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器缠绕气瓶定期检验_.doc
《呼吸器缠绕气瓶定期检验_.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呼吸器缠绕气瓶定期检验_.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特种气瓶定期检验站资源及检验标准
特种气瓶的范围:
1、缠绕气瓶: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
2、车用气瓶: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机动车用LPG钢瓶、车用LNG焊接绝热气瓶;
3、焊接绝热气瓶;
4、非重复充装气瓶。
1、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GB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5、《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站
一、检验站资源条件
复合气瓶检验站资源要求:
(1)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
(2)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3)瓶阀自动装卸机;
(4)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5)纤维部分修补工具
(6)安全照明装置;
(7)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8)水压试验装置;
(9)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0)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1)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2)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
试验装置;
(13)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14)拆卸和安装气瓶的工具。
二、《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国家标准(报批稿)
参考标准
英国国家标准BS5430第3部分《移动式气瓶的定期检验、外测法气瓶容积变形试验》、美国CGA手册C-6.2《纤维缠绕加强型高压气瓶目检和评定指导》、欧洲标准EN/ISO11623《纤维复合气瓶定期检验和测试》等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呼吸器用全缠绕复合气瓶(以下简称: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水容积不大于12L、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用于充装呼吸气体,使用温度范围为-40℃~60℃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复合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复合气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970.1圆板牙 第1部分:
圆板牙和圆板牙架的型式和尺寸
GB/T3464.1机用和手用丝锥 第1部分:
通用柄机用和手用丝锥
GB/T3934普通螺纹量规 技术条件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13005气瓶术语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13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呼吸器用复合气瓶(compositecylindersforbreathingapparatus)
以金属材料为瓶胆,其外部采用浸渍树脂的连续碳纤维/玻璃纤维沿环向和纵向缠绕并固化作为承载层的复合气瓶。
3.2磨损(abrasiondamage)
复合气瓶表面与其它粗糙物体反复磨擦而引起的一种表面损伤。
表现为复合气瓶表面粗糙以及保护层或缠绕层厚度的减少等。
3.5气瓶容积弹性变形量(EE,elasticexpansion)
气瓶容积实测的最大变形量减去残余变形量。
3.6规定的气瓶容积弹性变形量(REE,rejectionelasticexpansion)
1.1倍的批平均弹性变形量,标在气瓶标记中。
4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4.1检验机构
4.1.1进行复合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符合GB12135要求的条件,并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1.2检验机构必须配备测试复合气瓶性能指标的专用试验仪器和设备:
如气瓶内窥灯、低倍放大镜、电子天平、能塞入复合气瓶的内窥镜、直角尺、米尺、测深仪、符合GB/T3934的M18×15-6H螺纹塞规、M18×1.5-6h螺纹环规或符合相应标准、与瓶阀螺纹相适应的其它规格螺纹塞规、螺纹环规等。
4.2检验周期
4.2.1复合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
使用年限按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寿命执行。
4.2.2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复合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2.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复合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3检验项目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查、瓶口检查、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5检验准备
5.1标记检查与记录
5.1.1逐只检查、登记复合气瓶制造标记和检验标记。
并在《复合气瓶外观检查评估表》(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上详细记录如下内容:
气瓶使用单位、检验日期、气瓶编号、气瓶水容积、公称工作压力、制造日期、水压试验日期、螺纹规格等。
5.1.2对未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复合气瓶、制造标记和检验标记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又无据可查的复合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5.1.3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复合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5.1.4对提前送检的复合气瓶,应查明原因,并作好记录。
5.1.5复合气瓶内介质应为空气、氧气或氮氧混合气,对于瓶内介质不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对于充装氧气的气瓶,试验时应严格禁油或试验后做脱脂处理。
5.2气瓶阀拆除
如果复合气瓶内有压缩气体,应缓慢打开气瓶阀,进行放气,直至确认瓶内气体压力与环境压力一致时,将复合气瓶放在气瓶夹具上夹紧,用适当的方法卸下气瓶阀。
5.3复合气瓶内外表面清洗
可用中性的清洗剂和水温不超过60℃的洁净水清洗复合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物、疏松的表面保护层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
5.4复合气瓶外部清理
检验人员应能看到整个复合气瓶的外表面情况。
如果粘贴物掩盖了复合气瓶的损伤或可疑的损伤,应去除粘贴物。
可疑损伤的迹象包括:
标牌或粘贴物有划痕、明显的受冲击痕迹、机油等。
有些粘贴物在水中会膨胀或吸水影响测试结果,必须清除。
5.5复合气瓶内部清理
5.5.1清除复合气瓶内部的任何杂物。
5.5.2检查从复合气瓶中取出的所有杂物并记录在《复合气瓶外观检查评估表》中。
6外观检查与评定
6.1在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在《复合气瓶外观检查评估表》中记录检查结果。
6.2损伤程度分级
损伤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损伤:
指轻微的损伤,如保护层磨损或少量的玻璃纤维磨损、细微划伤和不明显的撞击痕迹。
此类损伤不会对复合气瓶的安全性和继续使用产生不良影响,是正常和容许的,可继续使用。
(如图F.2、图F.5、图F.7和图F.10)
二级损伤:
指磨损、划伤等比一级损伤更大的损伤,如图F.3所示的磨损。
此类损伤应进行修补,修补后进行水压试验。
如果水压试验时保护层修补处出现明显鼓包或脱落的复合气瓶应报废。
三级损伤:
指超过二级损伤的磨损、划伤以及复合气瓶受撞击损伤或热损伤引起的结构损坏、化学品腐蚀损伤。
此类损伤的复合气瓶应报废。
(如图F.1、图F.4、图F.6、图F.8、图F.9和图F.11)
6.3判别标准
6.3.1磨损
一级:
深度小于0.25mm。
(如图F.2)
二级:
深度大于0.25mm,达到玻璃纤维层,但碳纤维层未受损伤。
(如图F.3)
三级:
超过二级损伤程度、碳纤维层受损伤。
(如图F.4)。
6.3.2划伤
一级:
不管数量或方向,深度小于0.25mm。
(如图F.5)
二级:
深度大于0.25mm,达到玻璃纤维层,但碳纤维层未受损伤。
三级:
超过二级损伤程度、碳纤维层已暴露或已损伤。
(如图F.6)
6.3.3撞击损伤
一级:
玻璃纤维层出现白斑或出现面积不大于50mm2的分层。
(如图F.7)
二级:
玻璃纤维外露,但碳纤维层未受损伤。
三级:
表面产生面积较大的分层,碳纤维层暴露或复合气瓶的结构变形。
(如图F.8和图F.9)
6.3.4分层
一级:
发白斑痕局限于玻璃纤维层表面,且其面积不大于50mm2。
二级:
发白斑痕深度大于0.25mm,但碳纤维层未受损伤。
三级:
超过二级损伤程度、碳纤维层已损伤。
6.3.5结构损伤
三级:
复合气瓶的原始结构发生改变,如复合气瓶圆弧面或筒体出现任何凹进、凸出的现象;内部目检显示金属内胆变形;与气瓶阀连接部分显现出扭曲变形等。
(如图F.9)
6.3.6热损伤
一级:
仅保护层被烟熏黑,可对外表面进行清洗处理。
(如图F.10)
三级:
复合气瓶局部鼓包,碳纤维层有明显的热损伤、外形发生变形,金属内胆变形等。
(如图F.11)
6.3.7化学品腐蚀损伤
三级:
缠绕层受化学品的腐蚀损伤,应检查复合气瓶的外表面是否有化学品腐蚀的痕迹。
如缠绕层部分变色、有污点或树脂发粘、不明化学品残留在复合气瓶的内外表面等。
(如F.1)
7内部检查与评定
7.1逐只检查复合气瓶内部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缺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
a)在内表面有裂纹的复合气瓶;
b)在内部有线性变形的复合气瓶;
c)点腐蚀凹坑的估计深度大于0.7mm的复合气瓶;
d)线状腐蚀凹坑的估计深度大于0.5mm的复合气瓶;
e)分散性点腐蚀凹坑的估计深度大于0.5mm的复合气瓶。
7.2在《复合气瓶外观检查评估表》中记录上述缺陷存在的位置和检验结果。
8瓶口检查与评定
8.1取下密封圈,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瓶口端面、密封圈的环槽和瓶口螺纹。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待试瓶,按报废处理:
a)瓶口端面有裂纹的复合气瓶;
b)密封圈的环槽有裂纹、凹坑等影响密封效果的损伤的复合气瓶;
c)从瓶口开始计数,连续有效螺纹数少于12牙的复合气瓶;
d)有效螺纹中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的复合气瓶;
e)有效螺纹中有超过2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已超过圆周的1/5,深度已超过牙高的1/3的复合气瓶;
f)缺口超过一条全螺纹的复合气瓶;
g)缺口使有效螺纹数目少于12牙的复合气瓶。
8.2瓶口螺纹的修复
瓶口螺纹存在轻度腐蚀、划伤和毛刺,可用符合GB/T3464.1的M18×1.5-6H丝锥进行修复,然后用符合GB/T3934的M18×1.5-6H螺纹塞规检验。
对于其它规格的螺纹,应用符合相应标准的丝锥和螺纹塞规进行修复和检验。
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气瓶应报废。
8.3在《复合气瓶外观检查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