调控的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

另外,很多私营企业,像江苏的“铁本”,违规侵占农地2000多亩,它的投资行为没有政府纵容甚至背后操纵是不可想象的。

企业利用政府的政绩冲动,政府利用企业的利润冲动,两种冲动同流共振,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

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不惜过分压低地价甚至采用零地价,有的采用各种奖励办法对外商及私营企业变相退税,有的不顾资源环境约束对国家明令控制投资的行业仍暗中支持大干快上,还有不少地方把招商引资指标层层分解到党政干部头上。

在这样的背景下,宏观调控不得不采用相当强硬的行政手段。

这样说,并非是为这次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辩护,恰恰是想强调指出,这是我国市场主体还没有真正从政府转到企业的必然反映,是不得已而为之。

顺便说一句,有些学者一方面激烈指责地方政府大搞政绩工程,一方面又严肃批评宏观调控行政色彩浓厚,逻辑上似乎自相矛盾。

(二)企业组织行为缺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再看看企业的行为。

这次宏观调控和1993年有什

么不同?

很多同志做了分析,现在看来,主要是民营经济与1993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了。

据中国民(私)

营经济研宄会的一项调查,从1993年到2003年10年间,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增长了52倍;从业人员增长了近12倍;产值从1989年到2003年,增长了48倍。

另有资料反映,到2002年,在所有投资中,非国有企业占43%,国有企业占43%,政府占的很少,5%或6%。

在就业方面,国有只占整个城镇就业的29%,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占到67%。

在产值方面民营经济占到60%左右。

应该说,民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一些私营企业已经具备筹措10多亿资金,投资上千万吨钢、上万辆汽车的能力,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不可小看。

当然民营经济还存在很多不足,如家族管理、信息闭塞、急功近利、假冒伪劣、业主文化程度低等。

在培育市场主体的初期阶段,我们对单个的市场主体是很重视的,研宄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民营经济发展,侧重在单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幵发能力上,侧重在企业家个人的素质提高上。

当这些市场主体发育到一定程度,他们的利益开始分化,对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组织行为就需要进行研宄。

这些市场主体需要组织起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进行自律。

对比发达国家,我们民营企业处在各自为战的散乱状态。

在市场主体发育方面,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单个企业的竞争能力问题了,而是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严重缺失。

这必然会对我们的经济持续平稳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缺少市场主体的组织性自律,无行规行矩,企业难免竞相压价,无序竞争,一旦经济出现景气指标,哪个行业有利可图,大家蜂拥而上,再加上地方政府推波助澜,不过热才怪。

当然,有了市场主体的组织性自律,也不可能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也不可能完全平抑经济波动,但可以起到重要的自我调节和缓冲作用。

而缺乏行业自律,政府面对众多分散的企业进行调控,按下葫芦浮起瓢,10个手指头按上百只跳蚤,各部门都嚷嚷人手短缺,只好加班加点,还抱怨干部体质下降。

缺乏市场主体的组织性维权,企业权益受到损害,只能个别与政府部门沟通。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宄会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民营企业主一大半精力用于寻找各种门路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各种摊派费、交际费、招待费超过他们纳税的总量。

企业遇有经济或社会纠纷,寻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介入的较多,很少有人通过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商会加以调解。

企业与政府之间广泛而灰色的交往,无疑为权钱交易搭建了便利平台。

现在,企业遇到一些棘手问题,利用黑社会或者干脆组织黑社会大打出手己经不算新闻当然,有了市场主体的组织性维权,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官员腐败,也不会彻底铲除黑社会,但可以大大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形成公开合法的社会对话机制。

可以说,这次宏观调控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也进一步暴露出深层次矛盾。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远不到位,仍在很大程度上充当市场主体;一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发育还远不成熟,尤其是主体组织行为严重缺失。

宏观经济调控是短期政策,市场主体培育是长期任务。

治标成绩不小,治本任重道远。

发达国家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

(一)历史和现状

早在工业革命之前,欧洲各国的手工业作坊和个体工业者就按不同行业组织起了行会或协会,例如木匠、泥瓦匠、鞋匠和手工艺工人等分别组织起互助性质的行会,目的是以联合的力量保护各自团体的利益,改善工作条件。

英国的肥皂业、面粉加工业、青铜制造业、地毯织造业协会大多是在1870年前后成立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类行业协会迅速发展。

经过上百年的演变,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协会和各类

职业组织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活动规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在,欧美日等国的企业绝大多数都参加一个或者多个行业组织。

根据1985年出版的《美国协会百科全书》的记载,全美国有1.8万个协会组织,其中属于行业协会的大约有3600多个。

美国共有1400多万个企业,其中96%是500人以下的小企业,绝大多数美国企业都参加一个或多个行业组织,如一个制鞋企业既参加跨行业的雇主协会,也参加制鞋行业协会。

仅小企业协会,美国就有60多个,有全国性的、有地区性的,还有按民族、性别等分类的。

日本的各类行业组织有2.3万个,大致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类。

综合性组织以全国或地区经济发展为目标,如日本经团联、日经联、同友会、商工会议、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等。

专业型的以某一行业的发展为目标,如钢铁联盟、机械工业会、电子工业会、化学工业会等。

欧洲的这类组织更发达,例如德国大约有30万个协会和联合会,除了德国工商会是半官方的,其他都是民间组织,90%以上的企业参加一个或多个协会组织。

如果细分析,还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行会、协会、公会、商会等,历史发展过程不同,组织化程度不同,但它们都是某一类市场主体自己的组织,并非政府行

政指令建立的。

如无必要,这样多的行业组织何以生存发展至今?

这说明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有其客观必然性。

(二)性质与作用

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把行业协会定义为“一些为了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

显然,行业协会是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

如果对众多行会、协会、公会、商会等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作为某一行业产品或劳务的供给方代表,协调与其他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各方的关系;一类是作为跨行业企业劳动力需求方的代表,主要协调与工会的关系。

前一类组织的行业特性很强,如钢铁联盟、制药协会、电子工业联合会等。

后一类组织被国际劳工局(ILO)定义为雇主组织(EMPLOYERORGANIZATION),尽管各国雇主组织的名称不同,如新西兰是工商联合会,澳大利亚是工商产业联合会、新加坡是全国雇主联合会,日本是经营者团体联盟,但各国雇主组织都是跨行业的,因为劳动力要在不同行业之间流动,劳工标准必须跨行业协调。

这些行业协会以及处理劳工关系的雇主协会,都在法律框架内自愿参加、自行组织、自我管理。

哪一个组织搞得好,

能代表自己的利益,企业就参加哪一个。

这就是结社自由的原则。

没有结社自由,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如此众多的各类行业组织。

民间行业组织都是非营利的,主要靠会员缴纳会费开展活动,政府不出钱。

在结社自由的前提下,无论行会、协会、公会还是商会,不能真正代表企业的利益,谁花这笔冤枉钱?

当然,由于结社自由,也有一些以协会名义组织起来的五花八门的机构并不能真正代表某一行业的利益,它们主要靠收取信息咨询费或培训服务费维持生存,难以承担行业维权自律的责任,这类协会具有中介机构的性质,在市场经济中也发挥了作用。

某一类市场主体组织宄竟起什么作用?

最主要的是维护本组织成员的利益,与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通过有组织的对话谋求共赢,力图达到社会群体相对和谐、经济利益相对均衡的基础性架构。

这些组织有的势力很大,成为社会压力集团,甚至对某些方面的国会立法发挥重要影响。

同时,为了维护本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对会员有一定的约束力,从而产生组织性自律。

经过上百年的演变,各种行业组织等逐步发展,形成了一整套活动方式。

概括说,行业组织的活动内容首先是制定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标准,其次是进行各种公共关系协调和各类服务信息沟通等活动。

制定行业标准。

日本的民间行业团体独立制定标准草案,先提出原始议案,提交通产省大臣后交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审议。

德国规定任何个人团体、企业和国家行政机构都可以就某一方面标准的制定提出建议,德国有60°/。

的标准是行业协会制定的。

美国鼓励行业制定自愿性技术标准,美国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第12款规定,所有联邦机构在制定政策目标的时候,必须使用标准组织制定或转化采用的技术标准。

在美国,除了医药管理局(FDA)外,没有独立的技术法规制定机构。

有关的技术法规都是来自于标准化制定机构(SDOs)对各行业协会标准协调一致后提出。

美国行业协会用于制定标准的费用每年高达145亿美元,是政府制定相关标准费用的400倍。

到上世纪末,美国大约有9万多个行业标准,其中约5万个是由620多个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

这些标准涉及方方面面,包括产品质量标准、专业技术标准、能源消耗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等,也有不同行业的具体标准,如日本的“软件订货制度”、“船舶标准协会规格”、“转基因食品标签基准”等。

相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而言,行业标准制定与发布的程序简单,实用性强,制定成本低。

在制定行业标准方面,政府是十分超脱的。

制定劳工标准。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过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的集体谈判,协商解决工资、福利、工时、劳动保护以及职业培训等一系列劳工问题。

当然,政府也颁布劳工法,劳工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第二大法,而劳工法的制定过程本身也是工会和雇主组织谈判的过程。

劳工法规定了大原则,具体到每年工资的调整或一个行业、企业内部的劳工标准,政府管不过来,还是靠工会和雇主协会自行协调。

欧美国家工资集体谈判,政府一般是不参加的。

新加坡1972年成立国家薪酬委员会时,政府派人参加,1987年以后改为由企业主与工会自行谈判加薪问题了。

行业或企业内部的劳工标准更是由雇主组织和工会自行谈判确定。

例如美国农机行业,JOHNDEERE公司1994年集体谈判合同书长达312页,涉及劳工权益的各个方面,是美国农机行业其他企业劳工标准的范本。

有了这种集体谈判机制,政府处理劳工关系就大大超脱了。

日本每年有著名的“春斗”,有的年份斗得还很激烈,但不是工会与政府斗,是工会与日本全国性雇主组织经营者团体联盟斗。

不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大罢工或大规模关厂,政府“坐山观虎斗”。

制定国际贸易标准。

这其实是前两种标准在贸易全球化形势下的延伸。

国内的行业标准演变成了国际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

例如美国的行业抢先制定各类市场准入标准,包括网络接口标准、民用消费品健康标准、汽车生产经销标准等,迫使其他国家在相关技术上服从美国的行业标准,否则你就别想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半导体行业组织起草的《半导体知识产权保护法》由国会通过后上升为WTO《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8个组成部分之一。

除了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劳工标准逐渐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

先是提出所谓“社会条款”问题,要求输出的产品不仅应符合质量技术和安全性能标准,其生产企业在保障劳工权益上也应符合最低劳工标准。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劳工组织为此努力奋斗了一把,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认可。

现在美国的一个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了SA8000,把企业应当遵守的劳工标准具体化了,内容大致包括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消灭强迫劳动、保障职业安全、工人结社自由、劳资集体谈判以及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标准,而且把认证的权利授权给9个国际著名认证公司。

目前中国企业加入国际供应链的不少,接到的许多订单就附加了社会责任标

准。

除SA8000外,还有服装行业的WRAP、玩具行业的ICTC、德国零售业的AVE、英国有道德采购的ETI以及荷兰的“清洁服装运动”等。

这里不去分析SA8000这类社会标准是一种贸易歧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企业保护劳工合法权益,只是想说明这些标准大多不是政府直接出面搞的,是各类行业组织或有关社会组织自行制定的,这些标准在国际贸易方面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行业组织还通过价格协调抑制国内同行业企业在对外贸易方面自相杀价,恶性竞争。

如美国果农组织新奇士协会根据每月国际市场供求变动情况统一调整出口水果的价格。

要使本行业提出的标准得到社会认可,必须开展大量的公共关系活动。

第一步是协调本行业组织内会员企业的意见。

行业内的协调一致自然就成为一种自律行为,如果自己的会员企业都不同意、不遵守本行业组织提出的标准,如何说服别人?

第二步是协调其他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例如某类企业的环境保护标准一旦确定,就会涉及这类企业使用能源的标准,那么提出这一标准之前就应当和有关能源供应的行业组织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步是与政府部门进行协调。

有了行业组织内部和行业组织之

间的协调一致,与政府协调就有了较好的社会基础。

特别是涉及国际贸易方面的标准,必须和政府协调才能一致对外。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支持某个行业提出的标准或建议,如美国水果生产商有关协会指控中国非冷冻苹果汁对美构成倾销,而美国商务部认定原产于中国的非冷冻苹果汁不存在倾销。

在历史上,还有政府起诉协会的事例,美国政府1921年和1949年分别对木材加工协会和标签制造商协会进行起诉,指控这两个协会有进行厂商勾结和市场串谋等不轨行为。

这一方面说明各了行业组织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说明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受到政府监管,只能在法律框架内活动。

要制定并向社会推出本行业组织的标准,必须开展大量的研宄工作,需要收集、分析、沟通信息,培养一批从事标准研究制定和从事公共关系协调方面的人才。

为此,几乎每个行业协会都设立研宄、出版和公共关系部门,大的行业协会还设立国际交流部门,以便了解国际同行业质量、技术、安全、环保及劳工标准,力图使自己成为世界上本行业的标准权威。

为此,行业组织不惜重金搞培训,例如美国行业协会每年用于培训的经费大约为85亿美元。

行业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费,如德国科尔公司每年向制药协会

缴纳营业额千分之一的会费,大约为114万马克。

我国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目前全国大约有4万多个,在制定行业标准、实现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定位不明确

目前报刊杂志上有关文章多数说行业协会是中介机构或中介组织,许多行业协会章程也明文规定自己是中介组织,这种定位很不准确。

这里提出区别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两条标准,供大家参考。

第一是看这一组织的基本服务对象是本组织会员,还是其他社会成员;第二是看这一组织的基本经费来源是会费,还是咨询服务收费。

中介机构主要是为别人提供服务的,如民间研宄机构、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为别人提供咨询服务,为别人打官司,为别人搞审计。

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服务收费。

行业组织是同行业企业自愿组织起来,维护本组织会员利益,并对本组织会员起约束作用的利益共同体,主要为会员服务。

它要代表本组织会员与其他组织谈判,与政府沟通,必要时到法庭上为自己的会员打官司。

行业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

行业组织不应与中介机构混为一谈。

国外没有人会认为雇主协会是中介组织。

钢铁协会代表钢铁企业与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话,也不是中介组织。

当然,这并不排除有一些专门为了加强管理,传播信息,主要靠收取服务费生存的所谓协会具有一定中介服务性质。

最近看到一篇专门研究行业组织的文章,提出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三大主体,但同时又说行业组织是中介机构。

文章强调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很好,但对行业组织的定位仍不明确。

既然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三大主体之一,何以又变成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

如果明确政府是市场经济的一大主体,当然在资源配置中就要发挥主体作用,这和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宏观调控的改革目标在逻辑上是否一致?

对政府职能和行业组织的定位不明确,既反映了政府仍然充当市场主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组织行为缺失的现状,又可能阻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的进程。

由于定位不清,我们的行业协会基本上是政府机

构的附属物,一些从过去行政部门转变过来的行业协会大多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实际是“准政府”机构。

例如,根据2004年的一项调查,南京市现有的行业协会90%以上由政府发起组建,主要负责人或者由政府部门任命,或者由政府部门内定,然后走一个选举程序。

广东有878家行业性联合会,其中500多个是由政府部门领导兼任,剩下的由政府部门推荐然后走选举程序,主要负责人享受公务员级别待遇。

这种政会不分现象十分普遍,也是目前我国行业协会主要代表政府而难以真正代表企业的根源。

政会不分,又使得相当多数行业协会经费来源靠国家财政拨款,同时又可以收取会费并经营创收,搞得各种评比达标满天飞,组织国内外培训也是行业协会创收的重要途径。

深圳市政协常委会去年6月就行业协会的规范与发展问题专题议政,11位委员的发言都指出当前行业组织的最大弊端是带有浓重的行政“胎记”,大多数行业组织成了接纳政府冗员,增加企业负担,政会不分的“二政府”。

有的委员把这些行业协会叫“五子登科”:

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

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深圳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可窥豹一斑。

(二)职能不到位

由于行业协会具有浓厚的政府色彩,目前主要面向原系统的国有企业,多数非国有企业不愿意参加,使得我国行业协会的覆盖面狭窄,一般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不超过全行业企业总数的40%。

即便是经济最发达的上海市,国民经济分类有几百个,行业协会仅有130多家,数量只是解放前的五分之一,且大多分布在传统产业,其中真正可以发挥作用的大约只有10多家,远不能适应需要。

有的按所有制分别成立行业协会,往往连全行业的基本情况都摸不清,在与政府或其他行业组织协调过程中必然缺乏权威性,职能难以到位。

在提出和制定行业标准方面,我国行业协会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就说这次宏观调控,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过热行业,有没有行业标准限制他们低水平重复,一哄而起?

有关宏观调控部门确实见识较早,但等问题突现才提出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却为时已晚,何况这些标准还是政府主导的,行业协会能发挥类似专家咨询的辅助作用就不错了。

原国家经贸委出台了一个《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提出行业协会应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以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对行内重大技术改造与开

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等。

这与发达国家行业协会自主提出并制定行业标准的作用已经相差很远,即便如此,大多数行业协会也认为履行这些职能目前尚“无从谈起”。

现有的一些行业标准多是过去部门标准的延续或转化,一般低于国家标准。

这使得行业协会无论在约束本组织会员还是在与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对话中,都缺乏自己的行为准则,自律与维权职能必然处于软弱地位。

在制定劳工标准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我国雇主组织更是处于软弱地位。

现在中国企业家协会已经把雇主工作做为立会之本,加入了国际雇主组织,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建立了全国性三方协商机制。

应当说,中国企业家协会在代表雇主开展活动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但是,中国企业家协会自己也认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相比,在三方协商方面自己处在最弱的地位。

中国企业家协会曾长期把自己定位为中介组织,一个中介组织如何与劳动部、工会对等协商?

现在私营企业大多数还没有被三方协商机制覆盖,就是国有企业中,各地企业家协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又能发挥多少实质性作用?

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闹到民工跳楼自焚或打家劫舍事件不断,总理直接出面为民工讨工资,这才从上至下以行政手段进行清欠,一清就是近400亿元,其中还有相当部分是地方政府政绩工程欠款,且至今拖欠事件仍不绝于耳。

工资是历史最悠久的典型劳动关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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