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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增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

 

增城市城市规划局

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3

第三章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4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7

第五章 2007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9

第六章 住房建设政策措施10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13

第八章 附则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为促进增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包括荔城街、增江街以及朱村街)和新塘镇共四个行政单位。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07—2010年,与《增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保持一致。

第四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06]103号)、《增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增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规划期内,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规划目标

规划以实现和谐社会以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

(一)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

(四)基本实现城镇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 适用范围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住房建设活动,以及与城市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及图件等。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九条住房建设现状情况

根据我市2001年至2006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建筑报审批情况调查,至2006年底,新建住房建筑总面积约633万平方米。

第十条住房建设需求情况

根据规划区内人口增长、商品住房市场发展态势,以及本地特困家庭住房分布状况,参考广州市相关指标,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为555万平方米。

其中,新建商品住房490万平方米;新建新经济适用住房55万平方米;新建廉租房10万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6.03万套,总建筑面积555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一)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

政府保障型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二)规划期内,供应廉租房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55万平方米,商品住房490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政府保障型住房及建设目标

(二)以政府为主导建设,包括廉租住房和部队、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二)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区内城市双特困家庭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部队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在政府统筹规划和统一审批的前提下,由部队、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按经济适用房规定自建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项目建设限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限房价(利润不超过开发成本前4项之和的3%)、限供应对象(符合条件的部队人员和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住房困难的职工)。

(四)规划期内,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0.84万套,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0.15万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部队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0.69万套,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及建设目标

政府通过限户型、限房价等措施对商品住房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满足市场对此类住房的需求。

该类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规划期内,建设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3.81万套,建筑面积324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其他商品住房及建设目标

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建设其他商品住房1.38万套,建筑面积166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一)规划期内,城市中心城区(包括荔城街、增江街以及朱村街)建设廉租房0.08万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0.31万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1.46万套,建筑面积124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0.55万套,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

(二)规划期内,城市中心城区(包括荔城街、增江街以及朱村街)建设廉租房0.08万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0.38万套,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2.35万住房0.84万套,建筑面积100.5万平方米。

第十七条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根据市场需求预测以及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调查,结合土地、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规划期内,五城区城市新建住房年度目标为:

 

(一)2007年,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0.95万套,建筑面积81万平方米。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0.35万套,建筑面积41.5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0.046万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0.21万套,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

 

(二)2008年,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0.95万套,建筑面积81万平方米。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0.35万套,建筑面积41.5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0.046万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0.21万套,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

 (三)2009年,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0.953万套,建筑面积81万平方米。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0.41万套,建筑面积39.8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0.03万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0.14万套,建筑面积11.1万平方米。

 (四)2010年,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0.953万套,建筑面积81万平方米。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0.41万套,建筑面积39.8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0.03万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0.14万套,建筑面积11.1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用地布局原则

应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居住用地供应量,重点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型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布局,科学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和出让宗地规模,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增城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260公顷。

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50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10公顷。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一)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

在规划期内,供应50公顷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

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42公顷,廉租房用地8公顷。

(二)商品住房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10公顷。

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用地面积130公顷,其它商品住房的用地面积80公顷。

第二十一条新建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一)2007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67.1公顷。

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52.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2.2公顷,廉租房建设用地2.4公顷。

(二)2008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67.1公顷。

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52.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2.2公顷,廉租房建设用地2.4公顷。

(三)2009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63.3公顷。

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52.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9.2公顷,廉租房建设用地1.6公顷。

(四)2010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62.5公顷。

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52.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8.4公顷,廉租房建设用地1.6公顷。

    

第五章 2007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2007年住房面积计划

2007年,各类住房建设1.56万套,总建筑面积143万平方米。

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0.25万套,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包括经济适用房建设16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3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1.31万套,建筑面积124万平方米,包括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81.1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建设42.9万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2007年住房用地计划

2007年,计划新增供应廉租房用地1块,用地面积2.4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2块,用地面积12.2公顷;商品住房用地6块,用地面积52.5公顷。

第六章 住房建设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节约、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一)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自2006年6月1日起至规划期末止,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

依据节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三)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容积率、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调整城市规划、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种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第二十五条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

(一)推进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新建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

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相关项目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全面实现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研究制定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与管理,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强政府保障型住房规划与建设。

政府保障型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政府保障型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

(三)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继续推行租金补贴方式,适当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增强廉租住房对本地最低收入户籍人口的保障作用。

第二十七条 继续开展零星危旧房改造

为促进规划区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街(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继续对城(镇)区的零星危旧房进行拆迁改造。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信贷政策,发挥税收、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第二十九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三十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

(一)进一步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

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不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二)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和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机制。

第三十二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三十三条 强化管理责任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

增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一)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

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二)年度实施计划应与住房需求变化相协调。

相关部门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共住房预登记情况对每年住房建设计划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当年的年度实施计划予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

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应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监测系统与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其它政策与策略

(一)加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衔接配合。

要将住房建设目标、土地供应目标、住房结构调整目标等,具体落实到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进度。

(二)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具体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以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由增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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