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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

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依托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学会联合体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宗旨是引导、支持各(发起)全国学会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不拘一格地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材料领域科技领军人物的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通过各(发起)学会推荐,建立本学会联合体青年人才储备库,并从中选拔一批32岁左右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进行连续3年稳定的资助培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同行专家遴选。

每位被托举人至少经3位同行专家评议并同意推荐,其中至少2位同行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

第五条坚持大平台培养。

在培养被托举人时,充分发挥学会联合体及各发起全国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平台、跟踪服务等平台,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条坚持精准托举。

根据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成才需要,为被托举人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主要资助有基础有潜质的材料领域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已经入选各类国家人才项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被托举人人选。

第七条坚持多样性发展。

针对不同学科领域的人才特点,探讨设计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方案,为国家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摸索经验模式。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学会联合体秘书处、青年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各承担学会具体负责本学会被托举人培养计划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项目实施学会主要任务:

(一)指导帮助被托举人制定培养计划;

(二)协助学会联合体为材料领域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三)保障按培养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中国科协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条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学术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学术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中国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自荐/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科协进度安排,启动青年托举人才自荐/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候选人须为各发起学会所属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学会联合体设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青年托举人才评审工作,确定专家培养团队及实施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被托举人以签署年度项目合同书方式明确培养目标及工作任务。

第五章实施与监管

第十五条各学会按照事先宣传发动、多渠道推荐的方式初审产生被托举人候选人选,提交学会联合体建立青年人才储备库。

第十六条学会联合体秘书处、青年工作委员会按照同行专家评议程序产生被托举人选,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协。

女性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需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十七条根据中国科协的通知确定本学会联合体被托举人名单。

第十八条按照要求,对青年人才托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服从中国科协的监督检查,对被托举人学术行为轨迹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条学会联合体及承担学会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协调,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被托举人才经费来源包括中国科协经费支持和社会募集。

第二十二条资助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不得被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须按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完成经费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学会联合体秘书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章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期项目完成时须提交结项报告。

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托举人,责令退回项目经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自荐/推荐

第一条本学会联合体每年上半年根据学科需要,发布通知,启动青年托举人才自荐/推荐工作,明确自荐/推荐办法和条件,不断充实学会联合体青年人才储备库。

第二条各自荐/推荐被托举候选人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候选人申报书。

第三条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荐/推荐人才个人情况:

包括个人主要简历、研究方向、工作主要成绩及突出特点、参加学会活动情况、个人成长规划等

(二)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托举团队(专家团队和服务支撑人员),为期3年的被托举人培养方案,被托举人培养目标、培养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的全国学会,无申报资格:

(一)被中国科协通报批评的全国学会;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负面影响较大。

第二章评审

第五条学会联合体秘书处制定青年托举人才评审指标、评审办法,并报主席团通过。

邀请评审专家,召开评审会议。

第六条评审会采取现场答辩、专家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七条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科优势。

被托举人所在学科领域应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攻领域。

(二)资源优势。

托举团队及实施单位应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综合实力,具备行之有效的“托举”工作机制,愿意投身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并支持学会联合体工作。

(三)托举方案。

托举方案的工作思路、发展重点、培养目标、组织保障、进度安排、资金使用等内容清晰明确、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培养路径、举措符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规律。

(四)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清晰明确,可考核、可问责,能够准确反映青年科技人才借助本项目取得的可喜变化和跨越提升。

第八条学会联合体随机抽取专家委员会不同专业领域中熟悉行业发展、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院士、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9~11人。

第九条被托举人须获得半数以上专家投票方可参与立项,由专家现场评审确定推荐意见。

第十条被托举人名单及所属学会将在本学会联合体及各有关学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被托举人将上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正式立项后,被托举人责任单位须根据项目计划签署年度《中国科学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将作为项目管理和项目总结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被托举人遴选

第十二条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32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三)材料领域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六)未曾入选本项目或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

(七)女性的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须报经中国科协评审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三条各全国学会须公开发布正式遴选通知,利用本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同行专家实名推荐、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推荐、青年科技工作者自荐等多种途径开展人选报名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遴选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名人选即获得同行专家遴选评议资格。

第十五条学会联合体制定遴选办法和遴选程序,在遴选评议会议召开前正式对外公布并执行。

第十六条学会联合体严格按照遴选办法和遴选程序,组织召开遴选评议会议,通过专家现场投票方式确定人选的推荐次序,并根据可资助名额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

第十七条每位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应由不少于3名同行学术权威专家进行评议并具名同意推荐,其中至少2位同行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至少1名专家承担指导、托举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评议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评议会议之前透漏评议专家名单,不得对外透漏评议内容,不得对外透漏评议结果。

第十九条遴选评议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被评议人选的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同一课题组成员在评议时须暂时离席回避。

第二十条将被托举人推荐人选有关信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专业、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专家和托举导师),参与遴选评议的专家信息(包括姓名、专业、工作单位)将在本学会联合体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

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协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通过中国科协审核确认的被托举人将获得入选证书。

第四章经费监管

第二十二条经费资助标准由中国科协在每期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每期稳定支持三年。

第二十三条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由社会募集资金资助的,被托举人可根据需要一次提出三年经费的执行计划,经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第五章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联合体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

投诉人应提供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联合体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联合体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被托举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材料领域行业发展情况,制定适合本行业青年人才成长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为被托举人提供全方面的扶持培养。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被托举人需求,协助托举导师开展对被托举人的指导工作,确保托举导师真正发挥出帮扶、培养的作用。

第三十条学会联合体将通过青年工作委员会组织青年学术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与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并通过定期举办座谈会等形式,直接了解被托举人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一条托举团队及被托举人应认真按照培养计划开展托举工作,并按正常流程开展结项验收工作(不鼓励提前完成或延长项目时间)。

第三十二条各学会应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及时了解被托举人的科研进展情况;托举导师团队及服务支撑人员应切实发挥培养和保障作用,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排忧解难。

第三十三条被托举人如在培养周期内入选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可由本人提出终止项目资助,报中国科协批准后,结余资金可用于支持其他被托举人。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联合体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联合体将通过青年学术论坛等活动,为被托举人搭建跨学科、跨领域的托举平台。

第三十六条中国科协建设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跟踪评价系统,对被托举人成长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被托举人应积极配合中国科协做好相关跟踪服务工作。

第七章结项与验收

第三十七条被托举人在每期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时须提交结项报告。

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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