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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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婚姻(识记):
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家庭
(1):
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
1、家庭是由一定亲属构成
2、三个来源
3、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
4、人和财产的集合
群婚制
(1)
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形态主要是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群婚就是团体婚。
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血缘群婚制:
指按辈份划分为婚姻集团,同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初级阶段
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
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高级阶段
对偶婚制:
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过渡阶段
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理解)
1、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完善了结婚制度:
删除了禁止麻疯病人结婚的规定;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3、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4、完善了离婚制度:
明确了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
5、增加了救助措施:
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对家务劳动的补偿
亲属
(1):
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血亲
(1):
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
出自同一祖先,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
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而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姻亲
(1):
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血亲的配偶:
儿媳、姑父、舅妈
(2)配偶的血亲:
公婆、姨妹、小叔子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妯娌、连襟
亲系(运用):
是指亲属间的联系。
1.以婚姻血缘的纵横联系:
直系亲(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亲(旁系血亲、旁系姻亲)
2.以中介亲属的称谓分:
父系亲母系亲
3.按照亲属的辈分:
长辈亲属同辈亲属晚辈亲属
亲等(运用):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一)罗马法亲等制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同源、相加
(二)寺院法亲等制(旁系亲的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同源、取大
(三)我国“代”的计算1、直系亲代的计算方法(含己身)2、旁系亲代的计算方法(同源亲属、往上数、再往上数)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
同源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旁系亲属
同源于父母的旁系亲属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
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贯串婚姻家庭法的始终,是婚姻家庭法实施和正确适用的基本准则:
个人本位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国家对婚姻家庭保护和指导的原则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理解)
1、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公民在行使婚姻自由权时,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有配偶者在配偶未死亡或依法离婚前,不得与第三人再行建立夫妻关系。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平等。
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承担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妇女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儿童享有人身权。
儿童享有财产权。
老人享有受赡养权、婚姻自由权、夫妻共同财产权和遗产继承权。
五、计划生育
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调节人口发展速度。
有计划地限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晚婚、晚育。
少生、优生。
包办婚姻
(1):
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
(1):
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
指当事人自愿结婚时,一方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主要是批评教育
不能以买卖婚姻对待
婚姻的成立
(1),又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确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约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我国婚姻法和历次婚姻登记办法对婚约无明确的规定
婚约解除法律纠纷的处理(运用)
(1)解除无须经诉讼程序
(2)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
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送的彩礼A: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B:
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C: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B、C要以离婚为条件)
【案例】林某2007年2月在朋友的介绍下,与一位女孩李某相识并开始了恋爱。
两人一见钟情。
半年后,林某向李某求婚并赠送价值2万元钻戒一枚,李某接受求婚,两人确定了结婚的日期于2007年12月。
谁知临结婚前不久李某突然对林说,由于家庭的反对,结婚已经不可能,并要求立即终止他们的恋爱关系。
对已无法挽回的局面,无奈之下,林对李说:
“在10个月的恋爱期间,我已为你先后花去很多钱,这都算了,现在只求你将订婚那天给你的订婚钻戒还给我。
”李某承认给了她订婚钻戒,但她认为这是林某送给她的,是一种赠与行为,不能反悔,因此无权再要求返还。
林某向法院起诉。
2009年1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庭上,原告李娟(化名)出示了被告张昆明(化名)向其出具的20万元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则辩称,此20万元的借条实为分手费,其并未向原告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由于被告的辩解缺乏证据证实,无法证明自己的负债是分手费,法院最后判决其归还原告李娟借款20万元。
结婚的必备条件(运用)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的概念:
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
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区别与联系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3)
禁止有配偶者再婚
禁止近亲结婚
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禁止近亲结婚的立法理由:
医学、伦理
关于拟制血亲和姻亲间的结婚问题
禁止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
医疗机构才能认定
2003《婚姻登记条例》:
婚检自愿1994《母婴保健法》:
强制婚检
结婚登记程序
(1)
1.申请
亲自到、证件齐(第4、5条)
内地:
身份证、户口簿、声明
涉外:
有效的通行证或护照、当地或我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及与内地方无禁婚亲的证明
取消了单位证明、将强制婚检改为自愿
2.审查:
形式、内容(第6条)
3.登记:
符合条件当场办,不符合说明理由
变化:
审查期改为当场办
书面说明理由改为说明理由(无形式要求)
不予登记的情形(禁止结婚)
五、结婚登记的效力
确立夫妻关系/夫妻间有法定权利与义务/不得随意终止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2)
无效婚姻:
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不具备婚姻效力的两性结合。
可撤销婚姻:
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不具备婚姻效力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比较
(2)
相同点:
1.形式同(都办理了结婚登记)
2.性质同(都属于违法婚姻)
3.后果同(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区别:
1.原因不同
2.时间效力不同
3.请求权行使的主体不同
4.程序不同
事实婚姻(3)
一、广义: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一符合实质要件、欠缺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都不具备
我国现行法采狭义的事实婚姻: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时间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二、特征
(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
未登记
(2)双方均无配偶:
都是无配偶的人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目的性:
有建立家庭之目的
公开性:
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4)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具备时间与结婚条件)
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
并94年2月1日前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三、立法沿革
1、1979年以前:
承认。
长期仪式制的传统、50年的解释承认
2、1979年-94.2.1:
限制承认。
79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89.11.2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3、1994.2.1-2001.12.27:
不承认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是非法同居。
1994.12.14: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仍应按重婚罪论处
4、2001.2.1至今:
限制承认
解释
(一)第4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案例】1974年李某经人介绍结识王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认为很合得来,想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当时正值“文革”末期,老人因被怀疑有历史问题受到因而无法领取结婚证。
于是,二人便同居了,后来还生了一个女儿。
20多年过去了,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虽然没有办理正式手续,但周围的邻居一直以为这是一对老夫妻。
1993年,李某退休后开了一家小卖店,因为人手紧就雇了个外来妹张某。
张某的到来为李某一家解决了不少困难,老夫妻视之如女。
可就在李某患病住院期间,一直由张某照顾,两人产生了好感,病好以后关系越来越密切,两人竟在1995年4月到登记机关领了结婚证。
王某咽不下这口气,不信做了几十年的夫妻就这样任人摆布,于是到法院告二人重婚罪。
法庭上,李某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说,虽然二位老人一直生活在一起,但是二人之间属姘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李某和张某的婚姻关系经登记合法,建议法院驳回诉讼。
张某声称自己是初婚,并经婚姻登记,不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的效力:
与法律婚同
事实婚姻的处理
(1)事实婚姻具有违法性
(2)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
(3)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先调解、后判决。
调解不成,判决准予离婚。
不能判不准离婚。
(4)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对子女、财产和经济帮助等均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同居关系
概念:
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分类: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法行为)
(2)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非违法行为)
同居关系的处理:
(3)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法院要受理解除之诉
(2)承担民事责任(离婚的法定理由、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2、其他同居关系
(1)法院不受理解除之诉(涉及子女财产问题除外)
(2)同居关系可以转化为合法婚姻关系
补办登记:
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算。
现行法取消“非法同居”的说法,改称同居关系的原因
(1)体现落后的法律观念
(2)逻辑上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上未使用合法同居一词(3)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上,侧重于这种关系的解除
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1)批评教育、依法解除;
(2)无婚姻的效力(3)财产为一般共有(4)无继承权(5)子女非婚生子女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1)
一、夫妻姓名权
概念:
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
立法目的:
保护双方、侧重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
内容:
决定、变更、使用姓名
派生子女姓名权:
双方协商(随父也可随母),子女长大后可以自己决定保留或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别姓、同姓、相互冠姓。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概念:
指夫妻双方享有的本人的人身和行动自由完全由自己支配,不受任何非法限制和侵害的权利。
立法目的:
否定传统的生活模式、保障已婚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内容:
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双方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概念:
指夫妻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国外立法:
双方协商决定、不规定,采家庭自治、意思自治。
我国立法:
传统社会:
妇女从夫居;现行法律:
丈夫可以妻子的住所为住所,妻子可以丈夫的住所为住所
四、夫妻生育权
法定权利:
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
法定义务:
计划生育的义务
【案例】王某(47岁)于2000年2月与杨某(24岁)认识,并于同年4月登记结婚。
同年8月杨某怀孕,因未在计生部门办准生证,两人协商去堕胎。
但年龄已偏大的王某多个心眼,说是头胎生的孩子聪明,不同意她去,如执意要去得给其打个保证书,保证以后怀孕生下儿子,如在两年中不给生子自愿赔偿生育权安慰金8万元。
于是,杨某写了一张内容为“自愿堕胎,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2000年8月10日”的字条,随后杨某作了人流手术。
但杨某此后一直没能怀孕,在外打工时还曾起诉要求离婚。
2002年12月19日,王某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履行承诺,怀胎生子,并支付侵权赔偿金78500元。
五、夫妻家事代理权
概念:
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互为代理的权利。
国外立法:
有相互代理权、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立法:
《婚姻法解释
(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六、夫妻忠实义务
概念:
又称贞操义务,是指配偶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国外立法:
规定忠实义务(英国例外)
我国立法: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89年11月21日司法解释中“因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是诉请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
七、夫妻同居义务
概念:
夫妻婚后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国外立法:
承认同居义务
我国立法:
《婚姻法》第32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认定为感情破裂情形。
”属间接承认同居义务
夫妻财产制
(1)
概念: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分类:
1.按其发生的根据分为:
法定财产制:
通常财产制、非常财产制:
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2.按照内容可分为:
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制、动产与所得共同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
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
3.按照归属可分为:
特有财产:
法定特有约定特有;共同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
(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规定,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
概念:
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以及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地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征:
主体是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妻
范围仅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
来源为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的收益,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共同:
A:
工资、奖金;
B:
生产经营的收入;
C:
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受益;《解释
(二)》第12条
D:
继承或赠予所得并未明确只是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解释
(二)》第11、14、19、22条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权利义务:
性质是共同共有
对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
(一)》第17条A:
夫妻任何一方有决定权B:
重要的处理决定,应当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C:
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表见代理)
终止:
离婚、一方死亡、双方约定改变
夫妻个人财产:
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A:
个人婚前所有
B:
因身体受伤所得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
C:
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医药补助费、生活补助金、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
D: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
解释
(二)22条的父母出资问题
2.约定财产制:
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
特征:
主体限于夫妻;适应法律限于《婚姻法》;内容复杂多样
内容:
婚前财产:
共同所有、部分分别、部分共同所有
婚后所得:
共同所有、部分分别、部分共同所有、分别所有
形式:
书面
时间:
不受限制
效力:
适用上优先——高于法定
对内:
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
对外: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间扶养义务是婚姻的效力之一
夫妻间的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而具有强制性
(三)夫妻继承权
相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配偶一方死亡后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
死亡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死亡一方的婚后特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亡配偶的份额
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死亡配偶的份额
离婚诉讼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权
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只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
结婚登记后未同居一方死亡,或者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一方死亡应该有继承权,但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少分或不分遗产。
【案例】王西与宋梅于1998年1月结婚,2003年年12月,王西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宋梅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
主要争议的问题是:
(1)王西婚前因父母死亡继承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宋梅要求分割产权。
王西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所有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所有权证。
(2)宋梅婚前购有进口音响一套,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置于王西房间,现因零件老化而报废,宋梅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西也予反对。
(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西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2万元;为给在农村去世的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千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宋梅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
(4)王西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宋梅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王西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
对以上四个争执点,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如何判决?
1.协议离婚
(1):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法定部门认可(登记)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条件:
双方已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离婚的合意;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了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安排处理;协议合法
3.限制:
有以下3种情形,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达成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程序:
申请:
亲自到场、证件齐、离婚协议书;审查:
当场进行,审查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登记:
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如认为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要说明理由(书面口头均可)
5.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处理
离婚登记后翻悔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财产问题除外,1年除斥期间);登记离婚后不能自动恢复夫妻关系;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1.诉讼离婚
(1):
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财产的分割、债务的负担、子女的抚养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条件:
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法律婚、事实婚);夫妻双方有分歧(有争议);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诉讼外的调解
(1):
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诉讼外调解可能有三结果:
调解和好,保持婚姻关系;
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登记离婚;
调解无效,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
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4.诉讼离婚程序:
起诉与受理
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是必经程序
诉讼中的调解机关:
人民法院
诉讼中调解的三结果:
和好、协议、判决
调解的法律效力:
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有同等的效力;
审理和判决
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运用)
1.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意义
现役军人的范围:
“正在”而不是曾经
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
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的内容:
一般要得到军人的同意
例外:
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
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离婚中对女方特殊保护的意义
《婚姻法》第34条规定下列情况不能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终止妊娠6个月内
例外:
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存在重大紧迫事由
女方是因与他人通奸而出现特殊情形
是对男方诉权的暂时限制,不是剥夺
3.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