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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华奖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永华奖助学基金(以下称“基金”)是由华南农业大学工程学院校友捐资的社会公益性奖助学基金,基金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2.工程学院党委和捐资企业或个人委派的代表各一人,及工程学院奖学助学工作中心(后称“中心”)三人,共五人组成“‘永华奖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后称“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中心的运作,中心负责开展具体的工作。

第二条资助目的及对象

1.设立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勤学精神,嘉奖先进,培育英才。

2.设立助学金是为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鼓励他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勤奋学习。

3.奖助对象为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申请奖助学金基本资格

1.凡在校学生中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在德育、智育、体育诸方面全面发展者;或在某方面有特别专长,成绩突出者,可申请奖学金。

2.凡在校学生中积极向上、勤奋努力、学有所成且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

3.奖学金申请者,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列本年级的前25%(或平均绩点3.0以上),且无重修(补考)科目;本学年未受过其它大额校内或社会的资助或奖励。

4.助学金申请者,申请人需提供由所居住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签署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证明,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列本年级的前50%(或平均绩点2.5以上),且无重修(补考)科目;本学年未受过其它大额校内或社会的资助或奖励。

第四条资助名额和额度

每学年设奖学金的名额为10人,每人奖励2000元。

每学年设助学金的名额为60人,每人奖励1000元。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基本资格的同学,每年10月初向中心自行申请。

2.经所属年级推荐,呈交中心。

第六条遴选程序

每年10月中旬,中心对各年级推荐的符合基金评选条件的候选同学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工作完成后,拟定名单呈交管理委员会,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最终确认获资助同学的名单。

第七条评选准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作为推荐和评选的原则。

2.评选中严格掌握评选条件、严格执行遴选程序。

3.除申请人学业成绩优异外,还需特别注重个人品德,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促进心系祖国,服务社会。

第八条监督机制

1.管理委员会的代表定期或非定期与受资助同学交流,了解他们学习进度,并与他们保持联络。

2.受资助同学若出现于后列第九条所述情况,中心有责任实时通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有权终止对有关同学的资助。

3.因取消资助资格而空出的资助名额,可由中心提出填补建议,并要求有关同学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心根据规定程序进行审议,最后报请管理委员批准。

第九条取消资助资格的情况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纪律处分的。

2.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的。

3.瞒报家庭状况或收入、弄虚作假的。

4.将所得奖助学金用于挥霍、浪费的。

5.家庭经济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

6.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的。

7.其它基金认为合理的有必要终止助学的情况。

(注:

奖助学金申请表内应注明:

申请人明白及同意,如产生上述情况之一,奖助学金将有可能被取消或削减。

第十条财务管理

奖助学金是专为支付受资助同学的学费及生活费而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或扣减。

基金的本金用于助学金的发放,基金的利息用于奖学金的发放(其中捌拾万元存定期,利息用作奖学金;贰拾万元为活期存款,用于每年发放助学金)。

暂未使用的本金和利息,将会存在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管理机构。

每年6月,管理委员会需向捐资企业汇报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受资助同学的义务

1.获资助的同学,需要亲笔签署确认已收到奖助学金的收据,每人每学年需要撰写一份个人状况、学习报告和向捐资企业的答谢函,由中心在每学年结束后一个月内转交捐资企业。

2.受资助同学在受资助期内,如个人或家庭的状况与填报申请书时有重大变异,有责任主动通知管理委员会。

3.受资助的同学需签署一份道义协约,承诺在校期间或毕业之后,会通过捐赠方式,委托本基金资助有需要的学弟、学妹。

第十二条其它

1.有关奖助学金操作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均在管理委员会,如日后在实行中发现有需要作出补充,管理委员会可以另订操作细则,以细化相关事宜。

2.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永华奖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工程学院代章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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