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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制度实施办法

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部颁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医务人员违犯职业行为纪律处罚办法》,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院内部改革顺利进行和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创建“患者信得过医院”,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各项法律、法令、规定、办法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牢记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医院建立实施奖惩制度,目的在于激励先进,教育后进。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惩罚上,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但对违犯纪律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仍不认错,或屡教不改者必须从严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管辖内的所有职工,长期临时工和临时工。

第五条:

对于职工表彰奖励分为:

院内通报表扬,授予某种荣誉称号,授予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

模范工作者,晋级等;根据院内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特别奖项,如:

院长提名奖、医德高尚奖、委屈奖等。

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品、奖金。

第六条:

对于职工的惩处可分为:

院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试岗查看、待岗、下岗、开除公职,同时可给一次性的罚款。

第七条:

对于职工的多种奖励,按院内部署,一般每年年终进行,分别由科室或某组织评选和提名,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以医院名义奖励或报呈,同时分别记入医德档案,考勤档案,人事档案,奖励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并实施。

第八条:

对于受院内通报批评(包括通报批评)处罚以上的职工,年内不可评先进、受奖;在人事制度改革、定岗、定编时,应先于其他人考虑做待岗、下岗等处理。

第九条:

对于职工给予待岗、试岗察看,下岗等处分。

应由院长办公会决定,院党支部审核批准,报县局党委备案。

第十条:

待岗一般不超过半年,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只发生活费每月150元。

期满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回单位科室试岗察看,但察看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察看期只发标准工资。

察看期满表现较好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可恢复正式工作或重新安排工作,按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改正不好者予以做解聘下岗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受警告以上处分(包括警告)满一年,试岗察看已被批准恢复正式工作后。

其评奖,提职,晋级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但不满上述期限者一律不发各类奖金,不予提职晋级。

第十二条:

给予职工行政行处分或经济惩罚时,必须事实确凿,证据齐备,定性准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处分未决定前,要将错误事实和情节当本人核对清楚,允许本人申辩,处分与处罚决定后要正式通知本人,如有不服,可在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做出改变原决定之前,仍执行原决定。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应当院内通报表扬,评选先进工作者,出席县记功及模范工作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一次奖品、奖金。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勇于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积极参与医院改革,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超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有所创新、发明,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为医廉洁。

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遵纪守法。

在遵守医疗法规,技术操作规程,各项规章制度,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有显著功绩者;

五、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中,成绩突出者。

第十四条:

符合不列条件之一者,也应给予奖励。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者,奖励500元;

二、对于牢记为患者服务宗旨,“拒红包,拒吃请、不拿回扣”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事迹突出者,院设“医德高尚奖”,一次性奖励100元;

三、对遭到患者无理要求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者。

院设“委屈奖”,一次性奖励100元;

四、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院设“院长提名特别奖“由院长,主管院长提名确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惩罚办法

第十五条:

医院实施对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惩罚的制度,对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以下惩罚。

一、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月累计三次者,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20%;上班后15分钟不到岗按漏岗处理,漏岗一次罚款50元。

二、职工有事请假,但请假必须在上班后15分钟内,超过15分钟,视为旷工。

对旷工一至二天者罚款100元,旷工三天以上者给予待岗半年,试岗一个月的处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超三十天(含三十天)者,予以开除工职

三、工作时间在岗上饮酒或酗酒上岗工作,发现一次待岗一个月,试岗一个月,试岗期间重犯,做下岗处理。

四、工作时间(包括各种值班),不准办私事、干私活(如织毛衣、洗衣服);不准打扑克、打麻将、下象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五、院里严格执行院行政总值班、护士长总值班及各科室医护人员轮流值班和早会接交班制度,如值班不到位或不做早会交班视为漏岗,罚款50元。

六、工作时间职工与职工之间争吵、打架、不分有理无理,一律待岗一个月,试聘一个月,罚款100元;职工与患者吵架根据所造成影响程度,待岗一个月,试岗一个月,同时罚款100-500元。

七、工作时间,委托他人代班工作,罚委托和被委托人各50元,如发生差错,事故,追究双方责任,一切后果自负。

八、上班时间,不准带孩子上岗,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值夜班的医生、护士不准带家属和子女来医院住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九、对于不服从分配,无理取闹、顶撞领导、拒绝组织、干扰工作秩序、消极怠工,违反其中之一者,待岗一个月或试岗一个月,罚款100元。

十、院内、室内严禁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其它车辆,如有违犯罚当事人及门卫20元。

十一、对不按时参加医院各种会议、集体学习、集体劳动的职工,每发现一人次,全院通报批评,罚款20元。

第十六条:

医院实施对违犯工作岗位职业纪律的职工给予惩罚的制度,对于违犯岗位职业纪律的,给予如下处罚。

一、科室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准无故乱串科室,尤其是财务科、药局、药库、挂号室、放射线工作室、B超工作室、CT工作室、急救站及锅炉房等重地,非本科人员,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入内,违者全院通报批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二、对于因不认真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延误抢救治疗,出现差错、事故,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者,每发现查实一人次,给直接责任者记大过一次,并待岗三个月,试岗一个月,罚款100元。

试岗期间表现不好,予以开除公职并负责一切后果。

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医院各项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发现违价、错划价、多收款者给予警告,并处以10倍罚款。

四、凡私自坐车开药、串药、换药、少兑药往出透药者,一经发现查实,调离工作岗位,待岗半年,试岗一个月,试岗期间犯同类错误,做下岗处理。

五、医院内严禁使用伪、劣和过期药品,如发现查实投给患者伪、劣和过期药品,每次罚进药和保管者20元,科主任50元,主管院长100元。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将患者之间药品弄混、弄串而误点、错点、漏点者,一经查实,调离工作岗位,待岗半年,试岗一个月,试岗期间犯同类错误,做下岗处理,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者,包赔患者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药品采购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采购药品和其他物品时,发生回扣,必须如实报帐、收帐,如隐瞒贪占不报,对当事人以受贿论处,并追究一切责任。

八、对私自收费、私自卖药品,如经发现查实,除返还全部款项外,并处以10倍罚款;对于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试岗各半年的处罚,试岗期间表现不好的开除公职;私自送人情而跑票漏收,发现查实一次,罚款200元,第三次按下岗处理。

九、对私自将患者介绍到其他医院就诊,从中收取“好处费”者,如发现查实,给予待岗一年、试岗一年的处理,如试岗期间表现不好,开除工职。

十、对不坚持职业纪律原则,弄虚作假、擅自修改病历、开假病历、假诊断、假处方、假辅助检查报告单、假收据,如经发现查实,给予行政记过、待岗半年,试岗半年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对于工作不负责任,不调查研究,不深入实际,不坚持原则,放松管理,玩忽职守给医院造成损失,如:

火灾、失盗、资产流失,物品损坏,损失浪费,药品人为过期霉变,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待岗半年以上,试岗半年以上,或开除公职的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院长罚全部损失部分的1%。

(2)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科室的科主任或负责人罚全部损失的0.5%。

(3)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科主任、副主任和护士长罚全部损失部分的0.5%。

(4)对负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罚全部损失的20%。

十二、对于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犯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者,按国务院最新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等级给予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所造成的损失,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院长,罚全部损失总额的0.5%。

(2)对有管理责任的主管科室的科主任罚全部经济损失的0.1%。

(3)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科主任,副主任和护士长(护理工作方面)各罚全部损失总额的5%(责任)、2.5%(技术)。

(4)对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罚全部损失总额的20%(责任)、5%(技术)。

(5)对有直接责任的科室,从科室当月业务收入中冲出事故处理个人包赔外的的部分赔偿金额,一个月不够,可分月扣回。

十三、对违犯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未造成差错事故的职工,全院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十四、对服务态度不好,故意刁难患者,推诿病人,而延误患者抢救和治疗,给患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待岗三个月,试岗一个月,罚款100元的处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对未造成事故者待岗一个月,试岗一个月,罚款100元。

十五、对患者不能一视同仁,在诊察、交款、取药、住院、手术等方面,为照顾人情,不按顺序安排,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全院通报批评,罚款100—200元。

十六、对服务不到位,让病人或家属拔点滴管,灌肠者,如经发现,全院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十七、对接受在医院治疗的患者及家属,单位吃请的职工,责令其返还全部吃请费用,同时处以10倍的罚款。

十八、对在医疗活动中接受病人钱物者,责令全部返还,并处以10倍罚款,给警告处分。

十九、对在医疗活动中勒卡、索要病人钱物者,责令全部返还,并处以10倍罚款,待岗、试岗各一年。

对于十八、十九项所提到的问题,科室领导不认真反映情况,知情不报或不做认真处理,给予科主任(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00元。

二十、对不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泄漏病人隐私要挟病人,而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职工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100元,其后果自行负责。

二十一、对于擅自离岗或利用业余时间搞体外医疗活动,私开家庭诊所,私设家庭病床,点滴注射,或借故请假私自受聘到其它单位出诊、会诊、手术、讲学、倒卖药品,以牟取额外收入的职工,没收其额外非法所得,取消其医护执业资格,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做下岗处理。

二十二、对在医疗诊治病人中,不坚持原则,不因病施治,开大方,多开药,做多项不必要的检查,恶意“宰”患者,加重患者经济负担者,其不合理多收部分不纳入科室或个人分配,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罚,同时罚款100元。

二十三、对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甘南镇范围内(包括郊区),从事医疗,医技活动,以牟取额外收入的离退休职工。

以从业或开业之日起,医院将不再负担其离退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二十四、对收取药品经销给予的各种好处费、回扣费、处方费、统方费者,一经发现查实,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待岗试岗各半年,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做下岗处理。

二十五、未经领导批准对利用医院医疗设备,为患者做免费检查,发现查实,除追回医院应收费用外,罚当事人2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

二十六、对不利用本医院医疗检查设备,而介绍患者到其它医院检查而得回扣者,发现查实,追回所得,罚款300元。

二十七、对不按要求规范书写医疗文书,经检查发现门诊手册漏写一次罚医生50元,药品调剂20元,处方一份不合格者罚医生10元;住院病志出现丙级病志者,除责令重新书写外,罚责任医生100元。

二十八、对外来人员及院内职工亲友,在科室办公室、值班室点滴用药者,一经发现每人次罚科室100元。

第十七条:

对于违犯其它各管理制度,做如下处罚:

一、对于违反着装制度,衣、帽不整洁每次罚款20元,不佩带名牌罚款10元,不穿白服罚款20元。

二、对于违反院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经上级或主管部门检查罚款者,其罚款项,主管院长、总护士长负担5%,主管职能科室主任负担5%,直接责任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各负担20%,直接责任人负担50%。

三、对于违反签到制度者做如下处罚:

1、签到执勤科室的执勤人员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开始工作,上班时间不超过5分钟内将签到簿送交办公室,执勤超时不到岗或过时送签到簿,每一次罚直接责任人100元。

2、由办公室对签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代签,补签等作弊问题,每人次罚当事人、代签人、补签人、执勤人各50元。

3、科室不按规定安排人员参加执勤,每人次罚科室200元。

四、对于违犯用电制度者,做以下处罚:

(1)对于未经电工而私自维修安装线路,一经发现罚当事人100—500元,后果自负。

(2)对于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用电器者,一经发现罚值班使用人员20元,科主任100元。

(3)室内无人亮灯及非工作用电,每发现一次罚科室20元。

(4)有意刁难或借故拒绝电工检查科室用电情况者,罚当事人50元,科主任20元。

(5)因检修不及时而造成电器设备损坏或影响正常工作者,一切损失由责任电工负责,同时罚款50元。

五、对于违反卫生管理制度者,做以下处罚:

(1)各科室的卫生责任区落实到个人,无标记或标记不明显者,罚科主任,护士长各20元。

(2)普通科室卫生检查,按标准有一项不合格者,罚护士长10元,科主任20元,手术室、供应室、妇检室不合格罚护士长20元,科主任50元。

(3)不按指定地点乱倒垃圾、脏水者,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元。

(4)发现住院病人从病房窗口往下倒水和垃圾者,罚该病区每一科室20元。

第十八条:

对于违犯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法规的职工,实施以下惩罚:

一、对于打匿名电话攻击、污蔑、诽谤、诋毁他人的职工,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

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盗窃公物和私人钱物者,除责令其赔偿,追回钱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岗,开除公职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赌博、嫖娼、看淫秽录象的职工,一经查实,给予待岗一年,试岗一年,罚款1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纪人员不接受检查、询问态度恶劣、无理取闹,或说假话、提供假材料、销毁、隐匿证据,与同案人,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对检举者揭发人,证明人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纪人员出假证、说情、出谋划策、销赃、伪造证据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记过或记大过。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纪的党、团员,给予行政处分外,在党、团组织内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院长办公会有权做出临时规定,并在下次修改时再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院长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本院的“三项指标科室承包责任制”考核同步实施,不存在相互冲突和抵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涉及奖惩事宜应以此为准。

本院原指定的《关于医德医风建设与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荆轲,一个四处为家的刺客,他的心犹如浮云,心如飘蓬,是没有根的,然而高渐离的筑声,却成了他愿意停留在燕国这片土地上的原由。

  虽是初见,却如故人。

也许所有的遇见,早已经是前世的注定,没有早晚,刚好在合适的时间遇见你,就是最美的相识。

  他曾经游历过多少地方,自己已经数不清,但是没有一处可以挽留他行走的脚步,唯有今日高渐离的筑声,让他怎么也舍不得离开。

  从此二人心性相投,在燕国集市上,载歌击筑,把盏言欢,欢喜处。

嬉笑开颜,忧伤处,潸然泪下,即便这些神经质的状态,被集市上的人哗然,可是对知己而言,又如何呢?

  人生难得一知己,悲欢喜悦与何人相干呢?

我们各自欢喜就好。

生为乱世,能够遇到如此懂得自己的人,是一件多么难得的幸福事情啊!

  然而,这快意的知己日子,总归逃不过那个时代的残酷,千不该,万不该,荆轲不该是一位刺客,若不如此,又如何会被愚蠢的太子丹派去刺杀秦王,一去不复返。

  倘若荆轲不是刺客,也就更不可能身如飘蓬,居无定所,也许不可能遇见高渐离,所有一切都是冥冥之中的注定吧!

  “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

”知己的离去,让高渐离心如刀割,整日独自击筑高歌,在痛苦中浑噩度日,这样疏懒的生活,无人懂他,对他来说已经倦怠了,他厌倦了这种孤独和苟且的日子。

  他本可以大隐于野,疏远于喧嚣处,可是他同样选择了一条不归路。

去咸阳宫为上宾演奏,最终被人认出,他并不害怕,倒是坦然自若。

因为他心里清楚这里就是染过他知己——荆轲的鲜血的宫殿,若能在这里死去,也算是一种缘分。

  然而事与愿违,秦王并没杀了他,给他一个痛快,而是熏瞎了他的双目,让他生不如死。

在一次次的心伤中,他在筑中灌满了铅,仿效荆轲,想与秦王同归于尽,只是他心里非常清楚,他根本伤及不了秦王毫发。

  他之所以如此,以卵击石,无非就是想痛快死去,是一种求死的方式罢了。

千百年以后,后人深记那易水的水有多寒冷,那易水的风有多刺骨。

那句“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里融入了多少痛苦和无奈?

  几千年之后,易水的水,易水的风,易水的雪,一年复一年,而那个凄美的故事,也这样经久不衰的传颂着。

  不由让我又想起伯牙绝弦的故事来,因为知己子期的离世,伯牙绝弦谢知音。

  人世间有一种高山流水的知己,叫伯牙和子期,也有一种侠义知己,叫荆轲与高渐离。

古语曰:

“士为知己者死。

”这可能是世间最高的知己情意了吧!

  人生漫漫,朋友易得,知己难求。

  知己情,是我们需要用生命去珍惜和呵护的情意。

然而这个时代,情意似乎越来越廉价,从深交到陌生。

若你遇到知己情,别忘了好好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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