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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植保无人飞机

陕西省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

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引领示范作用,丰富航空植保技术运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绿色发展,引导促进植保无人飞机在现代农业植保领域的规范应用,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探索建立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与确定标准,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推动植保无人飞机的规范应用和技术发展。

二、试点区域

全省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区)。

三、试点产品

(一)种类范围

本次试点的产品为电动多旋翼遥控飞行植保无人飞机(纳入适航管理的除外)。

(二)产品资质

试点产品须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药箱满载悬停时间≥10分钟;

2、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3、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4、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直径≥2.5厘米)3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可支持厘米级定位;

5、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6、单台配备电池数量≥4组,并配备一次可充4组以上电池充电器。

电池应有外壳和电路保护,在使用、充电、存储过程中不应出现安全问题;

7、固定标有永久性产品铭牌和唯一身份标识编码。

  

(三)生产企业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在陕西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3、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4、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5、有植保无人飞机企业标准,并且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并发布;

6、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四、资金规模及补贴标准

全省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年度资金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用完为止。

试点县(区)的试点资金在年度已下达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为16000元(详见附件1)。

单机补贴额根据情况,实行年度调整。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拥有1名以上(含1名)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获取登记标志并可靠粘贴,且实名登记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与补贴申请对象一致;

4、在申报补贴前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者责任险;

5、已完成200亩(含)以上规模的植保作业量;

6、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经营性飞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原则上,单个补贴对象可申请补贴植保无人飞机数量不超过5架。

超过规定上限的,补贴对象要主动提出申请,由县(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试点期限

方案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七、投档管理

本方案下发后,自愿参与我省补贴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通过“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按机具投档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另行通知)提交资料,并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自主投档诚信行为负责,省农机局组织开展投档产品形式审核,集中公布补贴产品信息汇总表,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补贴操作。

八、补贴办理

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办理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按照“先购后补、先到先补、补完为止”方式,由补贴对象自愿到当地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完成购机,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2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的拓印膜。

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生产企业名称、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植保无人飞机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鼓励购机者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植保无人飞机并完成不少于200亩(含)的作业量后到注册所在地试点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4)2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200亩(含)的作业量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

作业合同或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可网络截图);

(9)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10)补贴受益对象承诺书(见附件2),补贴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复印件(见附件3)。

试点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陆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

(三)机具核实

试点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需组织对申请补贴的植保无人机逐台核实,对购买真实、符合条件、投入使用(植保作业量符合要求)的,方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其它程序和要求按照《陕西省农机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机发〔2018〕7号)相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学习方案,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抓好落实。

各试点县(区)农机化、财政部门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要与当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衔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保障措施,强化资料管理,推进规范实施。

县级试点实施方案要报市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强化信息公开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方位的宣传普及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政策,要将植保无人飞机试点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宣传,及时全面公开补贴信息,公告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让群众了解试点产品的性能用途,知晓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等方面规定,不断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三)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风险警示、防控和处理机制。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完善植保无人飞机核验流程制度,加强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列入试点的植保无人机产品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立即展开调查,对于违规失信行为,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本省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查处。

如在试点过程中问题频发或发现不可控风险等情况,试点地区可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

(四)注重总结提升

各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区)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

各市(区)请于2019年1月30日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农机局。

同时,试点县(区)补贴试点实施情况及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情况,将列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

1、陕西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2、陕西省植保无人飞机受益对象承诺书

3、陕西省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承诺书

附件1

陕西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补贴额(元)

类型

1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植保无人飞机

10-20L电动植保无人飞机

电动多旋翼,10L≤额定载药量≤20L,至少含4组电池

16000

非通用类

 

附件2

陕西省植保无人飞机受益对象承诺书

本组织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陕西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及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要求。

已充分了解所购植保无人飞机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

二、严格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政策要求。

植保无人飞机应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植保作业,不超高、超速、超范围使用。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

四、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本组织对申办补贴所提供的以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负责:

一是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二是购机发票;三是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拓印膜;四是作业量凭证;五是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六是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七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八是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五、主动配合各级农机部门完成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

如有虚假购机、以小报大等违法违规行为,退回所有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违反其他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组织自行承担。

  

组织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陕西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保证企业资质和产品技术条件符合陕西省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中的要求。

保证在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录入的信息及时、准确,承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保证补贴植保无人飞机技术参数、配置、材质等与检测合格报告一致,保证补贴植保无人飞机经过出厂检验且非旧机(旧件)改造的合格产品。

保证植保无人飞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三码唯一。

二、严格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企业售后服务承诺。

承诺对购机者进行机具使用操作和维修技能培训,作业季节在用户报修后24小时内抢修机具。

保证所售机具作业季节零配件供应及时,价格合理。

承诺不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次充好、降低配置、随意涨价;同厂牌型号、同配置补贴产品价格不高于未享受补贴产品价格。

三、严格遵守中、省农机购置补贴及试点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经销企业信息,自觉加强对授权经销企业的管理,负责对所推荐的经销企业监督、管理、培训,对违法违规补贴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督促经销企业悬挂由我企业颁发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授权标识,明示补贴产品的价格和配置信息,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

四、我企业及授权经销企业承诺据实向购机者出具全额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单位名称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及本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并承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销售过程中发现补贴额异常的产品,及时主动向销售区域的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书面报告。

已享受过补贴的植保无人飞机需要退、换货的,提前告知当地农机部门,并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

五、如违反农机购置补贴及试点政策的相关规定或因上述承诺不实,补贴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本企业自行承担,给国家补贴资金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先行赔付,并承诺负责追回,承担相应损失,同意视违法违规性质情况,接受处罚。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生产企业全称(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承诺书由生产企业填写并扫描原件上传辅助管理系统。

购机者购机时,由生产企业授权的经销企业提供原件的复印件,注明销售发票的编号,并在加盖经销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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