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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缆事故案例3.docx

电力电缆事故案例3

案例3:

可燃气体引发的电力电缆爆破事故

2000年11月25日凌晨至上午9点,武汉市某所变电所低压总空气开关接连发生3次跳闸现象,经查,临时从该所接电,在所住宅区北墙外施工的市自来水公司有1台电焊机电源短路,排除故障后,送电正常。

下午5点,位于住宅区西北角新建球场处1个窨井突然发生爆炸,1个面积约2m<sup>2</sup>,厚度50mm的窨井水泥盖板被炸碎。

据现场目击者叙述,爆炸前几分钟还有几个小孩在附近玩耍。

此时,变电所低压总空气开关未跳闸,而居民家中电灯忽明忽暗非常明显,在距爆炸点正南方10m远处,检查人员听到地下断续放电声响,故判断此处埋设电缆发生故障,随后立即停电,将这2路电缆退出电网,挖开故障点,发现2路电缆已断,中间约1m多长一截电缆不知去向。

2事故分析

该所住宅区用电是由马路对面所区一容量为315KV·A的变压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引到住宅区配电房的,损坏的2根电缆1根为截面70mm<sup>2</sup>动力电缆,另1根为截面120mm<sup>2</sup>照明电缆,于1987年在同一壕沟中敷设。

1998年,因居民用电量增加,电缆负荷过大,故对住宅区电网进行一次扩容,另挖一条濠沟,敷设1根截面150mm<sup>2</sup>电缆与原照明电缆并联。

经现场勘察情况发现,可燃易爆的物质就是沼气。

原来,所饭店厨房下水通过1条排水沟流入1个面积约2m<sup>2</sup>,深1m多的窨井中。

由于近期新球场的建立,使原本透气的排水沟至窨井盖四周被混凝土浇注严实,加上窨井盖为自制水泥盖板,没有透气孔,至使窨井中高浓度有机污水产生的沼气无法顺利排出,而沼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其爆炸极限浓度在5%~15%之间,属易燃易爆气体。

此外,电缆敷设又不符合规定要求:

(1)电缆埋设深度为0.5~0.6m,没有敷盖混凝土保护板,电缆外皮有明显划伤痕迹,部分划伤处已开裂;

(2)所饭店厨房排水沟位置设置不当,排水沟与埋地电缆交叉,沟底与电缆几乎挨着,没有防渗措施。

综上所述,由于电缆在敷设时,外皮受到机械损伤,埋地深度不够,没有覆盖保护板,加上所饭店厨房排水沟与电缆交叉,沟底与电缆几乎挨着,安全净距为零,且没有采取防渗措施,使电缆长期受到污水浸蚀。

当电焊机电源线发生短路时,短路电流使电缆迅速发热,加速了电缆绝缘老化,导致受损处电缆绝缘破损发生相间短路。

由于短路产生的电弧温度可以高达6000℃,当电弧遇排水沟中沼气时,就引起窨井爆炸,并烧断电缆,造成2根电缆断路。

这时,变电站低压总空气开关未跳闸,已断的动力电缆一端及照明电缆两端仍带电,由于厨房下水中含酸、碱、盐等物质,使污水成为具有导电能力的电解液,当带电电缆断面与流下的污水接触时,就会发生短路,产生电弧,烧损电缆,气化附近的污水,并发出放电声响,如此循环往复,使电缆不断被烧毁。

当电缆发生短路时,电网负载加重,电压降低。

而频繁短路,造成电网电压不稳,因此,当事故发生后,居民家中电灯就忽明忽暗。

3结语

通过对事故原因分析可知,导致电缆短路引起爆炸事故的关键因素是电缆埋地敷设和地下设施的管理问题。

因此,只要我们掌握直埋电缆安全敷设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验收。

加强区域内地下设施(电缆、煤气管、工艺管、水管、污水管等)的安全管理,防止地下管道内有毒有害、可燃易爆气体的积聚,有效地控制地下设施沿线的违章现象,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案例3:

某220kV变电站有220/110/35kV自耦变2台,35kV母线分段并列运行,11月3日06:

15,35kV泽牧3683线速断跳闸重合闸成功(当时带3MW负荷),35kV母线出现接地现象。

06:

18,35kV泽溪3686线速断跳闸重合闸不成功,接地现象消失。

由于这2条线路路径并无联系,在变电站巡视无异常后,调度通知线路工区进行巡线,发现泽溪3686线一段电缆的中间接头绝缘破环。

 

1故障原因分析 

分析后认为,泽牧3683线速断跳闸后重合是导致泽溪3686线电缆中间接头绝缘破环的直接原因。

线路由于发生故障而跳闸,经过一定时间后(通常为0.5s左右),自动重合于空载线路。

由于合闸前存在残余电荷使电压的起始值不等于零,就可能引起更高的过电压。

而泽溪3686线该段电缆中间接头对地和相间绝缘不良或绝缘受潮,不能承受正常的冲击电压,中性点接地不良,在线路重合闸瞬间,产生的操作过电压导致相对地电压升高,绝缘击穿。

 

2对策  

电缆头是电缆绝缘的薄弱环节,电缆故障绝大多数为电缆头或电缆中间接头故障。

从这次事故也可以发现,事故的原因是电缆中间接头制作质量不良,压接头不紧、接触电阻过大,长期运行造成的电缆头过热,烧穿绝缘。

由于电缆故障查找比较困难,短时间内无法修复,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铺设电缆时,要严格控制电缆头的施工质量,特别是绝缘水平。

此外要求电缆沟要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内部干燥,防止腐蚀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进入电缆沟。

 

青岛“2013.11·22”输油管道爆炸事故

11.22青岛爆炸事故现场图片0111.22青岛爆炸事故现场图片02

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指的是2013年11月22日凌晨3点,位于黄岛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路交汇处,中石化输油储运公司潍坊分公司输油管线破裂,斋堂岛约1000平方米路面被原油污染,部分原油沿着雨水管线进入胶州湾,海面过油面积约3000平方米;

10时30分许,黄岛秦皇岛路附近,雨水涵道和输油管线抢修作业现场相继发生爆燃。

爆炸波及青岛市丽东化工厂部分设施。

10时40分,距爆炸点约1公里外的雨水管道末端入海口处,同时在入海口被油污染的海面上也发生爆燃;事故共造成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事故中的东黄复线于1986年7月建成投产,原设计管道起自山东省东营市,途径广饶县、寿光市、潍坊市、昌邑市、高密市、胶州市,终到青岛市黄岛区黄岛油库,管线长度248.5公里,设计最大输油量为每年1000万吨。

主要原因;这次事故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对隐患的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尤其是对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存在的重大隐患没有进行彻底的排查和整改,企业有责任,政府监管部门也有责任。

二是应急处置不力。

原油泄漏到爆炸八个多小时,其间从企业到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没有及时采取封路警戒的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疏散周边的群众。

三是违规违章作业,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暗渠内的油气进行检测就冒险作业,而且采用非防爆的工具进行施工,从而导致油气爆炸。

四是规划设计不合理,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非常混乱,油气管道与周边的建筑物距离太近,特别是输油管道与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存在重大隐患。

结语:

市政管理部门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对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要与油气管道企业沟通会商,制定并落实油气管道保护的具体措施。

管道的业主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打孔盗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力度。

 

“6.30”新大原油管道破坏泄漏事件

调查报告

2014年6月30日,大连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岳林公司)在金州新区路安停车场附近进行管道定向钻穿越施工作业时,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大连输油气分公司正常运行的“新大原油管道一线”管道(直径φ711)钻破,泄漏原油串出地面并沿周边公路流淌,进入城市雨排和污水管网。

部分原油沿地下雨排系统流向寨子河,在轻轨桥下寨子河水面上聚集,21时20分闪爆着火,22时20分熄灭;另有部分原油沿污水系统进入金州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在第二污水处理厂截留回收。

事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没有造成大气环境污染,没有对海洋造成污染。

4.泄漏涉及的城市排水管网相关情况

雨排管网:

由城富街(学府南路停车场)—辽河中路—寨子河;雨水管线共3067m,管道材质为钢筋混凝土;检查井67个。

污水管网:

由城富街(学府南路停车场)—辽河中路—芳源街—保税区—黄海中路;污水管线共4648m,管道材质为钢筋混凝土;检查井105个。

(一)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新大一线输油管道被第三方擅自违章施工钻破,导致原油泄漏。

调查了解到,原顶管作业(定向钻)施工方案穿越深度为地面以下4.5m,由于第一眼作业过程中穿越钻进不顺利,将钻头调高为3.5m后连钻两眼又不成功,第四眼钻进时,施工单位岳林公司现场变动钻孔深度和位置,将原定穿越深度升高至2.8m。

在钻进过程中由于钻头钻遇管道受阻,地面震感强烈,岳林公司经理在接到现场工程经理情况报告后,没有对穿越施工风险引起重视,没有进一步排查原因,反而强令现场继续按2.8m施工,把原油管道打漏。

管道泄漏后,由于现场人员携带设施匆忙撤离,钻头、钻具拔出后,管道被钻处形成开放式破口,加速了原油泄漏。

2.管理原因

1)现场施工未采取监护措施。

按规定,实施穿越施工时,应由管道运行单位开挖探坑进行可视化管理,并派专人监护施工,但管道运行单位未得到具体施工信息,没有实施上述措施。

2)管道巡护未能发现施工迹象。

巡线员日常采用徒步方式对12#-18#桩管线两侧各5m范围巡视。

由于该管段位于路安停车场内,巡线员日常巡视沿停车场护栏外公路,隔着种有大量松树的绿化带瞭望。

巡视线路距定向钻机摆放位置近50m,巡线员不能发现施工车辆及人员。

3)未能及时围堵住泄漏原油,致使原油进入地下雨排和污排系统。

泄漏油品为中东阿曼油和俄油混合油,油品轻质组分含量高、凝点低、流动性强,短时间内流过停车场和城富街,现场初期应急缺少有效污排雨排井口封堵设备、工具,导致泄漏原油大量进入雨排污排系统。

雨排系统距离寨子河约3km,泄漏原油较短时间到达寨子河,形成污染并在轻轨桥下闪爆着火。

4)没有严格执行管道分公司第三方施工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新港站人员获悉第三方建设合建站和管道穿越施工信息后,没有按照《管道线路第三方施工监督管理规定》(GDGS/ZY62.03-01-2010)向大连输油气分公司报告并填写《第三方施工信息表》,没有向施工单位送达《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告知书》,对第三方施工敏感性不强,没有在准许施工作业前加强巡护,没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

5)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政府工程施工联合审批规定。

1月23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大连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连输油气分公司没有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没有结合文件要求对第三方施工审批流程做出相应调整。

《通知》中明确了穿跨越管道施工、管道中心线两侧埋设地下电缆、光缆作业(第二条)要执行联合审批程序,但新港站有关人员在施工单位未提供联合审批手续、缺少联合施工审批“通知单”的情况下,与建设单位私下沟通,要求对方按大连输油气分公司内部规定报批施工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给对方提供了错误信号,违反了《通知》中提出的“工程施工申请的联合审批”需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审批的有关规定(第四、五条)。

按照《通知》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需由施工单位报联合审批牵头单位并组织协商确定(第八条),待双方同意并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后,出具联合施工审批“通知单”(第九条),各相关部门接“通知单”按职责进行施工前期审查,然后再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批,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会议纪要印发(第十条)。

6)防止溢油进入地下管网的封堵设施、物资不足。

管道分公司水上应急物资主要存放在一、二级物资储备库,管道沿线输油站只配备了防汛应急物资,如编织袋、铁锹、木桩、排水泵等,虽为临近水域站队配备了溢油应急物资,但数量很少。

大连输油气分公司2014年4月15日组织应急演练时,针对地下管网、溢油回收增加了相应的应急物资,暂存在新港站。

但从此次事件应处置急情况看,油流封堵、地下管网通风、溢油回收应急物资明显不足。

7)应急预案缺少地下管网走向信息。

大连输油气分公司应急预案中,没有将溢油可能进入的雨排污排地下管网系统调查清楚,对地下管网走向及入海口位置不清,致使对溢油后油品流向、影响区域以及后果不能及时判断。

8)事件初期应急行动中,联动组织协调效率不高。

本次应急过程中,由于现场既有政府部门参与、又有其他单位协助,企企联动、地企联动没有形成统一指挥系统,现场应急指挥部分组分工不明确,人员标识不清,影响应急秩序和效率,初期应急指挥存在混乱现象。

在泄漏点处置初期,现场围观人员较多,存在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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