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证期货有限公司介绍业务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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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证期货有限公司介绍业务联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通证券”)与中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活动(以下简称“介绍业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介绍业务的积极稳妥发展,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按照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介绍业务,是指中信金通证券接受中证期货委托,为中证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中信金通证券从事介绍业务,应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证期货接受中信金通证券的介绍业务,应具备合法的期货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中信金通证券介绍的客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中信金通证券和中证期货从事介绍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中信金通证券与中证期货建立介绍业务联合工作组负责介绍业务的对接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中信金通证券理财中心作为介绍业务的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对接,负责介绍业务的规划和推广,制定介绍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营业部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支持,进行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在介绍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负责与中证期货、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对接和协调工作。

中信金通证券的各营业部、信息技术部、合规审计部、人才发展中心、计划财务部等前中后台部门组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组织体系。

第八条中信金通证券须配备必要的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配备5名、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配备2名专职业务人员。

专职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中信金通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中信金通证券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中信金通证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专职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中信金通证券应及时公示,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中证期货。

第九条中证期货指定金融期货部作为专门的介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中证期货与中信金通证券介绍业务的开展与对接。

具体负责期货公司介绍业务的各项日常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与证券公司联合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与业务对接规则,协调证券公司总部及各证券营业部,推进公司介绍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中信金通证券与中证期货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中信金通证券接受中证期货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中信金通证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中证期货、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二条中信金通证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中证期货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

(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信金通证券按照委托协议对中证期货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

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中证期货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三条 中信金通证券对中证期货承担如下介绍业务受托责任:

(一)中信金通证券不得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办理协助开户业务;

(二)中信金通证券应按中证期货要求的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协助开户业务。

中信金通证券为客户办理协助开户业务,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开户资料;

(三)中信金通证券在办理协助开户业务前,业务人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

(四)中信金通证券业务人员应当要求客户完整、正确填写《开户登记表》中指定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和期货结算帐户的银行帐户。

中信金通证券业务人员应当要求客户将《期货经纪合同》中的待约定事项填写完整,并审核所填写内容与开户资料和《开户登记表》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五)客户不能提供开户资料,或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符合中证期货要求,中信金通证券业务人员不得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

(六)《期货经纪合同》为中证期货重要合同凭证。

中信金通证券向中证期货申领,入库、领用、作废、退回中证期货应备案登记。

中信金通证券不得利用中证期货《期货经纪合同》从事其它活动;

(七)中信金通证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不得随意销毁,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四条中证期货应当向中信金通证券提供与期货交易业务有关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交易流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期货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必要的业务单据等资料,并为中信金通证券提供开展介绍业务所必需的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应业务支持。

第十五条中信金通证券可以根据开展介绍业务的需要,要求中证期货提供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有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简历等资料,以备客户咨询。

第十六条中信金通证券只能为中证期货开展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七条中信金通证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八条中信金通证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备

第十九条中信金通证券与中证期货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中信金通证券与中证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应当报中信金通证券和中证期货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涉及客户服务等方面需要公示的信息,中信金通证券和中证期货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其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中信金通证券应在其网站和营业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职介绍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客户投诉电话及投诉处理流程;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示信息发生变更时,中信金通证券应及时变更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四条中信金通证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中信金通证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中证期货为其股东办理开户的,中证期货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章介绍业务管理

第一节协助开、销户

第二十六条中信金通证券在办理协助开户时,应切实执行开户实名制制度,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信金通证券应在营业部现场向客户明示其与中证期货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办理协助开户手续,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二十八条中信金通证券在为客户办理协助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以及中证期货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应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对有疑问的证件应进行必要鉴定,对不符合开户要求的应要求客户及时更正,并严格审核客户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权限范围。

客户不能提供开户资料,或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

自然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客户只能申请开立一个期货账户。

第三十条中信金通证券应指导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文件。

中信金通证券介绍业务开户人员应在《期货经纪合同》经办人处签字做好相关开户留痕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客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中信金通证券应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实名制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连同客户开户资料签字页扫描后及时通过系统上传至期货公司,并在柜台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基本资料。

第三十二条中信金通证券应及时将客户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一式三份及相关开户资料递送至期货公司。

第三十三条中信金通证券不得为下列人员办理协助开户业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业协会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在公司有不良交易记录或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中证期货对中信金通证券提交的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复核。

如在复核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中信金通证券相关介绍业务人员联系,对开户资料进行补充或完善。

第三十五条开户资料复核无误的客户,中证期货将对其进行回访,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资料,并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

对于电话回访中,客户存在相关风险隐患或不符合中证期货要求的客户,中证期货将不予客户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开户资料复核及电话回访无误的客户,中证期货与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为其开立资金账号,生成初始交易密码及资金密码,并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同时在监控中心为客户报备资金账号,将生成登陆监控中心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写入合同相应条款。

第三十七条客户应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密码。

第三十八条中证期货将完成开户后的所有客户开户资料原件按要求保存,留存一份已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将另外两份分别寄送给客户本人和中信金通证券留存。

第三十九条中信金通证券不得代客户收受、保管或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代客户保管存折、印鉴等,应随时提醒客户对交易密码的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客户办理帐户资料变更、交易密码挂失等业务,需本人到中信金通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相关业务申请,经介绍业务人员受理、复核后,将相关业务申请传真至中证期货办理。

客户相关业务申请文件原件须寄送至中证期货,中信金通证券营业部保留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中信金通证券应协助办理客户销户手续。

客户办理销户时,应对客户进行身份核实后,指导客户填写《销户申请表》,并提示客户须在清空账户资金和持仓后,到相关银行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解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中证期货收到《销户申请表》后,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是否清空、银期转账关系是否解除进行复核,并且确认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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