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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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

声明:

这是我(宋胜男)自己整理的,中间可能会有很多错误,没有校对。

请大家发现后及时纠正过来并告诉大家,一起合作,期末考出好成绩!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

(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划分:

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精神上的,也称非实用功能。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2)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

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创造成果权的价值,来源于对该成果直接的商业性利用。

工商业标记的财产价值不是来源于该标记的创造性,而是来源于它的区别功能,来源

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所谓标记功能是指商业标记的在市场活动中,因其区别功能为供需双方所节约的交易成本。

3、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已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也有学者习惯称之为版权。

4、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5、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6、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分别就三种情况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因违反了其他法律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4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了监督管理。

二、作品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实质条件,但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些文件包括:

宪法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指定的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未执行宪法和法律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司法解释、判决等法律文件以及由国家机关确认的上述文件的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对象虽然具备作品的形式特征,但不具备作品的实质条件,因为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7、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决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8、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基于对著作权的行使所能得到的财产权益,也指实现其利益的各种手段和方式。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4)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5)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注释权和整理权

9、著作权的取得条件

1)实质条件:

a)只要特定的思想和情感背负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作品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的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b)除了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形式条件:

a)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

b)除了作品以创作出来外,还需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c)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此为有条件的自动保护方法。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足以构成作品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需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10、著作权的期间

《著作权法》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产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

如果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

对遗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及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

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11、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

著作权法11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2)职务作品:

是由于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它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区别。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a)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及自然人作者。

b)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c)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著作权由法人或社会组织享有。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是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

14条,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12、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1)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a)人身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b)财产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音制品制作权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

著作权法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5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此种权力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3、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的转让的特点:

1)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几项或全部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2)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

3)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

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在著作权许可关系中,著作权被许可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人则可以独立的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4)著作权转让权力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

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7)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

14、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15、著作权的保护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6、专利权的对象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特点:

发明应当包含创新;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7、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1)消极条件

i.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ii.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iii.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iv.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v.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vi.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vii.其他不被授予专利的领域。

2)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创造性

创造性是在新颖性的基础上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提出的更进一步的要求。

创造性,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两个概念。

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并且这种区别特征应当是技术性的,通常也就是该发明创造发明点之所在。

进步,是指发明创造于现有技术的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而不能是一种倒退,如变劣发明或改恶发明是谈不上进步的。

4)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18、专利申请的原则(简答)

1)书面原则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未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

2)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9条第2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时间先后的时间标准。

同一日申请的一律视为同时申请,而解决此种冲突的最为简单的方法便是抽签。

3)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狭义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亮相获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广义是指不仅包括狭义所指的含义,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4)优先权原则

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即为优先权;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作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作优先权期。

要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i.主体合格,即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人必须是享有优先权的人。

ii.首次专利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

iii.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

iv.必须在《巴黎公约》成员方提出优先权请求。

v.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期为6个月。

19、专利权的效力

专利权的效力可以概括为对实施行为的控制能力。

1)制造。

在专利法上,只要生产出相同的产品即构成制造,而不论其数量多少。

不论该商品是独立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还是作为其他产品的组成部分或零部件,都属于制造。

2)使用,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和对专利方法的使用。

3)销售,是指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相应的价款的行为。

4)进口,是指将专利产品从专利权效力范围之外的领域转入专利权有效的领域。

5)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20、专利权的限制

1)专利的保护期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算10年。

2)首次销售

3)善意侵权

4)先行实施(重点)

先行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我国专利法中,先行实施或称先用权的范围仅限于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对于销售行为未予规定。

5)临时过境

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非营利实施

7)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21、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区别:

1)发明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2)发明人和申请人通常应为同一人,但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发明人和申请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主要有:

发明人以外有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处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人。

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22、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3、专利权的归属

1)自由发明,权属归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即发明人。

2)共同发明,为发明人所共有。

15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力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职务发明,见22

4)委托发明

24、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

2)注册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4)审查原则

5)自愿注册原则

6)同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7)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25、商标的分类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时遭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6、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消极条件

1)绝对禁止条件

i.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

ii.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商标的规定

iii.关于地名作商标的禁止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iv.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v.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vi.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

vii.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2)相对禁止条件

商标法11条规定这类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以下几种类型:

i.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ii.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iii.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27、商标权的内容(简答)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权利。

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

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禁止权

商标所有人在享有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权利的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转让商标的权利

转让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的权利是商标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4)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所有人不仅可以根据法律所授予的权利自己专有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授予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28、商标权人的义务

商标法44、45条。

1)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4)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

5)使用商标注册标记——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到权力的回归

29、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确定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又称任意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欲取得商标权的应提出注册申请;不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

3)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

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是实行注册原则的要求。

依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准予先申请人的注册,驳回后申请人的申请。

但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即无法确定谁是先申请人的,则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法29条,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优先权原则

30、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现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侧重管理,而不是保护。

31、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

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次数限制的续展下去,从而使商标权成为一种相对的永久权。

商标注册人需要续展其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

在此期间内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在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还可以提出申请,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宽限期。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商标局在收到续展注册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则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被驳回的理由:

1)过了宽展期提出续展申请的;

2)自行扩大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

4)其他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32、注册商标的争议

提起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注册的时间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

2)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后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3)发生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4)发生争议的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相同或者近似,这是提起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关键所在。

5)在先注册人如果在后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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